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每日一题# 1999年,甲(15周岁)参与他人拐卖儿童犯罪并受指使将其中一名被拐卖的儿童杀害,但甲的犯罪行为一直不为人所知。2001年,甲轻伤赵某,但赵某直到2009年才报案,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后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但没有提到杀害儿童的情节。在讯问阶段,甲主动供述了上述所有犯罪事实。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题号:51809024)
A.甲不成立自首
B.追诉时效的计算不应包括甲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
C.甲轻伤赵某的行为,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
D.对甲杀害儿童的犯罪行为,应从2001年重新计算追诉时效。在追究该犯罪时,不得判处甲死刑 https://t.cn/A66K0w8b
A.甲不成立自首
B.追诉时效的计算不应包括甲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
C.甲轻伤赵某的行为,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
D.对甲杀害儿童的犯罪行为,应从2001年重新计算追诉时效。在追究该犯罪时,不得判处甲死刑 https://t.cn/A66K0w8b
北京的贾女士从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一辆劳斯莱斯,车价520万,去劳斯莱斯4S店维修时被告知已脱保,贾女士始知该车被调过表,汽车销售公司将旧车当新车出售,贾女士索赔1381万,这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史上的赔偿记录,劳斯莱斯调表欺诈案。
(案例来源:北京中院)
2014年,北京的贾女士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一辆劳斯莱斯,上路总价520万(包交强险、商业险、税),实际裸车价为460万,贾女士付款140万后将车开走,汽车销售公司垫付了上路必须的保险和税。
新车购买之后,贾女士长期在国外,一年时间仅行驶1767公里后,发现仪表盘和倒车影像都不亮了(需打开仪表盘维修),贾女士将车辆送到4S店修理时,4S店告诉贾女士仪表盘被动过,而且车辆行驶超过5000公里,已脱保,不能免费维修。
但贾女士从销售公司买来时是一辆只有几十公里里程的新车,贾女士认为,销售公司存在欺诈,把旧车当新车卖给了她。
到了2015年,与销售公司协商赔偿问题无果,贾女士愤然起诉销售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一赔三”并提出1381万天价赔偿。
一审双方显然仓促上阵,贾女士提供的证据仅是4S店的录音和录像,以及关于购车的一些手续,销售公司方面更没充分准备,上来先倒打一耙,反诉贾女士拖欠尾款和税费。
本案的核心法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构成欺诈,按照“退一赔三”, 销售公司不但要退回460万的车款,更将产生1381万的天价赔偿。
一审法院本着“和为贵”的精神,再加上双方证据都不充分,做出“驳回双方诉讼请求”的中立裁判。
由于案件标的额巨大,一审一直审理到2017年底。
法院的本意,双方各退一步,协商为主,大事化小,庭外调解或者和解也是解决问题的途径。
销售公司本应该抓住机会,承认错误,诚恳道歉,赔偿损失,若要追究销售公司的欺诈责任,恐怕是他们承受不起的。
但销售公司却轻蔑地认为自己能“搞定技术上的问题”,再加上一审时法院认定贾女士证据不足,草率认为贾女士手中没有够分量的证据,不会有什么办法。
销售公司的恶劣态度和当庭反诉贾女士不给钱,使贾女士十分恼怒,能下单劳斯莱斯,难道还会赖皮欠账不成?
贾女士上诉至二审,由于是进口车,必然存在进口手续,贾女士向法庭申请调查令,查清车辆来源情况。
果然,劳斯莱斯中国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此车2013年3月从英国进口至中国广州, 6月运至北京,当时北京分公司有意自用,后来有经销商愿意购买,才出手销售,资料显示,该车交付经销商时公里数4938公里,为此,宝马公司还主动减价12万美元。
经销商减价买到车后,又转手卖给了贾女士购车的汽车销售公司,时间是2013年12月,经销商提供了 “接车送车签收单”,显示,车辆行驶里程为5095公里,“收车单位”处有卖给贾女士的汽车销售公司的公章。
二审法院曾数次询问销售公司“是否为新车”,答复都是“新车,朋友介绍的,便宜一点”。
贾女士表示,销售公司没告诉过他是“有5000多公里的新车”。
5000公里,已经出保,贾女士说啥也不会以新车价购买一辆出保的车。
假的真不了,在铁证面前,销售公司百口莫辩。
销售公司开始顾左右而言他,提出几点主张,贾女士还欠付车款及保险费;一审结束后,贾女士已经将车转让;贾女士用车三年,车辆状况良好,从未发生过任何质量问题,甚至提出本案涉及刑事犯罪。
销售公司明知交付车辆已经行驶5095公里,采取调表手段将里程清零,故意隐瞒真相,告诉贾女士为新车,满足欺诈的故意。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享有法定撤销权,既然合同已撤销,贾女士已支付车款需要返还,未支付车款不用支付。
法院判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双方解除车辆买卖合同,贾女士还车,销售公司退款并承担1381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同时由于贾女士已将车转让,不能归还,销售公司只能另行起诉贾女士解决返还车辆的问题。
本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历史上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裁判,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此标志性案例,此后关于汽车、二手车买卖纠纷中,不论车价高低,消费者都能理直气壮的要求“退一赔三”。
对于此案,您有什么看法?
(案例来源:北京中院)
2014年,北京的贾女士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一辆劳斯莱斯,上路总价520万(包交强险、商业险、税),实际裸车价为460万,贾女士付款140万后将车开走,汽车销售公司垫付了上路必须的保险和税。
新车购买之后,贾女士长期在国外,一年时间仅行驶1767公里后,发现仪表盘和倒车影像都不亮了(需打开仪表盘维修),贾女士将车辆送到4S店修理时,4S店告诉贾女士仪表盘被动过,而且车辆行驶超过5000公里,已脱保,不能免费维修。
但贾女士从销售公司买来时是一辆只有几十公里里程的新车,贾女士认为,销售公司存在欺诈,把旧车当新车卖给了她。
到了2015年,与销售公司协商赔偿问题无果,贾女士愤然起诉销售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一赔三”并提出1381万天价赔偿。
一审双方显然仓促上阵,贾女士提供的证据仅是4S店的录音和录像,以及关于购车的一些手续,销售公司方面更没充分准备,上来先倒打一耙,反诉贾女士拖欠尾款和税费。
本案的核心法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构成欺诈,按照“退一赔三”, 销售公司不但要退回460万的车款,更将产生1381万的天价赔偿。
一审法院本着“和为贵”的精神,再加上双方证据都不充分,做出“驳回双方诉讼请求”的中立裁判。
由于案件标的额巨大,一审一直审理到2017年底。
法院的本意,双方各退一步,协商为主,大事化小,庭外调解或者和解也是解决问题的途径。
销售公司本应该抓住机会,承认错误,诚恳道歉,赔偿损失,若要追究销售公司的欺诈责任,恐怕是他们承受不起的。
但销售公司却轻蔑地认为自己能“搞定技术上的问题”,再加上一审时法院认定贾女士证据不足,草率认为贾女士手中没有够分量的证据,不会有什么办法。
销售公司的恶劣态度和当庭反诉贾女士不给钱,使贾女士十分恼怒,能下单劳斯莱斯,难道还会赖皮欠账不成?
贾女士上诉至二审,由于是进口车,必然存在进口手续,贾女士向法庭申请调查令,查清车辆来源情况。
果然,劳斯莱斯中国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此车2013年3月从英国进口至中国广州, 6月运至北京,当时北京分公司有意自用,后来有经销商愿意购买,才出手销售,资料显示,该车交付经销商时公里数4938公里,为此,宝马公司还主动减价12万美元。
经销商减价买到车后,又转手卖给了贾女士购车的汽车销售公司,时间是2013年12月,经销商提供了 “接车送车签收单”,显示,车辆行驶里程为5095公里,“收车单位”处有卖给贾女士的汽车销售公司的公章。
二审法院曾数次询问销售公司“是否为新车”,答复都是“新车,朋友介绍的,便宜一点”。
贾女士表示,销售公司没告诉过他是“有5000多公里的新车”。
5000公里,已经出保,贾女士说啥也不会以新车价购买一辆出保的车。
假的真不了,在铁证面前,销售公司百口莫辩。
销售公司开始顾左右而言他,提出几点主张,贾女士还欠付车款及保险费;一审结束后,贾女士已经将车转让;贾女士用车三年,车辆状况良好,从未发生过任何质量问题,甚至提出本案涉及刑事犯罪。
销售公司明知交付车辆已经行驶5095公里,采取调表手段将里程清零,故意隐瞒真相,告诉贾女士为新车,满足欺诈的故意。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享有法定撤销权,既然合同已撤销,贾女士已支付车款需要返还,未支付车款不用支付。
法院判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双方解除车辆买卖合同,贾女士还车,销售公司退款并承担1381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同时由于贾女士已将车转让,不能归还,销售公司只能另行起诉贾女士解决返还车辆的问题。
本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历史上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裁判,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此标志性案例,此后关于汽车、二手车买卖纠纷中,不论车价高低,消费者都能理直气壮的要求“退一赔三”。
对于此案,您有什么看法?
【#知乎视频业务裁员# 风波又起,巨大投入换不来认可,用户:“搞错定位”】知乎(ZH.US)视频业务裁员风波又起。1个月前,知乎就曾曝出视频业务裁员。近日,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又有网友爆料称,“知乎彻底放弃视频赛道,现在开始第二波裁员。”#传知乎视频业务第二波裁员#
3月22日,一位知乎内部员工告诉红星资本局,对视频业务裁员的消息并不意外,“知乎视频多年来没有起色,换了很多人。”另有员工表示:“视频业务确实有压缩”,但并未听说知乎会彻底放弃。
3月23日,知乎方面向红星资本局表示,知乎从未放弃视频布局,相反还将探索新的视频业务形态。https://t.cn/A66Suisc
3月22日,一位知乎内部员工告诉红星资本局,对视频业务裁员的消息并不意外,“知乎视频多年来没有起色,换了很多人。”另有员工表示:“视频业务确实有压缩”,但并未听说知乎会彻底放弃。
3月23日,知乎方面向红星资本局表示,知乎从未放弃视频布局,相反还将探索新的视频业务形态。https://t.cn/A66Sui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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