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刚装修完可以住进去吗# #家装新手攻略# 【房子刚装修完,可以入住吗?】一直有网友问:房子刚装修完可以入住吗,房子装修完多久能够入住?诸如此类的问题。
我想说的是:只要敢给具体时间的,都是不负责任的说法。因为房子装修完能不能入住,以及装修完多久能入住?都要取决于最终的空气检测是否达标为依据!而不是所谓的“三个月入住”、“半年入住”之类的网红建议。
就以我家来说:我是在装修完的第-30天入住的。-30天!没错!因为我入住的时候,主卧衣柜的门板还没安装,直到入住后的一个月左右才安装完。
那么我家刚装修完,难道空气指数不超标吗?
当然超标,如图:
图1,地板安装前,甲醛指数0.02。
图2,地板安装后,甲醛指数0.24。
图3,衣柜安装后,甲醛指数0.31。
图4,但开启新风系统后,甲醛指数0.01,所以我就放心入住了。
半年以后的今天,即使不开新风,我家的甲醛指数也能稳定在0.05左右了。当然,前提是我家尽可能都使用了我能力范围内能够得着的环保产品,比如原装进口的阿尔贝娜乳胶漆、德尔的三层实木地板、悦家的爱格板定制衣柜和橱柜、网购的实木床体、喜临门的两款高端床垫、就连玻璃胶我也先择了进口的陶熙798……总之,我把可能影响最终环保指数的产品都尽可能用更环保些的。硬装施工部分就不必细说了,全是我们自己的标配,没有搞任何特殊化。
再说一下新风系统,我使用后的体会是:换气效果比开窗通风要好一些——这一点匪夷所思吧?我也是后来才发现的。
我发现:开窗通风的换气效率确实很快,但并不能把衣柜里的空气循环掉,也就是说,柜子里面的空气指数和柜子外边的指数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开窗户的时候,衣柜门没有打开)。但新风系统开启后,这两个数据却相差不大,后来我想了想,可能是新风系统开启后,室内成为正压环境,把柜子里边的空气也“挤”了出来——这一点,安装新风系统的朋友也可以进行一下测试,看看我这个说法是否成立。
总结:
1、房子装修完能不能入住,以及装修完多久能入住?取决于最终的空气检测是否达标,换句话说,什么时候达标,什么时候就能入住。
2、如果有条件,建议还是安装新风系统,不只为呼吸新鲜的空气,更为环保指数能够尽快达标。我的体会是,新风系统换气比开窗通风更彻底。
3、当然了,如果没有安装新风系统,为了能够快速入住,开窗通风仍为最有效的换气措施,不过建议要把所有的柜门都打开。
最后说一点:不要轻信任何能够去除甲醛的产品,比如硅藻泥、光触媒、生物酶等系列产品——这些都是最大的智商税!#装修点评[超话]#
我想说的是:只要敢给具体时间的,都是不负责任的说法。因为房子装修完能不能入住,以及装修完多久能入住?都要取决于最终的空气检测是否达标为依据!而不是所谓的“三个月入住”、“半年入住”之类的网红建议。
就以我家来说:我是在装修完的第-30天入住的。-30天!没错!因为我入住的时候,主卧衣柜的门板还没安装,直到入住后的一个月左右才安装完。
那么我家刚装修完,难道空气指数不超标吗?
当然超标,如图:
图1,地板安装前,甲醛指数0.02。
图2,地板安装后,甲醛指数0.24。
图3,衣柜安装后,甲醛指数0.31。
图4,但开启新风系统后,甲醛指数0.01,所以我就放心入住了。
半年以后的今天,即使不开新风,我家的甲醛指数也能稳定在0.05左右了。当然,前提是我家尽可能都使用了我能力范围内能够得着的环保产品,比如原装进口的阿尔贝娜乳胶漆、德尔的三层实木地板、悦家的爱格板定制衣柜和橱柜、网购的实木床体、喜临门的两款高端床垫、就连玻璃胶我也先择了进口的陶熙798……总之,我把可能影响最终环保指数的产品都尽可能用更环保些的。硬装施工部分就不必细说了,全是我们自己的标配,没有搞任何特殊化。
再说一下新风系统,我使用后的体会是:换气效果比开窗通风要好一些——这一点匪夷所思吧?我也是后来才发现的。
我发现:开窗通风的换气效率确实很快,但并不能把衣柜里的空气循环掉,也就是说,柜子里面的空气指数和柜子外边的指数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开窗户的时候,衣柜门没有打开)。但新风系统开启后,这两个数据却相差不大,后来我想了想,可能是新风系统开启后,室内成为正压环境,把柜子里边的空气也“挤”了出来——这一点,安装新风系统的朋友也可以进行一下测试,看看我这个说法是否成立。
总结:
1、房子装修完能不能入住,以及装修完多久能入住?取决于最终的空气检测是否达标,换句话说,什么时候达标,什么时候就能入住。
2、如果有条件,建议还是安装新风系统,不只为呼吸新鲜的空气,更为环保指数能够尽快达标。我的体会是,新风系统换气比开窗通风更彻底。
3、当然了,如果没有安装新风系统,为了能够快速入住,开窗通风仍为最有效的换气措施,不过建议要把所有的柜门都打开。
最后说一点:不要轻信任何能够去除甲醛的产品,比如硅藻泥、光触媒、生物酶等系列产品——这些都是最大的智商税!#装修点评[超话]#
【司法案例】森林管护员构成玩忽职守罪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0123刑初4号
公诉机关:娄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XX,男,庙湾乡政府聘用森林管护员,住娄烦县庙湾乡雷家庄村。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娄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娄烦县人民检察院以娄检刑监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XX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娄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日至7月31日,娄烦县国土局在委托庙湾乡人民政府实施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期间,毁坏雷家庄村退耕还林地121.6亩,2016年8月16日,经娄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毁坏退耕还林地造成的经济损失为648565.76元。经进一步核实,毁坏的121.6亩退耕还林地在庙湾乡人民政府聘用的森林管护人员段XX管护的国家公益林小班内,段XX未按管护职责制止毁林行为,给国家造成648565.76元的损失。
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段XX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娄烦县国土资源局完成了对娄烦县庙湾乡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的立项工作。2012年娄烦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娄烦县庙湾乡人民政府组织和管理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2012年6月1日至7月31日,实施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期间,毁坏雷家庄村退耕还林地121.6亩。2016年8月16日,经娄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毁坏退耕还林地造成的经济损失为648565.76元。
另查明,被告人段XX与娄烦县庙湾乡人民政府签订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每年一签。其中约定被告人段XX的管护责任有:及时发现并制止盗伐滥伐森林、毁林开垦、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侵占林地等违法行为。而毁坏的121.6亩退耕还林地在被告人段XX的管护范围内。段XX未按管护职责及时报告、制止毁林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648565.76元。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身份证明证实,段XX出生于1975年3月10日,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2.庙湾乡人民政府出具的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档案以及娄烦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竣工报告,证实娄烦县庙湾乡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由娄烦县国土资源局立项,后委托娄烦县庙湾乡人民政府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项目主要为开发耕地,并已竣工验收并审核结算。
3.娄烦县林业局出具的退耕还林条例及雷家庄村退耕还林情况证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涉及雷家庄村退耕还林面积148亩(图纸调绘面积),涉及的退耕农户一直领取退耕还林补助金。
3.娄烦县庙湾乡人民政府出具的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区内退耕还林地面积核实情况证实,雷家庄村土地开发毁损退耕还林地涉及29户121.6亩。
4.娄烦县森林管护协议书证实,段XX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被庙湾乡人民政府聘为森林管护员,协议约定有具体的管护责任区(4640.64亩森林资源,包括国家公益林1339.81亩。)、明确的管护责任:及时发现并制止盗伐滥伐森林、毁林开垦、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侵占林地等违法行为。
5.娄烦县退耕还林办公室以及娄烦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娄烦县天保工程管护责任区小班登记表证实,娄烦县雷家庄村土地整理开发项目毁坏的退耕还林地在段XX管护的责任小班内,为同一块地。
6.娄烦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护制度及管理考核制度,证实森林管护人员的管护职责以及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森林管护人员工资兑现的依据。
7.娄烦县价格认定中心娄价涉字(2016)011号鉴定意见书,证实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毁坏退耕还林地造成的损失为陆拾肆万捌千伍佰陆拾伍元柒角陆份(648565.76元)。
8.被告人段XX的供述称,庙湾乡人民政府安排自己和段补怀共同管护雷家庄村的所有林地,管护协议是自己和庙湾乡政府签订的,工资由县林业局发放。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实施时,自己没有按管护协议的要求对该区内的退耕还林地进行管护。因为施工是村干部实施的,自己不清楚是否允许施工,因此没有堵工,没有及时报告庙湾乡政府。
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XX被庙湾乡人民政府聘为森林管护人员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履行职责,致使庙湾乡人民政府实施的雷家庄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毁坏雷家庄村退耕还林地121.6亩,造成经济648565.76元。段XX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XX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被毁坏的退耕还林地已进行补植补种,恢复植被。综上,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郝丽军
审判员 韩 姣
审判员 高小青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慧芬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0123刑初4号
公诉机关:娄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XX,男,庙湾乡政府聘用森林管护员,住娄烦县庙湾乡雷家庄村。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娄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娄烦县人民检察院以娄检刑监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XX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娄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日至7月31日,娄烦县国土局在委托庙湾乡人民政府实施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期间,毁坏雷家庄村退耕还林地121.6亩,2016年8月16日,经娄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毁坏退耕还林地造成的经济损失为648565.76元。经进一步核实,毁坏的121.6亩退耕还林地在庙湾乡人民政府聘用的森林管护人员段XX管护的国家公益林小班内,段XX未按管护职责制止毁林行为,给国家造成648565.76元的损失。
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段XX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娄烦县国土资源局完成了对娄烦县庙湾乡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的立项工作。2012年娄烦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娄烦县庙湾乡人民政府组织和管理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2012年6月1日至7月31日,实施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期间,毁坏雷家庄村退耕还林地121.6亩。2016年8月16日,经娄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毁坏退耕还林地造成的经济损失为648565.76元。
另查明,被告人段XX与娄烦县庙湾乡人民政府签订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每年一签。其中约定被告人段XX的管护责任有:及时发现并制止盗伐滥伐森林、毁林开垦、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侵占林地等违法行为。而毁坏的121.6亩退耕还林地在被告人段XX的管护范围内。段XX未按管护职责及时报告、制止毁林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648565.76元。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身份证明证实,段XX出生于1975年3月10日,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2.庙湾乡人民政府出具的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档案以及娄烦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竣工报告,证实娄烦县庙湾乡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由娄烦县国土资源局立项,后委托娄烦县庙湾乡人民政府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项目主要为开发耕地,并已竣工验收并审核结算。
3.娄烦县林业局出具的退耕还林条例及雷家庄村退耕还林情况证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涉及雷家庄村退耕还林面积148亩(图纸调绘面积),涉及的退耕农户一直领取退耕还林补助金。
3.娄烦县庙湾乡人民政府出具的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区内退耕还林地面积核实情况证实,雷家庄村土地开发毁损退耕还林地涉及29户121.6亩。
4.娄烦县森林管护协议书证实,段XX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被庙湾乡人民政府聘为森林管护员,协议约定有具体的管护责任区(4640.64亩森林资源,包括国家公益林1339.81亩。)、明确的管护责任:及时发现并制止盗伐滥伐森林、毁林开垦、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侵占林地等违法行为。
5.娄烦县退耕还林办公室以及娄烦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娄烦县天保工程管护责任区小班登记表证实,娄烦县雷家庄村土地整理开发项目毁坏的退耕还林地在段XX管护的责任小班内,为同一块地。
6.娄烦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护制度及管理考核制度,证实森林管护人员的管护职责以及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森林管护人员工资兑现的依据。
7.娄烦县价格认定中心娄价涉字(2016)011号鉴定意见书,证实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毁坏退耕还林地造成的损失为陆拾肆万捌千伍佰陆拾伍元柒角陆份(648565.76元)。
8.被告人段XX的供述称,庙湾乡人民政府安排自己和段补怀共同管护雷家庄村的所有林地,管护协议是自己和庙湾乡政府签订的,工资由县林业局发放。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实施时,自己没有按管护协议的要求对该区内的退耕还林地进行管护。因为施工是村干部实施的,自己不清楚是否允许施工,因此没有堵工,没有及时报告庙湾乡政府。
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XX被庙湾乡人民政府聘为森林管护人员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履行职责,致使庙湾乡人民政府实施的雷家庄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毁坏雷家庄村退耕还林地121.6亩,造成经济648565.76元。段XX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XX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被毁坏的退耕还林地已进行补植补种,恢复植被。综上,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郝丽军
审判员 韩 姣
审判员 高小青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慧芬
【司法案例】森林管护员构成玩忽职守罪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0123刑初4号
公诉机关:娄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XX,男,庙湾乡政府聘用森林管护员,住娄烦县庙湾乡雷家庄村。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娄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娄烦县人民检察院以娄检刑监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XX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娄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日至7月31日,娄烦县国土局在委托庙湾乡人民政府实施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期间,毁坏雷家庄村退耕还林地121.6亩,2016年8月16日,经娄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毁坏退耕还林地造成的经济损失为648565.76元。经进一步核实,毁坏的121.6亩退耕还林地在庙湾乡人民政府聘用的森林管护人员段XX管护的国家公益林小班内,段XX未按管护职责制止毁林行为,给国家造成648565.76元的损失。
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段XX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娄烦县国土资源局完成了对娄烦县庙湾乡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的立项工作。2012年娄烦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娄烦县庙湾乡人民政府组织和管理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2012年6月1日至7月31日,实施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期间,毁坏雷家庄村退耕还林地121.6亩。2016年8月16日,经娄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毁坏退耕还林地造成的经济损失为648565.76元。
另查明,被告人段XX与娄烦县庙湾乡人民政府签订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每年一签。其中约定被告人段XX的管护责任有:及时发现并制止盗伐滥伐森林、毁林开垦、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侵占林地等违法行为。而毁坏的121.6亩退耕还林地在被告人段XX的管护范围内。段XX未按管护职责及时报告、制止毁林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648565.76元。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身份证明证实,段XX出生于1975年3月10日,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2.庙湾乡人民政府出具的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档案以及娄烦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竣工报告,证实娄烦县庙湾乡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由娄烦县国土资源局立项,后委托娄烦县庙湾乡人民政府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项目主要为开发耕地,并已竣工验收并审核结算。
3.娄烦县林业局出具的退耕还林条例及雷家庄村退耕还林情况证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涉及雷家庄村退耕还林面积148亩(图纸调绘面积),涉及的退耕农户一直领取退耕还林补助金。
3.娄烦县庙湾乡人民政府出具的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区内退耕还林地面积核实情况证实,雷家庄村土地开发毁损退耕还林地涉及29户121.6亩。
4.娄烦县森林管护协议书证实,段XX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被庙湾乡人民政府聘为森林管护员,协议约定有具体的管护责任区(4640.64亩森林资源,包括国家公益林1339.81亩。)、明确的管护责任:及时发现并制止盗伐滥伐森林、毁林开垦、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侵占林地等违法行为。
5.娄烦县退耕还林办公室以及娄烦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娄烦县天保工程管护责任区小班登记表证实,娄烦县雷家庄村土地整理开发项目毁坏的退耕还林地在段XX管护的责任小班内,为同一块地。
6.娄烦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护制度及管理考核制度,证实森林管护人员的管护职责以及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森林管护人员工资兑现的依据。
7.娄烦县价格认定中心娄价涉字(2016)011号鉴定意见书,证实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毁坏退耕还林地造成的损失为陆拾肆万捌千伍佰陆拾伍元柒角陆份(648565.76元)。
8.被告人段XX的供述称,庙湾乡人民政府安排自己和段补怀共同管护雷家庄村的所有林地,管护协议是自己和庙湾乡政府签订的,工资由县林业局发放。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实施时,自己没有按管护协议的要求对该区内的退耕还林地进行管护。因为施工是村干部实施的,自己不清楚是否允许施工,因此没有堵工,没有及时报告庙湾乡政府。
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XX被庙湾乡人民政府聘为森林管护人员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履行职责,致使庙湾乡人民政府实施的雷家庄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毁坏雷家庄村退耕还林地121.6亩,造成经济648565.76元。段XX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XX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被毁坏的退耕还林地已进行补植补种,恢复植被。综上,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郝丽军
审判员 韩 姣
审判员 高小青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慧芬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0123刑初4号
公诉机关:娄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XX,男,庙湾乡政府聘用森林管护员,住娄烦县庙湾乡雷家庄村。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娄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娄烦县人民检察院以娄检刑监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XX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娄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日至7月31日,娄烦县国土局在委托庙湾乡人民政府实施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期间,毁坏雷家庄村退耕还林地121.6亩,2016年8月16日,经娄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毁坏退耕还林地造成的经济损失为648565.76元。经进一步核实,毁坏的121.6亩退耕还林地在庙湾乡人民政府聘用的森林管护人员段XX管护的国家公益林小班内,段XX未按管护职责制止毁林行为,给国家造成648565.76元的损失。
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段XX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娄烦县国土资源局完成了对娄烦县庙湾乡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的立项工作。2012年娄烦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娄烦县庙湾乡人民政府组织和管理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2012年6月1日至7月31日,实施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期间,毁坏雷家庄村退耕还林地121.6亩。2016年8月16日,经娄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毁坏退耕还林地造成的经济损失为648565.76元。
另查明,被告人段XX与娄烦县庙湾乡人民政府签订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每年一签。其中约定被告人段XX的管护责任有:及时发现并制止盗伐滥伐森林、毁林开垦、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侵占林地等违法行为。而毁坏的121.6亩退耕还林地在被告人段XX的管护范围内。段XX未按管护职责及时报告、制止毁林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648565.76元。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身份证明证实,段XX出生于1975年3月10日,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2.庙湾乡人民政府出具的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档案以及娄烦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竣工报告,证实娄烦县庙湾乡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由娄烦县国土资源局立项,后委托娄烦县庙湾乡人民政府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项目主要为开发耕地,并已竣工验收并审核结算。
3.娄烦县林业局出具的退耕还林条例及雷家庄村退耕还林情况证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涉及雷家庄村退耕还林面积148亩(图纸调绘面积),涉及的退耕农户一直领取退耕还林补助金。
3.娄烦县庙湾乡人民政府出具的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区内退耕还林地面积核实情况证实,雷家庄村土地开发毁损退耕还林地涉及29户121.6亩。
4.娄烦县森林管护协议书证实,段XX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被庙湾乡人民政府聘为森林管护员,协议约定有具体的管护责任区(4640.64亩森林资源,包括国家公益林1339.81亩。)、明确的管护责任:及时发现并制止盗伐滥伐森林、毁林开垦、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侵占林地等违法行为。
5.娄烦县退耕还林办公室以及娄烦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娄烦县天保工程管护责任区小班登记表证实,娄烦县雷家庄村土地整理开发项目毁坏的退耕还林地在段XX管护的责任小班内,为同一块地。
6.娄烦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护制度及管理考核制度,证实森林管护人员的管护职责以及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森林管护人员工资兑现的依据。
7.娄烦县价格认定中心娄价涉字(2016)011号鉴定意见书,证实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毁坏退耕还林地造成的损失为陆拾肆万捌千伍佰陆拾伍元柒角陆份(648565.76元)。
8.被告人段XX的供述称,庙湾乡人民政府安排自己和段补怀共同管护雷家庄村的所有林地,管护协议是自己和庙湾乡政府签订的,工资由县林业局发放。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实施时,自己没有按管护协议的要求对该区内的退耕还林地进行管护。因为施工是村干部实施的,自己不清楚是否允许施工,因此没有堵工,没有及时报告庙湾乡政府。
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XX被庙湾乡人民政府聘为森林管护人员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履行职责,致使庙湾乡人民政府实施的雷家庄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毁坏雷家庄村退耕还林地121.6亩,造成经济648565.76元。段XX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XX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被毁坏的退耕还林地已进行补植补种,恢复植被。综上,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郝丽军
审判员 韩 姣
审判员 高小青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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