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日感恩日记
生日过去了
非常感谢家里人
他们真的是最爱我的人
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弟弟
我感觉我是一个在爱里生长的人
还有一个疼爱我的阿姨也就是麻麻的妹妹
阿姨是我在外婆家最喜欢的人
她从小就对我很好
当然还有一直陪着我的小伙伴
我希望她们永远也不会抛下我
即使是感情淡了不联系了
被抛下的人真的会难过很久很久
最后感谢遇见
祝愿大家一切安好
平平安安快快乐乐
小温至上#冒个泡# https://t.cn/R2WxnEP
生日过去了
非常感谢家里人
他们真的是最爱我的人
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弟弟
我感觉我是一个在爱里生长的人
还有一个疼爱我的阿姨也就是麻麻的妹妹
阿姨是我在外婆家最喜欢的人
她从小就对我很好
当然还有一直陪着我的小伙伴
我希望她们永远也不会抛下我
即使是感情淡了不联系了
被抛下的人真的会难过很久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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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愿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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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网友对牛爱芳和小春花这两位网红并不陌生,如今两个人在网上翻车,已经翻得不能再翻了,但即使如此,两个人已经没有退网的打算了。前段时间,小春花二胎出生,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因为这件事,两个人着实挽回了不少口碑,粉丝在一周之内上涨二十万,有回暖的趋势。但是两个人翻车实在是太严重了,没过多长时间,便又成了老样子。有些事情两个人解释不清楚,如果不大大方方承认,是不可能洗白的。如今小春花已经做完了月子,两个人的视频又恢复了常态,继续更新所谓的日常,为网友们分享美食,近日,二人又在网上更新了视频。视频中,牛爱芳从外面拿回来一条大鱼和一堆甘蔗,不得不说这条鱼实在是大得惊人,牛爱芳上秤称了称,竟然达到了二十二斤。这样的一条鱼,即使是一家人,一顿饭也肯定吃不完。因此,牛爱芳用刀直接将鱼解脂,但是切开之后才发现,这条鱼肉都白了,看上去非常不新鲜。不得不让人怀疑,这条鱼是否还能不能吃,如果能吃的话又是怎样一种味道。牛爱芳处理这条鱼的手段也非常的粗暴,甚至连鱼鳞都没有处理,直接下锅进行油炸,端上餐桌时已经看不出鱼的样子。除此之外,牛爱芳在做饭时还说了一件非常离谱的事情。大概的意思是,有一位男网红看上了小春花,表示已经暗恋小春花很久了,希望小春花能和牛爱芳离婚,嫁给自己。并扬言:“如果两个人一起拍视频,肯定能再造辉煌。”对此,牛爱芳心中非常的不舒服。因为此,牛爱芳还特意去找了那位网红,跟对方说,在小春花的心目中,自己永远是最帅的,你根本就没有机会,还是死了这条心吧。看到这里我直接有种无语的感觉,这个回应未免也太卑微了些。如果大家在网上遇到这种事,会如何处理呢?会不会像牛爱芳一样,拥有阿Q精神,和对方开开玩笑,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呢?显然不可能,对方可是在挑拨两个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怎么能如此潦草处理呢?不得不说牛爱芳为了维持自己憨厚的人设,实在是做了不少“努力”。虽然牛爱芳在视频中这样说,但是他私下里到底做了什么,除了他自己之外,恐怕没人清楚。看他咬牙切齿的样子,显然非常的生气。从网上搜索关键词,已经搜不到任何关于这位男网红的消息,很显然,牛爱芳已经动用手段,让其在网上彻底销声匿迹了。不出意外的话,这位男网红的账号应该已经被举报封禁了。虽然牛爱芳夫妇平时做得很过分,但是在这件事上,我还是支持两个人的。毕竟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想要蹭热度,就要做好翻车的风险。该男网红被迫从网上消失,完全是自作自受的结果。对此你有什么想说的,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120万都用于家庭开支了。”北京,男子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丈母娘代持,然后岳父向女儿支付120万元。其后,两人离婚,男子要求女方返回120万元,女方说没了。
(案例来源:北京中院)
2010年2月,张松与小自己15岁的赵丽登记结婚,次年两人生育一子。
2010年10月,张松将医疗器械公司的股份666500元转让给赵丽的母亲。
2012年1月,赵丽的父亲转账支付给赵丽120万元。
2012年4月,赵丽的母亲出资50万元,成为某国际贸易公司的股东之一。上述两公司的股权转让及出资登记等事宜,均由张松参与完成。
2014年6月,赵丽与张松经法院判决离婚。
2017年,赵丽母亲与张松因医疗器械公司清算时分配的股东利益等事宜产生诉讼。2020年12月,法院判决张松返还赵丽母亲相应股东利益。
其后张松将赵丽告上法院,要求返还1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木白学法
根据法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赵丽母亲与张松之间发生公司股权转让,及公司成立出资事宜,张松知晓并参与其中。赵丽父亲转账支付给赵丽120万元,张松也知情。
赵丽说,该120万元是母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与出资款,张松同意将款项交给赵丽使用,作为家庭支出。
张松称赵丽母亲无需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出资款,其120万元并非股权转让款及出资款。
赵丽称如两个公司的股权系张松赠予给赵丽母亲,那么涉案的120万元与张松无关。如该120万元支付的系股权转让款及出资款,张松当时已经对款项予以处理,让赵丽收取用于家庭生活支出。
考虑到张松与赵丽的离婚案中,未涉及涉案的120万元,且双方离婚后较长时间张松也未对该120万元主张权利,故赵丽的意见应予以采信。
赵丽收取赵丽父亲的120万元并未构成对张松的不当得利,故对张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张松的诉讼请求。
2022年1月,张松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张松说,赵丽父亲将120万元给付赵丽的时候,自己得到的信息是赵丽的父母取得了一笔拆迁款后给了赵丽。直到2017年,赵丽母亲在法院对张松提起侵占的民事诉讼时,赵丽母亲在自诉材料中提出这120万元就是给付的股权转让款,当时张松答辩也表示根本不知道这笔钱是股权转让款。
自己一直认为转让给赵丽母亲的股权,实际上是让赵丽母亲代自己持有。
2021年相关案件中,经法院确认,自己转让给赵丽母亲的股权不属于代持,自己最终明确这120万元款项是应该由其获得的股权转让款,故赵丽占有该款项没有合法根据,侵犯了张松的权利,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张松说,120万元款项在张松和赵丽的离婚纠纷,及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均未涉及处理。赵丽称120万元是赵丽母亲支付给张松的受让相关公司股权款项,当时因为赵丽在家带孩子,且赵丽母亲和赵丽父亲帮助赵丽带孩子,故该款项给赵丽作为家用支出是经过自己同意的,如果自己不认可收到转让款项,应该继续向赵丽母亲主张。
但事实上在与赵丽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并没有主张过继续给付股权转让款项。
一审判决未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考虑本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上亦存在瑕疵。
张松认为,一审要求赵丽补充将120万元用于家庭开支的证据,不清楚赵丽是否提供,且法院也没有要求自己对证据进行质证,属于程序错误。
赵丽及赵丽母亲均主张,120万元是股权转让款,在赵丽举证用于家用不能的情况下,应当将上述款项返还给自己。
赵丽说,120万元已经与家庭花费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赵丽母亲与张松之间发生公司股权转让及公司成立出资事项,张松知晓并参与其中相关事项的办理。
现张松主张该款项为股权转让款,系与赵丽结婚前其个人财产,赵丽占有属不当得利,要求赵丽予以返还。
对此,赵丽称其收取上述120万元是经张松同意,实际用于家庭支出特别是带小孩、养小孩的费用。正是因为有这120万元的存在,赵丽的父母才千里迢迢、背井离乡,到北京给赵丽带小孩。并且双方离婚时,赵丽才同意张松每月只负担孩子6000元抚养费;上述款项的收取及使用属于张松处分财产的行为。
因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120万元款项系赵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取,且张松在与赵丽离婚案中,张松未就该120万元款项提出取回或者分割诉求。
即使如张松所述其对于120万元款项性质的确认存有前后变化,但并不妨碍该款项早于2012年已与其家庭其他收入等混同,且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的事实,故此张松不足以证实诉争120万元款项现利益属于赵丽实际获得,且赵丽继续占有该款项缺乏法律根据,故张松上诉主张赵丽构成不当得利,于法无据。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370元,由张松负担。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案例来源:北京中院)
2010年2月,张松与小自己15岁的赵丽登记结婚,次年两人生育一子。
2010年10月,张松将医疗器械公司的股份666500元转让给赵丽的母亲。
2012年1月,赵丽的父亲转账支付给赵丽120万元。
2012年4月,赵丽的母亲出资50万元,成为某国际贸易公司的股东之一。上述两公司的股权转让及出资登记等事宜,均由张松参与完成。
2014年6月,赵丽与张松经法院判决离婚。
2017年,赵丽母亲与张松因医疗器械公司清算时分配的股东利益等事宜产生诉讼。2020年12月,法院判决张松返还赵丽母亲相应股东利益。
其后张松将赵丽告上法院,要求返还1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木白学法
根据法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赵丽母亲与张松之间发生公司股权转让,及公司成立出资事宜,张松知晓并参与其中。赵丽父亲转账支付给赵丽120万元,张松也知情。
赵丽说,该120万元是母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与出资款,张松同意将款项交给赵丽使用,作为家庭支出。
张松称赵丽母亲无需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出资款,其120万元并非股权转让款及出资款。
赵丽称如两个公司的股权系张松赠予给赵丽母亲,那么涉案的120万元与张松无关。如该120万元支付的系股权转让款及出资款,张松当时已经对款项予以处理,让赵丽收取用于家庭生活支出。
考虑到张松与赵丽的离婚案中,未涉及涉案的120万元,且双方离婚后较长时间张松也未对该120万元主张权利,故赵丽的意见应予以采信。
赵丽收取赵丽父亲的120万元并未构成对张松的不当得利,故对张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张松的诉讼请求。
2022年1月,张松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张松说,赵丽父亲将120万元给付赵丽的时候,自己得到的信息是赵丽的父母取得了一笔拆迁款后给了赵丽。直到2017年,赵丽母亲在法院对张松提起侵占的民事诉讼时,赵丽母亲在自诉材料中提出这120万元就是给付的股权转让款,当时张松答辩也表示根本不知道这笔钱是股权转让款。
自己一直认为转让给赵丽母亲的股权,实际上是让赵丽母亲代自己持有。
2021年相关案件中,经法院确认,自己转让给赵丽母亲的股权不属于代持,自己最终明确这120万元款项是应该由其获得的股权转让款,故赵丽占有该款项没有合法根据,侵犯了张松的权利,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张松说,120万元款项在张松和赵丽的离婚纠纷,及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均未涉及处理。赵丽称120万元是赵丽母亲支付给张松的受让相关公司股权款项,当时因为赵丽在家带孩子,且赵丽母亲和赵丽父亲帮助赵丽带孩子,故该款项给赵丽作为家用支出是经过自己同意的,如果自己不认可收到转让款项,应该继续向赵丽母亲主张。
但事实上在与赵丽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并没有主张过继续给付股权转让款项。
一审判决未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考虑本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上亦存在瑕疵。
张松认为,一审要求赵丽补充将120万元用于家庭开支的证据,不清楚赵丽是否提供,且法院也没有要求自己对证据进行质证,属于程序错误。
赵丽及赵丽母亲均主张,120万元是股权转让款,在赵丽举证用于家用不能的情况下,应当将上述款项返还给自己。
赵丽说,120万元已经与家庭花费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赵丽母亲与张松之间发生公司股权转让及公司成立出资事项,张松知晓并参与其中相关事项的办理。
现张松主张该款项为股权转让款,系与赵丽结婚前其个人财产,赵丽占有属不当得利,要求赵丽予以返还。
对此,赵丽称其收取上述120万元是经张松同意,实际用于家庭支出特别是带小孩、养小孩的费用。正是因为有这120万元的存在,赵丽的父母才千里迢迢、背井离乡,到北京给赵丽带小孩。并且双方离婚时,赵丽才同意张松每月只负担孩子6000元抚养费;上述款项的收取及使用属于张松处分财产的行为。
因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120万元款项系赵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取,且张松在与赵丽离婚案中,张松未就该120万元款项提出取回或者分割诉求。
即使如张松所述其对于120万元款项性质的确认存有前后变化,但并不妨碍该款项早于2012年已与其家庭其他收入等混同,且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的事实,故此张松不足以证实诉争120万元款项现利益属于赵丽实际获得,且赵丽继续占有该款项缺乏法律根据,故张松上诉主张赵丽构成不当得利,于法无据。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370元,由张松负担。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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