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器 | 南宋至元官窑青瓷水注,高3公分,宽4.5公分,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这件水注略呈八方形,薄胎、满釉,釉表带开片。面凸底凹。器面有二圆孔,配有二玛瑙釦。器腹中空,可容水。底有三枚支钉痕,并露出灰黑胎色。文震亨在《长物志》卷七讨论〈水注〉的部分,曾将铜质及陶瓷类几种水注拿出来评比。他认为陶瓷水注整体来说各式都不如铜质水注来得雅緻。陶瓷水注中,“官哥白定”的方、圆、立瓜、卧瓜、双桃、莲房等首先被标举,本品可视为其提及之方型水注。另,台北故宫内收藏有一件〈仿官青瓷双莲房水注〉,与本件一起反映出江南地区文士们的时代好尚。#微博公开课##艺术公开课#
这件水注略呈八方形,薄胎、满釉,釉表带开片。面凸底凹。器面有二圆孔,配有二玛瑙釦。器腹中空,可容水。底有三枚支钉痕,并露出灰黑胎色。文震亨在《长物志》卷七讨论〈水注〉的部分,曾将铜质及陶瓷类几种水注拿出来评比。他认为陶瓷水注整体来说各式都不如铜质水注来得雅緻。陶瓷水注中,“官哥白定”的方、圆、立瓜、卧瓜、双桃、莲房等首先被标举,本品可视为其提及之方型水注。另,台北故宫内收藏有一件〈仿官青瓷双莲房水注〉,与本件一起反映出江南地区文士们的时代好尚。#微博公开课##艺术公开课#
“我堂弟与装修公司是一伙的,还报假帐,这个价钱,我不认可!”湖北恩施,男子因怀疑堂弟帮他装修房子、购买家具的账目有问题,遂将堂弟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湖北恩施中院)
男子徐某平时在广东做生意并居住。徐某在回湖北恩施过春节期间,在其堂弟小明的介绍下,在当地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134平方米的房子。
徐某随后又是通过小明介绍,将其新购买的房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某装修公司。因徐某长期在外,遂委托小明负责房屋装修事宜,并代为支付装修款及购买家具和部分家电等。装修公司的装修报价为354693元。
装修期间,徐某总共向小明转款373826元用于支付装修款、材料款及购买家具家电。而小明向装修公司总共支付了装修款340000元(结清);购买家具电器,共计支出107512元。
房子装修完成后,徐某验收入住。入住后,徐某与小明确认:小明之前所欠徐某的借款100000元,其中37500元借款冲抵装修及购物支出。
但是,徐某认为装修与购买家具等实际支出根本不用这么多钱,中间肯定有问题,故徐某将小明诉至法庭。
徐某的诉求是:
1、申请对涉案房屋装修造价以及部分家电、家具进行价格鉴定;
2、判令小明返还装修款100000元。
随后小明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徐某支付其垫付的装修、购买家具电器等费用。
本案徐某委托小明负责房屋装修事宜,并代为支付装修款及购买家具和部分家电等,徐某与小明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397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小明依据双方确认的装修报价354693元,在装修完毕后,最终向装修公司支付了装修款340000元,既未超出委托授权的范围,亦未损害委托人即徐某的利益。同时,小明根据徐某的委托,代为购买家具和部分家电等物品,共计支出107512元,有购物凭证在案佐证,故该购物行为亦未超出委托合同约定的范围。
综上,小明为完成徐某的委托事务,共计支出费用为447512元(340000元+107512元)。
《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费用及其利息。
据此,小明为完成委托事务支付的费用447512元,徐某应当偿还。
本案中,徐某已向小明支付费用373826元,加上冲抵双方之间借款本金抵付的费用37500元(注:虽然小明欠徐某10万,但徐某主张只以其中的37500元抵账)共计为411326元(373826元+37500元)。扣减后,徐某还应向小明偿还垫付费用36186元(447512元-411326元)。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徐某需向小明偿还垫付费用36186元。
一审徐某为什么会败诉呢?
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虽然本案徐某对小明的账目有异议,但却又不能举证,然而小明有购物凭证、装修公司的收据与转账记录。因此徐某需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一审败诉后,徐某不服,提出上诉,理由与诉求是:
1、小明在未得到徐某授意的情况下,擅自垫资,存在过错。
2、徐某与装修公司未就实际装修进行对账结算,小明仅能举证其向装修公司支付款项,而不能证明实际装修费用。
3、对小明购买的家具电器价格有异议。
4、徐某提交了证据拟证明房子的室内装修不合格,导致楼上住户存在返水的情况。
徐某的诉求依然是要求小明返还装修款100000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二审徐某为什么又会败诉,还要搭上2千多元的案件受理费呢?
首先,徐某上诉第1、2点理由不成立,原因在一审时已经讲得很清楚。徐某错就错在委托小明时,没有将授权范围加以详细说明。
其次,《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只能在当事人的诉讼诉求范围内,依法进行审理。
由于本案徐某的主张是要求小明返还装修款,法院只能围绕这个问题进行审查。然而徐某上诉的第3、4点理由,是对购买家具款项、房屋质量有异议,这两点均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意思就是说,徐某对这两点如有异议的话,可以根据装修合同告装修公司和拿小明提供的购买凭证质问卖家,然后自己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那么徐某需要怎么做,才可以不用再给小明支付钱财呢?
一、将与小明之间的10万借款合同并入到诉求之中,即同时要求小明还款。
二、以装修质量有问题为由,将装修公司列为第三方被告人。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徐某当时同意了装修公司的报价,因此徐某现在想对价格提出异议,是不现实的。至于购买家具电器的支出,同样的道理,只要小明提供的凭证是合法的,由于当时徐某已全权委托,因此想提出异议,也是很难的。
那么大家认为,小明的帐有问题么?
(案例来源:湖北恩施中院)
男子徐某平时在广东做生意并居住。徐某在回湖北恩施过春节期间,在其堂弟小明的介绍下,在当地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134平方米的房子。
徐某随后又是通过小明介绍,将其新购买的房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某装修公司。因徐某长期在外,遂委托小明负责房屋装修事宜,并代为支付装修款及购买家具和部分家电等。装修公司的装修报价为354693元。
装修期间,徐某总共向小明转款373826元用于支付装修款、材料款及购买家具家电。而小明向装修公司总共支付了装修款340000元(结清);购买家具电器,共计支出107512元。
房子装修完成后,徐某验收入住。入住后,徐某与小明确认:小明之前所欠徐某的借款100000元,其中37500元借款冲抵装修及购物支出。
但是,徐某认为装修与购买家具等实际支出根本不用这么多钱,中间肯定有问题,故徐某将小明诉至法庭。
徐某的诉求是:
1、申请对涉案房屋装修造价以及部分家电、家具进行价格鉴定;
2、判令小明返还装修款100000元。
随后小明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徐某支付其垫付的装修、购买家具电器等费用。
本案徐某委托小明负责房屋装修事宜,并代为支付装修款及购买家具和部分家电等,徐某与小明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397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小明依据双方确认的装修报价354693元,在装修完毕后,最终向装修公司支付了装修款340000元,既未超出委托授权的范围,亦未损害委托人即徐某的利益。同时,小明根据徐某的委托,代为购买家具和部分家电等物品,共计支出107512元,有购物凭证在案佐证,故该购物行为亦未超出委托合同约定的范围。
综上,小明为完成徐某的委托事务,共计支出费用为447512元(340000元+107512元)。
《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费用及其利息。
据此,小明为完成委托事务支付的费用447512元,徐某应当偿还。
本案中,徐某已向小明支付费用373826元,加上冲抵双方之间借款本金抵付的费用37500元(注:虽然小明欠徐某10万,但徐某主张只以其中的37500元抵账)共计为411326元(373826元+37500元)。扣减后,徐某还应向小明偿还垫付费用36186元(447512元-411326元)。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徐某需向小明偿还垫付费用36186元。
一审徐某为什么会败诉呢?
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虽然本案徐某对小明的账目有异议,但却又不能举证,然而小明有购物凭证、装修公司的收据与转账记录。因此徐某需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一审败诉后,徐某不服,提出上诉,理由与诉求是:
1、小明在未得到徐某授意的情况下,擅自垫资,存在过错。
2、徐某与装修公司未就实际装修进行对账结算,小明仅能举证其向装修公司支付款项,而不能证明实际装修费用。
3、对小明购买的家具电器价格有异议。
4、徐某提交了证据拟证明房子的室内装修不合格,导致楼上住户存在返水的情况。
徐某的诉求依然是要求小明返还装修款100000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二审徐某为什么又会败诉,还要搭上2千多元的案件受理费呢?
首先,徐某上诉第1、2点理由不成立,原因在一审时已经讲得很清楚。徐某错就错在委托小明时,没有将授权范围加以详细说明。
其次,《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只能在当事人的诉讼诉求范围内,依法进行审理。
由于本案徐某的主张是要求小明返还装修款,法院只能围绕这个问题进行审查。然而徐某上诉的第3、4点理由,是对购买家具款项、房屋质量有异议,这两点均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意思就是说,徐某对这两点如有异议的话,可以根据装修合同告装修公司和拿小明提供的购买凭证质问卖家,然后自己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那么徐某需要怎么做,才可以不用再给小明支付钱财呢?
一、将与小明之间的10万借款合同并入到诉求之中,即同时要求小明还款。
二、以装修质量有问题为由,将装修公司列为第三方被告人。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徐某当时同意了装修公司的报价,因此徐某现在想对价格提出异议,是不现实的。至于购买家具电器的支出,同样的道理,只要小明提供的凭证是合法的,由于当时徐某已全权委托,因此想提出异议,也是很难的。
那么大家认为,小明的帐有问题么?
#赵明称换机周期已延长到30个月#
我一直信奉的一句话就是“兵怂怂一个,将怂怂一窝”,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好的领导把握方向的话,企业的未来就是没有未来。
作为荣耀的决策者、掌舵人赵明,他对智能手机的发展方向和前景看得还是挺透彻的。就拿最近他接受采访时称,随着换机周期的延长,荣耀将会更加注重手机的质量,而不是数量,要用精品打动消费者,让其购买。
对于明哥的这番话我是完全认同的,随着近些年手机技术的突飞猛进,即使千元的手机,用上二到三年已经完全没有问题。另外导致换机周期延长的原因应该就是手机外观的千篇一律以及旗舰手机价格的日益增长,现在手机外观的唯一辨识度只能来源于后置模组造型,为了一个后置模组动辄五六千大洋换机多少有点不合适。最后,我想问下大家的换机频率是多久?
我一直信奉的一句话就是“兵怂怂一个,将怂怂一窝”,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好的领导把握方向的话,企业的未来就是没有未来。
作为荣耀的决策者、掌舵人赵明,他对智能手机的发展方向和前景看得还是挺透彻的。就拿最近他接受采访时称,随着换机周期的延长,荣耀将会更加注重手机的质量,而不是数量,要用精品打动消费者,让其购买。
对于明哥的这番话我是完全认同的,随着近些年手机技术的突飞猛进,即使千元的手机,用上二到三年已经完全没有问题。另外导致换机周期延长的原因应该就是手机外观的千篇一律以及旗舰手机价格的日益增长,现在手机外观的唯一辨识度只能来源于后置模组造型,为了一个后置模组动辄五六千大洋换机多少有点不合适。最后,我想问下大家的换机频率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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