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小菲和小S这波互怼,又双赢了,只有吃瓜群众是大冤种[二哈][二哈],一觉醒来,戏精一家人,哦不对,现在已经是戏精两家人了,又有新进展。

汪小菲大清早五点钟,转发了小S的相关视频,视频是小S在自己的节目里谈大S跟具俊晔的恋爱故事,说自己一下就猜到了,汪小菲问:“是吗?你早猜到了?是不是今天药又吃多了?”

然后很快又编辑微博加了一句:“什么时候呢?”

网友:你的文字还爱她,你的10年我不心疼。

就很微妙。

乍一看,还以为汪小菲在给小S的新节目打广告呢,毕竟对于姐姐的事情,小S一贯都蹦得高,之前在自己社交媒体上晒新姐夫、参加活动被采访时汪小菲都一声不吭,这回是在自己节目上闲聊了,汪小菲就跳出来了。

这简直是最佳的炒作方式了。

不然好多人都不知道小S又有了一档新节目。

但汪小菲不但批了小S一顿,还似乎把她取消关注了。

前两天他还把大S取关了,不过大S微博早就停更了,这个取关象征性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

小S的微博则是还一直活跃着的。

看样子是真的撕破脸了。

大概是真的伤心吧,毕竟之前在小S立场被质疑时他帮小S说话,还被大陆网友骂了一通,如今才刚离婚没多久,小S就投入了新姐夫的怀抱,当初对自己真香的丈母娘,转眼也对新女婿真香了……

只闻新人笑哪闻旧人哭,多心寒呐。

汪小菲转发微博还不够,评论里还继续怼:“每天就你蹦哒欢,有完没完?”​

“第一我没喝酒,只是没完没了的。第二,我的孩子在台北,我已经很妥协了,第三,你姐都没说什么,你天天的跟这儿得瑟什么呢?为了我的孩子,别欺人太甚!”

理解,但没必要。

之前具俊晔隔离还没结束,台湾网友就已经爱上新姐夫了,纷纷表示这是我们的国民姐夫,汪小菲不配,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汪小菲动不动就发酒疯。

这回大概又要坐实了,毕竟越是喝多了的人越喜欢说自己没喝多。

大S这边,从她自己到小S到S妈到她经纪人,再到具俊晔和他的朋友,确实没完没了的,网友也早就看烦了。

但问题是,谁都可以吐槽可以怼,可汪小菲来怼,好像就没道理了吧?

“你天天的跟这儿得瑟什么呢?”这男人有点太把自己当回事了,他不会真的觉得大S闪电再婚是为了报复他吧?然后现在小S不停地嘚瑟是继续刺激他?

其实他跟大S结婚十年,跟S一家也相处了这么久,就算再不走心,也该了解这家人都是什么样。

大S就是天生的drama queen,就是很敢,你可以说她太冲动说她太自我说她不顾及家人感受,等等等等,但永远不需要怀疑的一点就是,她享受那种镁光灯之下被人关注的女王的感觉,她永远是敢想就敢做的人。

小S呢,更不用说了,虽然大家都长着一张嘴,但恐怕只有她一张嘴能叭叭叭地说出几个人的效果,毕竟本来就是主持人。

小S呢,出道都这么多年了,没认识汪小菲之前,节目风格也一直那样,喜欢拿自己身边的人开涮。

但是说实话,这回姐妹俩都已经很对得起汪小菲了,因为人家从来没有主动cue过汪小菲一次。

这次汪小菲在微博上那么撕破脸,台湾媒体自然是立刻跑去问小S,结果人家的回应是:“人之谤我也,与其能辩,不如能容;人之侮我也,与其能防,不如能化。”

也不知道是夸自己,还是嘲汪小菲,但总的来说,比汪小菲在那儿跳脚高明得多了。

而且,大S这边无论说什么,都没有提过孩子的问题,其实这个时候孩子少一点曝光少一点关注才是最好的,S一家虽然看上去口无遮拦,但是什么能说什么不能说,她们心里都挺清楚的。

但汪小菲这边,他和他妈,口口声声说爱孩子想孩子,却是自己翻来覆去地在那儿cue,简直好像逼宫一样,高下立见。

至于其他,大S“新婚燕尔”,聊聊自己的新老公,小S聊聊自己的新姐夫,也很正常?

大S官宣再婚后,唯一一次提到汪小菲,也是媒体问到的,当时是问具俊晔会不会在汪小菲的酒店隔离,大S回应说怎么可能,太尴尬了吧。

后来无论是张颖颖和汪小菲这边接连回应,还是网友曝汪小菲的S hotel还放着前妻的欢迎信,抑或是张兰一天到晚在直播间演戏……

大S这边都再也没给过任何回应。

离婚了就是离婚了,前任无论是好是坏都绝口不提,我觉得这才是最好的彼此尊重。

大S其他做法我不敢苟同,但这一点我一直觉得她做得很好。

至于人家炫耀现任……

就算人家蹦跶得再高,关你一个前任啥事?

你也可以跟自己的现任秀恩爱啊,人家又没拦着你?

是汪小菲自己不愿意秀,或者说没脸秀啊。

你要是看人家这么高调不爽,那你可以断网。

不然人家也可以说,我还看你妈那么高调不爽呢!

是的,汪小菲怼小S爱嘚瑟,可是自己难道就比小S好了?

小S好歹没有cue过汪小菲一家人

所以,恐怕是双方都觉得是蹭热度炒作的好机会罢了。

都一样的吃相难看

所以这个事情,真的建议汪小菲还是闭麦比较好,本来大S再婚之后,他这边口碑有所扭转,一开始大家都是心疼他的。

这个时候,沉默是金,对面蹦跶越高、越能显示出他这边的好。

谁知他还是没忍住,也可能是跟张颖颖闹崩了,没过几天还是回应了。

好吧,当时那个回应勉强还能理解,但现在闹这出,实在没必要了,属于是两边一起蹦跶,没一个好东西了。

真的是多说多错。

尤其是,这一次,汪小菲表面上看着是怼小S,可实际上后来编辑微博加的那一句,很难不令人想入非非。

问小S什么时候就猜到大S的新男友是具俊晔了,岂不就是含沙射影地问大S什么时候又跟具俊晔旧情复燃了,究竟是在离婚前还是离婚后?

这本来也是网友猜测的一个点,很多人觉得肯定是离婚前就勾搭上了,不然怎么可能这么快就再婚?

之前汪小菲回应大S再婚,也是直呼徐熙媛全名,还直接把自己和张颖颖都撇清关系了,搞得好像都是大S的问题。

本来以为这俩已经算是娱乐圈里难得的体面离婚了,没想到,彼此间还是暗流涌动。

实在是让人觉得,这男人不行。

毕竟,大S那边有没有婚内出轨都只是猜测,可汪小菲跟张颖颖这边是实打实被拍到了的啊。

就算大S被拉下水了,汪小菲也不能上岸,这个问题本来就不是非此即彼。

闹成这样,何必呢?

如今,擂台打起来,掌声响起来,嘿,两边热度都有了!

只有吃瓜群众平白做了大冤种[二哈]

山西吕梁,一男子青年时是名武警,后来误入歧途,被民警关入看守所,谁曾想到,牢头薛某要给他“立规矩”,扇了他五记耳光,结果被男子打成重伤。

(案例来源:山西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侯某曾经是一名武警,经过专业训练,后来误入歧途,盗窃了他人两部手机。

警方接到报警后,将候某抓捕归案,并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关进了薛某所在的监室,万万没想到,进看守所的当天,候某就与薛某发生了冲突。

经查明,关押薛某的地方是108监室,他是个“牢头”,其从早到晚洗脸打水、吃饭穿衣、点火抽烟、按摩腿脚、睡觉叠衣等都有专人伺候,非常嚣张。

候某是下午1点被看守所人员送进108监室的,候某刚进监室不久,同监的一名男子就问候某,认不认识薛某,并朝薛某方向示意。

候某原本不想理会,后来被问烦了,就说了句,他不是正经人,是混社会的。

问候某话的男子,正是薛某指使去的,而薛某则一旁观察候某,他从候某的话中听出了轻蔑,遂指使同监的其他人员教训候某,教教候某108室的规矩。

结果被候某打瞎了左眼,经鉴定,其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侯某扒窃他人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问题是,侯某打瞎薛某眼睛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点,也是实践中争议最大的一个点。

从薛某让同监的其他人员教训一下侯某,教教候某108室的规矩,然后自己从床上站起来打侯某,而且是边打边推,一连扇了侯某五记耳光。薛某的行为构成不法侵害,没有异议。

按照法律规定,为了制止薛某的不法侵害,候某对其进行防卫,造成薛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但是,候某受到过专业训练,明知眼睛非常脆弱,还故意打薛某眼睛,导致薛某左眼失盲,说侯某超过必要限度,似乎也能说得过去?

然而,一起案件,不能简单地只看一个片段,要结合案件的前后,详细分析、综合判断,否则很容易陷入顾头、不顾尾的境地。

本案中,检察机关认为侯某构成防卫过当,理由是侯某受过训练,其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侯某辩护人则认为侯某构成正当防卫,意见如下。

侯某进入108监室,就被迫用鞋打自己的耳光,之后薛某又对其立规矩,侯某不从,薛某又打他5记耳光,同监室其他人也围了上去。

对侯某人身权利的不法侵害现实存在,而且在持续进行中,候某有权进行防卫。

对于侯某遭受不法侵害,有权进行防卫的行为,检察机关认同。随后侯某的辩护人提出,侯某进到监室后,遭受多次欺辱,但他最开始的时候,一直没有还手。

薛某看他不还手,觉得候某好欺负,就从床上起身推打他,并连扇了候某五记耳光,同监其他人,也在此时围了上来。

辩护人认为,候某已经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候某在这情况进行还击,是本能反应,不能因为他受过专业训练,就对他提出过高的要求。

从主观上讲,侯某防卫行为,没有伤害薛某的故意,他只是为了保护自己,而且侯某仅打了薛某一拳,并没有伤害其他人,非常克制。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规定,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

从侯某当时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来看,他一拳打向薛某,是人面临危险时的正常反应,不能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候某面临的状态。

辩护人得出结论,候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

法院听完候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没有采纳其意见。

法院认为,侯某曾经当过武警,受过专业训练,和普通人不同,普通人也许会害怕,但候某以前毕竟是专业人士。

而且他挥拳打击的力度、强度与击打的部位两者存在过于巨大的悬殊和明显的失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侯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后,法院以侯某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了侯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是二审,一审法院判了侯某4年有期徒刑。

侯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侯某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当予以减轻处罚,最终改判侯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大家觉得,侯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呢?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蚂蚁说法 )

山西吕梁,一男子青年时是名武警,后来误入歧途,被民警关入看守所,谁曾想到,牢头薛某要给他“立规矩”,扇了他五记耳光,结果被男子打成重伤。

(案例来源:山西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侯某曾经是一名武警,经过专业训练,后来误入歧途,盗窃了他人两部手机。

警方接到报警后,将候某抓捕归案,并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关进了薛某所在的监室,万万没想到,进看守所的当天,候某就与薛某发生了冲突。

经查明,关押薛某的地方是108监室,他是个“牢头”,其从早到晚洗脸打水、吃饭穿衣、点火抽烟、按摩腿脚、睡觉叠衣等都有专人伺候,非常嚣张。

候某是下午1点被看守所人员送进108监室的,候某刚进监室不久,同监的一名男子就问候某,认不认识薛某,并朝薛某方向示意。

候某原本不想理会,后来被问烦了,就说了句,他不是正经人,是混社会的。

问候某话的男子,正是薛某指使去的,而薛某则一旁观察候某,他从候某的话中听出了轻蔑,遂指使同监的其他人员教训候某,教教候某108室的规矩。

结果被候某打瞎了左眼,经鉴定,其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侯某扒窃他人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问题是,侯某打瞎薛某眼睛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点,也是实践中争议最大的一个点。

从薛某让同监的其他人员教训一下侯某,教教候某108室的规矩,然后自己从床上站起来打侯某,而且是边打边推,一连扇了侯某五记耳光。薛某的行为构成不法侵害,没有异议。

按照法律规定,为了制止薛某的不法侵害,候某对其进行防卫,造成薛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但是,候某受到过专业训练,明知眼睛非常脆弱,还故意打薛某眼睛,导致薛某左眼失盲,说侯某超过必要限度,似乎也能说得过去?

然而,一起案件,不能简单地只看一个片段,要结合案件的前后,详细分析、综合判断,否则很容易陷入顾头、不顾尾的境地。

本案中,检察机关认为侯某构成防卫过当,理由是侯某受过训练,其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侯某辩护人则认为侯某构成正当防卫,意见如下。

侯某进入108监室,就被迫用鞋打自己的耳光,之后薛某又对其立规矩,侯某不从,薛某又打他5记耳光,同监室其他人也围了上去。

对侯某人身权利的不法侵害现实存在,而且在持续进行中,候某有权进行防卫。

对于侯某遭受不法侵害,有权进行防卫的行为,检察机关认同。随后侯某的辩护人提出,侯某进到监室后,遭受多次欺辱,但他最开始的时候,一直没有还手。

薛某看他不还手,觉得候某好欺负,就从床上起身推打他,并连扇了候某五记耳光,同监其他人,也在此时围了上来。

辩护人认为,候某已经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候某在这情况进行还击,是本能反应,不能因为他受过专业训练,就对他提出过高的要求。

从主观上讲,侯某防卫行为,没有伤害薛某的故意,他只是为了保护自己,而且侯某仅打了薛某一拳,并没有伤害其他人,非常克制。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规定,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

从侯某当时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来看,他一拳打向薛某,是人面临危险时的正常反应,不能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候某面临的状态。

辩护人得出结论,候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

法院听完候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没有采纳其意见。

法院认为,侯某曾经当过武警,受过专业训练,和普通人不同,普通人也许会害怕,但候某以前毕竟是专业人士。

而且他挥拳打击的力度、强度与击打的部位两者存在过于巨大的悬殊和明显的失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侯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后,法院以侯某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了侯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是二审,一审法院判了侯某4年有期徒刑。

侯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侯某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当予以减轻处罚,最终改判侯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大家觉得,侯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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