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网2021# 专家普法:电子数据取证知识一二三
专家课堂

本期专家

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法学博士,长期从事刑事司法解释起草和参与立法机关刑事立法工作。

他曾执笔起草《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多部重要文件,并独著《网络犯罪二十讲》《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等多部书籍,发表论文五十余篇。

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

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

以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为补充

——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2021年,为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作了明确要求,提出“以收集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以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的原则。

2014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沿用上述原则,并作出进一步明确。

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对此进行了重申,并作了具体细化规定和进一步补充,正式确立了“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以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为补充”规则。

何谓“原始存储介质”

与物证、书证等传统证据种类不同,电子数据没有“原始电子数据”的概念,只有“原始存储介质”的概念。

众所周知,物证、书证等证据无法同原始存储介质完全区分开来,更无法采取确保与原物、原件完全一致的方式予以复制。

例如,一封作为书证使用的书信,书信的原始内容无法同原始载体完全分离开来,只能存在于原始的纸张这一载体之上,即使采取彩色复印等方式进行复制,也无法确保复制后的书信同原件的完全一致性。

不仅物证、书证等传统证据如此,视听资料这一随着技术发展而兴起的新型证据亦是如此。

但由于电子性,电子数据不同于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种类,其可以完全同原始存储介质分离开来。

例如,存储在计算机中的电子文档,可以同计算机这一存储介质分离开来,存储于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介质之中。而且,对电子数据的复制可以确保与原数据的完全一致性,复制后的电子数据与原数据没有任何差异。

基于上述考虑,使用“原始电子数据”这个概念没有任何意义,对于电子数据而言,不存在“原始电子数据”的概念。

但是,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这个概念是有意义的,这表明电子数据是存储在原始的介质之中,即取证时是将存储介质予以扣押,并作为证据移送,而非运用移动存储介质将该电子数据从原始介质中提取,如直接从现场扣押行为人使用的电脑中提取。

因此,可以将电子数据区分为电子数据是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还是在无法移送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况下(如大型服务器中的电子数据)通过其他存储介质予以收集。

为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收集电子数据时应尽量获取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对于无法获取或者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通过见证人、录音录像等方式确保其完整性。

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电子数据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实践中,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尽量封存原始存储介质,以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同时,《电子数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对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要求作了专门规定,即——

“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封存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

需要强调的是,实践中对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方法灵活多样,既可以装入物证袋封存,又可以通过对电源接口以及机箱螺钉处加贴封条达到封存目的。

但是,对于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存储介质,除采取普通封存方式(如装入物证袋封存)外,还应当附加其他保护措施,如拔出电池,设置为飞行模式且关闭“寻回”功能,或者直接装入屏蔽袋(盒)。

提取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规定》第九条规定可以在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况下提取电子数据(包括直接提取电子数据和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1、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从实践来看,有些情况下难以将原始存储介质封存或者全盘复制、提取,比如网络服务器一般采取集中存储的方式,其硬盘动辄成百上千T,但其中很多内容与案件无关,不必收集,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只提取与案件相关的部分数据。

2、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由于这些数据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之上,自然无法封存原始存储介质。而且,这些信息必须在开机运行的状态下获取,一旦关机或者重新启动系统,电子数据就会消失,难以再次获取。

当然,此处的“存储介质”以稳定存储为前提,如果不作此限定,则传输电子数据的网线也可能瞬间存储电子数据,可以成为存储介质。

3、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对位于境外的服务器无法直接获取原始存储介质,一般只能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对于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也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

4、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通过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

《电子数据规定》对实践中存在的既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又不能提取电子数据情形下电子数据的固定方法作了补充规定。

具体而言,实践中,数额较小的网络侵财类案件不仅数量大,而且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获得社会广泛关注。这类案件大部分由派出所管辖,往往没有专业取证设备,无法提取电子数据,而受害人即使报案也不愿将手机交公安机关。

再如,目前市场上出现了一种“阅后即焚”的通信模式,即时通信软件具备了“阅后即焚”功能。信息接收者收到信息后,点击阅读信息后5秒左右自动删除,无法及时提取数据,并且难以恢复,即使扣押封存了也毫无意义。

又如,船舶的导航系统等部分工控系统,只有操作界面,无接口可以导出数据,也无法把整个船舶或者大型系统扣押。

基于此,《电子数据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据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在笔录中说明原因。”

本文相关内容,来自《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
https://t.cn/A6foVN0Z

专家普法:电子数据取证知识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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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法学博士,长期从事刑事司法解释起草和参与立法机关刑事立法工作。

他曾执笔起草《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多部重要文件,并独著《网络犯罪二十讲》《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等多部书籍,发表论文五十余篇。

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
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
以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为补充

——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2021年,为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作了明确要求,提出“以收集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以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的原则。

2014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沿用上述原则,并作出进一步明确。

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对此进行了重申,并作了具体细化规定和进一步补充,正式确立了“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以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为补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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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原始存储介质”

与物证、书证等传统证据种类不同,电子数据没有“原始电子数据”的概念,只有“原始存储介质”的概念。

众所周知,物证、书证等证据无法同原始存储介质完全区分开来,更无法采取确保与原物、原件完全一致的方式予以复制。

例如,一封作为书证使用的书信,书信的原始内容无法同原始载体完全分离开来,只能存在于原始的纸张这一载体之上,即使采取彩色复印等方式进行复制,也无法确保复制后的书信同原件的完全一致性。

不仅物证、书证等传统证据如此,视听资料这一随着技术发展而兴起的新型证据亦是如此。

但由于电子性,电子数据不同于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种类,其可以完全同原始存储介质分离开来。

例如,存储在计算机中的电子文档,可以同计算机这一存储介质分离开来,存储于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介质之中。而且,对电子数据的复制可以确保与原数据的完全一致性,复制后的电子数据与原数据没有任何差异。

基于上述考虑,使用“原始电子数据”这个概念没有任何意义,对于电子数据而言,不存在“原始电子数据”的概念。

但是,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这个概念是有意义的,这表明电子数据是存储在原始的介质之中,即取证时是将存储介质予以扣押,并作为证据移送,而非运用移动存储介质将该电子数据从原始介质中提取,如直接从现场扣押行为人使用的电脑中提取。

因此,可以将电子数据区分为电子数据是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还是在无法移送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况下(如大型服务器中的电子数据)通过其他存储介质予以收集。

为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收集电子数据时应尽量获取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对于无法获取或者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通过见证人、录音录像等方式确保其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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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电子数据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实践中,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尽量封存原始存储介质,以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同时,《电子数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对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要求作了专门规定,即——

“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封存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

需要强调的是,实践中对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方法灵活多样,既可以装入物证袋封存,又可以通过对电源接口以及机箱螺钉处加贴封条达到封存目的。

但是,对于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存储介质,除采取普通封存方式(如装入物证袋封存)外,还应当附加其他保护措施,如拔出电池,设置为飞行模式且关闭“寻回”功能,或者直接装入屏蔽袋(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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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规定》第九条规定可以在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况下提取电子数据(包括直接提取电子数据和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1、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从实践来看,有些情况下难以将原始存储介质封存或者全盘复制、提取,比如网络服务器一般采取集中存储的方式,其硬盘动辄成百上千T,但其中很多内容与案件无关,不必收集,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只提取与案件相关的部分数据。

2、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由于这些数据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之上,自然无法封存原始存储介质。而且,这些信息必须在开机运行的状态下获取,一旦关机或者重新启动系统,电子数据就会消失,难以再次获取。
当然,此处的“存储介质”以稳定存储为前提,如果不作此限定,则传输电子数据的网线也可能瞬间存储电子数据,可以成为存储介质。

3、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对位于境外的服务器无法直接获取原始存储介质,一般只能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对于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也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

4、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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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

《电子数据规定》对实践中存在的既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又不能提取电子数据情形下电子数据的固定方法作了补充规定。

具体而言,实践中,数额较小的网络侵财类案件不仅数量大,而且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获得社会广泛关注。这类案件大部分由派出所管辖,往往没有专业取证设备,无法提取电子数据,而受害人即使报案也不愿将手机交公安机关。

再如,目前市场上出现了一种“阅后即焚”的通信模式,即时通信软件具备了“阅后即焚”功能。信息接收者收到信息后,点击阅读信息后5秒左右自动删除,无法及时提取数据,并且难以恢复,即使扣押封存了也毫无意义。

又如,船舶的导航系统等部分工控系统,只有操作界面,无接口可以导出数据,也无法把整个船舶或者大型系统扣押。

基于此,《电子数据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据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在笔录中说明原因。”

本文相关内容,来自《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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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哲学家们都干了些什么》(上篇:理性的崛起)

作者说这本书的内容是奉行“实用主义”的观点,本着为普通人解决各种靠物质无法解决的人生苦恼而写的。所以这也就不可避免的掺杂了很多作者个人对于不同派系的理解,这无关对错,只是书中一些类比解释,我不敢苟同,依旧保持我的立场与想法。全书55.8万字,作者文笔幽默风趣,是按照时间顺序编写的西方哲学史,个人觉得当做了解哲学史入门书籍,还是很不错的。

易中天老师说:“阅读经典,难免管中窥豹以己度人,而我就是单纯地想多获得一些人生的智慧,所以我自己读,用心读,读出什么是什么,只要有所感悟,有所启迪,就好。”所以我大胆地概括记录一下西方哲学史,其中可能多有片面的理解与误读,不过没关系,我的目的只为自己有所收获,暂且记录,方便日后纠错与修正。

从“教父哲学”时期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保罗到“经院哲学”时期的集大成者托马斯·阿奎那,基本上都是处于宗教统治思想时期,少有人有他们如此的怀疑精神。他们的怀疑是理性文明的开端和标尺,所有的思想都要因他们的怀疑而诞生。

从笛卡尔开始,怀疑就开始深入起来。他彻底怀疑整个世界:我眼前的世界是不是都是假的?我见到的一切会不会都是幻觉、都是梦境?其实笛卡尔怀疑到这个份儿上,自己也很崩溃,所以他说,不管他怎么怀疑,起码“我怀疑”这件事是确定的,它肯定存在,所以只要有了怀疑的念头,就说明“我”肯定是存在的,“我”要是不存在,就不会有这些念头了。这就是名言“我思故我在”的意思。补充一点,这句话常常被误读。有人理解为“我存在是因为我在思考”,更有人引申为“人生的意义就是去思考,不思考人就无所谓存不存在了”。这些都是错误的,因为“我思”与“我在”不是因果关系,而是演绎推理的关系。

笛卡尔受到《几何原本》的影响非常大,所以他想通过设立公设,来建造哲学世界的大厦,可惜步骤不严谨,推出来上帝是存在的与上帝是完美的这样的结果。不过笛卡尔的疑问关系到了哲学上一个重要的概念——形而上学。如果不用马克思唯物辩证法来与之相对解释,还可以这样简单地的理解形而上学:用理性思维去研究那些能统一世间一切问题的“大道理”。生活中有很多问题不断追问到最后都通往形而上学,而这个时候历史上的第一块哲学瑰宝“二元论”出现了。从“二元论”进一步还可以得到“唯我论”(关于这两种思想,比较有意思,我会单独开篇记录),虽然这两种思想有局限性,但是在某些时刻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其实我觉得所有广为流传的哲学思想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斯宾诺莎,笛卡尔的继承者,也是要找出公设建立哲学大厦。但是所有的知识都被笛卡尔怀疑完了,怎么办?他就说一定要找到一个不可能被怀疑的东西作为公设。那么既然这个东西绝对存在,那么它肯定不依赖别的物体存在,所以给他称作“实体”。这个“实体”自己就是自己存在的原因,不可能被摧毁,否则就要依赖别的物体存在了。所以顺着证明便可以得到,“实体”是无限的,唯一的,不可分的,永恒的,自己就是实体的一部分。那这“实体”是什么?不就是上帝嘛。自己是上帝的一部分,自己是上帝的意志,所以他得出结论,无论别人如何对自己,都应该坦然面对。

牛顿,热衷于做实验,哲学上倾向“经验主义”。他在力学方面的成就,在哲学方面给了经验主义很大的帮助。在牛顿时代,人们沉浸在对科学过分乐观之中,从而衍生出“机械论”的思想。认为宇宙的复杂与广阔,终将归结于数学公式之中。但机械论虽然可以条理清晰地解释这个世界,但按照机械论的说法,人类不过是可有可无的一件事物而已。这很容易推出“虚无主义”和“享乐主义”,更可怕的是推出决定论——因为既然世间万物都可以用物理规律来解释,那么每一件事都有必定的因果关系,如果人的意识是完全由物质决定的,那么人也肯定服从物理定律,那么人类的发展,最终走向何处都是确定的。那人为什么还要劳动,要努力奋斗?活着听从因果律,人生还有什么意义呢?

休莫,经验主义者,挑战机械论、决定论和整个科学体系的人。休莫认为他之前的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都有根本的缺陷。关于“何事真实存在”之类的问题,怎么说都有理,他说这是人类根本无法回答的问题。他比笛卡尔还狠,连“我”都怀疑。休莫认为“我”不过是过去一堆经验片段的集合而已,并没有一个独立于经验的、实在的“我”存在。还有更狠的,休莫要亲自办掉科学。研究科学,最重要的、最基础的一条规律就是因果律。休莫提出,可以用经验总结出因果吗?答案是不能。我们目前得出的所有真理不过是概率真理而已。例如你说所有的乌鸦都是黑色的,你凭什么这样说?你见过古今中外所有的乌鸦了吗?你怎么知道有没有一只白色的乌鸦存在呢?还有科学中的归纳法与因果律是循环论证,所以也是没有意义的。

到现在为止,哲学界休莫的“怀疑论”和科学的“决定论”正好是互相矛盾的两个极端,像两只怪兽,谁都打不过。就在此刻,一个新面孔面带微笑拔出宝剑,一阵闪光之后,两只怪兽轰然倒地。周围人赶紧问道:“敢问少侠尊姓大名?”那人谦虚拱手道:“各位承让,在下康德。”

康德提出“先验”的概念解释了因果律,用“物自体”定义世界的真实面目。人类感知到的世界,也就是“物自体”经过“先验”加工后得到的东西,称之为“表象”。康德把世界分成了两部分。一部分完全不可知,另一部分则可以用理性把握。不可知的那部分因为永远不可知,所以对我们生活没有影响。只要我们在可把握的世界里生活,理性就恢复了威力。这样既没有破坏休莫的“怀疑论”,又能让人类重新信任理性,重新踏实了。假如我们接受康德的世界观,那么就可以解释很多现实问题了。例如没有确凿证据的阴谋论,甚至宗教无法自圆其说的现实问题等等,都可归位不可知的那部分。

黑格尔可不这么想。黑格尔认为他之前的哲学家都错了,对于哲学的一个根本概念理解错了——他们都认为真理是固定不变的,静待着人去发现的。黑格尔说想要追求真理,首先得解决“哪些知识、道理是绝对真实”的问题。也就是“认识论”的问题。其次黑格尔认为,世界是矛盾统一的,因此人的理性和客观世界之间虽然是矛盾的,但并不是割裂的,而是可以通过不断地辩证统一,最终成为一个合题。这样,人的理性经过辩证运动后,就能和客观世界合为一体。换句话说,理性经过不断地辩证,就可以完全符合客观世界的真实面貌。理性就是世界的本质,世界的本质就是理性。所以说,宇宙的本质是精神,而且是一种理性精神。这个理性精神,就是黑格尔的“绝对精神”。

形而上学家们认为自己研究的是世间万物的本质,黑格尔也是如此。他认为他的形而上学并不是在书斋中的空谈,而是能解释世上所有事物发展规律的。他说一切事物都在“绝对精神”的统御下,朝着进步的方向发展,包括整个人类历史也是这样。因此黑格尔说:“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历史一定会按照“绝对精神”的要求前进,不会例外。

形而上学到黑格尔这里,变得史无前例的庞大。黑格尔用理性建造了一座宏伟的形而上学大厦,囊括了世间万物,也实现了形而上学家们多年以来的终极梦想。

不过在黑格尔去世之后,他的哲学大厦很快就被推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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