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朔州# 公开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朔州市新媒体协会在3月15日上午举行的,朔州市2022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21年,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朔州市消费者协会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执法职责,切实发挥消费维权的主力军作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发挥市场监管执法利剑作用,集中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其中全市消费维权领域十大典型案例如下:
一、XXX餐饮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案2021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店内使用的“泰将沙拉酱”“好先森香辣炸鸡酱”“泰将千岛酱”等食品超过保质期限仍在使用。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二、XXX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购进进口牛腩未按规定检验检疫食品案2021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冷库内存放有未经山西省总仓检验的进口牛腩,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42200元。
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收天然气初装费案根据举报,执法人员2021年4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违规收取天然气初装费,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依法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退还多收款项,处罚款55440元。
四、XXX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0日,根据产品质量抽检结果,当事人销售的车用-10#(VI)柴油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17608.8元。
五、XX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2021年7月5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户外灯箱广告中发布“XX医院看男科到XX医院全面解决男性健康问题疗效保障”该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中含有“疗效保障”属于对功效作出保证。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撤销违法广告,处罚款20000元。
六、XX按摩店发布虚假广告2021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行动中发现,当事人在户外门店悬挂的广告牌中宣称“眼健视力”、“近视600度以内签约矫正”、“近视100度以内免费”、“老花眼”、“飞蚊症”、“白内障”、“青光眼”、“视力防控矫正保健”的广告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对外宣称的上述服务,无相关医疗资质且不进行此项服务。当事人行为违反《广告法》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撤销虚假广告,处罚款2000元。
七、XX美容店涉嫌销售过期化妆品案2021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其正在经销的“凰小七.少女膜塑霜”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处罚款10000元。
八、XX快餐店混淆行为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熬粥的包装袋擅自使用“粥记”、“粥品”、“米宝宝”与成都XX广告策划设计有限公司创立的“粥传”外包装袋装潢相近似。经查,成都XX广告策划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米宝宝”图像作品登记证书、“粥传”商标注册证,证明其外观设计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未到场接受调查和提供相关材料,属于混淆行为和拒绝调查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现场违法物品;对实施混淆行为罚款人民币125000元;对拒绝调查罚款人民币5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130000元。
九、XX医院虚假宣传医生资历案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楼道墙上悬挂的宣传图片中提到的“我院专家参加的会议报告以及科研成果”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均提供不出相关的印证材料,当事人开展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
十、XXX烟酒行涉嫌生产销售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白酒案2021年9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库房内发现用于灌装白酒的汾酒20年空瓶,封盖机,散装白酒,空桶,印有山西杏花村青花汾酒股份有限公司胶带纸,国窖1573酒及汾酒防伪标志。现场发现大量贵州茅台、汾酒、五粮液、牛栏山等品牌白酒,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当事人自行灌装42°玻汾、青花汾酒20年,并购买侵权假冒白酒销售。涉案货值合计385684元。因此案数额较大,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朔州市新媒体协会在3月15日上午举行的,朔州市2022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21年,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朔州市消费者协会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执法职责,切实发挥消费维权的主力军作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发挥市场监管执法利剑作用,集中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其中全市消费维权领域十大典型案例如下:
一、XXX餐饮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案2021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店内使用的“泰将沙拉酱”“好先森香辣炸鸡酱”“泰将千岛酱”等食品超过保质期限仍在使用。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二、XXX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购进进口牛腩未按规定检验检疫食品案2021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冷库内存放有未经山西省总仓检验的进口牛腩,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42200元。
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收天然气初装费案根据举报,执法人员2021年4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违规收取天然气初装费,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依法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退还多收款项,处罚款55440元。
四、XXX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0日,根据产品质量抽检结果,当事人销售的车用-10#(VI)柴油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17608.8元。
五、XX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2021年7月5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户外灯箱广告中发布“XX医院看男科到XX医院全面解决男性健康问题疗效保障”该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中含有“疗效保障”属于对功效作出保证。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撤销违法广告,处罚款20000元。
六、XX按摩店发布虚假广告2021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行动中发现,当事人在户外门店悬挂的广告牌中宣称“眼健视力”、“近视600度以内签约矫正”、“近视100度以内免费”、“老花眼”、“飞蚊症”、“白内障”、“青光眼”、“视力防控矫正保健”的广告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对外宣称的上述服务,无相关医疗资质且不进行此项服务。当事人行为违反《广告法》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撤销虚假广告,处罚款2000元。
七、XX美容店涉嫌销售过期化妆品案2021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其正在经销的“凰小七.少女膜塑霜”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处罚款10000元。
八、XX快餐店混淆行为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熬粥的包装袋擅自使用“粥记”、“粥品”、“米宝宝”与成都XX广告策划设计有限公司创立的“粥传”外包装袋装潢相近似。经查,成都XX广告策划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米宝宝”图像作品登记证书、“粥传”商标注册证,证明其外观设计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未到场接受调查和提供相关材料,属于混淆行为和拒绝调查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现场违法物品;对实施混淆行为罚款人民币125000元;对拒绝调查罚款人民币5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130000元。
九、XX医院虚假宣传医生资历案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楼道墙上悬挂的宣传图片中提到的“我院专家参加的会议报告以及科研成果”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均提供不出相关的印证材料,当事人开展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
十、XXX烟酒行涉嫌生产销售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白酒案2021年9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库房内发现用于灌装白酒的汾酒20年空瓶,封盖机,散装白酒,空桶,印有山西杏花村青花汾酒股份有限公司胶带纸,国窖1573酒及汾酒防伪标志。现场发现大量贵州茅台、汾酒、五粮液、牛栏山等品牌白酒,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当事人自行灌装42°玻汾、青花汾酒20年,并购买侵权假冒白酒销售。涉案货值合计385684元。因此案数额较大,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兰州事记# #遇见最美兰州# 【“品质榆中·文旅兴县” 榆中县首届文创产品大赛征集启事】为加快推进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县进程,充实创建内容,落实“品质榆中”发展目标,深入挖掘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促进榆中县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力度和品质提升,推出具有榆中代表性的文化旅游产品,特举办“品质榆中·文旅兴县”榆中县首届文创产品大赛。
一、大赛名称
榆中县首届文创产品大赛
二、活动主题
品质榆中·文旅兴县
三、组织机构
主办:中共榆中县委宣传部
承办:榆中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榆中县商务局
协办:榆中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榆中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榆中县旅游协会
四、作品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
五、参赛资格
国内的企事业单位、景区、院校、众创空间、文创园区、工业设计创新中心、设计公司和设计师、发明人、专利持有人、工艺美术师、手工艺制作者、学生等均可以单位和个人的名义参赛,也可以共同创作、联名参赛。
六、参赛范围
本届大赛通过文化文物类、非遗类、乡村民俗类、重大题材类、生活创意类、融合创新类、红色创意类、景区和城市主题等8个类别进行作品征集。
文化文物类—以榆中县地域文化、风土人情、民俗文化、历史文化、风物特产等为元素,创意设计一批文创产品。包含旅游纪念品、旅游工艺品、手工艺品等实物产品,或非流通销售的文创和旅游商品创意作品及设计方案(含模型)。
非遗类—以榆中县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创作题材,创意设计一批具有历史性、艺术性、知识性、实用性、趣味性的非遗文创、文博衍生品,包括创意家居、办公用品、服装配饰等。
乡村民俗类—以榆中县乡村民俗、自然资源、历史传统、特色农业为创作题材,创意设计一批特色农品、土特产品、创意美食、传统工艺特色的工艺美术品、民间工艺制品等文创产品。
重大题材类—聚焦榆中县近年来改革发展重大题材,体现争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县、打造“榆中生态创新城”、城市副中心、建设“品质榆中”等现实主题,创意设计一批文创产品。
生活创意类—以日常生活及旅游活动所需的生活用品、家居产品、服装饰品及其他生活所需为设计标的的创意产品。
融合创新类—与工业、体育、教育、科技、中医药、互联网等行业深度融合,创意设计一批融合性文创产品。
红色创意类—依托榆中革命历史题材,创意设计具有地方特色的红色文创产品。
景区和城市主题—以榆中城市和景区自身特色文化为创作题材,创意设计一批诠释城市和景区文化的纪念品、礼品、办公用品、家居日用品、工艺品等文创产品。
七、奖项设置及评选事项
(一)奖项设置:
大赛设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
一等奖2名,奖金5000元/件(套);
二等奖3名,奖金3000元/件(套);
三等奖5名,奖金2000元/件(套);
优秀奖若干名,奖金800元/件(套);
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均颁发证书和奖金。优秀奖名额除一、二、三等奖外,按剩余入围作品的1/3发放。大赛奖金由承办单位扣缴完税后统一发放。
(二)评选程序:
大赛作品征集时间截止后,大赛组委会进行初评,初选入围作品将邀请设计、工艺、营销、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专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专业的原则,进行专家评审,最终遴选出获奖作品。入围获奖作品将在榆中发布、浪榆中等媒体上进行公告,并作为榆中县文化旅游宣传品进行推介推广。
(三)评选标准
根据本次大赛的主题,参赛作品应突出以下六个特点:
1.地域性:主题突出,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充分体现地域文化特色、资源特点和特征。
2.创新性:产品设计创意新颖、独特,技艺或品种独创。时尚性强,不落俗套,易被旅游者接受。传统工艺推陈出新,高新技术得到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3.市场性:须能够批量生产或完成市场转化,有进一步深化设计,形成更大市场份额的潜力。
4.工艺性:用材合理、绿色环保、适宜量产。
5.实用性: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寓用于乐,设计合理、美观,易于携带。有与旅游目的地、民族文化和生活方式相关的应用性。
6.示范性:注重传统与现代、文化与科技、纪念性与实用性的结合,能够引导文化旅游商品的消费取向和流行趋势。
八、参赛要求
1.本次大赛无年龄、行业、地域限制,凡热爱文化和旅游商品研发、设计、生产的企业、院校和个人均可报名参赛,参赛单位和个人可以申报多件产品,原则上不超过4件。
2.参赛作品必须为个人(或单位)原创设计,不得仿冒国内已上市的产品,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个人(或单位)选送作品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由参赛者自行负责。
3.参赛作品须填报《榆中县首届文创产品大赛参赛作品报名表》和《榆中县首届文创产品大赛参赛者授权及承诺书》,下载邮箱dxj765783533@163.com密码:Xx199202021720! ,填报完毕再发回此邮箱,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3月31日。
4.本届免收报名费和评审费,设计费、模型、样品、产品制作费用等均由参赛者自行承担。由专人负责参赛产品的收集,参赛实物运送结合实际,由参赛者自行运送,对价值较高的实物或模型参赛者应自购保险并告知主办方。
5.参赛作品于2022年5月21日-27日送至榆中县文化馆一楼展厅,详细地址:榆中县城关镇兴隆路37号,联系人及电话:牛海龙18919853593戴昕瑾18189673702。
九、特别说明
1.参赛者须拥有参赛作品的完整著作权,作品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公序良俗。
2.参赛作品相同或相似,以先投者为准。
3.所有征集作品均不退还。
4.参赛作品涉及肖像权、版权等法律纠纷,责任均由参赛者自负,组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所有参赛作品一经申报即视为授权组织方可在活动专题等宣传推广中发布及无偿使用,且可转授权。
6.主办方享有活动最终解释权。
附件1:榆中县首届文创产品大赛参赛作品报名表
附件2:榆中县首届文创产品大赛参赛者授权及承诺书
一、大赛名称
榆中县首届文创产品大赛
二、活动主题
品质榆中·文旅兴县
三、组织机构
主办:中共榆中县委宣传部
承办:榆中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榆中县商务局
协办:榆中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榆中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榆中县旅游协会
四、作品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
五、参赛资格
国内的企事业单位、景区、院校、众创空间、文创园区、工业设计创新中心、设计公司和设计师、发明人、专利持有人、工艺美术师、手工艺制作者、学生等均可以单位和个人的名义参赛,也可以共同创作、联名参赛。
六、参赛范围
本届大赛通过文化文物类、非遗类、乡村民俗类、重大题材类、生活创意类、融合创新类、红色创意类、景区和城市主题等8个类别进行作品征集。
文化文物类—以榆中县地域文化、风土人情、民俗文化、历史文化、风物特产等为元素,创意设计一批文创产品。包含旅游纪念品、旅游工艺品、手工艺品等实物产品,或非流通销售的文创和旅游商品创意作品及设计方案(含模型)。
非遗类—以榆中县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创作题材,创意设计一批具有历史性、艺术性、知识性、实用性、趣味性的非遗文创、文博衍生品,包括创意家居、办公用品、服装配饰等。
乡村民俗类—以榆中县乡村民俗、自然资源、历史传统、特色农业为创作题材,创意设计一批特色农品、土特产品、创意美食、传统工艺特色的工艺美术品、民间工艺制品等文创产品。
重大题材类—聚焦榆中县近年来改革发展重大题材,体现争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县、打造“榆中生态创新城”、城市副中心、建设“品质榆中”等现实主题,创意设计一批文创产品。
生活创意类—以日常生活及旅游活动所需的生活用品、家居产品、服装饰品及其他生活所需为设计标的的创意产品。
融合创新类—与工业、体育、教育、科技、中医药、互联网等行业深度融合,创意设计一批融合性文创产品。
红色创意类—依托榆中革命历史题材,创意设计具有地方特色的红色文创产品。
景区和城市主题—以榆中城市和景区自身特色文化为创作题材,创意设计一批诠释城市和景区文化的纪念品、礼品、办公用品、家居日用品、工艺品等文创产品。
七、奖项设置及评选事项
(一)奖项设置:
大赛设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
一等奖2名,奖金5000元/件(套);
二等奖3名,奖金3000元/件(套);
三等奖5名,奖金2000元/件(套);
优秀奖若干名,奖金800元/件(套);
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均颁发证书和奖金。优秀奖名额除一、二、三等奖外,按剩余入围作品的1/3发放。大赛奖金由承办单位扣缴完税后统一发放。
(二)评选程序:
大赛作品征集时间截止后,大赛组委会进行初评,初选入围作品将邀请设计、工艺、营销、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专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专业的原则,进行专家评审,最终遴选出获奖作品。入围获奖作品将在榆中发布、浪榆中等媒体上进行公告,并作为榆中县文化旅游宣传品进行推介推广。
(三)评选标准
根据本次大赛的主题,参赛作品应突出以下六个特点:
1.地域性:主题突出,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充分体现地域文化特色、资源特点和特征。
2.创新性:产品设计创意新颖、独特,技艺或品种独创。时尚性强,不落俗套,易被旅游者接受。传统工艺推陈出新,高新技术得到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3.市场性:须能够批量生产或完成市场转化,有进一步深化设计,形成更大市场份额的潜力。
4.工艺性:用材合理、绿色环保、适宜量产。
5.实用性: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寓用于乐,设计合理、美观,易于携带。有与旅游目的地、民族文化和生活方式相关的应用性。
6.示范性:注重传统与现代、文化与科技、纪念性与实用性的结合,能够引导文化旅游商品的消费取向和流行趋势。
八、参赛要求
1.本次大赛无年龄、行业、地域限制,凡热爱文化和旅游商品研发、设计、生产的企业、院校和个人均可报名参赛,参赛单位和个人可以申报多件产品,原则上不超过4件。
2.参赛作品必须为个人(或单位)原创设计,不得仿冒国内已上市的产品,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个人(或单位)选送作品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由参赛者自行负责。
3.参赛作品须填报《榆中县首届文创产品大赛参赛作品报名表》和《榆中县首届文创产品大赛参赛者授权及承诺书》,下载邮箱dxj765783533@163.com密码:Xx199202021720! ,填报完毕再发回此邮箱,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3月31日。
4.本届免收报名费和评审费,设计费、模型、样品、产品制作费用等均由参赛者自行承担。由专人负责参赛产品的收集,参赛实物运送结合实际,由参赛者自行运送,对价值较高的实物或模型参赛者应自购保险并告知主办方。
5.参赛作品于2022年5月21日-27日送至榆中县文化馆一楼展厅,详细地址:榆中县城关镇兴隆路37号,联系人及电话:牛海龙18919853593戴昕瑾18189673702。
九、特别说明
1.参赛者须拥有参赛作品的完整著作权,作品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公序良俗。
2.参赛作品相同或相似,以先投者为准。
3.所有征集作品均不退还。
4.参赛作品涉及肖像权、版权等法律纠纷,责任均由参赛者自负,组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所有参赛作品一经申报即视为授权组织方可在活动专题等宣传推广中发布及无偿使用,且可转授权。
6.主办方享有活动最终解释权。
附件1:榆中县首届文创产品大赛参赛作品报名表
附件2:榆中县首届文创产品大赛参赛者授权及承诺书
【《民法典》实施一周年,这些民生热点问题受关注】 《民法典》正式实施一周年。一年来,这部让人一生有法可依的法律,对百姓生活产生了很大影响。1月1日起,新《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新增7个条文,修改调整26个条文。1月5日,沈阳日报与市政务公开办联办的《民生连线》栏目,邀请沈阳市律师协会相关人员,就《民法典》中百姓生活中常遇的法律问题、新《民事诉讼法》等内容进行详细介绍,并现场回答读者和网友提出的问题。
[话筒]《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热点问题
1.夫妻的共同财产有哪些?
【案例】
男:“工资、奖金都上交了,今天收到的讲课费总该是我自己的吧?”
女:“讲课费是劳务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得上交。”
【法律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具体而言,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汽车、房产、公司股权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案例】
原告:“他账户上还有3万元,我请求财产分割。”
被告:“这3万元是我之前交通事故中得到的赔偿金,不能分割。”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所有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该财产享有独立地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干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弥补了共同财产制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具体而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婚前购买的房屋、汽车等;(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如因人身损害获得的医疗费等;(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个人的衣物、鞋帽等;(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哪些情形下,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案例】
原告:“他结婚后经常出入高档消费场所挥霍钱财,我请求分割财产!”
被告:“人生苦短,享乐也没错啊。”
【法律分析】
一般情形下,夫妻一方请求分割财产须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上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以下两种情形除外。一是夫妻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是夫妻一方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当夫妻一方有上述两种行为的任意一种时,法律赋予另一方在维持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获得救助的权利。
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
当事人:“我带着孩子,离婚后怎么生活啊?”
律师:“你老公出轨在先,你作为无过错方,还抚养孩子,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考虑的。”
【法律分析】
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则由法院在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离婚,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子女和女方多是不幸婚姻的受害者,因此离婚财产分割时需要特别强调对子女和女方权益的保障。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男女双方都有可能成为不幸婚姻的受害者,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话筒]《民法典》中的民生热点问题
1.空中抛物被砸向谁追责?
案例:小刘在小区中散步时,被从居民楼落下的一个花盆砸伤,事发后,围观的邻居及时报了警,但是警察经过调查之后并未查出是谁家的花盆掉落的,小刘在伤好之后可以向谁追责呢?
解答:因为警察调查后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是谁,所以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小刘可以向掉落花盆的楼房的所有住户主张补偿,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都要承担补偿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小刘还可以向物业主张赔偿责任。
2.被冒充网名受法律保护吗?
案例:小李是一名网络主播,并且拥有百万的粉丝数量,随着自己名气越来越大,却发现有很多冒充小李网名的人在网上发布段子,那么小李的网名受法律保护吗?
解答:小李的网名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因此,小李可以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权。
3.动物被遗弃伤人找谁赔偿?
案例:小张养了一条宠物狗,后来小张因为工作比较忙,没有时间照顾狗狗,但是又找不到人来领养,出于无奈,小张就把自己的宠物狗遗弃了,但这条小狗在流浪期间将过路的小王咬伤了,小王经过调查发现小狗属于原来是小张的宠物,所以小王就要求小张赔偿,那么小张是否应该赔偿呢?
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小王被小狗咬伤是在小张把小狗遗弃期间,所以只要小王能够证明是被小张的小狗咬伤的,就可以向小张主要赔偿责任。
指尖沈阳、沈报全媒体主任记者 刘宏伟
[话筒]《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热点问题
1.夫妻的共同财产有哪些?
【案例】
男:“工资、奖金都上交了,今天收到的讲课费总该是我自己的吧?”
女:“讲课费是劳务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得上交。”
【法律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具体而言,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汽车、房产、公司股权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案例】
原告:“他账户上还有3万元,我请求财产分割。”
被告:“这3万元是我之前交通事故中得到的赔偿金,不能分割。”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所有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该财产享有独立地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干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弥补了共同财产制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具体而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婚前购买的房屋、汽车等;(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如因人身损害获得的医疗费等;(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个人的衣物、鞋帽等;(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哪些情形下,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案例】
原告:“他结婚后经常出入高档消费场所挥霍钱财,我请求分割财产!”
被告:“人生苦短,享乐也没错啊。”
【法律分析】
一般情形下,夫妻一方请求分割财产须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上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以下两种情形除外。一是夫妻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是夫妻一方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当夫妻一方有上述两种行为的任意一种时,法律赋予另一方在维持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获得救助的权利。
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
当事人:“我带着孩子,离婚后怎么生活啊?”
律师:“你老公出轨在先,你作为无过错方,还抚养孩子,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考虑的。”
【法律分析】
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则由法院在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离婚,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子女和女方多是不幸婚姻的受害者,因此离婚财产分割时需要特别强调对子女和女方权益的保障。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男女双方都有可能成为不幸婚姻的受害者,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话筒]《民法典》中的民生热点问题
1.空中抛物被砸向谁追责?
案例:小刘在小区中散步时,被从居民楼落下的一个花盆砸伤,事发后,围观的邻居及时报了警,但是警察经过调查之后并未查出是谁家的花盆掉落的,小刘在伤好之后可以向谁追责呢?
解答:因为警察调查后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是谁,所以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小刘可以向掉落花盆的楼房的所有住户主张补偿,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都要承担补偿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小刘还可以向物业主张赔偿责任。
2.被冒充网名受法律保护吗?
案例:小李是一名网络主播,并且拥有百万的粉丝数量,随着自己名气越来越大,却发现有很多冒充小李网名的人在网上发布段子,那么小李的网名受法律保护吗?
解答:小李的网名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因此,小李可以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权。
3.动物被遗弃伤人找谁赔偿?
案例:小张养了一条宠物狗,后来小张因为工作比较忙,没有时间照顾狗狗,但是又找不到人来领养,出于无奈,小张就把自己的宠物狗遗弃了,但这条小狗在流浪期间将过路的小王咬伤了,小王经过调查发现小狗属于原来是小张的宠物,所以小王就要求小张赔偿,那么小张是否应该赔偿呢?
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小王被小狗咬伤是在小张把小狗遗弃期间,所以只要小王能够证明是被小张的小狗咬伤的,就可以向小张主要赔偿责任。
指尖沈阳、沈报全媒体主任记者 刘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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