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实战案例分享
原告:**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
甲、2016年,甲公司开始为乙公司提供电子元器件,始终存在迟延交付的情况。由于甲公司提供电子元器件具有市场唯一性,为应对甲公司迟延交付导致乙公司客户订制化产品产能无法保证问题,乙公司被迫采取提前向甲方订货、备料等应对措施。上述应对措施造成乙公司流动资金占用及库存长期呆滞。期间,乙公司未按时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双方产生争议,甲公司以迟延付款为由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乙公司确认尚欠甲公司货款4000000万元……;二、如果乙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一期款项,甲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以4599750.03元为基数扣除已付款项的全部余下款项,并且以上述全部余下款项为本金,自2018年3月26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乙公司未履行执行款给付义务,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冻结划扣乙公司名下账户***元,但仍有200多万元不能清偿,法院经查,乙公司无可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甲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
公司受案后,我第一时间通同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就履行执行款给付义务沟通,其回复需同股东协商,期间我多次催促未果,半月后,其答复:“不好意思,股东不能达成共识,我个人也无能为力。”
经甲公司授权,我调取了乙公司工商内档,仔细研究乙公司组织架构及其股东信息,在工商内档中发现会计事务所针对乙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证明乙公司股东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乙公司发起股东为:张三(化名)、李四(化名)、王二(化名)、麻子(化名)、二麻子(化名),五人于2012年设立乙公司,认缴出资100万元,实际缴资100万元;2015年股东变更,麻子(化名)、二麻子(化名)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三麻子(化名)、四麻子(化名)和五麻子(化名)后退出乙公司。同时,乙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增至1000万元,根据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本次增资已实际履行。
对方已经实际缴资了,又该如何呢!!!!
尽管这个世界很复杂,并不缺乏有钱人,但我不相信乙公司股东有能力实际出资1000万,办理执行案件总结出的经验告诉我:上述出资为过桥资金!
通过合法渠道,我筛查并比对了乙方股东银行账户信息,向法院申请调取了乙方及乙方股东银行流水信息:2012年乙公司设立后,张三(化名)、李四(化名)、王二(化名)、麻子(化名)、二麻子(化名)将投资款打入乙公司对公账户,随后,乙公司股东以各种虚假交易名义抽逃出资款。2015年张三(化名)、李四(化名)、王二(化名)、三麻子(化名)、四麻子(化名)、五麻子(化名)增加投资款后,以各种虚假交易名义抽逃出资款。我心中喜悦无比,但同时又感慨万千,生意人生意事,这世间哪有绝对的好人与坏人,这中间的盘根错节,哪是几张白纸能够讲的清楚的,或许乙公司股东几人怀揣着梦想创立了乙公司,只是经营与管理等问题的交错,加上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了今天的局面。
拟文书、准备证据材料,现场提交材料立案,一纸诉状将张三(化名)、李四(化名)、王二(化名)、麻子(化名)、二麻子(化名)、三麻子(化名)、四麻子(化名)、五麻子(化名)八人告上法庭,不用缴诉讼费的喔!
心中所想“证据充足无需进入诉讼程序进行审判了吧,应该可以成功的吧,只是单纯的想一想,心中也是问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八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21年5月8日,我收到法院邮寄的执行听证通知书,定于5月25日举行公开听证。
听证结束后一周,我接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来电,希望和解,此时法院的裁定尚未出具,对方此刻和解应当是认定八名股东抽逃出资成立,想在法院出具裁定前压低价格,以终结此事……我的小脑袋瓜也在飞速地转动。
某天,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化名)、股东李四(化名)约我见面,挂断电话后,我猜测乙公司想法为:“塞钱给我,压低和解金额!”
某天黄昏,我们相约茶馆面谈,交谈之中得知李四(化名)和我是老乡,法代和我的头型一致,我们俩都戴着苹果电子手表,款型一模一样。与两人握手而坐,二人讲述了乙公司发展史及欠款缘由。
面谈期间李四(化名)将张三(化名)支开,向我表示“好处”。本着对客户负责态度,我直接婉拒了,坚决维护甲公司利益。双方展开了第一轮报价,张三(化名)报价150万。
随后,我跟甲公司沟通核实,确认实际欠款约170万,原标的额200多万中30多万双方已以其他形式完成抵扣。我代表甲公司和乙公司股东代表就金额持续僵持,某一天,李四(化名)打来电话,讲述了这笔款项是张三(化名)一人欠下的,王二(化名)、麻子(化名)等人目前已被张三排挤离开乙公司,李四(化名)实际控制乙公司公章,主要目的为阻止张三(化名)继续不管不顾下去,也让他给其他股东一个交代,印证了那句:“中间的盘根错节,哪是几张白纸能够说的清楚的。”
第二次谈判,张三(化名)带着律师和李四(化名),还是那家茶馆,只是换了一个房间,交谈中得知张三(化名)的律师是我大学学长,倍感亲切,未防止律师打校友牌,我未亮明校友身份,经过磋商,乙公司第二次报价160万元,未就金额达成一致,张三(化名)也没有再戴那块电子表,我也没有,心里琢磨着他是一个有想法的人。
2021年6月28日,我签收了法院执行裁定书:
我很理解乙公司股东的难处,但本着实事求是态度,我175万的报价是甲公司实际损失,为了甲公司利益最大化,我心里不断的告诉自己咬死这个价格不能松口,甲公司授权于我,只有这个金额可以补偿甲公司全部损失。
法院执行裁定书出具后,我和对方股东以及我还没有相认的学长律师没有再见面,一直保持电话沟通,最后为了尽快促成和解,回笼甲公司资金,经过甲公司同意,我代表甲公司接受了170万本金报价并签订了和解协议。
签订和解协议的那天,我们约在了商场见面,因为张三(化名)要赶回老家给母亲过生日。那一天滂沱大雨,我没有带雨伞,从地铁口出来到商场的几十米的距离已然让雨水打湿了我的全身,走进商场就看到了张三(化名)带着他的儿子,小小的很可爱……我们找了地方坐下等待律师和李四(化名),而后大家会面,李四(化名)也从袋子里拿出了包裹着公章和印泥,双方开始盖章、签字,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1个月内支付完所有款项,大家寒暄几句又各奔东西,我衬衫衣扣也莫名其妙的掉了一颗,只好用书包挡着,不免笑话自己。
而后的一个月,中间也有些许波折,最终乙公司股东如数支付了170万元债务。与学长相认,此案终。
本案操作团队:深圳前海团队-吴主管
编辑:深圳前海团队-吴主管
恒晟昌-专注于企业服务
原告:**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
甲、2016年,甲公司开始为乙公司提供电子元器件,始终存在迟延交付的情况。由于甲公司提供电子元器件具有市场唯一性,为应对甲公司迟延交付导致乙公司客户订制化产品产能无法保证问题,乙公司被迫采取提前向甲方订货、备料等应对措施。上述应对措施造成乙公司流动资金占用及库存长期呆滞。期间,乙公司未按时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双方产生争议,甲公司以迟延付款为由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乙公司确认尚欠甲公司货款4000000万元……;二、如果乙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一期款项,甲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以4599750.03元为基数扣除已付款项的全部余下款项,并且以上述全部余下款项为本金,自2018年3月26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乙公司未履行执行款给付义务,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冻结划扣乙公司名下账户***元,但仍有200多万元不能清偿,法院经查,乙公司无可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甲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
公司受案后,我第一时间通同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就履行执行款给付义务沟通,其回复需同股东协商,期间我多次催促未果,半月后,其答复:“不好意思,股东不能达成共识,我个人也无能为力。”
经甲公司授权,我调取了乙公司工商内档,仔细研究乙公司组织架构及其股东信息,在工商内档中发现会计事务所针对乙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证明乙公司股东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乙公司发起股东为:张三(化名)、李四(化名)、王二(化名)、麻子(化名)、二麻子(化名),五人于2012年设立乙公司,认缴出资100万元,实际缴资100万元;2015年股东变更,麻子(化名)、二麻子(化名)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三麻子(化名)、四麻子(化名)和五麻子(化名)后退出乙公司。同时,乙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增至1000万元,根据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本次增资已实际履行。
对方已经实际缴资了,又该如何呢!!!!
尽管这个世界很复杂,并不缺乏有钱人,但我不相信乙公司股东有能力实际出资1000万,办理执行案件总结出的经验告诉我:上述出资为过桥资金!
通过合法渠道,我筛查并比对了乙方股东银行账户信息,向法院申请调取了乙方及乙方股东银行流水信息:2012年乙公司设立后,张三(化名)、李四(化名)、王二(化名)、麻子(化名)、二麻子(化名)将投资款打入乙公司对公账户,随后,乙公司股东以各种虚假交易名义抽逃出资款。2015年张三(化名)、李四(化名)、王二(化名)、三麻子(化名)、四麻子(化名)、五麻子(化名)增加投资款后,以各种虚假交易名义抽逃出资款。我心中喜悦无比,但同时又感慨万千,生意人生意事,这世间哪有绝对的好人与坏人,这中间的盘根错节,哪是几张白纸能够讲的清楚的,或许乙公司股东几人怀揣着梦想创立了乙公司,只是经营与管理等问题的交错,加上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了今天的局面。
拟文书、准备证据材料,现场提交材料立案,一纸诉状将张三(化名)、李四(化名)、王二(化名)、麻子(化名)、二麻子(化名)、三麻子(化名)、四麻子(化名)、五麻子(化名)八人告上法庭,不用缴诉讼费的喔!
心中所想“证据充足无需进入诉讼程序进行审判了吧,应该可以成功的吧,只是单纯的想一想,心中也是问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八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21年5月8日,我收到法院邮寄的执行听证通知书,定于5月25日举行公开听证。
听证结束后一周,我接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来电,希望和解,此时法院的裁定尚未出具,对方此刻和解应当是认定八名股东抽逃出资成立,想在法院出具裁定前压低价格,以终结此事……我的小脑袋瓜也在飞速地转动。
某天,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化名)、股东李四(化名)约我见面,挂断电话后,我猜测乙公司想法为:“塞钱给我,压低和解金额!”
某天黄昏,我们相约茶馆面谈,交谈之中得知李四(化名)和我是老乡,法代和我的头型一致,我们俩都戴着苹果电子手表,款型一模一样。与两人握手而坐,二人讲述了乙公司发展史及欠款缘由。
面谈期间李四(化名)将张三(化名)支开,向我表示“好处”。本着对客户负责态度,我直接婉拒了,坚决维护甲公司利益。双方展开了第一轮报价,张三(化名)报价150万。
随后,我跟甲公司沟通核实,确认实际欠款约170万,原标的额200多万中30多万双方已以其他形式完成抵扣。我代表甲公司和乙公司股东代表就金额持续僵持,某一天,李四(化名)打来电话,讲述了这笔款项是张三(化名)一人欠下的,王二(化名)、麻子(化名)等人目前已被张三排挤离开乙公司,李四(化名)实际控制乙公司公章,主要目的为阻止张三(化名)继续不管不顾下去,也让他给其他股东一个交代,印证了那句:“中间的盘根错节,哪是几张白纸能够说的清楚的。”
第二次谈判,张三(化名)带着律师和李四(化名),还是那家茶馆,只是换了一个房间,交谈中得知张三(化名)的律师是我大学学长,倍感亲切,未防止律师打校友牌,我未亮明校友身份,经过磋商,乙公司第二次报价160万元,未就金额达成一致,张三(化名)也没有再戴那块电子表,我也没有,心里琢磨着他是一个有想法的人。
2021年6月28日,我签收了法院执行裁定书:
我很理解乙公司股东的难处,但本着实事求是态度,我175万的报价是甲公司实际损失,为了甲公司利益最大化,我心里不断的告诉自己咬死这个价格不能松口,甲公司授权于我,只有这个金额可以补偿甲公司全部损失。
法院执行裁定书出具后,我和对方股东以及我还没有相认的学长律师没有再见面,一直保持电话沟通,最后为了尽快促成和解,回笼甲公司资金,经过甲公司同意,我代表甲公司接受了170万本金报价并签订了和解协议。
签订和解协议的那天,我们约在了商场见面,因为张三(化名)要赶回老家给母亲过生日。那一天滂沱大雨,我没有带雨伞,从地铁口出来到商场的几十米的距离已然让雨水打湿了我的全身,走进商场就看到了张三(化名)带着他的儿子,小小的很可爱……我们找了地方坐下等待律师和李四(化名),而后大家会面,李四(化名)也从袋子里拿出了包裹着公章和印泥,双方开始盖章、签字,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1个月内支付完所有款项,大家寒暄几句又各奔东西,我衬衫衣扣也莫名其妙的掉了一颗,只好用书包挡着,不免笑话自己。
而后的一个月,中间也有些许波折,最终乙公司股东如数支付了170万元债务。与学长相认,此案终。
本案操作团队:深圳前海团队-吴主管
编辑:深圳前海团队-吴主管
恒晟昌-专注于企业服务
烟台华顺-以质取胜的中国油气润滑品牌
在网络和数字化时代,品牌发展氛围日益浓厚,高质量发展为品牌建设提供新机遇。
近年来,我国各行各业都在不断探索品牌培育和发展路径,品牌发展氛围日渐浓厚,品牌发展行动愈加坚定,越来越多的“中国制造”畅销全球,越来越好的“中国品牌”深受欢迎。
在润滑行业也不例外,自20世纪末油气润滑技术流入我国后,人们做出大量的努力来研究油气润滑,进入21世纪以来,油气润滑技术日趋成熟,出现了以烟台华顺为代表的诸多中国油气润滑品牌,打破了中国油气润滑市场之前长期被国外品牌所占据的局面。
烟台华顺成立于2003年,18年专注于为企业提供高效、节能的油气润滑系统。公司的研发人员已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油气润滑的核心技术,在国际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对油气润滑系统的关键部件进行了20多项优化创新。其中自主研发的油气集中润滑系统、外置式油气分配器等三十余项产品获得了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实现了油气润滑系统关键部件的国产化。
烟台华顺生产的油气润滑系统凭借高科技含量以及高品质,在国内的油气润滑行业中力压群雄,有着很高的市场份额,其品牌力也有着一定的竞争优势。
华顺油气润滑厂家一直以来坚持“以质取胜”的理念,瞄准国际先进标准,不断改进制造工艺,以优质品质赢得更多用户的信赖。
华顺油气润滑系统性能好可靠、润滑效果好、无污染、供油量可调、能够实现微量油达到理想润滑,可全面解决冶金设备的润滑问题。详情请登录烟台华顺官网https://t.cn/RZyxU0r 或致电0535-8206222 。
在网络和数字化时代,品牌发展氛围日益浓厚,高质量发展为品牌建设提供新机遇。
近年来,我国各行各业都在不断探索品牌培育和发展路径,品牌发展氛围日渐浓厚,品牌发展行动愈加坚定,越来越多的“中国制造”畅销全球,越来越好的“中国品牌”深受欢迎。
在润滑行业也不例外,自20世纪末油气润滑技术流入我国后,人们做出大量的努力来研究油气润滑,进入21世纪以来,油气润滑技术日趋成熟,出现了以烟台华顺为代表的诸多中国油气润滑品牌,打破了中国油气润滑市场之前长期被国外品牌所占据的局面。
烟台华顺成立于2003年,18年专注于为企业提供高效、节能的油气润滑系统。公司的研发人员已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油气润滑的核心技术,在国际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对油气润滑系统的关键部件进行了20多项优化创新。其中自主研发的油气集中润滑系统、外置式油气分配器等三十余项产品获得了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实现了油气润滑系统关键部件的国产化。
烟台华顺生产的油气润滑系统凭借高科技含量以及高品质,在国内的油气润滑行业中力压群雄,有着很高的市场份额,其品牌力也有着一定的竞争优势。
华顺油气润滑厂家一直以来坚持“以质取胜”的理念,瞄准国际先进标准,不断改进制造工艺,以优质品质赢得更多用户的信赖。
华顺油气润滑系统性能好可靠、润滑效果好、无污染、供油量可调、能够实现微量油达到理想润滑,可全面解决冶金设备的润滑问题。详情请登录烟台华顺官网https://t.cn/RZyxU0r 或致电0535-8206222 。
【邓小南:制度史的“生命”所在】
钱穆先生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中,通过对于制度得失的评议来观察政治得失,也就是说,制度在政治领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分量。对于“制度”,学界有不同的概括和理解。大致上讲,可以说制度是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和基本规范,是制约政治活动、社会活动的行为框架。
有学者强调:“制度的最基本要素就是结构、功能和形式,所以形式排比和结构分析,是制度史研究的基本方法。”也有学者指出:制度分为“无意中逐步形成”和“有意建构”的两种类型,即一类是“经历长久,约定俗成,无意中逐步形成的家族、伦理、信仰、仪式、节庆等”;另一类是“为特定需要、目的(如政治、社会、经济、军事、法律等),依特定权力分配关系、标准和程序(如地缘、血缘、财富、才德能力、意识形态、公民大会、议会、乡举里选或科举等)而有意建构出来”的多重秩序网络。不管是活在今天,还是活在历史上某个时间、空间里,我们其实都生活在多种秩序形成的交叉网络之中,而不是在某种单一秩序里。如果放在中华文明和世界文明进程的更大背景中看,制度就是政治文明的底色,是政治文明的支撑与映衬。制度所维系的正是特定的秩序。我们判断一个国家、一个政权、一种体制,其走势是否适合于文明进程,很大程度上是要观察它的制度及其运行。
我们知道,制度本身是有生命的,有它的节奏、韵律,历经形成、生长、发展,可能不断完善,也可能走向衰亡。追踪、观察、多维度反思这一过程,正是制度史的“生命”所在。
当说到制度、规则的时候,我们首先想到的是相对稳定恒常的标准。但是,如果承认只有在“运行”之中,才能观察到真正的制度,我们就会注意到,制度必须应对多变的、流动的现实。因此,制度本身的恒常,它所追求的“可预期”,跟它需要应对的现实情况的复杂起伏,本身就构成一对矛盾,或者说构成有张力的两端。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一些折中的方式,出现非正式的制度运作。
所谓“非正式”,就是不见于书面规定,“令式之外”但经常为人们行用的一些做法。一方面可能是无奈情况下的灵活处置,或是应对制度“形式目标”的要求;另一方面对制度的规定与初衷势必带来某些调适甚或扭曲。唐高宗巡幸洛阳前,曾经对居守京师的李晦说:“关中之事,一以付卿。但令式跼人,不可以成官政,令式之外,有利于人者,随事即行,不须闻奏。”短短数语,点明了令式的局限性和令式之外的可能性。欧阳修在《新唐书·百官志》中也说到官制的两种情形:一种是“其纲目条理可为后法”,另一种则是“事虽非正,后世遵用,因仍而不能改”。从积极的方面讲,这些“事虽非正”的运作,对于正式制度的施行可能有补充或者说是润滑的作用;在某些情况下,缺乏灵活弹性的制度借由非正式制度的“因仍”“调和”才得以推行。如果我们专注于观察制度运行的实践进程,那么几乎可以说,“正式”与“非正式”交错混糅互为所用,并非截然二分,甚至是相辅相成的。相对静态的制度规定与动态的现实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的空间,空间里面有变形,有扭曲,有各种不曾预料的故事发生;这种空间中的活动,往往决定着制度的走向,也可能带来制度“平稳有效”的感觉。
当我们讨论制度史的时候,应该清楚,自己口中、笔下的“制度”二字,指的是书面规定,还是现实运行;二者从来不曾隔绝,但又并非同一层面的内容。陈寅恪先生早年曾经提醒学界说,有些研究,“其言论愈有条理统系,则去古人学说之真相愈远”。我们现在讲制度,例如宋代的文官制度,其实有同样的问题。看上去梳理得头头是道、严丝合缝的某些制度,往往是囿于甚至迎合书面规定的“整理”,很多情况下可能是失真的。
有些制度史的研究者,包括我自己在内,经常认为制度是恒定存在的,而人为因素是一时、偶发的。实际上,制度本身从来都是“规范”和“人事”折中的结果。制度本为“设范立制”,既是引导、保障,也是对某些利益关系的限定,对某些行为方式的制约。这样的引导、限定与制约,在历史上究竟是不是曾经生效?制度运行中总有不同力量的推动、修正、抵制,这些“人事”起到什么作用?都需要通过制度的运行过程来观察。
制度的活力与生命是“人”赋予的,研究制度史必须关注人的活动。制度史研究的活力和持久生命力,取决于对制度活力的认识深度。所谓“活”的制度史,不仅是指生动活泼的写作方式,更重要的是指从现实出发,注重发展变迁、注重相互关系的研究范式。
【来源:《北京日报》;作者:邓小南】(责任编辑:马奎)转引自:历史学研究通讯
钱穆先生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中,通过对于制度得失的评议来观察政治得失,也就是说,制度在政治领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分量。对于“制度”,学界有不同的概括和理解。大致上讲,可以说制度是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和基本规范,是制约政治活动、社会活动的行为框架。
有学者强调:“制度的最基本要素就是结构、功能和形式,所以形式排比和结构分析,是制度史研究的基本方法。”也有学者指出:制度分为“无意中逐步形成”和“有意建构”的两种类型,即一类是“经历长久,约定俗成,无意中逐步形成的家族、伦理、信仰、仪式、节庆等”;另一类是“为特定需要、目的(如政治、社会、经济、军事、法律等),依特定权力分配关系、标准和程序(如地缘、血缘、财富、才德能力、意识形态、公民大会、议会、乡举里选或科举等)而有意建构出来”的多重秩序网络。不管是活在今天,还是活在历史上某个时间、空间里,我们其实都生活在多种秩序形成的交叉网络之中,而不是在某种单一秩序里。如果放在中华文明和世界文明进程的更大背景中看,制度就是政治文明的底色,是政治文明的支撑与映衬。制度所维系的正是特定的秩序。我们判断一个国家、一个政权、一种体制,其走势是否适合于文明进程,很大程度上是要观察它的制度及其运行。
我们知道,制度本身是有生命的,有它的节奏、韵律,历经形成、生长、发展,可能不断完善,也可能走向衰亡。追踪、观察、多维度反思这一过程,正是制度史的“生命”所在。
当说到制度、规则的时候,我们首先想到的是相对稳定恒常的标准。但是,如果承认只有在“运行”之中,才能观察到真正的制度,我们就会注意到,制度必须应对多变的、流动的现实。因此,制度本身的恒常,它所追求的“可预期”,跟它需要应对的现实情况的复杂起伏,本身就构成一对矛盾,或者说构成有张力的两端。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一些折中的方式,出现非正式的制度运作。
所谓“非正式”,就是不见于书面规定,“令式之外”但经常为人们行用的一些做法。一方面可能是无奈情况下的灵活处置,或是应对制度“形式目标”的要求;另一方面对制度的规定与初衷势必带来某些调适甚或扭曲。唐高宗巡幸洛阳前,曾经对居守京师的李晦说:“关中之事,一以付卿。但令式跼人,不可以成官政,令式之外,有利于人者,随事即行,不须闻奏。”短短数语,点明了令式的局限性和令式之外的可能性。欧阳修在《新唐书·百官志》中也说到官制的两种情形:一种是“其纲目条理可为后法”,另一种则是“事虽非正,后世遵用,因仍而不能改”。从积极的方面讲,这些“事虽非正”的运作,对于正式制度的施行可能有补充或者说是润滑的作用;在某些情况下,缺乏灵活弹性的制度借由非正式制度的“因仍”“调和”才得以推行。如果我们专注于观察制度运行的实践进程,那么几乎可以说,“正式”与“非正式”交错混糅互为所用,并非截然二分,甚至是相辅相成的。相对静态的制度规定与动态的现实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的空间,空间里面有变形,有扭曲,有各种不曾预料的故事发生;这种空间中的活动,往往决定着制度的走向,也可能带来制度“平稳有效”的感觉。
当我们讨论制度史的时候,应该清楚,自己口中、笔下的“制度”二字,指的是书面规定,还是现实运行;二者从来不曾隔绝,但又并非同一层面的内容。陈寅恪先生早年曾经提醒学界说,有些研究,“其言论愈有条理统系,则去古人学说之真相愈远”。我们现在讲制度,例如宋代的文官制度,其实有同样的问题。看上去梳理得头头是道、严丝合缝的某些制度,往往是囿于甚至迎合书面规定的“整理”,很多情况下可能是失真的。
有些制度史的研究者,包括我自己在内,经常认为制度是恒定存在的,而人为因素是一时、偶发的。实际上,制度本身从来都是“规范”和“人事”折中的结果。制度本为“设范立制”,既是引导、保障,也是对某些利益关系的限定,对某些行为方式的制约。这样的引导、限定与制约,在历史上究竟是不是曾经生效?制度运行中总有不同力量的推动、修正、抵制,这些“人事”起到什么作用?都需要通过制度的运行过程来观察。
制度的活力与生命是“人”赋予的,研究制度史必须关注人的活动。制度史研究的活力和持久生命力,取决于对制度活力的认识深度。所谓“活”的制度史,不仅是指生动活泼的写作方式,更重要的是指从现实出发,注重发展变迁、注重相互关系的研究范式。
【来源:《北京日报》;作者:邓小南】(责任编辑:马奎)转引自:历史学研究通讯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