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超话]##历史##历史冷知识# 1948年,一位红色特工发完最后一份情报之后,被反动派抓捕,对于这个结果,他感到了无遗憾了。然而这位前辈不知道的是,70年多后,电报机那头的收报员给他发了回电:“您期盼的黎明到了”······
1948年12月30日凌晨,西柏坡无线电总台报务员苏采清像往常一样打开电台,准备接收来自上海的地下党同志发来的电文。
苏采清和对面那位未曾谋面的同志对接已经70多天了,她能感受到对方应该是位老手,手法十分的娴熟,从未出过差错。
然而,这一次发报机那头的同志没有向往常一样先发“msg”(我有报),而是直接把正文电码给发过来了。出现这种情况只说明一件事情,十万火急。
搭档这一次发报有些焦急,节奏都乱了,发着发着信号甚至都出现了中断,一中断就长达数分钟之久。
当耳机里再次传来信号声后,苏采清不由松了一口气,认认真真的将内容全部记录下来,直到出现标志着结束的“END”电码。
“END”出现之后,按照正常的流程,对方会发“GB”来告别,然而这一次,搭档并没有发来“GB”,而是“VVV”。
三个“V”是示警信号,表明发报人如今正处于危险的境遇之中,虽然苏采清早在接受培训时就知道这回事,但当这三个电码真的出现时,她还是不由得愣住了,心脏扑通扑通的跳着,希望对面能再发一些电文过来,可惜等了很久之后,耳机里仍然是可怕的沉默。
苏采清将电码交给上级之后,专门提起了那三个“V”,上级对此很是重视,向上汇报后,安慰她不一定有事。
不久后,苏采清就收到上级指示:“任务终止,停止联络。”
此时,身为电报员的苏采清并不知道她抄录下来的那份电文的重要价值:那是国民党军队的长江布防图。
苏采清的搭档是我党著名红色特工李白,抗战胜利后,他一直在上海为我党传递重要情报。1948年,国民党方面将连战连败的原因归结为了“情报泄露太多”,专门给特务配发了最新式的信号侦察车。
12月29日,李白收到了国民党军队长江布防图后,他认为情报如果能早一天发出去,中央就能早一天做抉择,因此不顾上级反对,在12月30日的凌晨发出了电报。
很不幸的是,当时李白家周围正好有一辆信号侦察车,李白敲完“end” 后,门外已经响起特务的脚步声了。
李白被捕后,熬住了国民党军队的严刑拷打,并于1949年5月7日上午见了妻子最后一面,当妻子问他这次会不会被判决时,他说:“黎明快到了。天就要亮了,判不判决的不重要了。”
数小时后,李白同志遇难,倒在了黎明前夜。
2008年,一个偶然的机会,苏采清得知了李白的故事,经过对比,她确认当年那三个“V”就是李白发出来的。
2019年,在李白牺牲70周年之际,87岁的苏采清参加了一档节目,在发报机前给李白发去了一封回电:“李白前辈,您期盼的黎明,到了!” https://t.cn/z8yZISe
1948年12月30日凌晨,西柏坡无线电总台报务员苏采清像往常一样打开电台,准备接收来自上海的地下党同志发来的电文。
苏采清和对面那位未曾谋面的同志对接已经70多天了,她能感受到对方应该是位老手,手法十分的娴熟,从未出过差错。
然而,这一次发报机那头的同志没有向往常一样先发“msg”(我有报),而是直接把正文电码给发过来了。出现这种情况只说明一件事情,十万火急。
搭档这一次发报有些焦急,节奏都乱了,发着发着信号甚至都出现了中断,一中断就长达数分钟之久。
当耳机里再次传来信号声后,苏采清不由松了一口气,认认真真的将内容全部记录下来,直到出现标志着结束的“END”电码。
“END”出现之后,按照正常的流程,对方会发“GB”来告别,然而这一次,搭档并没有发来“GB”,而是“VVV”。
三个“V”是示警信号,表明发报人如今正处于危险的境遇之中,虽然苏采清早在接受培训时就知道这回事,但当这三个电码真的出现时,她还是不由得愣住了,心脏扑通扑通的跳着,希望对面能再发一些电文过来,可惜等了很久之后,耳机里仍然是可怕的沉默。
苏采清将电码交给上级之后,专门提起了那三个“V”,上级对此很是重视,向上汇报后,安慰她不一定有事。
不久后,苏采清就收到上级指示:“任务终止,停止联络。”
此时,身为电报员的苏采清并不知道她抄录下来的那份电文的重要价值:那是国民党军队的长江布防图。
苏采清的搭档是我党著名红色特工李白,抗战胜利后,他一直在上海为我党传递重要情报。1948年,国民党方面将连战连败的原因归结为了“情报泄露太多”,专门给特务配发了最新式的信号侦察车。
12月29日,李白收到了国民党军队长江布防图后,他认为情报如果能早一天发出去,中央就能早一天做抉择,因此不顾上级反对,在12月30日的凌晨发出了电报。
很不幸的是,当时李白家周围正好有一辆信号侦察车,李白敲完“end” 后,门外已经响起特务的脚步声了。
李白被捕后,熬住了国民党军队的严刑拷打,并于1949年5月7日上午见了妻子最后一面,当妻子问他这次会不会被判决时,他说:“黎明快到了。天就要亮了,判不判决的不重要了。”
数小时后,李白同志遇难,倒在了黎明前夜。
2008年,一个偶然的机会,苏采清得知了李白的故事,经过对比,她确认当年那三个“V”就是李白发出来的。
2019年,在李白牺牲70周年之际,87岁的苏采清参加了一档节目,在发报机前给李白发去了一封回电:“李白前辈,您期盼的黎明,到了!” https://t.cn/z8yZISe
内布拉斯加州共和党联邦众议员Jeff Fortenberry宣布辞职。
他此前被联邦陪审团判决虚假陈述等三项罪名成立。
2016年Fortenberry连任选举时收取了尼日利亚富豪Gilbert Chagoury 3万美元政治献金,但在2019年FBI对此展开调查的时候,他对调查人员撒谎和隐瞒事实。
美国法律禁止选举人收取外国人政治捐款(绿卡可以捐款)。
Fortenberry律师表示,他并非有意误导FBI探员,只是当时慌乱之间记忆混乱。
这三项联邦重罪的最高刑期为五年。法官将在6月份宣判具体刑期。
Fortenberry今年61岁,从2005年就在国会。
他此前被联邦陪审团判决虚假陈述等三项罪名成立。
2016年Fortenberry连任选举时收取了尼日利亚富豪Gilbert Chagoury 3万美元政治献金,但在2019年FBI对此展开调查的时候,他对调查人员撒谎和隐瞒事实。
美国法律禁止选举人收取外国人政治捐款(绿卡可以捐款)。
Fortenberry律师表示,他并非有意误导FBI探员,只是当时慌乱之间记忆混乱。
这三项联邦重罪的最高刑期为五年。法官将在6月份宣判具体刑期。
Fortenberry今年61岁,从2005年就在国会。
北京的贾女士从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一辆劳斯莱斯,车价520万,去劳斯莱斯4S店维修时被告知已脱保,贾女士始知该车被调过表,汽车销售公司将旧车当新车出售,贾女士索赔1381万,这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史上的赔偿记录,劳斯莱斯调表欺诈案。
(案例来源:北京中院)
2014年,北京的贾女士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一辆劳斯莱斯,上路总价520万(包交强险、商业险、税),实际裸车价为460万,贾女士付款140万后将车开走,汽车销售公司垫付了上路必须的保险和税。
新车购买之后,贾女士长期在国外,一年时间仅行驶1767公里后,发现仪表盘和倒车影像都不亮了(需打开仪表盘维修),贾女士将车辆送到4S店修理时,4S店告诉贾女士仪表盘被动过,而且车辆行驶超过5000公里,已脱保,不能免费维修。
但贾女士从销售公司买来时是一辆只有几十公里里程的新车,贾女士认为,销售公司存在欺诈,把旧车当新车卖给了她。
到了2015年,与销售公司协商赔偿问题无果,贾女士愤然起诉销售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一赔三”并提出1381万天价赔偿。
一审双方显然仓促上阵,贾女士提供的证据仅是4S店的录音和录像,以及关于购车的一些手续,销售公司方面更没充分准备,上来先倒打一耙,反诉贾女士拖欠尾款和税费。
本案的核心法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构成欺诈,按照“退一赔三”, 销售公司不但要退回460万的车款,更将产生1381万的天价赔偿。
一审法院本着“和为贵”的精神,再加上双方证据都不充分,做出“驳回双方诉讼请求”的中立裁判。
由于案件标的额巨大,一审一直审理到2017年底。
法院的本意,双方各退一步,协商为主,大事化小,庭外调解或者和解也是解决问题的途径。
销售公司本应该抓住机会,承认错误,诚恳道歉,赔偿损失,若要追究销售公司的欺诈责任,恐怕是他们承受不起的。
但销售公司却轻蔑地认为自己能“搞定技术上的问题”,再加上一审时法院认定贾女士证据不足,草率认为贾女士手中没有够分量的证据,不会有什么办法。
销售公司的恶劣态度和当庭反诉贾女士不给钱,使贾女士十分恼怒,能下单劳斯莱斯,难道还会赖皮欠账不成?
贾女士上诉至二审,由于是进口车,必然存在进口手续,贾女士向法庭申请调查令,查清车辆来源情况。
果然,劳斯莱斯中国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此车2013年3月从英国进口至中国广州, 6月运至北京,当时北京分公司有意自用,后来有经销商愿意购买,才出手销售,资料显示,该车交付经销商时公里数4938公里,为此,宝马公司还主动减价12万美元。
经销商减价买到车后,又转手卖给了贾女士购车的汽车销售公司,时间是2013年12月,经销商提供了 “接车送车签收单”,显示,车辆行驶里程为5095公里,“收车单位”处有卖给贾女士的汽车销售公司的公章。
二审法院曾数次询问销售公司“是否为新车”,答复都是“新车,朋友介绍的,便宜一点”。
贾女士表示,销售公司没告诉过他是“有5000多公里的新车”。
5000公里,已经出保,贾女士说啥也不会以新车价购买一辆出保的车。
假的真不了,在铁证面前,销售公司百口莫辩。
销售公司开始顾左右而言他,提出几点主张,贾女士还欠付车款及保险费;一审结束后,贾女士已经将车转让;贾女士用车三年,车辆状况良好,从未发生过任何质量问题,甚至提出本案涉及刑事犯罪。
销售公司明知交付车辆已经行驶5095公里,采取调表手段将里程清零,故意隐瞒真相,告诉贾女士为新车,满足欺诈的故意。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享有法定撤销权,既然合同已撤销,贾女士已支付车款需要返还,未支付车款不用支付。
法院判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双方解除车辆买卖合同,贾女士还车,销售公司退款并承担1381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同时由于贾女士已将车转让,不能归还,销售公司只能另行起诉贾女士解决返还车辆的问题。
本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历史上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裁判,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此标志性案例,此后关于汽车、二手车买卖纠纷中,不论车价高低,消费者都能理直气壮的要求“退一赔三”。
对于此案,您有什么看法?
(案例来源:北京中院)
2014年,北京的贾女士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一辆劳斯莱斯,上路总价520万(包交强险、商业险、税),实际裸车价为460万,贾女士付款140万后将车开走,汽车销售公司垫付了上路必须的保险和税。
新车购买之后,贾女士长期在国外,一年时间仅行驶1767公里后,发现仪表盘和倒车影像都不亮了(需打开仪表盘维修),贾女士将车辆送到4S店修理时,4S店告诉贾女士仪表盘被动过,而且车辆行驶超过5000公里,已脱保,不能免费维修。
但贾女士从销售公司买来时是一辆只有几十公里里程的新车,贾女士认为,销售公司存在欺诈,把旧车当新车卖给了她。
到了2015年,与销售公司协商赔偿问题无果,贾女士愤然起诉销售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一赔三”并提出1381万天价赔偿。
一审双方显然仓促上阵,贾女士提供的证据仅是4S店的录音和录像,以及关于购车的一些手续,销售公司方面更没充分准备,上来先倒打一耙,反诉贾女士拖欠尾款和税费。
本案的核心法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构成欺诈,按照“退一赔三”, 销售公司不但要退回460万的车款,更将产生1381万的天价赔偿。
一审法院本着“和为贵”的精神,再加上双方证据都不充分,做出“驳回双方诉讼请求”的中立裁判。
由于案件标的额巨大,一审一直审理到2017年底。
法院的本意,双方各退一步,协商为主,大事化小,庭外调解或者和解也是解决问题的途径。
销售公司本应该抓住机会,承认错误,诚恳道歉,赔偿损失,若要追究销售公司的欺诈责任,恐怕是他们承受不起的。
但销售公司却轻蔑地认为自己能“搞定技术上的问题”,再加上一审时法院认定贾女士证据不足,草率认为贾女士手中没有够分量的证据,不会有什么办法。
销售公司的恶劣态度和当庭反诉贾女士不给钱,使贾女士十分恼怒,能下单劳斯莱斯,难道还会赖皮欠账不成?
贾女士上诉至二审,由于是进口车,必然存在进口手续,贾女士向法庭申请调查令,查清车辆来源情况。
果然,劳斯莱斯中国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此车2013年3月从英国进口至中国广州, 6月运至北京,当时北京分公司有意自用,后来有经销商愿意购买,才出手销售,资料显示,该车交付经销商时公里数4938公里,为此,宝马公司还主动减价12万美元。
经销商减价买到车后,又转手卖给了贾女士购车的汽车销售公司,时间是2013年12月,经销商提供了 “接车送车签收单”,显示,车辆行驶里程为5095公里,“收车单位”处有卖给贾女士的汽车销售公司的公章。
二审法院曾数次询问销售公司“是否为新车”,答复都是“新车,朋友介绍的,便宜一点”。
贾女士表示,销售公司没告诉过他是“有5000多公里的新车”。
5000公里,已经出保,贾女士说啥也不会以新车价购买一辆出保的车。
假的真不了,在铁证面前,销售公司百口莫辩。
销售公司开始顾左右而言他,提出几点主张,贾女士还欠付车款及保险费;一审结束后,贾女士已经将车转让;贾女士用车三年,车辆状况良好,从未发生过任何质量问题,甚至提出本案涉及刑事犯罪。
销售公司明知交付车辆已经行驶5095公里,采取调表手段将里程清零,故意隐瞒真相,告诉贾女士为新车,满足欺诈的故意。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享有法定撤销权,既然合同已撤销,贾女士已支付车款需要返还,未支付车款不用支付。
法院判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双方解除车辆买卖合同,贾女士还车,销售公司退款并承担1381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同时由于贾女士已将车转让,不能归还,销售公司只能另行起诉贾女士解决返还车辆的问题。
本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历史上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裁判,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此标志性案例,此后关于汽车、二手车买卖纠纷中,不论车价高低,消费者都能理直气壮的要求“退一赔三”。
对于此案,您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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