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留学# 爱丁堡大学公司法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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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课程的学生,将有机会对三个主要领域的关键问题和最新发展有批判性的理解:
1.比较和国际公司治理,包括股东积极主义、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作用、董事会中员工的代表、董事会性别多元化、企业文化、公司治理守则等主题;
2.公司法和金融的经济分析,涵盖公司经济理论、股东权利、董事受托责任、高管薪酬、敌意收购、企业社会责任等主题;
3.英国公司法,专注于广泛的核心公司法主题,从成立公司到股东权利和补救措施、董事职责、资本维护规则、内幕交易和市场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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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搜# 对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评价#1st NEWS##以媒传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诉讼##证券##期货##股票##知识产权##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银保监 @市说新语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版权局 @丝绸之旅SILKROAD泰国
2022年1月23日晚,“胜数学院”线上组织15位教授、专家学者和律师,用时四个多小时(18:30时—22:48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作了全面地解读。学者们对这次司法解释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但也提出很多问题。比如,诉讼时效(发布的次日即生效)、损失确定(证券价格变动因素的多元性)、基准日、原告起诉的证据(涉及律师收集证据的权限和对虚假陈述的认定)、法院立案的审查标准、连带责任的确定(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对证监会行政处罚标准与司法审判标准的统一(现在证监会的标准不是司法解释的标准)、欺诈市场理论的适用范围(司法解释适用所有资本市场)等问题,这些问题还都不明确,对司法解释的适用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
通过专家解读,我们了解了司法解释与草案之间的距离,了解了司法解释与先进国家之间存在的差距。
司法解释是专家、学者智慧的结晶,是包括法院、证监会在内的多家单位实践经验的总结。从专家的解读中,我们感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务实性。最高人民法院自己不缺少专家、学者,也能够调动这方面的资源,他们本身具有学者们无法比拟的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那么,为什么还要制定一个在专家眼里“毛病百出”的司法解释。我认为,不是他们不知道什么是最先进的,也不是不知道什么是最完美的,而是知道什么是最适用目前中国的国情,包括司法机关的能力。
证券虚假陈述是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典型形式,也是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易发多发行为。司法解释切中要害,通过利益平衡来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多方面“围追堵截”,综合整治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规范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利益。比如:
第一,司法解释取消前置程序,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不再以行政或刑事处理为前提条件,以方便投资者提起诉讼,意在调动投资者的力量。
第二,“追首恶”,打“帮凶”,编织“首恶”与“帮凶”法律责任之网,让发行人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失去辅助。
第三,原告起诉请求直接判令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赔偿损失,追根溯源,不能让幕后操纵者漏网。
第四,明确内部董事的过错和抗辩理由,使其“知是非”,防止参与造假和虚假陈述。
第五,区分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的不同,明确独立董事的过错和抗辩理由,使其“懂核验”、“知监督”,有利于阻止虚假陈述。
第六,持续强调中介机构的行为规范和责任,防止中介机构为”赚钱“而忽略职业规则,成为信息披露人的“信用证”。
司法解释的水平即受制于学者的理论研究,也受制于司法能力和实践经验。实事求是地说,目前我们对证券虚假陈述,包括独立董事、中介机构的地位和价值定位以及多维度利益平衡等方面,学者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不够全面;司法实务界经验不够,特别是从事证券虚假诉讼审判法官的商事体验和经验不多。这是我们的现实,这些现实决定着我们应当制定一个什么水平的司法解释。脱离现实制定的司法解释可能无法应用于实践。“完美而无价值”不是我们应当追求的目标。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完美”是通过不断地解决现实问题来实现的,对基本的现实问题解决得越多、越好,司法解释的不足才能填补的越好。
司法解释能够解决我们现实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能够成为可以实施的裁判规则,这就是一个好的司法解释。
转自:@周学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企业治理中心副主任,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论和实务研究,擅长公司治理诉讼、公司治理顾问。
2022年1月23日晚,“胜数学院”线上组织15位教授、专家学者和律师,用时四个多小时(18:30时—22:48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作了全面地解读。学者们对这次司法解释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但也提出很多问题。比如,诉讼时效(发布的次日即生效)、损失确定(证券价格变动因素的多元性)、基准日、原告起诉的证据(涉及律师收集证据的权限和对虚假陈述的认定)、法院立案的审查标准、连带责任的确定(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对证监会行政处罚标准与司法审判标准的统一(现在证监会的标准不是司法解释的标准)、欺诈市场理论的适用范围(司法解释适用所有资本市场)等问题,这些问题还都不明确,对司法解释的适用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
通过专家解读,我们了解了司法解释与草案之间的距离,了解了司法解释与先进国家之间存在的差距。
司法解释是专家、学者智慧的结晶,是包括法院、证监会在内的多家单位实践经验的总结。从专家的解读中,我们感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务实性。最高人民法院自己不缺少专家、学者,也能够调动这方面的资源,他们本身具有学者们无法比拟的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那么,为什么还要制定一个在专家眼里“毛病百出”的司法解释。我认为,不是他们不知道什么是最先进的,也不是不知道什么是最完美的,而是知道什么是最适用目前中国的国情,包括司法机关的能力。
证券虚假陈述是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典型形式,也是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易发多发行为。司法解释切中要害,通过利益平衡来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多方面“围追堵截”,综合整治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规范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利益。比如:
第一,司法解释取消前置程序,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不再以行政或刑事处理为前提条件,以方便投资者提起诉讼,意在调动投资者的力量。
第二,“追首恶”,打“帮凶”,编织“首恶”与“帮凶”法律责任之网,让发行人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失去辅助。
第三,原告起诉请求直接判令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赔偿损失,追根溯源,不能让幕后操纵者漏网。
第四,明确内部董事的过错和抗辩理由,使其“知是非”,防止参与造假和虚假陈述。
第五,区分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的不同,明确独立董事的过错和抗辩理由,使其“懂核验”、“知监督”,有利于阻止虚假陈述。
第六,持续强调中介机构的行为规范和责任,防止中介机构为”赚钱“而忽略职业规则,成为信息披露人的“信用证”。
司法解释的水平即受制于学者的理论研究,也受制于司法能力和实践经验。实事求是地说,目前我们对证券虚假陈述,包括独立董事、中介机构的地位和价值定位以及多维度利益平衡等方面,学者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不够全面;司法实务界经验不够,特别是从事证券虚假诉讼审判法官的商事体验和经验不多。这是我们的现实,这些现实决定着我们应当制定一个什么水平的司法解释。脱离现实制定的司法解释可能无法应用于实践。“完美而无价值”不是我们应当追求的目标。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完美”是通过不断地解决现实问题来实现的,对基本的现实问题解决得越多、越好,司法解释的不足才能填补的越好。
司法解释能够解决我们现实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能够成为可以实施的裁判规则,这就是一个好的司法解释。
转自:@周学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企业治理中心副主任,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论和实务研究,擅长公司治理诉讼、公司治理顾问。
昨晚11点了 坐在写字台前看一个PE项目书
陈:来 你说一下你的思路
我:我没有思路…我看不懂…
陈:你现在想到啥了?
我:emmm emmmm (尴尬一笑)
陈:你能不能沉下心专注一点 工作要仔细认真 公司法也不会 民法典也记不住 我不喜欢你这样
然后bbbbb讲了一个小时…
心好累…
想靠专业吃饭怎么就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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