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9日新增1例本土确诊为绥中县报告,行程轨迹详情】#辽宁好网民抗疫在行动# [心] #葫芦岛抗疫你我同行# [心] #看见葫芦岛#
2022年3月29日0时至24时,全市新增1例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为绥中县报告,在重点地区返葫隔离人员日常例行核酸检测中发现。新增2例无症状感染者,均在隔离点例行核酸检测中发现。其中,1例无症状感染者系重点地区返葫司机,到达绥中高速口后由负压救护车点对点闭环转运至隔离点进行集中隔离,无社会面活动轨迹;1例无症状感染者系3月23日建昌县首例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3人已转入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病情稳定。
通过询问本人并结合大数据信息比对,排查出风险点位如下:3月22日、23日,G1高速公路葫芦岛塔山服务区;3月23日,绥中县金正物流一米滴哒货站;3月24日绥中县阳光家园小区1期。与上述活动轨迹有时空交集的人员,请主动向所在社区(村)报告。
奥密克戎变异株传播速度更快、隐匿性更强、防控难度更大。全体市民朋友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坚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一米线,严格做好个人防护。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泄等症状,请按规定及时就医,就医过程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积极配合做好防控工作,对瞒报、谎报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葫芦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
2022年3月29日0时至24时,全市新增1例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为绥中县报告,在重点地区返葫隔离人员日常例行核酸检测中发现。新增2例无症状感染者,均在隔离点例行核酸检测中发现。其中,1例无症状感染者系重点地区返葫司机,到达绥中高速口后由负压救护车点对点闭环转运至隔离点进行集中隔离,无社会面活动轨迹;1例无症状感染者系3月23日建昌县首例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3人已转入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病情稳定。
通过询问本人并结合大数据信息比对,排查出风险点位如下:3月22日、23日,G1高速公路葫芦岛塔山服务区;3月23日,绥中县金正物流一米滴哒货站;3月24日绥中县阳光家园小区1期。与上述活动轨迹有时空交集的人员,请主动向所在社区(村)报告。
奥密克戎变异株传播速度更快、隐匿性更强、防控难度更大。全体市民朋友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坚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一米线,严格做好个人防护。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泄等症状,请按规定及时就医,就医过程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积极配合做好防控工作,对瞒报、谎报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葫芦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
#辽宁好网民抗疫在行动# 【重拳出击“零容忍”!绥中警方依法查处涉疫案件56起】#葫芦岛抗疫你我同行##看见葫芦岛#
近期,全国本土聚集性疫情点多、面广、频发,疫情防控面临严峻挑战。绥中县公安局把疫情防控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依法履行职责,以最快速度、最严措施,全面落实防控工作各项部署,对各类涉疫情违法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坚决依法打击查处。
2月8日以来,绥中县公安局已先后办理各类涉疫违法犯罪案件56起,其中刑事案件2起,行政案件54起,刑事立案侦查3人,行政拘留28人,行政罚款14人,行政警告1人,停业整顿宾馆、旅店8家,当场整改宾馆、旅店41家。部分案例如下:
刑事案件:
1. 2022 年1月22日至26日期间,绥中县加碑岩窝岭村村民贺某某与绥中县绥中镇居民韩某驾驶大货车往返绥中县与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从事运输业务。二人返回绥中县后未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行程,导致新冠疫情在绥中县范围内传播,该二人的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立案侦查。
2. 2022 年2月7日,绥中县城郊乡韩家村某卫生室负责人王某某未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明知患者出现发热等症状下仍然在诊所内对其输液治疗,未及时向卫健部门报告,王某某的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立案侦查。
行政案件——隐瞒行程\伪造证件
1. 2022年2月23日15时许,绥中县公安局万家镇派出所接到线索:东戴河新区金丝新天地小区业主方某某,驾驶一辆白色丰田普拉多轿车由东戴河动车站到山海关区接送人员,每日往返,存在安全隐患。经查,情况属实,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给予方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2022年2月27日20时许,绥中县前卫镇高速口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报警称:在绥中县高速口,一辆罐车出示的绥中县疫情防控通行证存在伪造嫌疑。经绥中县公安局前卫镇派出所调查,司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3.2022年3月16日凌晨2时许,绥中县大货车司机于某某从吉林、黑龙江、河北等地驾车到绥中后,将大货车停在高速路边,之后翻越高速护栏,与在高速公路下方等候他的大货车车主会合,随后驾驶车主的私家车返回家中。经绥中县公安局绥中镇派出所调查,于某某故意隐瞒行程不向居住地社区报备,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于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4.2022年3月17日15时许,绥中县公安局西平派出所接到西平乡荣利市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报警:一名大货司机使用隐瞒行程的行程码。经查,建昌县大货司机马某某使用隐瞒行程的行程码进入荣利市场,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马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5. 2022年3月18日20时许,绥中县高速路口工作人员报警称:有人使用两部手机出示隐瞒行程的行程码。经绥中县公安局城郊乡派出所调查,货车司机周某某,明知自己有在沈阳、哈尔滨的旅居史,却未向所在村屯报备。为离开绥中,将两部手机交替使用,在高速口出示另一部手机上隐瞒行程的行程码。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
6.2022年03月19日11时许,绥中县公安局城郊乡派出所接到运管局办事大厅工作人员报警称:货车司机李某某使用虚假的行程码。经查,李某某在办理通行证时,隐瞒行程,出示隐瞒行程的行程码。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7.2022年3月21日22时许,绥中县公安局前卫镇派出所接到前卫镇高速口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报警:大货车司机冯某某出示隐瞒行程的行程码。经查,冯某某在前卫镇高速口疫情防控点办理《离绥证明》时,隐瞒行程,使用隐瞒行程的行程码,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冯某某拘留10日的处罚。
8.2022年3月24日16时许,绥中县公安局王宝镇派出所接到王宝政府疫情指挥部工作人员报警:王宝镇王汉村郭新屯村民魏某某私自从外地返回家中。经查,魏某某行程码显示异常,在前卫镇高速口逃避检查后返回家中,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魏某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近期,全国本土聚集性疫情点多、面广、频发,疫情防控面临严峻挑战。绥中县公安局把疫情防控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依法履行职责,以最快速度、最严措施,全面落实防控工作各项部署,对各类涉疫情违法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坚决依法打击查处。
2月8日以来,绥中县公安局已先后办理各类涉疫违法犯罪案件56起,其中刑事案件2起,行政案件54起,刑事立案侦查3人,行政拘留28人,行政罚款14人,行政警告1人,停业整顿宾馆、旅店8家,当场整改宾馆、旅店41家。部分案例如下:
刑事案件:
1. 2022 年1月22日至26日期间,绥中县加碑岩窝岭村村民贺某某与绥中县绥中镇居民韩某驾驶大货车往返绥中县与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从事运输业务。二人返回绥中县后未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行程,导致新冠疫情在绥中县范围内传播,该二人的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立案侦查。
2. 2022 年2月7日,绥中县城郊乡韩家村某卫生室负责人王某某未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明知患者出现发热等症状下仍然在诊所内对其输液治疗,未及时向卫健部门报告,王某某的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立案侦查。
行政案件——隐瞒行程\伪造证件
1. 2022年2月23日15时许,绥中县公安局万家镇派出所接到线索:东戴河新区金丝新天地小区业主方某某,驾驶一辆白色丰田普拉多轿车由东戴河动车站到山海关区接送人员,每日往返,存在安全隐患。经查,情况属实,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给予方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2022年2月27日20时许,绥中县前卫镇高速口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报警称:在绥中县高速口,一辆罐车出示的绥中县疫情防控通行证存在伪造嫌疑。经绥中县公安局前卫镇派出所调查,司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3.2022年3月16日凌晨2时许,绥中县大货车司机于某某从吉林、黑龙江、河北等地驾车到绥中后,将大货车停在高速路边,之后翻越高速护栏,与在高速公路下方等候他的大货车车主会合,随后驾驶车主的私家车返回家中。经绥中县公安局绥中镇派出所调查,于某某故意隐瞒行程不向居住地社区报备,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于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4.2022年3月17日15时许,绥中县公安局西平派出所接到西平乡荣利市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报警:一名大货司机使用隐瞒行程的行程码。经查,建昌县大货司机马某某使用隐瞒行程的行程码进入荣利市场,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马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5. 2022年3月18日20时许,绥中县高速路口工作人员报警称:有人使用两部手机出示隐瞒行程的行程码。经绥中县公安局城郊乡派出所调查,货车司机周某某,明知自己有在沈阳、哈尔滨的旅居史,却未向所在村屯报备。为离开绥中,将两部手机交替使用,在高速口出示另一部手机上隐瞒行程的行程码。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
6.2022年03月19日11时许,绥中县公安局城郊乡派出所接到运管局办事大厅工作人员报警称:货车司机李某某使用虚假的行程码。经查,李某某在办理通行证时,隐瞒行程,出示隐瞒行程的行程码。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7.2022年3月21日22时许,绥中县公安局前卫镇派出所接到前卫镇高速口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报警:大货车司机冯某某出示隐瞒行程的行程码。经查,冯某某在前卫镇高速口疫情防控点办理《离绥证明》时,隐瞒行程,使用隐瞒行程的行程码,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冯某某拘留10日的处罚。
8.2022年3月24日16时许,绥中县公安局王宝镇派出所接到王宝政府疫情指挥部工作人员报警:王宝镇王汉村郭新屯村民魏某某私自从外地返回家中。经查,魏某某行程码显示异常,在前卫镇高速口逃避检查后返回家中,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魏某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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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全国本土聚集性疫情点多、面广、频发,疫情防控面临严峻挑战。绥中县公安局把疫情防控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依法履行职责,以最快速度、最严措施,全面落实防控工作各项部署,对各类涉疫情违法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坚决依法打击查处。
2月8日以来,绥中县公安局已先后办理各类涉疫违法犯罪案件56起,其中刑事案件2起,行政案件54起,刑事立案侦查3人,行政拘留28人,行政罚款14人,行政警告1人,停业整顿宾馆、旅店8家,当场整改宾馆、旅店41家。部分案例如下:
刑事案件:
1. 2022 年1月22日至26日期间,绥中县加碑岩窝岭村村民贺某某与绥中县绥中镇居民韩某驾驶大货车往返绥中县与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从事运输业务。二人返回绥中县后未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行程,导致新冠疫情在绥中县范围内传播,该二人的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立案侦查。
2. 2022 年2月7日,绥中县城郊乡韩家村某卫生室负责人王某某未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明知患者出现发热等症状下仍然在诊所内对其输液治疗,未及时向卫健部门报告,王某某的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立案侦查。
行政案件——隐瞒行程\伪造证件
1. 2022年2月23日15时许,绥中县公安局万家镇派出所接到线索:东戴河新区金丝新天地小区业主方某某,驾驶一辆白色丰田普拉多轿车由东戴河动车站到山海关区接送人员,每日往返,存在安全隐患。经查,情况属实,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给予方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2022年2月27日20时许,绥中县前卫镇高速口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报警称:在绥中县高速口,一辆罐车出示的绥中县疫情防控通行证存在伪造嫌疑。经绥中县公安局前卫镇派出所调查,司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3.2022年3月16日凌晨2时许,绥中县大货车司机于某某从吉林、黑龙江、河北等地驾车到绥中后,将大货车停在高速路边,之后翻越高速护栏,与在高速公路下方等候他的大货车车主会合,随后驾驶车主的私家车返回家中。经绥中县公安局绥中镇派出所调查,于某某故意隐瞒行程不向居住地社区报备,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于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4.2022年3月17日15时许,绥中县公安局西平派出所接到西平乡荣利市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报警:一名大货司机使用隐瞒行程的行程码。经查,建昌县大货司机马某某使用隐瞒行程的行程码进入荣利市场,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马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5. 2022年3月18日20时许,绥中县高速路口工作人员报警称:有人使用两部手机出示隐瞒行程的行程码。经绥中县公安局城郊乡派出所调查,货车司机周某某,明知自己有在沈阳、哈尔滨的旅居史,却未向所在村屯报备。为离开绥中,将两部手机交替使用,在高速口出示另一部手机上隐瞒行程的行程码。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
6.2022年03月19日11时许,绥中县公安局城郊乡派出所接到运管局办事大厅工作人员报警称:货车司机李某某使用虚假的行程码。经查,李某某在办理通行证时,隐瞒行程,出示隐瞒行程的行程码。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7.2022年3月21日22时许,绥中县公安局前卫镇派出所接到前卫镇高速口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报警:大货车司机冯某某出示隐瞒行程的行程码。经查,冯某某在前卫镇高速口疫情防控点办理《离绥证明》时,隐瞒行程,使用隐瞒行程的行程码,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冯某某拘留10日的处罚。
8.2022年3月24日16时许,绥中县公安局王宝镇派出所接到王宝政府疫情指挥部工作人员报警:王宝镇王汉村郭新屯村民魏某某私自从外地返回家中。经查,魏某某行程码显示异常,在前卫镇高速口逃避检查后返回家中,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魏某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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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以来,绥中县公安局已先后办理各类涉疫违法犯罪案件56起,其中刑事案件2起,行政案件54起,刑事立案侦查3人,行政拘留28人,行政罚款14人,行政警告1人,停业整顿宾馆、旅店8家,当场整改宾馆、旅店41家。部分案例如下:
刑事案件:
1. 2022 年1月22日至26日期间,绥中县加碑岩窝岭村村民贺某某与绥中县绥中镇居民韩某驾驶大货车往返绥中县与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从事运输业务。二人返回绥中县后未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行程,导致新冠疫情在绥中县范围内传播,该二人的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立案侦查。
2. 2022 年2月7日,绥中县城郊乡韩家村某卫生室负责人王某某未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明知患者出现发热等症状下仍然在诊所内对其输液治疗,未及时向卫健部门报告,王某某的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立案侦查。
行政案件——隐瞒行程\伪造证件
1. 2022年2月23日15时许,绥中县公安局万家镇派出所接到线索:东戴河新区金丝新天地小区业主方某某,驾驶一辆白色丰田普拉多轿车由东戴河动车站到山海关区接送人员,每日往返,存在安全隐患。经查,情况属实,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给予方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2022年2月27日20时许,绥中县前卫镇高速口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报警称:在绥中县高速口,一辆罐车出示的绥中县疫情防控通行证存在伪造嫌疑。经绥中县公安局前卫镇派出所调查,司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3.2022年3月16日凌晨2时许,绥中县大货车司机于某某从吉林、黑龙江、河北等地驾车到绥中后,将大货车停在高速路边,之后翻越高速护栏,与在高速公路下方等候他的大货车车主会合,随后驾驶车主的私家车返回家中。经绥中县公安局绥中镇派出所调查,于某某故意隐瞒行程不向居住地社区报备,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于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4.2022年3月17日15时许,绥中县公安局西平派出所接到西平乡荣利市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报警:一名大货司机使用隐瞒行程的行程码。经查,建昌县大货司机马某某使用隐瞒行程的行程码进入荣利市场,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马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5. 2022年3月18日20时许,绥中县高速路口工作人员报警称:有人使用两部手机出示隐瞒行程的行程码。经绥中县公安局城郊乡派出所调查,货车司机周某某,明知自己有在沈阳、哈尔滨的旅居史,却未向所在村屯报备。为离开绥中,将两部手机交替使用,在高速口出示另一部手机上隐瞒行程的行程码。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
6.2022年03月19日11时许,绥中县公安局城郊乡派出所接到运管局办事大厅工作人员报警称:货车司机李某某使用虚假的行程码。经查,李某某在办理通行证时,隐瞒行程,出示隐瞒行程的行程码。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7.2022年3月21日22时许,绥中县公安局前卫镇派出所接到前卫镇高速口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报警:大货车司机冯某某出示隐瞒行程的行程码。经查,冯某某在前卫镇高速口疫情防控点办理《离绥证明》时,隐瞒行程,使用隐瞒行程的行程码,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冯某某拘留10日的处罚。
8.2022年3月24日16时许,绥中县公安局王宝镇派出所接到王宝政府疫情指挥部工作人员报警:王宝镇王汉村郭新屯村民魏某某私自从外地返回家中。经查,魏某某行程码显示异常,在前卫镇高速口逃避检查后返回家中,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魏某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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