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森学法:20220315
法定代表人以外其他工作人员实施行为所生民事法律效果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的法律行为
(一)规范依据:
《民法典》第170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170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规范解读:
1、(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基于“职务授权”所享有的委托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法人名义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法人承受。
2、(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超越用人单位在“职务授权”时对其委托代理权限的限制,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法律行为之效果直接归属于法人承受(对法人发生效力)由法人承受。
善意相对人的举证责任分配,采推定原则,推定相对人为善意。
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中经常会因为现场人员签字的效力问题产生争议,为了尽量减少此方面的争议、减少诉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清晰明确各责任参与方及各参与方授权代表(人员)的职责范围。
二、法定代表人以外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
(一)规范依据
《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二)规范解读:
(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工作,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成立侵权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工作人员即使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代表人以外其他工作人员实施行为所生民事法律效果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的法律行为
(一)规范依据:
《民法典》第170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170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规范解读:
1、(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基于“职务授权”所享有的委托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法人名义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法人承受。
2、(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超越用人单位在“职务授权”时对其委托代理权限的限制,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法律行为之效果直接归属于法人承受(对法人发生效力)由法人承受。
善意相对人的举证责任分配,采推定原则,推定相对人为善意。
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中经常会因为现场人员签字的效力问题产生争议,为了尽量减少此方面的争议、减少诉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清晰明确各责任参与方及各参与方授权代表(人员)的职责范围。
二、法定代表人以外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
(一)规范依据
《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二)规范解读:
(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工作,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成立侵权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工作人员即使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其实我们很多人都很卑微,活的都很辛苦!网络上的留言,很多人心理阴暗包括很多自以为是的精英!一些生活不顺的人在网络发泄,一些成功人士指点江山!很多留言没有善良宽容和对生命的尊重,却都以为自己逻辑过硬,观点正确!道德的高点是什么?是善意,爱和宽容!不是用理性证据逻辑去推定别的责任,用阴暗的心理去揣测他人的动机!中国人太注重物质了,中国人流传一句话谈钱伤感情!一旦牵涉到钱财很多人就变了一幅嘴脸!当然政府是不会让有损形象的事件发酵的!所谓精神文明到底建设的怎么样了?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
#三只松鼠称无刻意丑化模特妆容# 有些人翻来覆去就是“中国人很多是小眼睛”“有些中国人就是长这样的”。如果这样面相的人在中国不少见,那么你们为什么不直接找一个长这样的人来拍照呢?为什么找一个年轻漂亮,五官精致的小姑娘,况且眼睛也不小,然后把她化成肿眼泡,像刚刚挨了两拳似的,还让她故意拍照的时候故意做出弱智般的表情呢?化妆的初衷总应该是让人变好看吧,就算化妆失败更难看了,初衷总不是为了难看。可是故意化成这种样子怎么解释呢?就算善意推定不是辱华,也是根深蒂固地认为西方人对中国人的刻板印象是上流美,高级脸。那是一种深入骨髓的对列强的崇拜和对同胞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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