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挺多人在分享对妇女节的思考,我脑海里也浮现出了一些词和事件:女足同工同酬 谷爱凌 污名化 男女混合飞盘 商家pr的宣传语...想记录下一些想法
1.“妇女”的定义。
司法解释中定义,14岁以上的女性称为妇女,“妇女”是成年女子的通称,泛指女性。尽管在年龄层面大家的认知逐渐转变,但下意识还会有一部分人觉得,妇女是相对粗俗,不精致的形象,继而有了“女神节” “女王节”对节日的换名。我觉得这是对“妇女”这个词的污名化。
妇女节的设立是为了纪念女工争取经济政治等的平等。“劳动妇女”作为主体,代指了为社会献出一份(或大或小)力量的女性群体。我认为背后除了社会角色的定义之外,还包含了女性的品质和力量,这是“女神”“女王”等词汇涉及不到的层次。因此在我看来,“妇女”这个词是伟大的。
2.角色。
妇女的社会角色是多样的。她可以是科学家、运动员、打工人,也可以是家庭主妇、妈妈、妻子。我觉得现在大家常说的“不被定义”,要义在“被”字,而不是不意味着否定自己的角色。所以身为不管那种角色的女性,我认为都可以自信地做自己。
3. 选择权。
不被定义和做自己的背后是是否有选择权。我觉得不管是原生家庭下被束缚的个体,还是父权社会下的女性,都要相信自己有选择权,我 我们都有权利去选择成为什么。今天看到很多商家都在做节日营销,想到其中某山电子秤的宣传语“她的Me time,从轻定义”,就让人很下头。把体重和自律坚持绑定,把轻和女性绑定,扣着重新定义的名头给女性下定义,让人有点怀疑商家对消费者的洞察能力..
4.平等。
从朋友及社会Fmeinist的意识启蒙到女足同工同酬的社会呼吁,逐渐意识到父权视角下不平等的蛛丝马迹,也深深觉得我们应该平等,应该觉醒。用Girls power的力量Girls help Girls,从觉醒到变革。
5.觉醒。
人是自由的主体,可以选择直观不谈,亦或者发出异议。微小的举动也可能引发蝴蝶效应,就像链女事件开始于普通人的一次次转发。
所以,祝我们三八妇女节快乐![心]
1.“妇女”的定义。
司法解释中定义,14岁以上的女性称为妇女,“妇女”是成年女子的通称,泛指女性。尽管在年龄层面大家的认知逐渐转变,但下意识还会有一部分人觉得,妇女是相对粗俗,不精致的形象,继而有了“女神节” “女王节”对节日的换名。我觉得这是对“妇女”这个词的污名化。
妇女节的设立是为了纪念女工争取经济政治等的平等。“劳动妇女”作为主体,代指了为社会献出一份(或大或小)力量的女性群体。我认为背后除了社会角色的定义之外,还包含了女性的品质和力量,这是“女神”“女王”等词汇涉及不到的层次。因此在我看来,“妇女”这个词是伟大的。
2.角色。
妇女的社会角色是多样的。她可以是科学家、运动员、打工人,也可以是家庭主妇、妈妈、妻子。我觉得现在大家常说的“不被定义”,要义在“被”字,而不是不意味着否定自己的角色。所以身为不管那种角色的女性,我认为都可以自信地做自己。
3. 选择权。
不被定义和做自己的背后是是否有选择权。我觉得不管是原生家庭下被束缚的个体,还是父权社会下的女性,都要相信自己有选择权,我 我们都有权利去选择成为什么。今天看到很多商家都在做节日营销,想到其中某山电子秤的宣传语“她的Me time,从轻定义”,就让人很下头。把体重和自律坚持绑定,把轻和女性绑定,扣着重新定义的名头给女性下定义,让人有点怀疑商家对消费者的洞察能力..
4.平等。
从朋友及社会Fmeinist的意识启蒙到女足同工同酬的社会呼吁,逐渐意识到父权视角下不平等的蛛丝马迹,也深深觉得我们应该平等,应该觉醒。用Girls power的力量Girls help Girls,从觉醒到变革。
5.觉醒。
人是自由的主体,可以选择直观不谈,亦或者发出异议。微小的举动也可能引发蝴蝶效应,就像链女事件开始于普通人的一次次转发。
所以,祝我们三八妇女节快乐![心]
#营创赛# 优秀作品欣赏
作品名称:缓你优雅肌肤
命题企业:涂缓缓
作品类别:品牌创意——平面广告
作者:徐鸿钰
指导教师:陈凯
参赛院校: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创意思想:快节奏的城市生活里,每个人都在负“重”前行。 所谓新青年的生活,远不如想象中的体面。 外界的束缚渐渐让青年失去了本该有的年轻姿态。 每个人都在渴望拥有一个美丽、优雅的肌肤。 由内而外的自由灵魂,从轻定义的生活追求。 新青年的新轻年说,从拥有涂缓缓开始。
作品名称:缓你优雅肌肤
命题企业:涂缓缓
作品类别:品牌创意——平面广告
作者:徐鸿钰
指导教师:陈凯
参赛院校: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创意思想:快节奏的城市生活里,每个人都在负“重”前行。 所谓新青年的生活,远不如想象中的体面。 外界的束缚渐渐让青年失去了本该有的年轻姿态。 每个人都在渴望拥有一个美丽、优雅的肌肤。 由内而外的自由灵魂,从轻定义的生活追求。 新青年的新轻年说,从拥有涂缓缓开始。
“碰瓷”被明确定义,以敲诈勒索、抢劫罪论处
据央视新闻,10月14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发布会介绍,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公检法机关将“碰瓷”违法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之一。公安部积极会同最高法院、最高检联合印发《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公检法部门间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突出了针对性和操作性。
公安部同时提醒公众,要进一步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上当受骗。一旦遇到“碰瓷”行为,要及时报警。
两高一部首次准确界定碰瓷行为
《指导意见》明确,“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这是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准确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
实践中,通过“碰瓷”实施犯罪的方式多样、手法繁多。有的不法分子通过“设局”制造或者捏造他人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来实施;有的通过自伤、造成同伙受伤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损伤,诬告系被害人所致来实施;有的故意伪造或者制造交通事故,或者利用被害人酒后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有的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等。具体而言如下:
一、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骗取保险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
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
3.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
4.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
三、实施“碰瓷”,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四、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五、实施“碰瓷”,故意造成他人财物毁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六、实施“碰瓷”,驾驶机动车对其他机动车进行追逐、冲撞、挤别、拦截或者突然加减速、急刹车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七、为实施“碰瓷”而故意杀害、伤害他人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八、实施“碰瓷”,为索取财物,采取非法拘禁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
九、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人以上为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十、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碰瓷”主要分为诈骗类和敲诈勒索类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介绍,《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分类予以明确。
常见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诈骗类,即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即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据央视新闻,10月14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发布会介绍,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公检法机关将“碰瓷”违法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之一。公安部积极会同最高法院、最高检联合印发《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公检法部门间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突出了针对性和操作性。
公安部同时提醒公众,要进一步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上当受骗。一旦遇到“碰瓷”行为,要及时报警。
两高一部首次准确界定碰瓷行为
《指导意见》明确,“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这是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准确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
实践中,通过“碰瓷”实施犯罪的方式多样、手法繁多。有的不法分子通过“设局”制造或者捏造他人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来实施;有的通过自伤、造成同伙受伤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损伤,诬告系被害人所致来实施;有的故意伪造或者制造交通事故,或者利用被害人酒后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有的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等。具体而言如下:
一、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骗取保险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
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
3.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
4.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
三、实施“碰瓷”,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四、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五、实施“碰瓷”,故意造成他人财物毁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六、实施“碰瓷”,驾驶机动车对其他机动车进行追逐、冲撞、挤别、拦截或者突然加减速、急刹车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七、为实施“碰瓷”而故意杀害、伤害他人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八、实施“碰瓷”,为索取财物,采取非法拘禁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
九、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人以上为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十、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碰瓷”主要分为诈骗类和敲诈勒索类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介绍,《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分类予以明确。
常见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诈骗类,即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即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