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当天一定是人来人往的热闹,也一定会有一定的忙乱,难免有疏忽的地方。
为了不给自己的婚礼添堵,一定要准备几样下面“假货”。
1、改口红包
一般建议准备万元红包,里面放报纸/红喜字/或者小的空红包,不是扁扁的就行。
如果爸妈介意,用现金的话,就要提前沟通好,敬茶改口环节结束后由某一位伴娘/妈妈/家里人来代为保管,婚礼结束后再统一交还给新人。
2、婚戒。
仪式上交换戒指环节用的对戒,一般也建议用假的,或者银戒指,某上有很多品质不错的,买适合自己尺寸的就好。
如果用真戒指,一定提前交给一位伴娘/朋友保管好,专人负责,不管是摄影摄像老师拍摄静物细节还是新人秘书确认仪式物品等,在仪式开始之前,不能离开这位专人的手。
3、假酒。
假酒不是给客人喝的,是为敬酒的新人准备的。
新人在前一天或者确定好喜酒之后就提前准备好,白酒用矿泉水代替,红酒用葡萄汁代替,可以灌到瓶子里,也可以跟场地要醒酒器。
新人也不用担心会被客人挑理儿,大家都心知肚明的理解,放松。真希望新人能喝一杯的,会自己从桌上拿酒来倒酒给新人。
4、假唱
有的新人想要来段才艺展示,这里也建议提前录好小样儿,现场伴奏,就算对口型那也是对的自己的,尽量放松别紧张。
如果是才艺达人,请略过此条。
希望大家备婚顺利[送花花][送花花][送花花]
#婚礼策划##北京婚礼策划[超话]##Nx婚礼策划##备婚攻略##婚礼上的假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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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易教育# 泊易教育开网店,上下架时间怎么选择最靠谱
做淘宝的都知道,上下架时间是很重要的一个权重。很多人都知道要去优化上下架时间,但是也有不少网店卖家上下架时间挺不靠谱,自己也很头疼如何去选择这个时间。泊易教育今天分享一个实操小技巧,大家可以试着为自己的店铺做一下。
整理起来挺无趣的,但是做了之后,整理的内容会让你一目了然,不再为选取时间而发愁。 这里需要要用到一个能直接看到产品上下架时间的第三方插件和一张excel表。
第一步:选择关键词 表格是用来记录的搜索的关键词,这个关键词一定要最贴近产品本身的属性,并且搜索结果90%都是自己的直接竞品。
第二步:淘宝搜索关键词并按销量排名
第三步:记录时间。 就是产品的上下架时间,将所在日期和时间段记录在表格中,有一个产品记录1个,逐渐累加。推荐记录前5页的产品上下架时间,如果自己产品排在第三页或者第四页,适当调整关键词范围或者只记录排在自己前面的产品。 第四步:挑选上下架时间。 具体选择哪个时间段可以根据生意参谋中的实时直播中的实时趋势,对比每天的不同时间段访客,看自己店铺中哪个时间段流量最大,依此来选适合自己产品的时间。
第五步:设置上下架。大家都懂,略过。
这就是泊易教育带来的关于店铺商品上下架时间的一些办法,通过这样的整理和设置,让我们能直观地看出哪个时间段是可以设置上下架时间,目的是让我们在同样的条件下获得比其他产品更多的展现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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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律师一直在寻求的真相到底是什么?(2/2)
[微风]接上篇……[微风]
五,党律师坚持寻求的真相是什么?
总结“真相”内容
→党律师认为,根据现有信息,消防根本没有按照室内有人的方案采取措施。而小贞必定在报警中已告知北面卧室,119接线员环节或者信息传递环节必然哪里出了问题,才导致了现场指挥人员按没人操作。这些关键问题案卷里为什么都不写?为什么不做第一批消防员笔录?包括物业打电话说没人的那个人,这个人的信息源有没有误导消防?警察为什么调查潦草?关键信息不问?这明显是在隐瞒一些东西!!
[微风][微风][微风]注意!“消防根本没有按照室内有人的方案采取措施”,这个“论断”,几乎是党律师一切怀疑的出发点和基础。这个论断本身是否正确,直接决定,党律师的一系列行为,是尊重正义真相?还是纯粹闹剧![微风][微风][微风]
→基于上段的怀疑,党律师提了三个申请:
1、申请对莫进行司法精神鉴定
2、申请法院继续调取证据
3、申请38位证人出庭
→法院的答复分别是:
1、莫精神正常,拒绝
2、案卷里已经有了,没有必要
3、没有必要
这些拒绝更加笃定了党律师前面的怀疑,直接将情绪升级到公检法全线。“关于退庭事件的声明里”,党律师义愤填膺→“此次退庭事件,是因为杭州公安局故意不全面收集证据,检察院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无视辩护人的合理要求,公检法一条龙企图掩盖真相引起的!”
那么,事实真的如此吗?
[微风]从党律师观点角度,逐条看一下[微风]
1、“公安局故意不全面收集证据”
→推测,指物业打给120说没人的那个电话,警方调查寥寥(这是党律师认为的非常重要的物业责任,却被略过了);第一批到场的消防员没有调查笔录(这是党律师认为的非常重要的消防责任,消防员为什么没按照室内有人采取措施,第一批消防员证词很重要,被略过了);没有莫焕晶报警记录(这是党律师认为的对莫有力的证据,基本的证据采集规范,居然没有?!)。
2、“检察院不履行法定职责”
→推测,大概率指公诉时间快,他阅完卷还没来得及提交书面意见,就已经公诉了。
3、“法院无视辩护人的合理要求”
[微风]“合理”二字非常关键,直接关乎孰是孰非,这三点申请真的“合理”吗?[微风]
→首先了解一个概念——“没有必要”。直观听过来,什么?没有必要?就这种毫不负责的词汇?你这法院说的什么话?!
[微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微风]
可见,出庭作证三要素,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法院拒绝党律师的申请,“没有必要”,是很正常的法律术语。
那么,这三点申请“合理”吗?
(1)申请对莫进行司法精神鉴定
[思考]思考6,这里恐怕只能说,虽然…但是…
(2)申请法院继续调取证据
[微风]合理与否,显然要看这些证据是什么[微风]
[思考]思考7,比如,局面采访中关于“调取证据”举例的没有莫焕晶的报警记录。对此要求调取证据极可能就是不合理,因为采访里党律师自相矛盾,案卷里大概率确实有。又如,调取消防指挥人员、第一批到达火场的消防人员的笔录,这个案卷里的确没有,就很合理,此处不赘述。
(3)申请38位证人出庭
[微风]先看一段非常重要的采访对话,图1[微风]
[微风]请大家一定仔细看,里面有非常多的细节[微风]
——————————————————————————
“深一度:你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对取证过程有异议,认为只取证了第二批进火场的两个消防员而没有之前的38个,为什么?
党琳山:这个在后来媒体发布时有点误解。这38人不全是消防员,只有五六名消防员,还有十几名保安,还有邻居、医生加起来38人。我当时是说,消防员一共出动了84人,但录笔录的只有两人,还是第二批进火场的。
火灾救援不比其他救援,几分钟就要人命的。所以《消防法》里规定,1分钟之内第一台车要出动,而且早上五点,没什么车,应该很快就能到的。消防队这次过程中就是出警迟,到达现场迟,现场也比较混乱。前前后后一共出动了14台消防车,但只有一台喷水的,还有好多台泡沫车。我不知道他们是根据什么判断这个火灾只需要一两喷水车几台泡沫车,我不知道他们打算怎么把泡沫弄到18楼。
包括从电梯上去以后怎么侦查火情的,这些都不知道。第二批进入火场的,是五点半以后,从五点到五点半,过了半个小时,当然是第一批最重要了。而且朱小贞两次打电话报警,说的很清楚,“我们在最北边的房间,我们出不去,你们赶快来。说的很清楚。”消防队到了现场为什么没有及时搜救人?过了差不多两个小时才把他们搜出来。
我当然相信现场救火队员的职业精神,他们肯定是想救人的,但朱小贞说的很清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是不是信息传达出现了问题,只有把这些证人证言都采集了才知道。这些只有在法院上申请相关人员出庭作证才可以做到了。”
——————————————————————————
整理几点重要信息
1、这38位证人都是谁?
→根据网图,这38位证人分别是,保安16名、物业公司副经理、工程部员工、小区管家、甬江社区主任、晋江中队现场指挥员、晋江中队司通员、晋江中队接线员3名、湖滨中队消防员4名、急救中心医生4名、被害人家属2名、邻居3名。
[微风]经过仔细比对姓氏,16名保安,判决书里记录了12名,党律师增加的4名里有一位女性,推测就是物业监控室打给120的人。警方显然对此人录有笔录,但因不重要,判决书里未有显示,另外3名保安极可能也是同样原因[微风]
[微风]其他22名证人中,判决书记录了14名。党律师增加的证人分别是,小区管家冯某,晋江中队消防指挥员吴某,晋江中队司通员潘某,晋江中队接线员卢某、葛某、孙某,湖滨中队消防员顾某、周某[微风]
[微风]这份名单其实露出了不小的问题,直接指向党律师阅卷的潦草和专业性的欠缺,大家发现了吗,下文再写[微风]
→38位证人出庭,是不小的工作量,甚至可以说是史无前例、兴师动众。这38人,涵盖了判决书里的绝大部分证人,又另外多了4名保安、1名小区管家、3名接线员、2名第一批消防人员、2名第二批消防人员,基本等于整体重新调查了…[微风]另,判决书里辩护人申请调取增加的地方只有3处,可见,其他26份证人证词在案卷里都有,没录入判决书的证人证词数量更是未可知[微风]
2、为什么非要38人出庭?
→根据上文的分析,党律师观点很明确,认为案卷中故意隐瞒了很多东西。除了物业那个5:28的电话,主要是关于消防的(没有按照室内有人采取措施,一定是有环节出了问题)。如果说让第一批消防员出庭,是为了了解他们看到的情况、采取的措施,让接线员出庭是为了了解猜测的可能存在的信息传递问题。那么,声势浩大地要求其他33位证人出庭为了什么?
显然,党律师是想自己重新做调查!!
→想通过对所有相关人的问讯,彻底挖出他所认定的“物业责任”和“消防责任”,这也就是他反复强调的社会意义。[微风]这里特别提醒!!是党律师所认定的物业责任和消防责任相关的社会意义!未必是真正的与物业、消防相关的社会意义![微风]
3、想通过消防出庭了解什么?
[微风]背景:笔录只有两人,是第二批进火场的[微风]
→引用上文采访,(1)“消防队这次过程中就是出警迟,到达现场迟,现场也比较混乱”。(2)“包括从电梯上去以后怎么侦查火情的,这些都不知道。第二批进入火场的,是五点半以后,从五点到五点半,过了半个小时,当然是第一批最重要了”。(3)“朱小贞两次打电话报警,说的很清楚,“我们在最北边的房间,我们出不去,你们赶快来。说的很清楚。”消防队到了现场为什么没有及时搜救人?过了差不多两个小时才把他们搜出来”。(4)“我当然相信现场救火队员的职业精神,他们肯定是想救人的,但朱小贞说的很清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是不是信息传达出现了问题,只有把这些证人证言都采集了才知道。”(5)“这些只有在法院上申请相关人员出庭作证才可以做到了”。
→这里有至少两处严重的主观错误判断!
比如,“朱小贞两次打电话报警,说的很清楚,我们在最北边的房间”。实际上报警录音里根本没有提及北边房间。党律师在不去了解录音的情况下,直接给消防扣不存在的报警内容??又如,言之凿凿,“就是救火迟,到达现场迟”,党律师去查证客观的出警时间了吗?主观捏造消防出警迟?到现场迟?
→这里似乎揭出了党律师“消防根本没有按照室内有人的方案采取措施”论断的依据——”消防队到了现场为什么没有及时搜救人?过了差不多两个小时才把他们搜出来”、“朱小贞说的很清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是不是信息传达出现了问题”。
→乍一听,逻辑很合理,报警者清楚说了两次自己在北面卧室,消防到场为什么近两个小时才搜救出人?一定是信息传达出现了问题!
[微风]话外音:党律师相信消防不可能在得知有人的情况下按照无人处理[微风]
→再一想,近两个小时才搜救出人,一定是因为信息传达出问题了吗???难道不能是因为其他原因?比如火势?比如消防设施?本案中,恰恰就是这个被党律师遗漏的“其他原因”,造成了党律师和公检法的根本分歧!!
→是不是可以这么认为,正因为消防是按照室内有人(只知在室内,不知在北卧)的方案灭火搜救的,所以案卷中就没有诸如消防按照没人操作、为什么按照没人操作这种记录,因为根本不存在!而党律师认为,消防绝对是按照没人方案救的火,不排除是物业某人导致。但是你案卷里都不写,一定是在故意隐瞒!!我必须要求38位证人全都出来接受质证,才能还原真相!维护正义!
[微风][微风][微风]写到这里,很清楚了吧,党律师一直在要求的真相其实就是一句话——消防在应当明知被困者在北面卧室的情况下,却按照室内没人的方案救火。为什么?把这个问题挖出来,是接线员、信息传达过程、还是物业打给120说没人的信息源导致的,查清楚,才对得起社会和正义!!而公检法全线在故意包庇这件事!![微风]
——————————————————————————
很残酷的现实是…
→如果消防确实是按照没人救的火,
——党律师绝对是正义化身!!!
→如果消防确实是按照有人救的火,
——党律师毫无疑问是在胡闹!!!
→综合上文所有,不难发现,党律师从一开始即带入了极其强的主观色彩,错漏百出。不查证客观录音,即认定物业那个人就是说人已经救出来了,怀疑误导消防;认定小贞就是告诉119自己在北面卧室了,怀疑必定有环节出错。认定消防就是出警迟,就是到现场迟,就是按照室内没人救的火![微风]消防到底是怎么救的火?正如党律师说的,第一批消防员取证很重要。
→党律师提交的名单里,第一批消防员,其实只有两位,“晋江消防中队指挥员吴某”和“晋江消防中队司通员潘某”。远没有大家想的那么夸张。另外直接相关的是三位,“晋江消防中队接线员卢某、葛某、孙某”。
[微风]上文名单处留了个问题,大家看出来了吗[微风]
党律师提交的名单,均写“晋江消防中队”,实际上,消防中队的名称是“近江消防中队”,这种过于明显的错别字,是否说明阅卷潦草?
火警流程,是杭州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警,确定火灾地点后,选择派出单位,也就是各中队。党律师想调查接警和信息传递环节的问题,接线员为什么却全是“晋江消防中队”?这是否说明专业性欠缺?
值得肯定的地方是,对晋江消防中队指挥员和司通员的申请出庭,合情合理。
[微风]这里提示一个重要细节,一审判决书里第48,“本院依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人吴某、黄某(消防战士)的证言,证明其等近江中队首批六名消防战士……”,这说明,后来的律师也申请了调取第一批消防员证词,并非什么都没做[微风]
[微风]接上文(3)申请38位证人出庭[微风]
[思考]思考8,党律师要求38位出庭,真的合理吗?对于第一批到场的两名消防员的申请,显然合理,毋庸置疑。另外36位呢?党律师为了证实自己关于“物业责任和消防责任”的猜想,踢掉公检法,叫来几乎所有人想自己重新全盘调查一遍,是否有些太过分了?
[微风]在第六个大标题之前,先补充几个鲜为人知的细节,详见图2、3、4[微风]
[微风]接下篇……[微风]
[微风]接上篇……[微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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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想通过消防出庭了解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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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消防确实是按照有人救的火,
——党律师毫无疑问是在胡闹!!!
→综合上文所有,不难发现,党律师从一开始即带入了极其强的主观色彩,错漏百出。不查证客观录音,即认定物业那个人就是说人已经救出来了,怀疑误导消防;认定小贞就是告诉119自己在北面卧室了,怀疑必定有环节出错。认定消防就是出警迟,就是到现场迟,就是按照室内没人救的火![微风]消防到底是怎么救的火?正如党律师说的,第一批消防员取证很重要。
→党律师提交的名单里,第一批消防员,其实只有两位,“晋江消防中队指挥员吴某”和“晋江消防中队司通员潘某”。远没有大家想的那么夸张。另外直接相关的是三位,“晋江消防中队接线员卢某、葛某、孙某”。
[微风]上文名单处留了个问题,大家看出来了吗[微风]
党律师提交的名单,均写“晋江消防中队”,实际上,消防中队的名称是“近江消防中队”,这种过于明显的错别字,是否说明阅卷潦草?
火警流程,是杭州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警,确定火灾地点后,选择派出单位,也就是各中队。党律师想调查接警和信息传递环节的问题,接线员为什么却全是“晋江消防中队”?这是否说明专业性欠缺?
值得肯定的地方是,对晋江消防中队指挥员和司通员的申请出庭,合情合理。
[微风]这里提示一个重要细节,一审判决书里第48,“本院依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人吴某、黄某(消防战士)的证言,证明其等近江中队首批六名消防战士……”,这说明,后来的律师也申请了调取第一批消防员证词,并非什么都没做[微风]
[微风]接上文(3)申请38位证人出庭[微风]
[思考]思考8,党律师要求38位出庭,真的合理吗?对于第一批到场的两名消防员的申请,显然合理,毋庸置疑。另外36位呢?党律师为了证实自己关于“物业责任和消防责任”的猜想,踢掉公检法,叫来几乎所有人想自己重新全盘调查一遍,是否有些太过分了?
[微风]在第六个大标题之前,先补充几个鲜为人知的细节,详见图2、3、4[微风]
[微风]接下篇……[微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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