看到@宁思潇潇 在微博上说起5A/4A景点的事情,我去查了一下上海到底有多少5A和4A景点。结果发现,上海的这些景点收录的似乎不太靠谱,有些上海非常热门的景点比如迪士尼、外滩等并不在名列之中,而一些极为冷门连我这个本地土著都没有听说过的景点却赫然列在其中。尽管最近上海因为疫情关系一切都停顿下来,但我还是想根据个人经验为外地朋友们点评/介绍下这些5A/4A景点。 希望这篇小博客能在各地朋友以后来上海旅游时发挥一点作用。[可怜]
上海5A级景区名单(4个)
1、上海科技馆
有三大部分:位于浦东新区世纪广场的本馆、位于上海静安区的自然博物馆、位于上海滴水湖畔的天文馆。本馆和自然博物馆比较适合带孩子玩+增长知识,而天文馆可能更加适合大龄一点的孩子或成年人打卡拍照?不过,前两者都在市中心,交通比较方便;而天文馆远离市区交通比较麻烦,最好能自驾去;
2、上海野生动物园
虽远且贵,但从观赏动物生态的角度来看,确实要比上海动物园更精彩。另外,由于面积广大,需要做好游玩一整天的身心准备;
3、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
如果单论登高观景,东方明珠就不如旁边的环球金融中心或者上海中心的观景层视野好,高度也比不上。但东方明珠底下有一些附属的设施比如城市历史发展陈列馆啥的,带孩子参观会很有教育意义,这是其他几座高楼所不具备的优势。
4、一大、二大、四大纪念馆
这个不用说了。我觉得带学龄孩子来上海旅游的话,无论如何黄陂南路374号的“一大纪念馆”是一定要去一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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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4A级景区名单(共68)
上海的4A级景区就特别多了,足足有68个!考虑到外地朋友来上海旅游,所以我就不给大家推荐那些郊野公园和大型绿地之类的景点了,毕竟这些地方的景色在上海之外也到处可见。而类似欢乐谷、海昌海洋公园这种在许多城市都落户的乐园也不做推荐了。所以,我觉得其中必须要去的几个景点是:
1、上海博物馆
号称是国内青铜器收藏的半壁江山,而雕塑、瓷器等收藏也水平很高。另外经常会有非常精彩的临时展览,加之博物馆本身就在市中心的中心,交通极为便利且还是免费的——总归是要去一下的。。。不过听说最近上海博物馆要准备大修了,去之前最好能确认下。另外,位于浦东新区的上海博物馆即将于22年底开幕,据说会定位在“中国古代艺术”,值得期待下;
2、上海豫园
即著名的“豫园城隍庙”景区,是体验上海老城厢/近代历史,品尝上海特色小吃的好去处。每到春节前后,这里的建筑就会被精美的彩灯装饰所妆点,即为“豫园灯会”,最为值得一看!
3、上海小陆家嘴风景区
其实就是陆家嘴建筑群了,既然来了上海总归要去浦东看看是吧?而浦东无非也就是世博园区域、陆家嘴区域和上海迪士尼最值得一去了。其实,同为4A景区内的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观光厅、上海之巅(上海中心大厦)观光厅、 金茂大厦88层观光厅这几个陆家嘴登高景点和5A景区里的东方明珠电视塔也都位于小陆家嘴区域,大家都在同一块区域内。这几个观光厅里,最高的是上海之巅(上海中心大厦),视角最好的是环球金融中心,游客人最少的是金茂大厦,大家可以各取所需选个风和日丽能见度高的日子上楼——建议选择傍晚登临,这样可以同时观赏到白天和都市夜景。
除了以上三个必去景点外,其他我个人比较推荐的有:
上海动物园:
原名“西郊公园”(上海中老年人还一直用这个称呼),方便大家在上海市区内就能看到熊猫、大象、老虎等动物。据说在国内城市动物园里算是排名挺高的,我个人常常去那边拍摄鸟类(测试相机./镜头)。如果你的城市没有大型动物园,那带孩子去这里逛逛应该不错;
上海海洋水族馆、长风公园水族馆:
位于浦东新区陆家嘴,上海市中心最大的水族馆,如果你所在城市没有大型水族馆,我觉得也是值得带孩子来这里玩玩的——毕竟当年这也是能排进全球前十的水族馆之一。但我觉得现在有海昌海洋公园啊、珠海长隆海洋度假区啊啥的,它的排名是不是也该下来了?长风海洋世界景区 可以看作是小号的“上海海洋水族馆”,建设的还是挺精致用心的,但确实体量很小,可能对外地游客吸引力不大;
朱家角古镇、七宝古镇、召稼楼古镇:
这些都是 典型江南水乡景致,感受小桥流水人家的江南风物。由于距离上海市区比较近,所以外地游客在江浙沪旅行但来不及去乌镇、同里或者锦溪的话,去这几个上海古镇看看也不是不行。坦率的说,上海周边这些古镇什么朱家角、周庄、枫泾、召稼楼之类的景致都是差不多的,想要体验江南水乡去其中任何一个都行。其中距离市区最近最方便的就是“七宝古镇”;另外,如果喜欢古典园林的话,松江的上海广富林文化遗址和方塔园、醉白池,嘉定的南翔景区和古漪园也都是不错的目的地——缺憾同样是距离市区比较远,更适合自驾;
在博物馆方面,中国航海博物馆、上海汽车博览公园(嘉定汽车博物馆)虽然都很专业且值得一看,但由于都处于郊区,交通不是很方便。倒是相对靠近市区的上海玻璃博物馆作为新进网红博物馆颇为值得一去。我曾经不止一次去那边拍摄样片,测试相机的近摄特写能力以及色彩还原,感觉倒是满值得特地为它去打一次卡的。
此外,我觉得上海影视乐园(车墩影视基地)和上海杜莎夫人蜡像馆可能也是值得喜爱摄影的朋友去逛逛的:前者可以拍出那种“民国风”的上海十里洋场风情照片,后者则是可以方便地和自己喜爱的名人合影,反正是大家各取所需了。
最后,在这批68个4A景区中,我自己还没有去过上海闻道园与泰会生活文化园。闻道园是一个将各地古典建筑从原址拆除再运送到上海宝山重建起来的“集锦式”古典园林——你说它只是仿古吧,人家里面收藏的确是真正的古建;你说它是古典园林吧,人家这个园子却又是完全新建的...嗯,这个园子看起来和我去过几次的横滨“三溪园”比较接近(园内收集了许多日本古建),应该很值得一看;
泰会生活文化园好像是一个民间博物馆性质的场所,里面收集了许多“来路不明”或真或假的古董,据说场面很是壮观。我原本前几年就想去看看了,但由于受疫情影响,拜访计划一直被耽搁至今。这两个所在虽然看其阿里都不太值得外地朋友特地去看看,但我作为上海土著还是很想去开开眼界的啊![笑cry]
上海5A级景区名单(4个)
1、上海科技馆
有三大部分:位于浦东新区世纪广场的本馆、位于上海静安区的自然博物馆、位于上海滴水湖畔的天文馆。本馆和自然博物馆比较适合带孩子玩+增长知识,而天文馆可能更加适合大龄一点的孩子或成年人打卡拍照?不过,前两者都在市中心,交通比较方便;而天文馆远离市区交通比较麻烦,最好能自驾去;
2、上海野生动物园
虽远且贵,但从观赏动物生态的角度来看,确实要比上海动物园更精彩。另外,由于面积广大,需要做好游玩一整天的身心准备;
3、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
如果单论登高观景,东方明珠就不如旁边的环球金融中心或者上海中心的观景层视野好,高度也比不上。但东方明珠底下有一些附属的设施比如城市历史发展陈列馆啥的,带孩子参观会很有教育意义,这是其他几座高楼所不具备的优势。
4、一大、二大、四大纪念馆
这个不用说了。我觉得带学龄孩子来上海旅游的话,无论如何黄陂南路374号的“一大纪念馆”是一定要去一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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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4A级景区名单(共68)
上海的4A级景区就特别多了,足足有68个!考虑到外地朋友来上海旅游,所以我就不给大家推荐那些郊野公园和大型绿地之类的景点了,毕竟这些地方的景色在上海之外也到处可见。而类似欢乐谷、海昌海洋公园这种在许多城市都落户的乐园也不做推荐了。所以,我觉得其中必须要去的几个景点是:
1、上海博物馆
号称是国内青铜器收藏的半壁江山,而雕塑、瓷器等收藏也水平很高。另外经常会有非常精彩的临时展览,加之博物馆本身就在市中心的中心,交通极为便利且还是免费的——总归是要去一下的。。。不过听说最近上海博物馆要准备大修了,去之前最好能确认下。另外,位于浦东新区的上海博物馆即将于22年底开幕,据说会定位在“中国古代艺术”,值得期待下;
2、上海豫园
即著名的“豫园城隍庙”景区,是体验上海老城厢/近代历史,品尝上海特色小吃的好去处。每到春节前后,这里的建筑就会被精美的彩灯装饰所妆点,即为“豫园灯会”,最为值得一看!
3、上海小陆家嘴风景区
其实就是陆家嘴建筑群了,既然来了上海总归要去浦东看看是吧?而浦东无非也就是世博园区域、陆家嘴区域和上海迪士尼最值得一去了。其实,同为4A景区内的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观光厅、上海之巅(上海中心大厦)观光厅、 金茂大厦88层观光厅这几个陆家嘴登高景点和5A景区里的东方明珠电视塔也都位于小陆家嘴区域,大家都在同一块区域内。这几个观光厅里,最高的是上海之巅(上海中心大厦),视角最好的是环球金融中心,游客人最少的是金茂大厦,大家可以各取所需选个风和日丽能见度高的日子上楼——建议选择傍晚登临,这样可以同时观赏到白天和都市夜景。
除了以上三个必去景点外,其他我个人比较推荐的有:
上海动物园:
原名“西郊公园”(上海中老年人还一直用这个称呼),方便大家在上海市区内就能看到熊猫、大象、老虎等动物。据说在国内城市动物园里算是排名挺高的,我个人常常去那边拍摄鸟类(测试相机./镜头)。如果你的城市没有大型动物园,那带孩子去这里逛逛应该不错;
上海海洋水族馆、长风公园水族馆:
位于浦东新区陆家嘴,上海市中心最大的水族馆,如果你所在城市没有大型水族馆,我觉得也是值得带孩子来这里玩玩的——毕竟当年这也是能排进全球前十的水族馆之一。但我觉得现在有海昌海洋公园啊、珠海长隆海洋度假区啊啥的,它的排名是不是也该下来了?长风海洋世界景区 可以看作是小号的“上海海洋水族馆”,建设的还是挺精致用心的,但确实体量很小,可能对外地游客吸引力不大;
朱家角古镇、七宝古镇、召稼楼古镇:
这些都是 典型江南水乡景致,感受小桥流水人家的江南风物。由于距离上海市区比较近,所以外地游客在江浙沪旅行但来不及去乌镇、同里或者锦溪的话,去这几个上海古镇看看也不是不行。坦率的说,上海周边这些古镇什么朱家角、周庄、枫泾、召稼楼之类的景致都是差不多的,想要体验江南水乡去其中任何一个都行。其中距离市区最近最方便的就是“七宝古镇”;另外,如果喜欢古典园林的话,松江的上海广富林文化遗址和方塔园、醉白池,嘉定的南翔景区和古漪园也都是不错的目的地——缺憾同样是距离市区比较远,更适合自驾;
在博物馆方面,中国航海博物馆、上海汽车博览公园(嘉定汽车博物馆)虽然都很专业且值得一看,但由于都处于郊区,交通不是很方便。倒是相对靠近市区的上海玻璃博物馆作为新进网红博物馆颇为值得一去。我曾经不止一次去那边拍摄样片,测试相机的近摄特写能力以及色彩还原,感觉倒是满值得特地为它去打一次卡的。
此外,我觉得上海影视乐园(车墩影视基地)和上海杜莎夫人蜡像馆可能也是值得喜爱摄影的朋友去逛逛的:前者可以拍出那种“民国风”的上海十里洋场风情照片,后者则是可以方便地和自己喜爱的名人合影,反正是大家各取所需了。
最后,在这批68个4A景区中,我自己还没有去过上海闻道园与泰会生活文化园。闻道园是一个将各地古典建筑从原址拆除再运送到上海宝山重建起来的“集锦式”古典园林——你说它只是仿古吧,人家里面收藏的确是真正的古建;你说它是古典园林吧,人家这个园子却又是完全新建的...嗯,这个园子看起来和我去过几次的横滨“三溪园”比较接近(园内收集了许多日本古建),应该很值得一看;
泰会生活文化园好像是一个民间博物馆性质的场所,里面收集了许多“来路不明”或真或假的古董,据说场面很是壮观。我原本前几年就想去看看了,但由于受疫情影响,拜访计划一直被耽搁至今。这两个所在虽然看其阿里都不太值得外地朋友特地去看看,但我作为上海土著还是很想去开开眼界的啊![笑cry]
*ST 广珠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简称:*ST 广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 2022-042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62022001 号),因公 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披露的《广 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30)。
2022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广东监管局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印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2】6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 知书》”)。现将《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坚力、钟金龙、张文东、钟健如、欧阳璟、李杏、幸柳 斌、彭胜、周小华、张东霞、吴美霖、王志伟、李华式: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 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 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广东明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
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 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坚力控制,是广 东明珠的关联法人。
2016 年,广东明珠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兴宁市城 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运营)、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 广阀)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 金额 42,207.60 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31%。
2017 年,广东明珠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及城镇 运营、明珠广阀,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 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 99,252.90 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8.17%。
2018 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 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 116,033.25 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75%。
2019 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 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 126,786.37 万元, 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13%。
2020 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 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 127,11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03%。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 31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 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在相关年 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
广东明珠在 2016 年年报、2017 年年报、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年报中未披露相关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21 年 1 月至 3 月期间,广东明珠、明珠置地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 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 6,100.8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0.8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参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10.2.4 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关联交易事项。广东明珠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
张坚力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2018 年 11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公司董事长,决策、指使 相关关联交易。钟金龙 2015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 月期间任广东明珠董事兼财务总监,长期组 织实施相关关联交易。
张文东 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2018 年 11 月 至 2022 年 1 月任总裁兼董事,钟健如 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广东明珠总裁、2015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 月任董事,两人知悉并参与相关关联交易。
欧阳璟 2015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 月任广东明珠副董事长、2018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 月任董事会秘书,李杏 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广东明珠董事会秘书、2015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 月任董事,幸柳斌 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广东明珠董事、2018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 月任监事,三人应当知悉相关关联交 易及交易未披露情况,但放任相关行为发生。
彭胜 2020 年 7 月至 2022 年 1 月任广东明珠董事 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懈怠、放弃履行职责。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 其任职期间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相关人员对 2021 年临时报告应披露事项未及时报 告或提出监督意见。其中,张坚力作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因组织、策划和指使有关人员实 施上述关联交易,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广东明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已由我局另案处理。 周小华、张东霞自 2015 年 11 月起任广东明珠监事,吴美霖和王志伟自 2018 年 11 月起、 李华式自 2020 年 1 月起任广东明珠独立董事,未能核实并督促广东明珠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 易情况,未勤勉尽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 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广东明珠公开披露的 2016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1 年未及 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情形。张坚力决策、指使实施相关关联交易,钟金龙组织实 施相关关联交易,导致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文东、钟健 如、欧阳璟、李杏、幸柳斌、彭胜、周小华、张东霞、吴美霖、王志伟、李华式,在相关信息 披露事务中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 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150 万元;
二、对张坚力、钟金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150 万元;
三、对张文东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120 万元;
四、对钟健如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100 万元;
五、对欧阳璟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80 万元;
六、对李杏、幸柳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60 万元;
七、对彭胜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55 万元;
八、对周小华、张东霞、吴美霖、王志伟、李华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5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 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 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 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原件递交至我 局指定联系人,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吸取教训, 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s://t.cn/RO7zVXx),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1 日
证券简称:*ST 广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 2022-042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62022001 号),因公 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披露的《广 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30)。
2022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广东监管局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印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2】6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 知书》”)。现将《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坚力、钟金龙、张文东、钟健如、欧阳璟、李杏、幸柳 斌、彭胜、周小华、张东霞、吴美霖、王志伟、李华式: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 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 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广东明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
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 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坚力控制,是广 东明珠的关联法人。
2016 年,广东明珠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兴宁市城 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运营)、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 广阀)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 金额 42,207.60 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31%。
2017 年,广东明珠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及城镇 运营、明珠广阀,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 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 99,252.90 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8.17%。
2018 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 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 116,033.25 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75%。
2019 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 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 126,786.37 万元, 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13%。
2020 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 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 127,11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03%。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 31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 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在相关年 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
广东明珠在 2016 年年报、2017 年年报、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年报中未披露相关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21 年 1 月至 3 月期间,广东明珠、明珠置地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 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 6,100.8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0.8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参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10.2.4 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关联交易事项。广东明珠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
张坚力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2018 年 11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公司董事长,决策、指使 相关关联交易。钟金龙 2015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 月期间任广东明珠董事兼财务总监,长期组 织实施相关关联交易。
张文东 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2018 年 11 月 至 2022 年 1 月任总裁兼董事,钟健如 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广东明珠总裁、2015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 月任董事,两人知悉并参与相关关联交易。
欧阳璟 2015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 月任广东明珠副董事长、2018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 月任董事会秘书,李杏 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广东明珠董事会秘书、2015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 月任董事,幸柳斌 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广东明珠董事、2018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 月任监事,三人应当知悉相关关联交 易及交易未披露情况,但放任相关行为发生。
彭胜 2020 年 7 月至 2022 年 1 月任广东明珠董事 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懈怠、放弃履行职责。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 其任职期间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相关人员对 2021 年临时报告应披露事项未及时报 告或提出监督意见。其中,张坚力作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因组织、策划和指使有关人员实 施上述关联交易,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广东明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已由我局另案处理。 周小华、张东霞自 2015 年 11 月起任广东明珠监事,吴美霖和王志伟自 2018 年 11 月起、 李华式自 2020 年 1 月起任广东明珠独立董事,未能核实并督促广东明珠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 易情况,未勤勉尽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 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广东明珠公开披露的 2016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1 年未及 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情形。张坚力决策、指使实施相关关联交易,钟金龙组织实 施相关关联交易,导致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文东、钟健 如、欧阳璟、李杏、幸柳斌、彭胜、周小华、张东霞、吴美霖、王志伟、李华式,在相关信息 披露事务中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 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150 万元;
二、对张坚力、钟金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150 万元;
三、对张文东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120 万元;
四、对钟健如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100 万元;
五、对欧阳璟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80 万元;
六、对李杏、幸柳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60 万元;
七、对彭胜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55 万元;
八、对周小华、张东霞、吴美霖、王志伟、李华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5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 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 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 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原件递交至我 局指定联系人,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吸取教训, 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s://t.cn/RO7zVXx),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1 日
签完解除合同协议后发现怀孕了,能恢复劳动关系吗?#劳动法小知识#
王翊君于2018年5月8日入职上海英德公司处担任行政助理,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9,416.67元。
2020年2月19日,公司与王翊君商谈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当日下午14:40时,公司将解除协议文本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于王翊君,并要求王翊君在下班前回复确认邮件以及告知快递地址。
王翊君于当日下午14:52时邮件回复“我接受公司的协议”。
次日上午,公司通过快递形式将已加盖公司印章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原件两份送到王翊君住所要求现场签署后再由快递取回其中一份,王翊君遂签署。协议内容如下: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王翊君
1、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3月20日解除,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6,301.02元,乙方承认且同意,除上述约定的经济补偿金外,甲方不存在其他应当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和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奖金、补贴、带薪假期、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待遇和其他任何款项,也无义务支付上述任何款项。
2、如甲方被认为还应当依法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任何其他性质的款项,那么此协议所列经济补偿金金额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对这些款项(如有的话)的支付。
3、双方确认,双方之间因建立、履行及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未决或潜在的争议均已因本协议的签订而获得全部解决。在解除日之前或甲方要求的其他时间内,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所有离职交接手续。
4、乙方声明,乙方完全理解本人的法律地位及本协议每一条款的内容,并自愿签署本协议。
2020年2月20日下午,王翊君向公司申请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4日休婚假。
3月10日,王翊君以邮件形式告知公司已怀孕。3月11日,王翊君经医院诊断“目前已孕49天”。
2020年3月13日,公司邮件回复王翊君解除协议有效,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2020年3月23日,公司向王翊君寄送退工证明及劳动手册,王翊君拒收。
2020年4月14日,王翊君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自2020年3月21日起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支持。
王翊君不服,遂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审理中,王翊君表示,协议签订后,约定的解除期限未到,王翊君怀孕时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应顺延至“三期”结束,故公司应当与王翊君恢复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翊君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根据该协议的内容,双方就劳动合同解除日期、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工作交接等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进行了约定,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王翊君所称该协议系对劳动合同终止期限的变更,因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至于王翊君主张因协议约定的解除日期为2020年3月20日,现王翊君已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公司其怀孕的事实,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不应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而应顺延至王翊君“三期”结束。对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该条规定的是劳动合同正常到期时出现法定顺延事由,劳动合同应当顺延。本案中,系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劳动合同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并不适用该条之规定,故王翊君以此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三期”结束,于法无据,本院对该意见亦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因协商一致已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王翊君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难以支持。一审判决如下:驳回王翊君的诉讼请求。
员工上诉:我是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协议,应当撤销
王翊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疫情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我基于重大误解签署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故应予以撤销,并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我误解了“解除日为“到期日”,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如果我知道“解除日”与“到期日”的区别,则不会在《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上签字。我系基于错误认识而签署《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构成重大误解,应当予以撤销。该重大误解直接影响我所享受的权利义务,给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特别是不能享受到“怀孕”女职工所应享受的“三期”待遇,这也违背了法律对孕妇及女性职工特别保护的精神。我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三期届满,故应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二审判决:签完协议后以发现怀孕为由主张存在重大误解,没有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王翊君以其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后发现怀孕为由主张存在重大误解,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已经充分阐述了判决理由与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核,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沪01民终13411号(当事人系化名)
王翊君于2018年5月8日入职上海英德公司处担任行政助理,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9,416.67元。
2020年2月19日,公司与王翊君商谈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当日下午14:40时,公司将解除协议文本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于王翊君,并要求王翊君在下班前回复确认邮件以及告知快递地址。
王翊君于当日下午14:52时邮件回复“我接受公司的协议”。
次日上午,公司通过快递形式将已加盖公司印章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原件两份送到王翊君住所要求现场签署后再由快递取回其中一份,王翊君遂签署。协议内容如下: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王翊君
1、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3月20日解除,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6,301.02元,乙方承认且同意,除上述约定的经济补偿金外,甲方不存在其他应当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和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奖金、补贴、带薪假期、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待遇和其他任何款项,也无义务支付上述任何款项。
2、如甲方被认为还应当依法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任何其他性质的款项,那么此协议所列经济补偿金金额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对这些款项(如有的话)的支付。
3、双方确认,双方之间因建立、履行及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未决或潜在的争议均已因本协议的签订而获得全部解决。在解除日之前或甲方要求的其他时间内,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所有离职交接手续。
4、乙方声明,乙方完全理解本人的法律地位及本协议每一条款的内容,并自愿签署本协议。
2020年2月20日下午,王翊君向公司申请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4日休婚假。
3月10日,王翊君以邮件形式告知公司已怀孕。3月11日,王翊君经医院诊断“目前已孕49天”。
2020年3月13日,公司邮件回复王翊君解除协议有效,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2020年3月23日,公司向王翊君寄送退工证明及劳动手册,王翊君拒收。
2020年4月14日,王翊君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自2020年3月21日起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支持。
王翊君不服,遂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审理中,王翊君表示,协议签订后,约定的解除期限未到,王翊君怀孕时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应顺延至“三期”结束,故公司应当与王翊君恢复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翊君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根据该协议的内容,双方就劳动合同解除日期、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工作交接等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进行了约定,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王翊君所称该协议系对劳动合同终止期限的变更,因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至于王翊君主张因协议约定的解除日期为2020年3月20日,现王翊君已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公司其怀孕的事实,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不应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而应顺延至王翊君“三期”结束。对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该条规定的是劳动合同正常到期时出现法定顺延事由,劳动合同应当顺延。本案中,系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劳动合同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并不适用该条之规定,故王翊君以此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三期”结束,于法无据,本院对该意见亦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因协商一致已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王翊君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难以支持。一审判决如下:驳回王翊君的诉讼请求。
员工上诉:我是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协议,应当撤销
王翊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疫情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我基于重大误解签署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故应予以撤销,并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我误解了“解除日为“到期日”,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如果我知道“解除日”与“到期日”的区别,则不会在《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上签字。我系基于错误认识而签署《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构成重大误解,应当予以撤销。该重大误解直接影响我所享受的权利义务,给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特别是不能享受到“怀孕”女职工所应享受的“三期”待遇,这也违背了法律对孕妇及女性职工特别保护的精神。我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三期届满,故应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二审判决:签完协议后以发现怀孕为由主张存在重大误解,没有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王翊君以其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后发现怀孕为由主张存在重大误解,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已经充分阐述了判决理由与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核,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沪01民终13411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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