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审判长答疑】
#吴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审判长答疑#
据“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10日消息,2022年1月29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吴某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二审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吴某表示服从判决、认罪认罚。

2月8日,部分媒体以“江西16岁少年遭多人围殴反杀案二审获刑六年六个月”等为题进行报道,引发众多网民的关注与讨论。

为回应舆论关切,该案审判长现就网民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答疑。

疑问一:吴某遭多人殴打,为何定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两个罪?

审判长:吴某所犯聚众斗殴罪,是其2020年2月27日在永新县实施的聚众斗殴行为,与2020年5月8日凌晨在安福县某宾馆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并非同一犯罪事实。

该起聚众斗殴案犯罪事实如下:吴某因敲错宾馆房门与肖某甲产生冲突,双方结怨并多次相互寻仇。2019年10月5日晚,吴某发现肖某甲、刘某某在电竞馆上网,便纠集龙某、文某、曾某携带刀具进行报复,造成刘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该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吴某时年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得好,因上述冲突,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吴某等人与贺某、肖乙等人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车追截吴某等人的车,吴某通过他人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其寻仇,便叫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在车上,之后,吴某驾车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外出,与贺某、肖乙等人在永新县某医院前十字路口(公共要道)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

吴某在该“2.27”聚众斗殴事实中的行为与之前双方的多次冲突不可割裂视之,综合事态发展全过程进行分析,其行为出于争霸一方、寻仇报复、寻求刺激等违法动机,主观上有主动迎战、积极侵害的故意,客观上事先准备犯罪工具并积极持械参与斗殴,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疑问二:吴某参与的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团伙其他成员的违法犯罪事实已经由相关法院作出了判决。

吴某系该恶势力团伙成员,共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中的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两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其当时未成年依法另案不公开审理即在本案中处理。鉴于其在参与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和第一起聚众斗殴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在参与上述第二起聚众斗殴(即“2.27”聚众斗殴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判据此认定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完全符合法律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刑事政策规定。且由于吴某参与的该起聚众斗殴事实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应从严惩处。

在这里特别说明的是,吴某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是本案审理的事实之一,而不是已经司法机关处理过的违法犯罪前科。

疑问三:吴某所犯故意伤害罪的具体事实是什么?

审判长: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两人打车将通过快手认识的两个安福女孩肖某某、刘某丙接到安福县城,在案发的宾馆开了房间(410房)。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女孩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王某某感觉吴某开门后语气不好并用眼瞪了他,欲找回面子,便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听到敲门声音大,感觉不对劲,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王某某进入房间。

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问对方“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斗殴器械)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被害人,殁年22岁)、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拿拖鞋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网购的随身携带的匕首(系管制刀具)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日2时30分,罗某某因腹部被锐器捅刺,致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逃至新余被民警抓获,在逃跑过程中曾要求未满十四周岁的肖丙为其顶罪。案发后,吴某家属与罗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罗某某家属20万元并取得谅解。

疑问四:吴某深夜被多人侵入所住宾馆房间并遭到殴打,为何认定为防卫过当?

审判长:首先,吴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王某某深夜约吴某房间内的刘某丙出去玩未果,因觉得吴某语气不好并瞪了他而心生不满,意图找回面子,在敲门被拒的情况下用宾馆总卡强行开门,携匕首和柴刀纠集多人进入宾馆房间,并手持匕首质问吴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罗某某对吴某扔拖鞋并拳打脚踢,产生了危害吴某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吴某为使自身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符合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其次,吴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本案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标准,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之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发展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王某某进入宾馆房间之后,与吴某方发生了争吵,询问吴某“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一方纠集人员前来斗殴,此时王某某方尚未动手斗殴,冲突尚未升级,不法侵害尚未高度紧迫,王某某一方实施的是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的寻衅滋事行为。第二阶段是朱某某看到其叫来的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等3人赶到现场后,朱某某突然朝吴某扔拖鞋,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继而上前赤手空拳殴打吴某,该4人均未使用王某某此前带至现场的柴刀和匕首等工具,王某某等其余4人亦未上前参与殴打吴某。事后的鉴定意见证明吴某尚不构成伤情等级(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轻微伤、轻伤、重伤三个等级)。吴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在短时间内连刺三人,所刺部位为腹部等人体主要部位,造成罗某某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综上,吴某使用管制刀具捅刺对方,其行为的暴力程度明显超出对方的侵害手段,造成了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的危害后果,应当认定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再次,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制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行为。“行凶”的暴力侵害往往强度大,具有高度紧迫性和危险性,必须是与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相当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在本案中,王某某等人进门后冲突尚未升级,后朱某某等4人赤手空拳殴打吴某,打击部位和力度未达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烈度,亦未产生严重侵害其人身安全的后果。

综上,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本案中吴某的行为产生了严重后果,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疑问五:本案二审为何对吴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改判?

审判长:吴某被他人深夜刷卡闯入自己所居住的宾馆房间内,遭到多人殴打,人身安全受到较为严重的威胁之时,拿出匕首捅刺对方,具有防卫过当、未成年犯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年,量刑过重,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疑问六:本案所涉及的其他人员,包括王某某等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所涉及其他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肖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曾某、龙某、文某等4人被分别依法判处十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纠集多人进入案发宾馆的王某某等人,已由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王某某等六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除死者罗某某外,另一名参与案件的人系不明缘由被朱某某叫来的,到场后也未动手,依法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疑问七:本案为何不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书为何不上网公布?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因吴某开庭时未满十八周岁,我院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要求,本案裁判文书依法不得上网公开。

由于吴某母亲在本案一、二审期间数次向相关媒体片面披露案情,引发公众关注。故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保护被告人相关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作出本次答疑,以回应公众关切。

已经投保还判投保人赔偿,律师据理力争二审法院改判由保险公司赔偿。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导读] 事故后甲起诉乙及乙投保的丙保险公司赔偿。丙以停运损失在保险合同免责范围内拒赔,一审判决由乙承担。朱跃东律师二审提出:合同条款双方未协商而是丙为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属格式条款,丙对免责条款未尽到说明义务,不产生法律效力。最终法院改判保险公司赔偿。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不因一审判决结果而放弃对一审判决是否正确的分析,在二审过程中据理力争,有效的找回了当事人被一审判决忽视了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与F物流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将其全款购买的一辆牵引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挂靠在物流公司,由甲自主经营。
乙系一辆起重机车的车主,为该起重机在丙保险公司投保了包含第三者责任险等各项起重机械综合保险。
BBBB年BB月BB日,乙的驾驶员在某施工地吊装作业过程中,吊起的物品掉落在甲的车头,甲因此受伤。甲报警,乙到达现场后承诺甲,自己会通过保险理赔的方式,赔偿甲的全部损失。
后因乙理赔受阻,甲迟迟拿不到赔偿款,甲向法院起诉乙及丙保险公司,要求乙及丙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涉案车辆维修费和停运损失。
丙保险公司辩称,根据该起重机在丙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合同》约定“对于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下简称:《涉案合同条款》)。所以,停运损失作为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丙保险公司不能对停运损失进行赔偿。
乙的代理律师以“《涉案合同条款》是丙保险公司提供并且打印出来让甲签字的,《涉案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该无效”为由,提出反驳,但一审法院没有支持这一反驳意见,而是支持了丙保险公司的抗辩,判决丙保险公司赔偿甲医药费及维修费,乙赔偿甲的停运损失。
乙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停运损失应当由丙保险公司赔偿。但乙一审的代理律师认为,由于“《涉案合同条款》没有被法院认定为格式条款而无效,所以,法院依据《涉案合同条款》,没有判决丙保险公司赔偿甲的停运损失,而判决乙本人赔偿甲的停运损失,并无明显不当。
乙遂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提出上诉。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要正确的处理好本案,我们首先需要从根本上厘清或解决这样二个关键的法律认识问题。
第一,指导我们正确认识涉案法律问题的核心。
在类似赔偿案件中,因为保险公司并不是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所以,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将保险公司列为类似案件的被告,主要是为了方便受害人能够根据侵权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便捷的兑现赔偿内容,这是我们必须清晰的法理认识。
因此,具体到本案中,我们必须清晰的认识到,丙保险公司“向甲进行赔偿”,并不是丙保险公司对甲负有赔偿责任,而是,在乙应该对甲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丙保险公司将其应该对乙承担的理赔责任直接向甲兑现,这是我们正确认识本案基本法律关系的核心。
所以,丙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甲停运损失的问题,从形式上看,似乎受《涉案合同条款》的羁束,但从本质上分析,实质应该是这样二个问题,即:
①“停运损失是否应该或者可以正常覆盖在乙和丙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以内”?
如果“停运损失根本就不应该或者不可以正常覆盖在乙和丙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以内”,那么,一审法院以《涉案合同条款》为依据,不判决丙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而由乙本人赔偿,那就是合法的。
②如果“停运损失应该或者可以正常覆盖在乙与丙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以内”,那么,我们就要认真研究《涉案合同条款》是否可以简单的认定为有效,而免除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这个问题了。
第二,尊重法院的判决,绝不等于放弃对法院判决是否正确的探讨。
如果由于《涉案合同条款》没有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格式条款而无效,所以,我们就简单的认为“法院没有判决丙保险公司赔偿甲的停运损失,而判决乙本人赔偿甲的停运损失,并无明显不当”,延伸这样的思维类推,二审终审的法律原则,就没有任何现实意义了。
所以,面对一审判决,律师敢于和善于客观分析、依法论证一审判决是否正确,是律师法定的执业义务。毫无原则的盲从一审判决,是律师怠于履行执业义务的不尽职表现。因此,尊重法院的判决,绝不等于放弃对法院判决是否正确的探讨。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认为:
①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停运损失禁止覆盖在乙与丙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以内”,所以,“停运损失是否列入《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以内”,完全是一个应该由投保人(本案中为乙)和保险公司(本案中为丙保险公司)双方,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协商确定的问题。
②既然“停运损失是否列入《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以内,完全是一个应该由乙)和丙保险公司双方,根据合体意思自治原则协商确定的问题”,那么,我们就不能忽视对《涉案合同条款》是否有效问题的探讨。
③实践中,很多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动辄喜欢开口就引用“格式条款”这一法律概念。这些律师经常会因为合同条款是对方提供并且打印出来的,就当然的认为该合同条款便是“格式条款”而无效,然后就以此为自己参与诉讼活动的法宝。事实上,“格式条款”并不是简单的以“对方提供并且打印出来的”为存在条件的。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此可见,即使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对方提供并且打印出来的)”合同条款,并不就一定是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而“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合同条款,才是“格式条款”。
如果我们正确的认识到了“格式条款”的根本法律属性,我们就会发现,《涉案合同条款》:①是丙保险公司和乙协商产生的?②还是未经丙保险公司和乙协商,由丙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才是与本案有至关重要关联的问题,才是我们做好本案二审工作应该选择的重点。
为此,朱跃东律师在本案的二审过程中,对法庭提出,一审判决没有对《涉案合同条款》这一合同条款,是丙保险公司和乙协商产生的?还是未经丙保险公司和乙协商,由丙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这二个问题进行审理并作出认定,是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的具体表现。由此当然可见,建立在“事实认定不清”基础上的一审判决之合法性,是值得商榷的。
随后,朱跃东律师进一步指出,因为丙保险公司在本案的一审过程中,没有就“《涉案合同条款》是丙保险公司和乙甲协商产生的的问题”进行举证,所以,如果在本案的二审过程中,丙保险公司依然不能就这个问题进行举证,该《涉案合同条款》是格式条款,那就是应该被依法认定的。
在《涉案合同条款》是格式条款得到认定以后,如果丙保险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就《涉案合同条款》可以获得免责的情形,对乙进行了充分的释明,那么,相信二审法院是会对“依据《涉案合同条款》能否免除丙保险公司对乙的赔偿责任”这个问题,做出符合法律规定之判决的。
针对朱跃东律师的意见,丙保险公司提出,丙保险公司和乙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丙保险公司和乙之间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该《保险合同》记载的内容,不能对甲产生关联,以此,无论如何认定《涉案合同条款》的法律属性以及法律要求,乙都不能依据《保险合同》要求丙保险公司代替乙对甲进行赔偿。
对此,朱跃东律师反驳,关于丙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甲停运损失的问题,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非常明确的阐述,即:“因为保险公司并不是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所以,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将保险公司列为类似案件的被告,主要是为了方便受害人能够根据侵权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便捷的兑现赔偿内容”。因此,丙保险公司以合同的相对性提出的此抗辩,在相关司法解释面前,是一个不值得缠诉的问题。
同时,朱跃东律师还提出,二审法院应该不能忽视这样一个正常人的行为规则,即投保人(本案中为乙)向保险公司(本案中为丙保险公司)投保,肯定是为了让自己获得最大限度的保障,而不是自己去找保险公司对自己的利益进行约束。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如果丙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就《涉案合同条款》可以免责的问题,对乙做了充分的说明,丙保险公司试图利用《涉案合同条款》免责,于情不合,于法无据。
  [案件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跃东律师的意见,改判丙保险公司向甲兑付乙应该承担的停运损失。#法律##法律咨询##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理赔#

高一上册古文1篇

赤壁赋
苏轼 〔宋代〕

  壬戌之秋,七月既望,苏子与客泛舟游于赤壁之下。清风徐来,水波不兴。举酒属客,诵明月之诗,歌窈窕之章。少焉,月出于东山之上,徘徊于斗牛之间。白露横江,水光接天。纵一苇之所如,凌万顷之茫然。浩浩乎如冯虚御风,而不知其所止;飘飘乎如遗世独立,羽化而登仙。(冯 通:凭)

  于是饮酒乐甚,扣舷而歌之。歌曰:“桂棹兮兰桨,击空明兮溯流光。渺渺兮予怀,望美人兮天一方。”客有吹洞箫者,倚歌而和之。其声呜呜然,如怨如慕,如泣如诉;余音袅袅,不绝如缕。舞幽壑之潜蛟,泣孤舟之嫠妇。

  苏子愀然,正襟危坐,而问客曰:“何为其然也?”客曰:“‘月明星稀,乌鹊南飞。’此非曹孟德之诗乎?西望夏口,东望武昌,山川相缪,郁乎苍苍,此非孟德之困于周郎者乎?方其破荆州,下江陵,顺流而东也,舳舻千里,旌旗蔽空,酾酒临江,横槊赋诗,固一世之雄也,而今安在哉?况吾与子渔樵于江渚之上,侣鱼虾而友麋鹿,驾一叶之扁舟,举匏樽以相属。寄蜉蝣于天地,渺沧海之一粟。哀吾生之须臾,羡长江之无穷。挟飞仙以遨游,抱明月而长终。知不可乎骤得,托遗响于悲风。”

  苏子曰:“客亦知夫水与月乎?逝者如斯,而未尝往也;盈虚者如彼,而卒莫消长也。盖将自其变者而观之,则天地曾不能以一瞬;自其不变者而观之,则物与我皆无尽也,而又何羡乎!且夫天地之间,物各有主,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惟江上之清风,与山间之明月,耳得之而为声,目遇之而成色,取之无禁,用之不竭。是造物者之无尽藏也,而吾与子之所共适。”(共适 一作:共食)

  客喜而笑,洗盏更酌。肴核既尽,杯盘狼籍。相与枕藉乎舟中,不知东方之既白。

译文
  壬戌年秋天,七月十六日,我与友人在赤壁下泛舟游玩。清风阵阵拂来,水面波澜不起。举起酒杯向同伴劝酒,吟诵《明月》中“窈窕”这一章。不一会儿,明月从东山后升起,在斗宿与牛宿之间来回移动。白茫茫的水汽横贯江面,水光连着天际。放纵一片苇叶似的小船随意漂浮,越过浩瀚无垠的茫茫江面。浩浩淼淼好像乘风凌空而行,并不知道到哪里才会停栖,飘飘摇摇好像要离开尘世飘飞而起,羽化成仙进入仙境。

  在这时喝酒喝得非常高兴,打着节拍唱起歌来。歌中唱到:“桂木船棹啊香兰船桨,击打着月光下的清波,在泛着月光的水面逆流而上。我的情思啊悠远茫茫,眺望美人啊,却在天的另一方。”有会吹洞箫的客人,配着节奏为歌声伴和,洞箫的声音呜呜咽咽:有如哀怨有如思慕,既像啜泣也像倾诉,余音在江上回荡,像细丝一样连续不断。能使深谷中的蛟龙为之起舞,能使孤舟上的寡妇为之饮泣。

  我的神色也愁惨起来,整好衣襟坐端正,向客人问道:“箫声为什么这样哀怨呢?”客人回答:“‘月明星稀,乌鹊南飞’,这不是曹公孟德的诗么?这里向西可以望到夏口,向东可以望到武昌,山河接壤连绵不绝,目力所及,一片郁郁苍苍。这不正是曹孟德被周瑜所围困的地方么?当初他攻陷荆州,夺得江陵,沿长江顺流东下,麾下的战船首尾相连延绵千里,旗子将天空全都蔽住,面对大江斟酒,横执长矛吟诗,本来是当世的一位英雄人物,然而现在又在哪里呢?何况我与你在江中的小洲打渔砍柴,以鱼虾为侣,以麋鹿为友,在江上驾着这一叶小舟,举起杯盏相互敬酒,如同蜉蝣置身于广阔的天地中,像沧海中的一粒粟米那样渺小。唉,哀叹我们的一生只是短暂的片刻,不由羡慕长江的没有穷尽。想要携同仙人携手遨游各地,与明月相拥而永存世间。知道上面这些想法不能屡次实现,只得将憾恨化为箫音,托寄在悲凉的秋风中罢了。”

  我问道:“你可也知道这水与月?时间流逝就像这水,其实并没有真正逝去;时圆时缺的就像这月,终究没有增减。可见,从事物易变的一面看来,天地间万事万物时刻在变动,连一眨眼的工夫都不停止;而从事物不变的一面看来,万物同我们来说都是永恒的,又有什么可羡慕的呢?何况天地之间,万物各有主宰者,若不是自己应该拥有的,即使一分一毫也不能求取。只有江上的清风,以及山间的明月,听到便成了声音,进入眼帘便绘出形色,取得这些不会有人禁止,感受这些也不会有竭尽的忧虑。这是大自然恩赐的没有穷尽的宝藏,我和你可以共同享受。”

  客人高兴地笑了,洗净酒杯重新饮酒。菜肴果品都已吃完,杯子盘子杂乱一片。大家互相枕着垫着睡在船上,不知不觉东方已经露出白色的曙光。

注释
选自《经进东坡文集事略》卷一(《四部丛刊》本),这篇散文作于宋神宗元丰五年(1082),在此之前苏轼因乌台诗案(元丰二年)被贬谪黄州(今湖北黄冈)。因后来还写过一篇同题的赋,故称此篇为《前赤壁赋》,十月十五日写的那篇为《后赤壁赋》。赤壁:实为黄州赤鼻矶,并不是三国时期赤壁之战的旧址,当地人因音近亦称之为赤壁,苏轼知道这一点,将错就错,借景以抒发自己的怀抱。
壬戌:宋神宗元丰五年(1082),岁在壬戌。
既望:既,过了;望,农历十五日。“既望”指农历十六日。
徐:舒缓地。
兴:起,作。
属:通“嘱(zhǔ ),致意,此处引申为“劝请”的意思。
少焉:一会儿。
白露:白茫茫的水汽。横江:笼罩江面。横,横贯。
纵一苇之所如,凌万顷之茫然:任凭小船在宽广的江面上飘荡。纵:任凭。一苇:像一片苇叶那么小的船,比喻极小的船。《诗经·卫风·河广》:"谁谓河广,一苇杭(航)之。"如:往,去。凌:越过。万顷:形容江面极为宽阔。茫然,旷远的样子。
冯虚御风:(像长出羽翼一样)驾风凌空飞行。冯:同"凭",乘。虚:太空。御:驾御(驭)。
遗世独立:遗弃尘世,独自存在。
扣舷:敲打着船边,指打节拍,舷,船的两边。
击空明兮溯流光:船桨拍打着月光浮动的清澈的水,溯流而上。溯:逆流而上。空明、流光:指月光浮动清澈的江水。
渺渺兮予怀:主谓倒装。我的心思飘得很远很远。渺渺,悠远的样子。化用目眇眇兮愁予__《湘夫人》怀,心中的情思。
美人:此为苏轼借鉴的屈原的文体。用美人代指君主。古诗文多以指自己所怀念向往的人。
倚歌而和(hè)之:合着节拍应和。倚:随,循 和:应和。
如怨如慕,如泣如诉:像是哀怨,像是思慕,像是啜泣,像是倾诉。怨:哀怨。慕:眷恋。
余音:尾声。袅袅:形容声音婉转悠长。
缕:细丝。
舞幽壑之潜蛟:幽壑:这里指深渊。此句意谓:使深谷的蛟龙感动得起舞。
泣孤舟之嫠(lí 离)妇:使孤舟上的寡妇伤心哭泣。嫠:孤居的妇女,在这里指寡妇。
愀(qiǎo 巧)然:容色改变的样子。
正襟危坐:整理衣襟,严肃地端坐着 危坐:端坐。
何为其然也:曲调为什么会这么悲凉呢?
月明星稀,乌鹊南飞:所引是曹操《短歌行》中的诗句。
缪:通"缭"盘绕。
郁乎苍苍:树木茂密,一片苍绿繁茂的样子。郁:茂盛的样子。
舳舻(zhú lú 逐卢):战船前后相接。这里指战船。
酾(shī)酒:斟酒。
横槊(shuò ):横执长矛。
侣鱼虾而友麋鹿:以鱼虾为伴侣,以麋鹿为友。侣 :以...为伴侣,这里是名词的意动用法。麋(mí):鹿的一种。
扁(piān )舟:小舟。
寄:寓托。
蜉(fú)蝣:一种昆虫,夏秋之交生于水边,生命短暂,仅数小时。此句比喻人生之短暂。
渺沧海之一粟:渺:小。沧海:大海。此句比喻人类在天地之间极为渺小。
须臾(yú):片刻,时间极短。
长终:至于永远。
骤:屡次。
遗响:余音,指箫声。悲风:秋风。
逝者如斯:语出《论语·子罕》:"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逝:往。斯:此,指水。
盈虚者如彼:指月亮的圆缺。
卒:最终。消长:增减。长:增长
则天地曾不能以一瞬:语气副词。以:用。一瞬:一眨眼的工夫。
是造物者之无尽藏也:这。造物者:天地自然。无尽藏(zàng ):佛家语。指无穷无尽的宝藏。
共食:共享。苏轼手中《赤壁赋》作“共食”,明代以后多“共适”,义同
更酌:再次饮酒。
肴核既尽:荤菜和果品。既:已经。
狼籍:又写作“狼藉”,凌乱的样子。
枕藉:相互枕着垫着。
既白:已经显出白色(指天明了)。▲

文言知识

一、一词多义
1、望
七月既望(名词,阴历的每月十五日)
望美人兮天一方(动词 眺望,向远处看)

2、歌
扣舷而歌(唱)
歌曰(歌词)
倚歌而和之(歌声)

3、如
纵一苇之所如(往)
浩浩乎如冯虚御风(像)
飘飘乎如遗世独立(像)

4、然
其声呜呜然(……的样子,像声词词尾)
何为其然也(这样)

5、长
抱明月而长终(永远)
而卒莫消长也(增长)

6、于
苏子与客泛舟游于赤壁之下(在)
月出于东山之上(从)
徘徊于斗牛之间(在)
此非孟德之困于周郎者乎(介词,被。状语后置)
托遗响于悲风(给)

7、之
凌万顷之茫然(助词,定语后置的标志词)
扣舷而歌之(音节助词)
倚歌而和之(代词,代“歌”)
哀吾生之须臾(助词,取独)

二、通假字
1、举酒属客 (“属”通“嘱”,致意,此处引申为“劝酒”) 注:{高中课本上没有标明“属”通“嘱”}
2、浩浩乎如冯虚御风(“冯”通“凭” 乘)
3、山川相缪(“缪”通“缭” 盘绕,环绕)
4.杯盘狼籍 (籍,通“藉”,凌乱)
5.举匏尊以相属(尊,通“樽”,酒杯)注:人教版中为“樽”
6.扣舷而歌之 (扣通“叩”,敲打)

三、古今异义
1、望(美人)兮天一方
古义:内心所思慕的人。古人常用来作为圣主贤臣或美好事物的象征。
今义:美貌的人。

2、(凌)万顷之茫然
古义:越过。
今义:欺辱,欺侮。

3、凌万顷之(茫然)
古义:辽阔的样子。
今义:完全不知道的样子。

4、况吾与(子)渔樵于江渚之上
古义:对人的尊称,多指男子。
今义:儿子。

5、徘徊于(斗牛)之间
古义:斗宿和牛宿,都是星宿名。
今义:1.驱牛相斗比胜负的游戏。 2.相斗的牛。 3.挑逗牛与牛或牛与人相斗。

四、词类活用
1、歌:歌窈窕之章(名作动,歌咏)
2、羽:羽化而登仙(名作状,像长了翅膀似的)
3、歌:扣舷而歌之(名作动,唱歌)
4、空明:击空明兮溯流光(形作名,月光下的清波)
5、舞:舞幽壑之潜蛟(使动,使……起舞)
6、泣:泣孤舟之嫠(lí)妇(使动,使……哭泣)
7、正:正襟危坐(名作动,整理,端正)
8、南、西:乌鹊南飞……西望夏口(名作状,朝南、往南;朝西,往西)
9、下:下江陵(名作动,攻下)
10、东:顺流而东也 (名作动,向东进军)
11、渔樵:况吾与子渔樵于江渚之上(①名词作动词,打渔砍柴 ②可以认为无活用,渔、樵本身就为动词)
12、侣、友:侣鱼虾而友麋鹿(意动,以……为伴侣,以……为朋友)
13、.舳舻(连接)千里:(省略谓语)
14、白:不知东方之既白(形作动,天色发白,天亮)

五、特殊句式
渺渺兮予怀 (主谓倒装句)
游于赤壁之下 (状语后置)
凌万顷之茫然 (定语后置)
何为其然也? (宾语前置)
而今安在哉? (宾语前置)
寄(如)蜉蝣于天地,渺(如)沧海之一粟。 (谓语省略,省略句)
而又何羡乎! (宾语前置)
是造物者之无尽藏也 (判断句)
客有吹洞箫者——定语后置
此非孟德之困于周郎者乎——状语后置(被动句)
固一世之雄也 “也”为标志的判断句
此非曹孟德之诗乎? “非”为标志的判断句
(其声)如怨如慕,如泣如诉 省略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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