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法官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
导读
依法保障法官合法权益,是确保广大法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必要前提,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保障
法官合法权益,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作用,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中国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与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联合开办“保障法官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
力”专栏,刊登全国法院保障法官权益,惩处暴力阻碍执行、扰乱法庭秩序和侵犯法官人身安全、名誉等行为的典型案例。通过宣传这些典型案例,彰显惩治不法行为、保障法
官权益的坚定态度,向社会释放司法正能量,引导社会公众形成崇尚法治精神、尊重司法权威、维护法官权益的共识,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人民法院事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
叶某某辱骂法官、散布不实言论被拘留案
杨 博 梁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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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邦均人民法庭法官对一起赡养纠纷案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并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人叶某某完成了送达。叶某某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于2020年11月9日下午打电话给主审法官,对法官进行辱骂。法官耐心询问叶某某是否对判决不服,详细告知其如对判决有异议可以通过上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对其进行劝解。叶某某无视劝告,继续在电话中侮辱、谩骂法官,整个过程持续了3分多钟。
几日后,微博上出现对主审法官指名道姓的谩骂,并称法官光收礼不办事。蓟州区法院对此高度重视,组成调查组进行了调查,确认此微博的注册人正是叶某某。经询问,叶某某承认其辱骂法官的行为,表示从未给法官送过钱,发微博系自己发泄情绪。但叶某某并无悔改之意,又称其虽未给法官送过钱,却送过2条中华烟,后在法院调取的相反证据面前,承认此事亦属捏造。
处理结果
蓟州区法院认为,对侮辱法官的行为绝对不能纵容,支持法官向公安机关报案。法官前往当地尤古庄派出所报警,接警民警立即作了报案笔录,开展调查。2020年12月28日,公安蓟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叶某某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司法权威不容侵犯。依法参加诉讼活动,维护法律尊严及司法权威,共同构建良好司法秩序,是每一位参与诉讼的公民应尽的义务。对侮辱、诽谤、威胁法官,妨碍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坚决予以打击。当事人以电话侮辱谩骂、在互联网上捏造事实污蔑主审法官的方式发泄私愤,不仅侵害了法官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对该种行为予以处罚,有效保护了法官名誉等合法权益,对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李某阻挠调查并辱骂法官被拘留案

毕 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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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7月4日,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在依法执行于某等4人与刘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电话向刘某询问案件情况及其不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中法律义务的缘由。刘某的母亲李某因不满意该案的调解结果,认为“有损其家庭利益”,接过刘某手中电话,打断执行法官正在进行的询问。李某不配合询问,持续不断辱骂、诽谤执行法官,经提醒后不但拒不改正,还在电话被挂断后多次用其他手机拨打执行法官电话继续进行辱骂。
处理结果
李某打断法官询问并辱骂、诽谤法官的行为,扰乱了司法秩序,侵害了法官的人格权益,挑战了司法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对李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立即执行。
典型意义
法官向当事人询问案件情况,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也是执行案件得以正常推进的必要环节。本案中,李某系案件被执行人刘某的母亲,本应配合正常的执行工作流程,但其阻挠执法,肆意辱骂、诽谤法官,不仅影响了执行工作正常运行,其与法院对抗的行为更是对法律权威的藐视。依法对李某作出拘留的处罚决定,切实维护了执行法官的人格尊严,有效维护了司法秩序,捍卫了司法权威,并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王某恐吓法官、扬言采取极端行为被判刑案
潘福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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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至10月,王某因不满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对其与朱某离婚案件的处理,书写恐吓信给审理该案的民事审判庭法官,扬言若不满足其诉求,就要到幼儿园、学校、超市、广场等人口聚集的地方实施杀人等严重暴力行为。2018年10月,青浦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对王某进行谈话训诫。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间,王某又书写多封恐吓信给审理其与朱某民事案件的法官,扬言若不满足其诉求,将在公共场所实施引爆爆炸物、砍杀幼儿等暴力行为,试图迫使青浦区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判。
处理结果
2020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王某抓获。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王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由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决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不仅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责与使命,而且承载着广大民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因案件裁判结果与预期不相符进而迁怒于法官,对法官进行恐吓、威胁的行为,既是对法官个人尊严的践踏,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本案中,人民法院对王某多次恐吓威胁法官、扬言实施极端暴力的行为判处刑罚,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同时也是保障司法人员履职权益,维护法院审判工作秩序,捍卫司法公正的有力举措。

【#济宁# “打工人”私吞公司财物,犯的什么罪?】
作为“打工人”,为了生活打拼不易,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来获取收益的快乐。但有人耍着“小聪明”捞好处,“监守自盗”私吞公司、企业财物,殊不知已触犯刑法,难逃法律制裁。

案例一:2019年5月至11月,王某在济宁市任城区某合作社工作期间,利用其从事办理会员存入、支取互助金的工作之便,采用挂失并虚补入社社员的存入互助金凭证、伪造存款签名的方式,分22次从该合作社备用金中冒领40余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小额借款等。归案后,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1年1月,王某与合作社达成还款协议,取得了谅解。

受案后,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身为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二:2016年9月至11月期间,任某利用其担任某物流公司站点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10万余元货款和运费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和挥霍,并离开公司逃匿。2016年12月,公安机关对任某网上追逃。2020年11月,任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受案后,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任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1年4月,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任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打工不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吞公司财物显然是违法的。任何一次踩踏红线的行为,都可能给公司、家庭带来致命的打击。我们要做遵纪守法的“打工人”!向职务侵占说“不”!

【醉驾入刑十年,以身试法代价大!今年1月1日至5月8日,阜阳交警共查获酒驾2417起,其中醉酒驾驶877起】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设立了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并设定刑罚。今年5月1日正值“醉驾入刑”十周年。这十年,阜阳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严查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渐入人心,事故酿成的悲剧也有所减少。

查处:10天,182人酒驾被查
4月26日至5月5日,阜阳交警开展了为期10天的酒驾醉驾集中整治行动。

4月30日,在中清路与颍南路交口,市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正在查酒驾。此时,一辆小轿车远远地停了下来,副驾与主驾车门同时打开,车内两人下车并调换了位置。待交警上前询问时,坐在副驾的男子卢某表示自己没有开车,车是妻子开的。但监控视频早已清晰地记录下该男子与妻子更换座位的一幕。

经查,司机卢某,1989年出生,阜南县居民。他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3mg/100ml。民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严肃处理。

这是集中整治行动中的一起案例。4月26日到5月5日,阜阳交警结合我市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和交通事故的规律特点,根据警力科学安排勤务,天天有检查,实现执法全覆盖。期间,共查获酒驾182起,其中醉酒驾驶62起。

此外,从2021年1月1日至5月8日,阜阳交警共查获酒驾2417起,其中醉酒驾驶877起。“阜阳交警始终对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也请广大驾驶员朋友不要心存侥幸,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当儿戏,危害公共安全。”阜阳交警相关工作人员说。

回顾:醉驾入刑典型案件
回首醉驾入刑的十年,阜阳市这些醉驾典型案件,你知道吗?

阜阳公职人员醉驾入刑第一人

2011年5月1日14时30分许,在202省道(阜阳段)“四通加油站”门前路段,发生一起摩托车与面包车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刘某某和乘客受伤,均被送往医院急救。刘某某今年33岁,是颍州区三合镇某小学教师。事发当天中午,刘某某和哥哥在城区的家中喝了一小瓶白酒。饭后,刘某某驾驶摩托车送哥哥到三合镇,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5月3日,市疾控中心检测结果显示,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63.7mg/100ml,属醉驾状态。身为教师的刘某某因醉驾肇事,成为我市醉驾入刑后被追刑的首位公职人员。

阜阳首次审理醉驾入刑案件

2011年6月15日,颍东区第一例因醉驾引发的危险驾驶案进入庭审程序,当事人徐某某当庭诚恳认罪。

5月9日13时42分,颍东区插花镇居民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行驶至S305省道130KM+700M路段时,被市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交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81mg/100ml。市疾病控制中心抽取血样检测结果为14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依法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6月15日上午,颍东区法院公开审理这起醉驾入刑案,颍东区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当事人徐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这是阜阳首次审理此类案件。

阜阳首起两次醉驾违法行为

2014年11月26日,阜阳男子范某某因涉嫌无证醉驾被交警查获,血检结果显示,范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61.5mg/100ml,属醉酒状态。 2014年1月1日,范某某曾因醉驾肇事被警方查处,其所持A2驾证被依法吊销。在不到一年时间里,范某某累计两次醉酒驾驶被交警查处。这也是阜阳警方自醉驾入刑以后查获的首起“两次醉驾”违法行为。

普法:醉驾的成本有多高?
记者从市车管所获悉,目前,我市机动车保有量142.9万辆,其中汽车保有量108万辆;机动车驾驶人158万。虽然酒驾醉驾查处力度不减,但仍有少数驾驶员心存侥幸。那么,醉驾的成本有多高?记者带你来看一看。

阜阳交警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醉酒驾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营运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不得再次驾驶营运车;饮酒、醉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驾除了接受法律制裁,还要付出经济、职场、时间等成本。记者从一名司法工作人士处了解到,对于特殊职业的醉驾者犯罪,影响会更大。例如,职业律师、医师、证券从业者等将会被吊销执业资格;公务员等将被直接开除公职;从事出租车、货车等营运行业的驾驶员将面临终身不得从事营运类工作的失业危险。此外,当事人会因为留下犯罪记录被纳入信用记录,导致个人贷款、消费受限,正常生活受到影响。

醉驾入刑法规的变化
1、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将醉驾和飙车入刑,自2011年5月1日施行。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2011年9月,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公安部印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3、2013年12月,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

4、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通过,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醉驾、严重超速超载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其中,醉驾入刑再被明确提及。

5、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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