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演进与特点
法治日报——法制网 2020-10-21
  □ 殷啸虎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中国古代法律基于“矜老恤幼”“爱幼养老”的理念,对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其年龄,分别采取减轻或免除刑罚的原则。早在《礼记·曲礼》中,就已有相关的记载:“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即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周礼·秋官·司刺》中,也有“三赦”之制的记载:“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最早在法律上明文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据已知的史料,当推战国时李悝所作的《法经》。其《具法》中规定:“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即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减轻处罚。这一原则,在以《法经》为基础制定的秦律中也得到体现。从《云梦秦简》中相关记载看,对于一般违法行为,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答问》中记载:“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据《周礼·地官·乡大夫》贾公彦疏:“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如果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也只处罚教令者,不处罚被教令者。《云梦秦简·法律答问》:“甲某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如果未成年人犯重罪的,则采取监禁措施,等到其成年后再依法量罪定刑。《法律答问》记载:“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先秦时期,由于没有实行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所以从法律上判定是否成年,不是根据年龄而是按照身高为标准的。《论语·泰伯》中说:“可以托六尺之孤。”东汉的郑玄解释说:“六尺之孤,谓年十五以下。”因此,当身高超过六尺(一般是六尺五寸以上),就属于成年人,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汉代以来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基本上继承了前代立法的精神。汉惠帝即位时就曾下令:“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七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汉成帝时规定:“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此外,在汉律中还有“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的规定。《北魏律》中也有“八十以上,八岁以下杀伤论坐者,上请”的规定。可见这一时期基本上是以7至8岁作为未成年人的界限,仅对杀人等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唐朝的《唐律疏议》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在总结秦汉以来法律发展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名例律》“老小及疾有犯”条:“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一肢残废等),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二肢残废,双目失明等),犯(谋)反、(谋大)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从这一规定看,《唐律疏议》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1)15岁以下,仅对死罪及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等几类严重犯罪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对其余犯罪可以收赎;(2)10岁以下,犯谋反、谋大逆及杀人等死罪,得上请皇帝减轻其处罚,犯盗及伤人等犯罪得收赎,对其他犯罪一概不承担刑事责任;(3)7岁以下,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论犯有何罪,一律不承担刑事责任。

  除上述规定外,《唐律疏议》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还有几项重要的补充规定:(1)教唆7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即仅罚教唆者、不罚被教唆的未成年人,但犯罪所得的赃物,如果是被教唆的未成年人受用的,那么,被教唆的未成年人仍有负责偿还的义务;(2)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追溯时效问题,《唐律疏议》规定:“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即如果是15岁以下犯罪,16岁事发的,流罪以下,一律听赎;7岁犯死罪,8岁事发的,一律不得追究刑事责任;(3)对未成年人限制免除刑事责任的问题:对于某些触犯礼教的犯罪,即使行为人依法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也不能免其罪责。如《唐律疏议》中规定:“其殴父母,虽小及疾可矜,敢殴者乃为‘恶逆’,于律虽得勿论,准礼仍为不孝,老小重疾,上请听裁。”

  《唐律疏议》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基本上被后世法律所全盘继承。这种对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不同年龄段给予不同处理的做法,无疑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争议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往往是报请最高部门酌情处理。北宋庆历年间,宁州有九岁童子殴杀人,宋仁宗以童孺争斗,无杀心,止命罚金入死者家。在清代案例汇编《刑案汇览》中,也收录了不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如嘉庆十七年,黑龙江6岁幼儿杀死9岁孩童,刑部复核认为:“该犯年止六岁,与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之律相符”,因此“将该犯依律免罪,恭候钦定。”

  《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与《罗马法》相比,也有类似之处。《罗马法》中,对7岁以前的行为,法律假定其为无意识的活动,所以不认为是犯罪;7岁以后至14岁,则视其辨别能力如何而定其责任能力有无;14岁以上,则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不过,两者也有质的区别,即《罗马法》是以人的主观认识和辨别、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作为区分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而《唐律疏议》则是根据儒家“矜老恤幼”“爱幼养老”的理念作为确认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因此,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对刑事责任年龄一般都作双向的划分,即在同一年龄阶段中,同时规定老年犯及幼年犯,将老幼一体对待。这一制度贯串了儒家礼教中“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的主张,体现了中国古代伦理法的特点。

《秦时明月丽人心》这部剧真是奇怪,
为什么编剧要让女主角,
亲手设计爱她如命的男主角亲手刺死她呢?
她为何要让自己深爱的男人,
失手让心中的白月光命丧自己手中呢?
是女主角自己和自己有深仇大恨吗?
还是编剧和女主角不共戴天呢?

这个神逻辑,
我至今还是无法理解的!
反正要是我,
我是绝对不会去行刺秦王的。
因为电视剧里的秦王,
可是女主角的亲老公啊!

但是,
那是我观想的电视剧。
现实生活里,
我可是一枚,
正在求偶的,
单身文艺女青年呢!

桓公在位,管仲、隰朋见。立有间,有贰鸿飞而过之。桓公叹曰:“仲父,今彼鸿鹄有时而南,有时而北,有时而往,有时而来,四方无远,所欲至而至焉,非唯有羽翼之故,是以能通其意于天下乎?”管仲、隰朋不对。桓公曰:“二子何故不对?”管子对曰:“君有霸王之心,而夷吾非霸王之臣也,是以不敢对。”桓公曰:“仲父胡为然?盍不当言,寡人其有乡乎??寡人之有仲父也,犹飞鸿之有羽翼也,若济大水有舟楫也。仲父不一言教寡人,寡人之有耳,将安闻道而得度哉。”管子对曰:“君若将欲霸王举大事乎?则必从其本事矣。”桓公变躬迁席,拱手而问曰:“敢问何谓其本?”管子对曰:“齐国百姓,公之本也。人甚忧饥,而税敛重;人甚惧死,而刑政险;人甚伤劳,而上举事不时。公轻其税敛,则人不忧饥;缓其刑政,则人不惧死;举事以时,则人不伤劳。”桓公曰:“寡人闻仲父之言此三者,闻命矣,不敢擅也,将荐之先君。”于是令百官有司,削方墨笔。明日,皆朝于太庙之门朝,定令于百吏。使税者百一钟,孤幼不刑,泽梁时纵,关讥而不征,市书而不赋;近者示之以忠信,远者示之以礼义。行此数年,而民归之如流水。

  此其后,宋伐杞,狄伐邢、卫。桓公不救,裸体纫胸称疾。召管仲曰:“寡人有千岁之食,而无百岁之寿,今有疾病,姑乐乎!”管子曰:“诺。”于是令之县钟磬之榬,陈歌舞竽瑟之乐,日杀数十牛者数旬。群臣进谏曰:“宋伐杞,狄伐邢、卫,君不可不救。”桓公曰:“寡人有千岁之食,而无百岁之寿,今又疾病,姑乐乎!且彼非伐寡人之国也,伐邻国也,子无事焉。”宋已取杞,狄已拔邢、卫矣。桓公起,行笋虡之间,管子从。至大钟之西,桓公南面而立,管仲北乡对之,大钟鸣。桓公视管仲曰:“乐夫,仲父?”管子对曰:“此臣之所谓哀,非乐也。臣闻之,古者之言乐于钟磬之间者不如此。言脱于口,而令行乎天下;游钟磬之间,而无四面兵革之忧。今君之事,言脱于口,令不得行于天下;在钟磬之间,而有四面兵革之忧。此臣之所谓哀,非乐也。”桓公曰:“善。”于是伐钟磬之县,并歌舞之乐。宫中虚无人。桓公曰:“寡人以伐钟磬之县,并歌舞之乐矣,请问所始于国,将为何行?”管子对曰:“宋伐杞,狄伐邢、卫,而君之不救也,臣请以庆。臣闻之,诸侯争于强者,勿与分于强。今君何不定三君之处哉?”于是桓公曰:“诺。”因命以车百乘、卒千人,以缘陵封杞;车百乘、卒千人,以夷仪封邢;车五百乘、卒五千人,以楚丘封卫。桓公曰:“寡人以定三君之居处矣,今又将何行?”管子对曰:“臣闻诸侯贪于利,勿与分于利。君何不发虎豹之皮、文锦以使诸侯,令诸侯以缦帛鹿皮报?”桓公曰:“诺。”于是以虎豹皮、文锦使诸侯,诸侯以缦帛、鹿皮报。则令固始行于天下矣。此其后,楚人攻宋、郑。烧焫熯焚郑地,使城坏者不得复筑也,屋之烧者不得复葺也;令其人有丧雌雄,居室如鸟鼠处穴。要宋田,夹塞两川,使水不得东流,东山之西,水深灭垝,四百里而后可田也。楚欲吞宋、郑而畏齐,曰思人众兵强能害己者,必齐也。于是乎楚王号令于国中曰:“寡人之所明于人君者,莫如桓公;所贤于人臣者,莫如管仲。明其君而贤其臣,寡人愿事之。谁能为我交齐者,寡人不爱封侯之君焉。”于是楚国之贤士皆抱其重宝币帛以事齐。桓公之左右,无不受重宝币帛者。于是桓公召管仲曰:“寡人闻之,善人者人亦善之。今楚王之善寡人一甚矣,寡人不善,将拂于道。仲父何不遂交楚哉?”管子对曰:“不可。楚人攻宋、郑,烧焫熯焚郑地,使城坏者不得复筑也,屋之烧者不得复葺也,令人有丧雌雄,居室如鸟鼠处穴。要宋田,夹塞两川,使水不得东流,东山之西,水深灭垝,四百里而后可田也。楚欲吞宋。郑,思人众兵强而能害己者,必齐也。是欲以文克齐,而以武取宋、郑也,楚取宋、郑而不知禁,是失宋、郑也;禁之,则是又不信于楚也。知失于内,兵困于外,非善举也。”桓公曰:“善。然则若何?”管子对曰:“请兴兵而南存宋、郑,而令曰:‘无攻楚,言与楚王遇。’至于遇上,而以郑城与宋水为请,楚若许,则是我以文令也;楚若不许,则遂以武令焉。”桓公曰:“善。”于是遂兴兵而南存宋、郑,与楚王遇于召陵之上,而令于遇上曰:“毋贮粟,毋曲堤,无擅废嫡子,无置妾以为妻。”因以郑城与宋水为请于楚,楚人不许。遂退七十里而舍。使军人城郑南之地,立百代城焉。曰:自此而北至于河者,郑自城之,而楚不敢隳也。东发宋田,夹两川,使水复东流,而楚不敢塞也。遂南伐,及逾方城,济于汝水,望汶山,南致楚越之君,而西伐秦,北伐狄,东存晋公于南,北伐孤竹,还存燕公。兵车之会六,乘车之会三,九合诸侯,反位已霸。修钟磬而复乐。管子曰:“此臣之所谓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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