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通过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APP多次反映隧道股份下属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沈永东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妨碍司法公正,侵害职工权益一事。隧道股份既不与信访当事人沟通,也不对信访反映之事作任何调查,三次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30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2599号之一进行回复。该裁决书已于2022年1月27日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沪02民终266号予以撤销。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除了司法维权,信访维权之外,还能以什么方式寻求帮助?@上海发布 @上海国资发布 @上海杨浦@上海杨浦法院 @隧道股份 @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检察 @上海工会发布 @上海城建工会 @观察者网 @今日上海热点 @城建青年 @廉洁上海 @上海城投职工沙龙 @上海地铁shmetro @上海住房城乡建设管理 @建设工程教育网 @一网通办 @随申办市民云 @汇业法律观察 @汇业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 @汇业知识产权 @纪玉峰律师 @律师的FashionDay @乐雯晴律师 @律师刘自强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阮传胜 @上海杨杰律师 @普法达人张三 @周翀凯 @史瑞克 @人民日报 @STV新闻坊 @宣克炅 @新闻晨报 @吴晓亮V @风雪长津 @扒圈王子 @畅谈劳动法 @光明日报 @CCTV今日说法 @cctv-经济半小时
#海南楼市快讯#【拿证速递|海口龙华区刚需新盘入市 京贸花园获预售!】
乐居买房讯 据海口市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显示,京贸花园项目于2022年1月18日获预售,证号【2022】海房预字(0110)号,本次销售范围是A#、B#、地下室,共计118套住宅、14套商铺、96个车位商铺,预售面积20820.44㎡。来源:海口住房...
https://t.cn/A6JeGSLE
乐居买房讯 据海口市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显示,京贸花园项目于2022年1月18日获预售,证号【2022】海房预字(0110)号,本次销售范围是A#、B#、地下室,共计118套住宅、14套商铺、96个车位商铺,预售面积20820.44㎡。来源:海口住房...
https://t.cn/A6JeGSLE
【案例1352----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公司实际经营人,犯罪金额1000万,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10万元,(2021)沪0110刑初11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金隶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隶公司”)实际经营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金隶公司于2015年6月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成立,由被告人张某实际经营。2015年8月至2017年底,被告人张某在经营金隶公司期间,未经依法批准,招募业务团队,先后租赁本市杨浦区XX路XX号XX广场XX座XX楼、XX路XX号XX室作为办公场所,以投资养生馆、珠宝等相关项目为名,且许以高息回报,通过与投资人签订个人资金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
2021年7月22日,被告人张某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XX街道XX网吧门口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相关项目为名,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同意上述量刑建议且签署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指控罪名及量刑情节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同意按照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理由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以投资相关项目名义非法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某依法应予处罚。对于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情况均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https://t.cn/A6yn254b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金隶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隶公司”)实际经营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金隶公司于2015年6月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成立,由被告人张某实际经营。2015年8月至2017年底,被告人张某在经营金隶公司期间,未经依法批准,招募业务团队,先后租赁本市杨浦区XX路XX号XX广场XX座XX楼、XX路XX号XX室作为办公场所,以投资养生馆、珠宝等相关项目为名,且许以高息回报,通过与投资人签订个人资金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
2021年7月22日,被告人张某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XX街道XX网吧门口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相关项目为名,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同意上述量刑建议且签署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指控罪名及量刑情节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同意按照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理由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以投资相关项目名义非法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某依法应予处罚。对于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情况均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https://t.cn/A6yn254b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