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不要分开父母和孩子。
我以一名父亲的身份,写下这个文章。
一
这幅画叫做「Separation(分离)」,它的灵感来自于一名叫Charlie的宝宝。
在2020年,Charlie比计划提前了10周来到这个世界上,她被送到了NICU(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由于肺部还没有发育成熟,她需要通过持续气道正压通气面罩来帮助呼吸,。
而和其他新生儿不太一样的一点是,Charlie还被贴上了一个PUI的标签,意思是「Patient Under Investigation(接受调查的患者)」。
因为她的母亲是一名新冠患者。
Charlie此刻正安静地躺在保温箱中,就像画上那些斑斓的色块,那是医生的眼镜、防护面罩和保温箱壁产生的炫光。医生正凝视着她漂亮的小脸蛋、纤细的睫毛和轻轻抿住的嘴唇,想起她被隔离家的父母,在想Charlie的父母会不会因为这种分离产生巨大的绝望和内疚——他们从未抱过甚至碰过自己的女儿。
幸运的是,经过检测Charlie并没有感染新冠,在出生25天后,她的父母第一次摸到了宝宝。
二
画这幅画的是威斯康辛州大学医学院的儿科教授Ryan M. McAdams,他也是一名新生儿科医生。
在临床上,像 Charlie 一样的新生儿由于健康状况不稳定而需要在出生后入住 NICU,不得不与母亲分离,这是疾病照护的必然要求,尽量会控制分离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除非是极特殊的情况。
新冠大流行期间,事情发生了变化。初期由于疾病的不确定性,新冠造成的母婴分离被延长了很多,毕竟新冠防控的原则之一就是将感染者与健康人分隔开,降低传播风险。
但如果这个问题的对象涉及到孩子和他的父母,就会变得更加复杂,这实际上对医疗的基本原则、甚至说基本人伦是一种巨大的挑战。
到底这么做是不是合理的呢?
就在去年,Lancet发表了一项重要研究,强调了在新冠大流行期间将新生儿与母亲分开的风险。
全球每年有1500万的早产儿和/或2100万的低出生体重新生儿,这些都是非常脆弱的宝宝,需要接受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袋鼠妈妈护理(Kangaroo mother care,KMC)是新生儿和看护者(通常是母亲)之间的持续皮肤接触以及纯母乳喂养,是一种非常重要、有大量研究证据的干预措施,旨在提高低体重新生儿的存活率。
研究结果表明,KMC给宝宝带来的收益远远超过因新冠导致的小幅死亡风险,在新冠大流行期间KMC的全覆盖可以挽救超过12.5万条宝宝的生命,在早产或低出生体重的新生儿中,KMC已被证明可以:
-降低新生儿死亡风险40%;
-降低新生儿体温过低风险70%;
-降低新生儿严重感染风险70%。
此外,在纽约进行的一项针对120名新冠母亲的新生儿研究中,尽管母婴在同一房间,但是在戴口罩和采用其他卫生预防措施的情况下,母乳喂养是安全的,这些新生儿在14天内都没有新冠。
所以WHO建议,即使母亲怀疑或确诊新冠,也应从出生开始就与新生儿待在一个房间,持续母乳喂养和皮肤接触,并且应当得到其他预防感染的支持。
三
目前的证据表明,新生儿从其亲生父母那里感染新冠的机会很低,尤其是当父母严格采取防护措施(例如戴口罩和洗手)以防止传播后。
反过来,如果是婴幼儿是感染者,家长无感染,也没有太多被单独隔离的必要。
-从目前的证据看,受感染的婴幼儿基本都是无症状或者轻症,死亡的风险非常低。
-越小的孩子社交圈越小,孩子有感染有很大概率就是来自于父母家人,只是家人可能暂时未检出。
-单独隔离照护质量很难保证,有可能带来其他危害。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喂养营养不足、其他疾病交叉感染等情况。
新冠是需要我们重视的疾病,尤其是对于宝宝而言,但是其他健康问题同样会伤害到宝宝,甚至更加严重。我们应当充分评估母婴分离对宝宝带来的伤害,无论是身体上还是精神上的。
通常来说,宝宝如果感染了新冠,大概率是父母传播的,这种情况下在医院同处一室(或者居家隔离,并于其他家人分室居住),由感染的家长照顾感染的宝宝是最适宜的,可以显著降低宝宝的分离焦虑。
如果是宝宝感染,家人暂时没有发现感染,只要家长有意愿,也不应该阻止同时隔离或者居家隔离的诉求。
而如果宝宝和父母都没有感染,只是密接等情况,就更没有理由将他们分开。
这世上有一些角色,是其他人永远无法替代的。
#庄医生的疫情笔记#
我以一名父亲的身份,写下这个文章。
一
这幅画叫做「Separation(分离)」,它的灵感来自于一名叫Charlie的宝宝。
在2020年,Charlie比计划提前了10周来到这个世界上,她被送到了NICU(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由于肺部还没有发育成熟,她需要通过持续气道正压通气面罩来帮助呼吸,。
而和其他新生儿不太一样的一点是,Charlie还被贴上了一个PUI的标签,意思是「Patient Under Investigation(接受调查的患者)」。
因为她的母亲是一名新冠患者。
Charlie此刻正安静地躺在保温箱中,就像画上那些斑斓的色块,那是医生的眼镜、防护面罩和保温箱壁产生的炫光。医生正凝视着她漂亮的小脸蛋、纤细的睫毛和轻轻抿住的嘴唇,想起她被隔离家的父母,在想Charlie的父母会不会因为这种分离产生巨大的绝望和内疚——他们从未抱过甚至碰过自己的女儿。
幸运的是,经过检测Charlie并没有感染新冠,在出生25天后,她的父母第一次摸到了宝宝。
二
画这幅画的是威斯康辛州大学医学院的儿科教授Ryan M. McAdams,他也是一名新生儿科医生。
在临床上,像 Charlie 一样的新生儿由于健康状况不稳定而需要在出生后入住 NICU,不得不与母亲分离,这是疾病照护的必然要求,尽量会控制分离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除非是极特殊的情况。
新冠大流行期间,事情发生了变化。初期由于疾病的不确定性,新冠造成的母婴分离被延长了很多,毕竟新冠防控的原则之一就是将感染者与健康人分隔开,降低传播风险。
但如果这个问题的对象涉及到孩子和他的父母,就会变得更加复杂,这实际上对医疗的基本原则、甚至说基本人伦是一种巨大的挑战。
到底这么做是不是合理的呢?
就在去年,Lancet发表了一项重要研究,强调了在新冠大流行期间将新生儿与母亲分开的风险。
全球每年有1500万的早产儿和/或2100万的低出生体重新生儿,这些都是非常脆弱的宝宝,需要接受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袋鼠妈妈护理(Kangaroo mother care,KMC)是新生儿和看护者(通常是母亲)之间的持续皮肤接触以及纯母乳喂养,是一种非常重要、有大量研究证据的干预措施,旨在提高低体重新生儿的存活率。
研究结果表明,KMC给宝宝带来的收益远远超过因新冠导致的小幅死亡风险,在新冠大流行期间KMC的全覆盖可以挽救超过12.5万条宝宝的生命,在早产或低出生体重的新生儿中,KMC已被证明可以:
-降低新生儿死亡风险40%;
-降低新生儿体温过低风险70%;
-降低新生儿严重感染风险70%。
此外,在纽约进行的一项针对120名新冠母亲的新生儿研究中,尽管母婴在同一房间,但是在戴口罩和采用其他卫生预防措施的情况下,母乳喂养是安全的,这些新生儿在14天内都没有新冠。
所以WHO建议,即使母亲怀疑或确诊新冠,也应从出生开始就与新生儿待在一个房间,持续母乳喂养和皮肤接触,并且应当得到其他预防感染的支持。
三
目前的证据表明,新生儿从其亲生父母那里感染新冠的机会很低,尤其是当父母严格采取防护措施(例如戴口罩和洗手)以防止传播后。
反过来,如果是婴幼儿是感染者,家长无感染,也没有太多被单独隔离的必要。
-从目前的证据看,受感染的婴幼儿基本都是无症状或者轻症,死亡的风险非常低。
-越小的孩子社交圈越小,孩子有感染有很大概率就是来自于父母家人,只是家人可能暂时未检出。
-单独隔离照护质量很难保证,有可能带来其他危害。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喂养营养不足、其他疾病交叉感染等情况。
新冠是需要我们重视的疾病,尤其是对于宝宝而言,但是其他健康问题同样会伤害到宝宝,甚至更加严重。我们应当充分评估母婴分离对宝宝带来的伤害,无论是身体上还是精神上的。
通常来说,宝宝如果感染了新冠,大概率是父母传播的,这种情况下在医院同处一室(或者居家隔离,并于其他家人分室居住),由感染的家长照顾感染的宝宝是最适宜的,可以显著降低宝宝的分离焦虑。
如果是宝宝感染,家人暂时没有发现感染,只要家长有意愿,也不应该阻止同时隔离或者居家隔离的诉求。
而如果宝宝和父母都没有感染,只是密接等情况,就更没有理由将他们分开。
这世上有一些角色,是其他人永远无法替代的。
#庄医生的疫情笔记#
“这与离柜概不负责,没有关系!”湖北武汉,女子到银行取款30071元后,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又往女子账户上存入了30071元,女子不同意归还后,银行将女子告上法庭,说她不当得利,必须把钱退回来。
(案例来源:湖北武汉江汉区法院)
祝阿姨是个退休职工,辛苦大半辈子,也算有点积蓄,她在银行定期存了300000元,以备不时之需。
事发当天,祝阿姨为了帮孩子凑钱买车,于是来到银行,向工作人员咨询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相关事宜。
随后祝阿姨从自己账户上的300000元中,支取了30000元和利息71元,这样卡上就刚好剩下了余款270000。办理完成后,祝阿姨在支取凭证单据上签名。
可是后来,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将30071元误存入祝阿姨的账户上。
祝阿姨通过短信得知余额冲正后,又马上在另一个银行网点,取走了存折上的30000元。
事发当天,银行在下班清算时得知此事,随后银行工作人员立即联系祝阿姨,并请求祝阿姨把钱还回去。
但是,祝阿姨却不乐意了,她让银行自己再找找看,找不到也应该奉行“离柜概不负责”规则。
银行工作人员却反驳说,现在的情况与这个规则没有关系,银行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祝阿姨不当得利了30000元。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银行只好报警求助。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即便银行说的是事实,银行与祝阿姨之间,只是经济纠纷,银行只能以起诉的方式解决。因此银行找来律师,将祝阿姨告上法庭。
或许有人会问,祝阿姨在银行不是存有270000元么?直接扣,不就行了?
其实这是行不通的,因为法律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即便是银行,它也无权侵占客户在银行的存款,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
意思就是说,任何人或组织,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都不能动祝阿姨账上的余额。目前,银行只是有证据,但法院没判定,所以银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案是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因此银行需要举证其主张,否则就会败诉。
在法庭上,银行一方是有备而来的:
首先,银行出具了祝阿姨当时取款30071元的凭证与当时的监控视频。
其次,又出具了祝阿姨离开后,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往祝阿姨账上存入了30071元的相关证据。
最后,又出具了祝阿姨在离开银行一个小时后,在另外一家银行取款3万元的取款凭证与监控视频。
因此银行一方认为,祝阿姨不当得利3万元,依法应当归还。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一方有权主张受益人返还。
综上所述,银行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证明是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多给了祝阿姨30071元,并被其取走。所以这个时候的证明责任,已经转移给祝阿姨一方。
很明显,祝阿姨是没有办法举证的。因此法院判决祝阿姨要归还银行3007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2元,保全费370元,公告费260元。
或者有人可能会问,幸好祝阿姨账上还有钱还给银行,要是她没能力还,那可怎么办?
其实不当得利,是有善恶之分的。即恶意不当得利与善意不当得利。
善意不当得利是指受益人当时对自己的得益是不明知的。比如说,张三回家时,看到家门口有箱苹果,他以为是哪个亲戚朋友送的,后来张三一家人把苹果都吃了。然而实际上是别人送礼送错地方的。这种情形,就是善意的。所以张三可以不用返还。
恶意不当得利,就是本案的情形。即祝阿姨明知自己刚从银行取了30071元,然后账上又突然多了30071元,并第一时间将其取出来,据为己有。即由于祝阿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思,因此其不仅需要返还,还要承担利息、案件受理费、银行申请的保全费等。
也就是说,由于祝阿姨是恶意不当得利,所以她必须返还,即便她账上没钱,法律方面也会有相关的措施,让她依法返还。
需要强调的是,不当得利是违法行为,不论是银行,还是个人,只要法院认定一方不当得利,理论上都需要返还对方。
换而言之,银行工作人员说的没错“这与离柜概不负责,没关系!”
(娟姐看法)
(案例来源:湖北武汉江汉区法院)
祝阿姨是个退休职工,辛苦大半辈子,也算有点积蓄,她在银行定期存了300000元,以备不时之需。
事发当天,祝阿姨为了帮孩子凑钱买车,于是来到银行,向工作人员咨询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相关事宜。
随后祝阿姨从自己账户上的300000元中,支取了30000元和利息71元,这样卡上就刚好剩下了余款270000。办理完成后,祝阿姨在支取凭证单据上签名。
可是后来,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将30071元误存入祝阿姨的账户上。
祝阿姨通过短信得知余额冲正后,又马上在另一个银行网点,取走了存折上的30000元。
事发当天,银行在下班清算时得知此事,随后银行工作人员立即联系祝阿姨,并请求祝阿姨把钱还回去。
但是,祝阿姨却不乐意了,她让银行自己再找找看,找不到也应该奉行“离柜概不负责”规则。
银行工作人员却反驳说,现在的情况与这个规则没有关系,银行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祝阿姨不当得利了30000元。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银行只好报警求助。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即便银行说的是事实,银行与祝阿姨之间,只是经济纠纷,银行只能以起诉的方式解决。因此银行找来律师,将祝阿姨告上法庭。
或许有人会问,祝阿姨在银行不是存有270000元么?直接扣,不就行了?
其实这是行不通的,因为法律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即便是银行,它也无权侵占客户在银行的存款,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
意思就是说,任何人或组织,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都不能动祝阿姨账上的余额。目前,银行只是有证据,但法院没判定,所以银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案是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因此银行需要举证其主张,否则就会败诉。
在法庭上,银行一方是有备而来的:
首先,银行出具了祝阿姨当时取款30071元的凭证与当时的监控视频。
其次,又出具了祝阿姨离开后,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往祝阿姨账上存入了30071元的相关证据。
最后,又出具了祝阿姨在离开银行一个小时后,在另外一家银行取款3万元的取款凭证与监控视频。
因此银行一方认为,祝阿姨不当得利3万元,依法应当归还。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一方有权主张受益人返还。
综上所述,银行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证明是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多给了祝阿姨30071元,并被其取走。所以这个时候的证明责任,已经转移给祝阿姨一方。
很明显,祝阿姨是没有办法举证的。因此法院判决祝阿姨要归还银行3007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2元,保全费370元,公告费260元。
或者有人可能会问,幸好祝阿姨账上还有钱还给银行,要是她没能力还,那可怎么办?
其实不当得利,是有善恶之分的。即恶意不当得利与善意不当得利。
善意不当得利是指受益人当时对自己的得益是不明知的。比如说,张三回家时,看到家门口有箱苹果,他以为是哪个亲戚朋友送的,后来张三一家人把苹果都吃了。然而实际上是别人送礼送错地方的。这种情形,就是善意的。所以张三可以不用返还。
恶意不当得利,就是本案的情形。即祝阿姨明知自己刚从银行取了30071元,然后账上又突然多了30071元,并第一时间将其取出来,据为己有。即由于祝阿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思,因此其不仅需要返还,还要承担利息、案件受理费、银行申请的保全费等。
也就是说,由于祝阿姨是恶意不当得利,所以她必须返还,即便她账上没钱,法律方面也会有相关的措施,让她依法返还。
需要强调的是,不当得利是违法行为,不论是银行,还是个人,只要法院认定一方不当得利,理论上都需要返还对方。
换而言之,银行工作人员说的没错“这与离柜概不负责,没关系!”
(娟姐看法)
“这与离柜概不负责,没有关系!”湖北武汉,女子到银行取款30071元后,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又往女子账户上存入了30071元,女子不同意归还后,银行将女子告上法庭,说她不当得利,必须把钱退回来。
(案例来源:湖北武汉江汉区法院)
祝阿姨是个退休职工,辛苦大半辈子,也算有点积蓄,她在银行定期存了300000元,以备不时之需。
事发当天,祝阿姨为了帮孩子凑钱买车,于是来到银行,向工作人员咨询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相关事宜。
随后祝阿姨从自己账户上的300000元中,支取了30000元和利息71元,这样卡上就刚好剩下了余款270000。办理完成后,祝阿姨在支取凭证单据上签名。
可是后来,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将30071元误存入祝阿姨的账户上。
祝阿姨通过短信得知余额冲正后,又马上在另一个银行网点,取走了存折上的30000元。
事发当天,银行在下班清算时得知此事,随后银行工作人员立即联系祝阿姨,并请求祝阿姨把钱还回去。
但是,祝阿姨却不乐意了,她让银行自己再找找看,找不到也应该奉行“离柜概不负责”规则。
银行工作人员却反驳说,现在的情况与这个规则没有关系,银行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祝阿姨不当得利了30000元。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银行只好报警求助。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即便银行说的是事实,银行与祝阿姨之间,只是经济纠纷,银行只能以起诉的方式解决。因此银行找来律师,将祝阿姨告上法庭。
或许有人会问,祝阿姨在银行不是存有270000元么?直接扣,不就行了?
其实这是行不通的,因为法律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即便是银行,它也无权侵占客户在银行的存款,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
意思就是说,任何人或组织,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都不能动祝阿姨账上的余额。目前,银行只是有证据,但法院没判定,所以银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案是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因此银行需要举证其主张,否则就会败诉。
在法庭上,银行一方是有备而来的:
首先,银行出具了祝阿姨当时取款30071元的凭证与当时的监控视频。
其次,又出具了祝阿姨离开后,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往祝阿姨账上存入了30071元的相关证据。
最后,又出具了祝阿姨在离开银行一个小时后,在另外一家银行取款3万元的取款凭证与监控视频。
因此银行一方认为,祝阿姨不当得利3万元,依法应当归还。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一方有权主张受益人返还。
综上所述,银行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证明是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多给了祝阿姨30071元,并被其取走。所以这个时候的证明责任,已经转移给祝阿姨一方。
很明显,祝阿姨是没有办法举证的。因此法院判决祝阿姨要归还银行3007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2元,保全费370元,公告费260元。
或者有人可能会问,幸好祝阿姨账上还有钱还给银行,要是她没能力还,那可怎么办?
其实不当得利,是有善恶之分的。即恶意不当得利与善意不当得利。
善意不当得利是指受益人当时对自己的得益是不明知的。比如说,张三回家时,看到家门口有箱苹果,他以为是哪个亲戚朋友送的,后来张三一家人把苹果都吃了。然而实际上是别人送礼送错地方的。这种情形,就是善意的。所以张三可以不用返还。
恶意不当得利,就是本案的情形。即祝阿姨明知自己刚从银行取了30071元,然后账上又突然多了30071元,并第一时间将其取出来,据为己有。即由于祝阿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思,因此其不仅需要返还,还要承担利息、案件受理费、银行申请的保全费等。
也就是说,由于祝阿姨是恶意不当得利,所以她必须返还,即便她账上没钱,法律方面也会有相关的措施,让她依法返还。
需要强调的是,不当得利是违法行为,不论是银行,还是个人,只要法院认定一方不当得利,理论上都需要返还对方。
换而言之,银行工作人员说的没错“这与离柜概不负责,没关系!”
(案例来源:湖北武汉江汉区法院)
祝阿姨是个退休职工,辛苦大半辈子,也算有点积蓄,她在银行定期存了300000元,以备不时之需。
事发当天,祝阿姨为了帮孩子凑钱买车,于是来到银行,向工作人员咨询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相关事宜。
随后祝阿姨从自己账户上的300000元中,支取了30000元和利息71元,这样卡上就刚好剩下了余款270000。办理完成后,祝阿姨在支取凭证单据上签名。
可是后来,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将30071元误存入祝阿姨的账户上。
祝阿姨通过短信得知余额冲正后,又马上在另一个银行网点,取走了存折上的30000元。
事发当天,银行在下班清算时得知此事,随后银行工作人员立即联系祝阿姨,并请求祝阿姨把钱还回去。
但是,祝阿姨却不乐意了,她让银行自己再找找看,找不到也应该奉行“离柜概不负责”规则。
银行工作人员却反驳说,现在的情况与这个规则没有关系,银行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祝阿姨不当得利了30000元。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银行只好报警求助。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即便银行说的是事实,银行与祝阿姨之间,只是经济纠纷,银行只能以起诉的方式解决。因此银行找来律师,将祝阿姨告上法庭。
或许有人会问,祝阿姨在银行不是存有270000元么?直接扣,不就行了?
其实这是行不通的,因为法律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即便是银行,它也无权侵占客户在银行的存款,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
意思就是说,任何人或组织,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都不能动祝阿姨账上的余额。目前,银行只是有证据,但法院没判定,所以银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案是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因此银行需要举证其主张,否则就会败诉。
在法庭上,银行一方是有备而来的:
首先,银行出具了祝阿姨当时取款30071元的凭证与当时的监控视频。
其次,又出具了祝阿姨离开后,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往祝阿姨账上存入了30071元的相关证据。
最后,又出具了祝阿姨在离开银行一个小时后,在另外一家银行取款3万元的取款凭证与监控视频。
因此银行一方认为,祝阿姨不当得利3万元,依法应当归还。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一方有权主张受益人返还。
综上所述,银行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证明是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多给了祝阿姨30071元,并被其取走。所以这个时候的证明责任,已经转移给祝阿姨一方。
很明显,祝阿姨是没有办法举证的。因此法院判决祝阿姨要归还银行3007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2元,保全费370元,公告费260元。
或者有人可能会问,幸好祝阿姨账上还有钱还给银行,要是她没能力还,那可怎么办?
其实不当得利,是有善恶之分的。即恶意不当得利与善意不当得利。
善意不当得利是指受益人当时对自己的得益是不明知的。比如说,张三回家时,看到家门口有箱苹果,他以为是哪个亲戚朋友送的,后来张三一家人把苹果都吃了。然而实际上是别人送礼送错地方的。这种情形,就是善意的。所以张三可以不用返还。
恶意不当得利,就是本案的情形。即祝阿姨明知自己刚从银行取了30071元,然后账上又突然多了30071元,并第一时间将其取出来,据为己有。即由于祝阿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思,因此其不仅需要返还,还要承担利息、案件受理费、银行申请的保全费等。
也就是说,由于祝阿姨是恶意不当得利,所以她必须返还,即便她账上没钱,法律方面也会有相关的措施,让她依法返还。
需要强调的是,不当得利是违法行为,不论是银行,还是个人,只要法院认定一方不当得利,理论上都需要返还对方。
换而言之,银行工作人员说的没错“这与离柜概不负责,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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