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3.15丨“藏”在玩具里的儿童化妆品 谁来监管?】#全民维权315##维权不止315##315消费者权益日# 近来,由口红、眼影、腮红等组成的“儿童梳妆台”玩具活跃在消费市场,多个单品线上月销量突破千件。有家长质疑称,“此类商品价格便宜,成分不详,不知道是否会对孩子皮肤造成伤害?”
记者调查发现,线上线下售卖此类商品的以玩具店为主,商品备案也不属于化妆品管理范畴。但多数消费者表示并不知情,不少孩子直接使用在脸部。
线上线下销售火热 商品未标明妆字号许可证
根据考拉海购2020年7月发布的数据显示,儿童彩妆同比上年增长300%;2020年5月,儿童化妆品的整体销售额增长超1200%。西部网·陕西头条记者在淘宝上搜索“儿童美妆”显示,按销量从高到低排序,排在第一位的产品月销量6000+,前五名产品售价10-50元不等。在拼多多、小红书等电商平台上,类似的产品也不在少数。
在一家电商平台上,记者搜索到一款标价为239元的“儿童化妆品公主彩妆盒套装”儿童彩妆,彩妆盒内有粉饼、啫喱、眼影、腮红、唇彩、指甲油、口红等,清洗方法仅需水或清洁剂即可,无需使用任何卸妆液。同时,彩妆还配有多个造型可爱的装饰品,十分吸引小孩子的注意。
记者注意到,在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该产品名称为静态塑胶玩具/儿童装扮套装玩具,但是并没有粉饼、眼影等产品的成分表和质检报告。
在记者的再三追问下,客服发来了产品的“化妆品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样品名称为莉姿小公主化妆箱,品牌为杜莉莎(TERESA),可溶性铅、锑、砷、汞等元素均为“合格”。记者随后查询得知,该检测报告所参照的GB6675.4-2014检测方法为玩具国家标准。
近日,记者对多个线下实体店进行了走访,发现儿童化妆品玩具多标有“彩妆”字样,但在产品外包装上并没有标注妆字号许可证,执行标准均为玩具类标准。
在西安碑林一家义乌百货批发城内,记者看到了多家玩具店内均有销售儿童化妆品玩具,产品适龄较低,材质多为塑胶类,同样未标明妆字号许可证。
“这款玩具卖的挺好,上边也标注了成分。涂抹到身体上后用水洗就可以了,十分简单。”店主告诉记者,根据规格不同价格分为80元到200元不等,每天的批发量比较大。
在母婴用品店内,记者并没有发现有类似儿童化妆品商品在售。“到底是化妆品还是玩具,我也说不准。”销售人员表示,目前店内面向儿童所售的产品多为润肤露、防晒霜、爽身粉等,其他没有检验报告的没有售卖。
“藏”在玩具里的儿童化妆品有啥危害?
以儿童化妆品售卖,实际是没有检验合格证的玩具,“藏”在玩具里的儿童化妆品巧妙地躲过了备案监管,消费者对此是否知情?使用这类的“化妆品”又会有什么危害?
陈女士的孩子正在就读二年级。学校组织的节目表演经常要求带妆,为了图方便,就给孩子买了一套儿童化妆品玩具。“购买的时候销售人员说可以用于儿童化妆,使用后简单清洗即可,但没有留意是不是有化妆品许可。”
市民沈女士则表示,儿童彩妆的价格便宜,一般买回来是为了涂抹在玩具娃娃脸上,“看着不太放心,我不会把它用在孩子脸上。”
张女士是一名小学老师,由于节目表演经常需要为孩子进行简单的化妆。“我一般给孩子们化简单的妆,用的也是自己的化妆品,不太信任儿童化妆品。”
“目前大多数在售的儿童彩妆玩具并不是国家药监局审批合格的产品。”陕西省人民医院皮肤科住院医师陈静云告诉记者,长期使用儿童彩妆,其中的汞、铅等重金属会影响儿童神经系统的发育,含有的有机化学成分如不慎误食会影响消化道,同时可能会造成皮肤表面的瘙痒、红肿、结痂等不适症状。
陈静云表示,如果有使用儿童化妆品的需求,需选择国家药监局审批合格的产品,并且减少化妆品在面部停留的时间。“一旦发生不良反应,建议立即停止使用儿童化妆品,清洗面部残余的化妆品并送医就诊。”
2021年12月9日,国家药监局对外发布消息称,由眼影、腮红、口红、指甲油等组成的“儿童梳妆台”玩具,实际上是由玩具生产企业生产仅供玩偶等涂饰用的玩具产品,不作为化妆品管理。儿童将这类玩具误用为化妆品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其中表明,儿童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注产品全成分等,国产化妆品应当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此外,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其标签必须标示“小金盾”;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其标签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标示“小金盾”。届时,请广大家长朋友在选购儿童化妆品时,关注“小金盾”标志。
针对儿童化妆品的乱象,北京、河南、四川、山西、辽宁等多地开始对儿童化妆品市场进行监管整顿。一方面将从生产环节对注册备案的产品和企业进行原料来源、产品标签等全方位检查;另一方面,将从经营环节对商超、母婴用品专卖店、婴幼儿洗浴中心、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等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陕西省社科院专家王晓勇表示,加强对儿童彩妆市场的制度法规建设,进行标准化的引导和规范,家长也要提高自身认识,正确看待和使用儿童化妆品。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假借玩具名义、缺少全成分、质量不合格的儿童彩妆坚决予以取缔。
记者调查发现,线上线下售卖此类商品的以玩具店为主,商品备案也不属于化妆品管理范畴。但多数消费者表示并不知情,不少孩子直接使用在脸部。
线上线下销售火热 商品未标明妆字号许可证
根据考拉海购2020年7月发布的数据显示,儿童彩妆同比上年增长300%;2020年5月,儿童化妆品的整体销售额增长超1200%。西部网·陕西头条记者在淘宝上搜索“儿童美妆”显示,按销量从高到低排序,排在第一位的产品月销量6000+,前五名产品售价10-50元不等。在拼多多、小红书等电商平台上,类似的产品也不在少数。
在一家电商平台上,记者搜索到一款标价为239元的“儿童化妆品公主彩妆盒套装”儿童彩妆,彩妆盒内有粉饼、啫喱、眼影、腮红、唇彩、指甲油、口红等,清洗方法仅需水或清洁剂即可,无需使用任何卸妆液。同时,彩妆还配有多个造型可爱的装饰品,十分吸引小孩子的注意。
记者注意到,在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该产品名称为静态塑胶玩具/儿童装扮套装玩具,但是并没有粉饼、眼影等产品的成分表和质检报告。
在记者的再三追问下,客服发来了产品的“化妆品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样品名称为莉姿小公主化妆箱,品牌为杜莉莎(TERESA),可溶性铅、锑、砷、汞等元素均为“合格”。记者随后查询得知,该检测报告所参照的GB6675.4-2014检测方法为玩具国家标准。
近日,记者对多个线下实体店进行了走访,发现儿童化妆品玩具多标有“彩妆”字样,但在产品外包装上并没有标注妆字号许可证,执行标准均为玩具类标准。
在西安碑林一家义乌百货批发城内,记者看到了多家玩具店内均有销售儿童化妆品玩具,产品适龄较低,材质多为塑胶类,同样未标明妆字号许可证。
“这款玩具卖的挺好,上边也标注了成分。涂抹到身体上后用水洗就可以了,十分简单。”店主告诉记者,根据规格不同价格分为80元到200元不等,每天的批发量比较大。
在母婴用品店内,记者并没有发现有类似儿童化妆品商品在售。“到底是化妆品还是玩具,我也说不准。”销售人员表示,目前店内面向儿童所售的产品多为润肤露、防晒霜、爽身粉等,其他没有检验报告的没有售卖。
“藏”在玩具里的儿童化妆品有啥危害?
以儿童化妆品售卖,实际是没有检验合格证的玩具,“藏”在玩具里的儿童化妆品巧妙地躲过了备案监管,消费者对此是否知情?使用这类的“化妆品”又会有什么危害?
陈女士的孩子正在就读二年级。学校组织的节目表演经常要求带妆,为了图方便,就给孩子买了一套儿童化妆品玩具。“购买的时候销售人员说可以用于儿童化妆,使用后简单清洗即可,但没有留意是不是有化妆品许可。”
市民沈女士则表示,儿童彩妆的价格便宜,一般买回来是为了涂抹在玩具娃娃脸上,“看着不太放心,我不会把它用在孩子脸上。”
张女士是一名小学老师,由于节目表演经常需要为孩子进行简单的化妆。“我一般给孩子们化简单的妆,用的也是自己的化妆品,不太信任儿童化妆品。”
“目前大多数在售的儿童彩妆玩具并不是国家药监局审批合格的产品。”陕西省人民医院皮肤科住院医师陈静云告诉记者,长期使用儿童彩妆,其中的汞、铅等重金属会影响儿童神经系统的发育,含有的有机化学成分如不慎误食会影响消化道,同时可能会造成皮肤表面的瘙痒、红肿、结痂等不适症状。
陈静云表示,如果有使用儿童化妆品的需求,需选择国家药监局审批合格的产品,并且减少化妆品在面部停留的时间。“一旦发生不良反应,建议立即停止使用儿童化妆品,清洗面部残余的化妆品并送医就诊。”
2021年12月9日,国家药监局对外发布消息称,由眼影、腮红、口红、指甲油等组成的“儿童梳妆台”玩具,实际上是由玩具生产企业生产仅供玩偶等涂饰用的玩具产品,不作为化妆品管理。儿童将这类玩具误用为化妆品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其中表明,儿童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注产品全成分等,国产化妆品应当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此外,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其标签必须标示“小金盾”;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其标签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标示“小金盾”。届时,请广大家长朋友在选购儿童化妆品时,关注“小金盾”标志。
针对儿童化妆品的乱象,北京、河南、四川、山西、辽宁等多地开始对儿童化妆品市场进行监管整顿。一方面将从生产环节对注册备案的产品和企业进行原料来源、产品标签等全方位检查;另一方面,将从经营环节对商超、母婴用品专卖店、婴幼儿洗浴中心、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等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陕西省社科院专家王晓勇表示,加强对儿童彩妆市场的制度法规建设,进行标准化的引导和规范,家长也要提高自身认识,正确看待和使用儿童化妆品。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假借玩具名义、缺少全成分、质量不合格的儿童彩妆坚决予以取缔。
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食品安全乱象令人堪忧
城市发布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可偏偏有无良商家伪造生产日期、无标签,生产日期用代号!这样的食品你敢吃吗?近日接到知情人爆料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的唐山天成食品有限公司伪造生产日期,迁西山那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无标签、无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用代号的预包装食品。
场景一:唐山天成食品有限公司成品库惊现“早产”板栗
唐山天成食品有限公司坐落于中国板栗之乡迁西境内,是以经营迁西板栗为主及相关食品加工企业。始建于1999年,可就是这个20多年的食品企业,居然在成品库惊人地出现了穿越的板栗!
2019年12月30日,在天成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内已虽然已看不到任何的生产迹象,但在天成食品有限公司库管的陪同下,在成品库看到却看到数以千计已经包装好的板栗!最让人没想到的是,在该库房内竟然存放有20多箱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2日板栗!据库管介绍这批货是为西安机场地勤定做,每箱200袋,每袋4元。现在生产至少放十多天以上怕有破损、涨袋,还要再检查一下,生产日期不到不敢出厂。
场景二:迁西县山那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无标签、生产日期用代号的薯干
同样是2019年12月30 日,在迁西县山那边食品有限公司成品间存放55箱无标签、无生产日期的薯干,据工作人员介绍企业这种真空包装的薯干5年了都这样卖,昨天就卖了100多箱。
在生产车间发现有30斤包装的红薯干,没有发现生产日期,经询问生产日期竟然用代号,英文字母A---Z对应1---26日A1----E1对应27---31日
疑问:迁西县食品安全谁来保障?
同一时间,同一区域,不同企业出现不同的违法!伪造生产日期、无标签、无生产日期食品安全谁来保障?是监管的缺失还是知法犯法?
相关法律: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玉谱话身边事-百家号 https://t.cn/RJUvqD9
城市发布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可偏偏有无良商家伪造生产日期、无标签,生产日期用代号!这样的食品你敢吃吗?近日接到知情人爆料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的唐山天成食品有限公司伪造生产日期,迁西山那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无标签、无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用代号的预包装食品。
场景一:唐山天成食品有限公司成品库惊现“早产”板栗
唐山天成食品有限公司坐落于中国板栗之乡迁西境内,是以经营迁西板栗为主及相关食品加工企业。始建于1999年,可就是这个20多年的食品企业,居然在成品库惊人地出现了穿越的板栗!
2019年12月30日,在天成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内已虽然已看不到任何的生产迹象,但在天成食品有限公司库管的陪同下,在成品库看到却看到数以千计已经包装好的板栗!最让人没想到的是,在该库房内竟然存放有20多箱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2日板栗!据库管介绍这批货是为西安机场地勤定做,每箱200袋,每袋4元。现在生产至少放十多天以上怕有破损、涨袋,还要再检查一下,生产日期不到不敢出厂。
场景二:迁西县山那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无标签、生产日期用代号的薯干
同样是2019年12月30 日,在迁西县山那边食品有限公司成品间存放55箱无标签、无生产日期的薯干,据工作人员介绍企业这种真空包装的薯干5年了都这样卖,昨天就卖了100多箱。
在生产车间发现有30斤包装的红薯干,没有发现生产日期,经询问生产日期竟然用代号,英文字母A---Z对应1---26日A1----E1对应27---31日
疑问:迁西县食品安全谁来保障?
同一时间,同一区域,不同企业出现不同的违法!伪造生产日期、无标签、无生产日期食品安全谁来保障?是监管的缺失还是知法犯法?
相关法律: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玉谱话身边事-百家号 https://t.cn/RJUvqD9
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食品安全乱象令人堪忧
城市发布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可偏偏有无良商家伪造生产日期、无标签,生产日期用代号!这样的食品你敢吃吗?近日接到知情人爆料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的唐山天成食品有限公司伪造生产日期,迁西山那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无标签、无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用代号的预包装食品。
场景一:唐山天成食品有限公司成品库惊现“早产”板栗
唐山天成食品有限公司坐落于中国板栗之乡迁西境内,是以经营迁西板栗为主及相关食品加工企业。始建于1999年,可就是这个20多年的食品企业,居然在成品库惊人地出现了穿越的板栗!
2019年12月30日,在天成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内已虽然已看不到任何的生产迹象,但在天成食品有限公司库管的陪同下,在成品库看到却看到数以千计已经包装好的板栗!最让人没想到的是,在该库房内竟然存放有20多箱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2日板栗!据库管介绍这批货是为西安机场地勤定做,每箱200袋,每袋4元。现在生产至少放十多天以上怕有破损、涨袋,还要再检查一下,生产日期不到不敢出厂。
场景二:迁西县山那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无标签、生产日期用代号的薯干
同样是2019年12月30 日,在迁西县山那边食品有限公司成品间存放55箱无标签、无生产日期的薯干,据工作人员介绍企业这种真空包装的薯干5年了都这样卖,昨天就卖了100多箱。
在生产车间发现有30斤包装的红薯干,没有发现生产日期,经询问生产日期竟然用代号,英文字母A---Z对应1---26日A1----E1对应27---31日
疑问:迁西县食品安全谁来保障?
同一时间,同一区域,不同企业出现不同的违法!伪造生产日期、无标签、无生产日期食品安全谁来保障?是监管的缺失还是知法犯法?
相关法律: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玉谱话身边事-百家号
城市发布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可偏偏有无良商家伪造生产日期、无标签,生产日期用代号!这样的食品你敢吃吗?近日接到知情人爆料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的唐山天成食品有限公司伪造生产日期,迁西山那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无标签、无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用代号的预包装食品。
场景一:唐山天成食品有限公司成品库惊现“早产”板栗
唐山天成食品有限公司坐落于中国板栗之乡迁西境内,是以经营迁西板栗为主及相关食品加工企业。始建于1999年,可就是这个20多年的食品企业,居然在成品库惊人地出现了穿越的板栗!
2019年12月30日,在天成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内已虽然已看不到任何的生产迹象,但在天成食品有限公司库管的陪同下,在成品库看到却看到数以千计已经包装好的板栗!最让人没想到的是,在该库房内竟然存放有20多箱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2日板栗!据库管介绍这批货是为西安机场地勤定做,每箱200袋,每袋4元。现在生产至少放十多天以上怕有破损、涨袋,还要再检查一下,生产日期不到不敢出厂。
场景二:迁西县山那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无标签、生产日期用代号的薯干
同样是2019年12月30 日,在迁西县山那边食品有限公司成品间存放55箱无标签、无生产日期的薯干,据工作人员介绍企业这种真空包装的薯干5年了都这样卖,昨天就卖了100多箱。
在生产车间发现有30斤包装的红薯干,没有发现生产日期,经询问生产日期竟然用代号,英文字母A---Z对应1---26日A1----E1对应27---31日
疑问:迁西县食品安全谁来保障?
同一时间,同一区域,不同企业出现不同的违法!伪造生产日期、无标签、无生产日期食品安全谁来保障?是监管的缺失还是知法犯法?
相关法律: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玉谱话身边事-百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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