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暴雨天气,村委会树木折断,将园林公司的大棚砸倒,导致棚内种植的6000棵君子兰受损,园林公司要求村委会赔偿37万元,法院这么判了。
2020年6月,村委会种植的树木折断,将园林公司的种植大棚砸倒,造成大棚及棚内花卉损坏。
评估公司对大棚内花卉以及设备物品市场价值的评估结论为,大棚内花卉(6000颗君子兰)以及设备物品(大棚薄膜、遮荫网、棉被、卷帘机)的市场价值为314200元。评估费25000元。
园林公司将村委会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大棚及君子兰损失362900元,诉讼费、公证费5500元及评估费25000元由村委会承担。
庭审中,村委会提供气象局出具的气象凭证,载明:事发日夜间出现对流天气。所在地瞬时雨强较大,达到暴雨级别,并有冰雹。瞬时极大风速为21.6米/秒(9级),由于强对流天气局地性强,部分地区大风可造成一定气象灾害。
法院审理认为,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村委会对于林木折断,致园林公司大棚及花卉损坏并无异议,故村委会若不承担赔偿责任,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若不能证明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村委会提供的证据,事发当天有强对流天气。村委会作为树木管护部门,应当对于常见天气状况可能引发的问题有所预见,并采取预防及应对措施。对于特殊天气状况,也应当有针对突发或紧急情况的应对预案。
但从村委会提交的证据,并不能体现其对树木的养护和管理。从村委会提供的照片看,倾倒树木树冠较大,但根系很浅,在一定风力的作用下易发生倾倒。
而村委会未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进行及时加固。村委会对此未进行充分、全面地研判与制定改善方案,在此方面其存在疏于管理、维护之过错。
那么,强对流天气是否构成免责事由呢?
法院认为,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当天出现的对流天气属于一般的自然现象,且气象台已发布天气预报,该天气不属于突发的意外事件,当天强对流天气并不属于不可预见,且不能避免之天气灾害。且天气恶劣致使林木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危险或安全隐患,属于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预见,且应当预见到的情节,其可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如果村委会作为管理人,在强对流天气来临前后,积极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本案致害的林木并不一定会倾倒折断。因此,强对流天气致林木倾倒折断,并非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
同时,园林公司自身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及未采取相关措施减轻损害结果,亦是造成其损失的原因。
法院酌定村委会承担70%的责任。
对园林公司主张的损失,法院根据评估结论确定为314200元。对于园林公司主张的公证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219940元。
2021年12月,村委会对判不服,提出上诉。
村委会认为,依据现场勘查,案涉大棚并非全部损毁,总长96米的大棚,受到极端天气影响坍塌的大棚长度仅为8米。按照栽种植物的间距测算,总共损失植株不会超过360株,其他部分排水、通风、灌溉、生长、收割等并无影响。
大棚东侧靠近墙体部分脱落,系强风导致,与村委会无关。园林公司的损失除了坍塌的8米范围之外,其余损失均应由其自己负责。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为折断树木的管理人,其种植、管理的树木折断,将园林公司所有的大棚砸倒,导致大棚及棚内花卉损坏,给园林公司造成损失,村委会未充分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村委会称园林公司所有大棚因林木折断仅在8米左右范围内损坏,并非全部毁损,对于大棚内其他部分并无影响,故不应就全部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表明,大棚内花卉(6000颗君子兰)以及设备物品(大棚薄膜、遮阴网、棉被、卷帘机)的市场价值为314200元,其中大棚内花卉(6000颗君子兰)的市场价值为300000元。
园林公司之所以在大棚内种植花卉,系因该品种花卉对于生长条件具有较高要求,且大棚在强对流的天气下因折断的树木部分毁损,势必导致大棚内花卉直接遭受包括大风、暴雨、冰雹等极端天气侵害。
园林公司提交的现场照片,及评估公司评估时拍摄的现场照片,亦能反映大棚内花卉的损失情况。
村委会称对评估报告按照市场价值确定损失数额有异议,对此法院认为,评估报告是由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作出。村委会虽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推翻评估报告,且在审理中,村委会明确表示不参加评估过程,故村委会的该项抗辩意见亦不能成立。
2022年1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44元,由村委会负担。
案例来源:北京中院。
2020年6月,村委会种植的树木折断,将园林公司的种植大棚砸倒,造成大棚及棚内花卉损坏。
评估公司对大棚内花卉以及设备物品市场价值的评估结论为,大棚内花卉(6000颗君子兰)以及设备物品(大棚薄膜、遮荫网、棉被、卷帘机)的市场价值为314200元。评估费25000元。
园林公司将村委会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大棚及君子兰损失362900元,诉讼费、公证费5500元及评估费25000元由村委会承担。
庭审中,村委会提供气象局出具的气象凭证,载明:事发日夜间出现对流天气。所在地瞬时雨强较大,达到暴雨级别,并有冰雹。瞬时极大风速为21.6米/秒(9级),由于强对流天气局地性强,部分地区大风可造成一定气象灾害。
法院审理认为,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村委会对于林木折断,致园林公司大棚及花卉损坏并无异议,故村委会若不承担赔偿责任,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若不能证明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村委会提供的证据,事发当天有强对流天气。村委会作为树木管护部门,应当对于常见天气状况可能引发的问题有所预见,并采取预防及应对措施。对于特殊天气状况,也应当有针对突发或紧急情况的应对预案。
但从村委会提交的证据,并不能体现其对树木的养护和管理。从村委会提供的照片看,倾倒树木树冠较大,但根系很浅,在一定风力的作用下易发生倾倒。
而村委会未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进行及时加固。村委会对此未进行充分、全面地研判与制定改善方案,在此方面其存在疏于管理、维护之过错。
那么,强对流天气是否构成免责事由呢?
法院认为,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当天出现的对流天气属于一般的自然现象,且气象台已发布天气预报,该天气不属于突发的意外事件,当天强对流天气并不属于不可预见,且不能避免之天气灾害。且天气恶劣致使林木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危险或安全隐患,属于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预见,且应当预见到的情节,其可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如果村委会作为管理人,在强对流天气来临前后,积极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本案致害的林木并不一定会倾倒折断。因此,强对流天气致林木倾倒折断,并非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
同时,园林公司自身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及未采取相关措施减轻损害结果,亦是造成其损失的原因。
法院酌定村委会承担70%的责任。
对园林公司主张的损失,法院根据评估结论确定为314200元。对于园林公司主张的公证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219940元。
2021年12月,村委会对判不服,提出上诉。
村委会认为,依据现场勘查,案涉大棚并非全部损毁,总长96米的大棚,受到极端天气影响坍塌的大棚长度仅为8米。按照栽种植物的间距测算,总共损失植株不会超过360株,其他部分排水、通风、灌溉、生长、收割等并无影响。
大棚东侧靠近墙体部分脱落,系强风导致,与村委会无关。园林公司的损失除了坍塌的8米范围之外,其余损失均应由其自己负责。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为折断树木的管理人,其种植、管理的树木折断,将园林公司所有的大棚砸倒,导致大棚及棚内花卉损坏,给园林公司造成损失,村委会未充分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村委会称园林公司所有大棚因林木折断仅在8米左右范围内损坏,并非全部毁损,对于大棚内其他部分并无影响,故不应就全部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表明,大棚内花卉(6000颗君子兰)以及设备物品(大棚薄膜、遮阴网、棉被、卷帘机)的市场价值为314200元,其中大棚内花卉(6000颗君子兰)的市场价值为300000元。
园林公司之所以在大棚内种植花卉,系因该品种花卉对于生长条件具有较高要求,且大棚在强对流的天气下因折断的树木部分毁损,势必导致大棚内花卉直接遭受包括大风、暴雨、冰雹等极端天气侵害。
园林公司提交的现场照片,及评估公司评估时拍摄的现场照片,亦能反映大棚内花卉的损失情况。
村委会称对评估报告按照市场价值确定损失数额有异议,对此法院认为,评估报告是由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作出。村委会虽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推翻评估报告,且在审理中,村委会明确表示不参加评估过程,故村委会的该项抗辩意见亦不能成立。
2022年1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44元,由村委会负担。
案例来源:北京中院。
【视觉新闻】图一:宁陵县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农业生产一线围绕惠农政策落地等开展督查,推动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图为3月21日该县纪检监察干部在阳驿村智慧农业番茄基地调研。吕忠箱 摄
图二: 3月22日,柘城县起台镇瑞园农民专业种植合作社药材基地内,村民们在采收菊花种苗。该合作社采取村民入股形式进行药材种植,实现了土地增值利用。 张子斌 摄
图二: 3月22日,柘城县起台镇瑞园农民专业种植合作社药材基地内,村民们在采收菊花种苗。该合作社采取村民入股形式进行药材种植,实现了土地增值利用。 张子斌 摄
#商丘日报# 【视觉新闻】图一:宁陵县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农业生产一线围绕惠农政策落地等开展督查,推动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图为3月21日该县纪检监察干部在阳驿村智慧农业番茄基地调研。吕忠箱 摄
图二: 3月22日,柘城县起台镇瑞园农民专业种植合作社药材基地内,村民们在采收菊花种苗。该合作社采取村民入股形式进行药材种植,实现了土地增值利用。 张子斌 摄
图二: 3月22日,柘城县起台镇瑞园农民专业种植合作社药材基地内,村民们在采收菊花种苗。该合作社采取村民入股形式进行药材种植,实现了土地增值利用。 张子斌 摄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