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检播报# 【#山西一房地产公司借助航班事故发宣传广告被查#!】山西省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月22日通报,之前借助MU5735航班事故发布广告海报的山西山江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被立案调查。
通报指出,2022年3月21日晚,山西山江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助MU5735航班事故热点新闻,发布了含有事件元素的“新晋福邸”房地产宣传广告。晋中市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监测到后,连夜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售楼部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该广告属营销宣传员陈某看到航班失事报道后,以该事件为背景与田森集团策划部设计师共同制作了宣传广告,并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了宣传发布。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注意到,网传的这张海报以一架正在起飞的飞机作为背景,配以文案“客机在广西发生事故,愿MU5735航班的亲人平安归家”。海报上不仅注明了楼盘的名称、面积,还标注了营销中心的位置和开发商名称。
通报指出,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核查后,留存了广告宣传图片、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相关证据,对集团负责人刘某进行了约谈,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并要求公司内部开展自查整改。目前该集团员工朋友圈相关内容已全部删除。晋中市市场监管局已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将依法对该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行为进行从严从重从快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法报君说#不是什么热点都能蹭!靠“消费”灾难博眼球、吸流量只能让人反胃!最终也将被消费者抛弃!(全媒体记者 马超 王志堂)
通报指出,2022年3月21日晚,山西山江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助MU5735航班事故热点新闻,发布了含有事件元素的“新晋福邸”房地产宣传广告。晋中市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监测到后,连夜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售楼部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该广告属营销宣传员陈某看到航班失事报道后,以该事件为背景与田森集团策划部设计师共同制作了宣传广告,并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了宣传发布。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注意到,网传的这张海报以一架正在起飞的飞机作为背景,配以文案“客机在广西发生事故,愿MU5735航班的亲人平安归家”。海报上不仅注明了楼盘的名称、面积,还标注了营销中心的位置和开发商名称。
通报指出,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核查后,留存了广告宣传图片、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相关证据,对集团负责人刘某进行了约谈,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并要求公司内部开展自查整改。目前该集团员工朋友圈相关内容已全部删除。晋中市市场监管局已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将依法对该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行为进行从严从重从快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法报君说#不是什么热点都能蹭!靠“消费”灾难博眼球、吸流量只能让人反胃!最终也将被消费者抛弃!(全媒体记者 马超 王志堂)
【今天3·15,辽宁发布八大典型案例!】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始终将维护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2021年以来,紧盯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聚焦商标侵权、消费欺诈、违规收费、违法广告、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综合施策、“铁拳”出击,依法查处了一批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全年共查办案件2.9万件,移送司法机关110件,真正做到了“让监管长出牙齿,让违法者付出代价”。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为促进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提升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加大“铁拳”打击的宣传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1:沈阳鑫临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7月,沈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沈阳鑫临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一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大量涉嫌侵犯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工程机械专用油、空调主副滤芯、推力杆、推力杆维修包、板簧、水箱等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权商品,货值36.08万元。经查,当事人为赚取利润,购进涉案侵权商品并在沈阳市销售,已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为19.58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并涉嫌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2:大连小宋水产经营店欺诈消费者案
2021年1月,消费者在大连市小宋水产经营店购买了帝王蟹、龙虾等5种海鲜产品。当天,消费者发现其购买的海鲜产品实际重量与商家声称的重量不符,随后将此事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市场管理人员及消费者共同现场见证下,对消费者购买的海鲜产品进行了重新称重,发现5种海鲜产品中的4种产品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斤短两情况。经查,按照实际重量,水产经营店应当收取消费者1.48万元,实际收取1.86万元,多收取0.38万元。经检验,该水产经营店使用了不合格电子计价秤3台。同时该水产经营店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存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欺诈消费者和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电子计价秤3台、没收违法所得0.47万元、罚款4.94万元,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案件3:本溪市平山区中心供销合作社新合作向阳配送中心擅自使用与他人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案
2021年1月,本溪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本溪市平山区中心供销合作社新合作向阳配送中心涉嫌“傍名牌”行为开展调查。经查,本溪市平山区中心供销合作社新合作向阳配送中心与本溪市某饮料厂签订委托代工生产合同,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共生产辽东特产“山里红V8”果汁饮料300箱,该批果汁饮料与辽宁桓仁王城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有一定影响的“王城”牌“山里红V8”果汁饮料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案发时,共销售33箱,违法经营额0.88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已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售出的“山里红V8”果汁饮料267箱,并处以罚款0.5万元。
案例4:东港市平安气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和使用充装超期未检及超过使用年限气瓶案
2021年7月6日,丹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东港市平安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充装的15支钢制无缝气瓶(氧气),涉嫌存在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周期的问题。经丹东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检验,该批气瓶存在超期未检或已报废问题,均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此外,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17支低温绝热气瓶和1个充装液氧的充装口,该公司还存在未取得液氧充装资质擅自充装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已构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液氧充装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全部超期未检气瓶进行送检,对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进行强制报废,并处罚款15万元。
案例5:营口市双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案
2021年7月,营口市双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设计、制作并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含有“可签约保分”“24小时陪伴监督……最低提分80分,最高312分”等内容。同时还以文字形式在“历年战绩”栏目中列举了6名学生的姓名、入学分数、高考成绩及被录取大学名称,以表格形式列举了20名学生的姓名、科目、入学分数、中高考分数、提升分数,以及6名学生的“2021年普通高考录取信息查询”截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并利用受益人形象作推荐证明”的禁止性规定,构成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2万元。
案例6:铁岭市昌图县温某涉嫌销售侵犯“MOUTAI”“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9月,铁岭市昌图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通过网络向温某购买2箱(共计24瓶)贵州飞天茅台酒涉嫌假冒侵权。昌图县市场监管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产品鉴定报告:投诉人所购买的24瓶“贵州飞天茅台酒”外包装特征与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结论为均属假冒“MOUTAI”“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6.31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并涉嫌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7:凌源市中心医院违法收取停车费案
凌源市中心医院在其停车场收费文件有效期到期后,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6日,在没有取得相应收费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沿用失效文件中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并在凌源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告诫后,拒不改正。经查,违法期间共计收取停车服务费124.9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构成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退还的多收价款124.9万元,罚款187.36万元,合计312.26万元。
案例8:盘锦辽东湾新区诚意冷冻加工厂生产销售标签不合法的预包装食品案
盘锦辽东湾新区诚意冷冻加工厂生产销售的173箱预包装食品(酱焖带鱼罐头)的标签中钠、碳水化合物的数值不符合GB28050-2011标签明示要求,违法货值金额1.47万元;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黄花鱼罐头、带鱼罐头)44箱,违法货值金额0.45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生产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罚款4.41万元。(记者 : 赵铭)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为促进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提升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加大“铁拳”打击的宣传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1:沈阳鑫临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7月,沈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沈阳鑫临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一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大量涉嫌侵犯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工程机械专用油、空调主副滤芯、推力杆、推力杆维修包、板簧、水箱等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权商品,货值36.08万元。经查,当事人为赚取利润,购进涉案侵权商品并在沈阳市销售,已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为19.58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并涉嫌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2:大连小宋水产经营店欺诈消费者案
2021年1月,消费者在大连市小宋水产经营店购买了帝王蟹、龙虾等5种海鲜产品。当天,消费者发现其购买的海鲜产品实际重量与商家声称的重量不符,随后将此事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市场管理人员及消费者共同现场见证下,对消费者购买的海鲜产品进行了重新称重,发现5种海鲜产品中的4种产品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斤短两情况。经查,按照实际重量,水产经营店应当收取消费者1.48万元,实际收取1.86万元,多收取0.38万元。经检验,该水产经营店使用了不合格电子计价秤3台。同时该水产经营店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存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欺诈消费者和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电子计价秤3台、没收违法所得0.47万元、罚款4.94万元,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案件3:本溪市平山区中心供销合作社新合作向阳配送中心擅自使用与他人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案
2021年1月,本溪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本溪市平山区中心供销合作社新合作向阳配送中心涉嫌“傍名牌”行为开展调查。经查,本溪市平山区中心供销合作社新合作向阳配送中心与本溪市某饮料厂签订委托代工生产合同,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共生产辽东特产“山里红V8”果汁饮料300箱,该批果汁饮料与辽宁桓仁王城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有一定影响的“王城”牌“山里红V8”果汁饮料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案发时,共销售33箱,违法经营额0.88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已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售出的“山里红V8”果汁饮料267箱,并处以罚款0.5万元。
案例4:东港市平安气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和使用充装超期未检及超过使用年限气瓶案
2021年7月6日,丹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东港市平安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充装的15支钢制无缝气瓶(氧气),涉嫌存在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周期的问题。经丹东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检验,该批气瓶存在超期未检或已报废问题,均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此外,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17支低温绝热气瓶和1个充装液氧的充装口,该公司还存在未取得液氧充装资质擅自充装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已构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液氧充装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全部超期未检气瓶进行送检,对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进行强制报废,并处罚款15万元。
案例5:营口市双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案
2021年7月,营口市双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设计、制作并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含有“可签约保分”“24小时陪伴监督……最低提分80分,最高312分”等内容。同时还以文字形式在“历年战绩”栏目中列举了6名学生的姓名、入学分数、高考成绩及被录取大学名称,以表格形式列举了20名学生的姓名、科目、入学分数、中高考分数、提升分数,以及6名学生的“2021年普通高考录取信息查询”截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并利用受益人形象作推荐证明”的禁止性规定,构成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2万元。
案例6:铁岭市昌图县温某涉嫌销售侵犯“MOUTAI”“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9月,铁岭市昌图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通过网络向温某购买2箱(共计24瓶)贵州飞天茅台酒涉嫌假冒侵权。昌图县市场监管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产品鉴定报告:投诉人所购买的24瓶“贵州飞天茅台酒”外包装特征与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结论为均属假冒“MOUTAI”“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6.31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并涉嫌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7:凌源市中心医院违法收取停车费案
凌源市中心医院在其停车场收费文件有效期到期后,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6日,在没有取得相应收费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沿用失效文件中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并在凌源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告诫后,拒不改正。经查,违法期间共计收取停车服务费124.9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构成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退还的多收价款124.9万元,罚款187.36万元,合计312.26万元。
案例8:盘锦辽东湾新区诚意冷冻加工厂生产销售标签不合法的预包装食品案
盘锦辽东湾新区诚意冷冻加工厂生产销售的173箱预包装食品(酱焖带鱼罐头)的标签中钠、碳水化合物的数值不符合GB28050-2011标签明示要求,违法货值金额1.47万元;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黄花鱼罐头、带鱼罐头)44箱,违法货值金额0.45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生产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罚款4.41万元。(记者 : 赵铭)
#2022全国两会聚焦# 【这些民生“小案”蕴含怎样的法理情?】
翻开今年的两高报告,未成年人文身案、“茶颜悦色”奶茶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案、网络博主恣意侮辱卫国戍边烈士案、“颜值检测”软件窃取个人信息案……这些司法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群众身边,连着民心,厚积公平正义。
一个案例胜千言。这样的民生“小案”蕴含怎样的法理情?释放出哪些法治信号?
案例一:严惩!网络博主亵渎英雄墓碑
英雄烈士,是民族的精神火炬。他们为保山河无恙以身报国,名誉、荣誉不容侵犯。
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提到,“审理侵害英烈名誉荣誉、亵渎英雄墓碑等案件”;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网络博主恣意侮辱卫国戍边烈士,新疆检察机关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提起公诉。
以法治维护英烈权益、捍卫英烈荣光。
2021年7月15日,旅游博主李某在新疆皮山县康西瓦烈士陵园对着烈士墓碑进行不雅摆拍,并先后将照片在其微信朋友圈及新媒体个人账号公布,在网络上传播扩散后引发社会公众强烈反应,造成恶劣影响。
李某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
通过网络平台“消费烈士”,既伤害了全社会、全民族的共同情感,又损害了英烈精神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此案的判决以强烈的震慑作用和效果警示世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无论“大V”“小V”,无论以何种方式侮辱和诽谤英烈名誉、亵渎英烈,司法机关将以“零容忍”、必追责的态度,依法严厉查处。
案例二:“茶颜悦色”VS“茶颜观色”,谁正宗?
近年来,奶茶品牌“茶颜悦色”凭借“新中式茶饮”的概念声名鹊起,受到年轻人追捧。然而,伴随着品牌的走红,一些商家以假乱真“傍名牌”的现象也日益突出。
今年的最高法工作报告,“点名”了去年广受关注的“茶颜悦色”奶茶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案,明确“对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裁”。
仅有一字之差的“茶颜悦色”和“茶颜观色”之间,是一场持久的知识产权争夺战。2019年,“茶颜观色”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茶颜悦色”,要求赔偿各类损失21万元。法院经过审理,于2020年4月驳回这一诉讼请求。
2021年,“茶颜悦色”发起反击,以“茶颜观色”擅自使用与其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近似的标识为由,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78万元。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茶颜观色”广告宣传中的店招、室内标语海报、饮品菜单、集点卡等共计十一项元素与“茶颜悦色”装潢相同或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茶颜观色”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70万元。
案例三:“颜值检测”App盗窃个人信息?严惩不贷!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手机App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频频引发群众“吐槽”。今年的两高报告,均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提出明确要求。
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提到“颜值检测”软件窃取个人信息案:
2020年6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某制作了一款黑客软件,伪装成“颜值检测”软件在网上发布。这款软件表面上声称对带有脸部元素的照片自动评分并判断肤质,实际却暗中获取安装者的手机照片。
截至案发,被告人通过该软件窃取安装者手机相册照片共计1751张,其中含有100余条人脸信息、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重要个人信息。
2020年9月,被告人在暗网论坛购买所谓“社工库资料”并转存于网盘,并于2021年2月将网盘链接分享至qq群。经鉴定,去除无效数据并进行合并去重后,该资料包含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100万余条。
2021年8月10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四:高空抛物咋整治?违反公序良俗要付出应有代价
2021年,我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最高法工作报告指出,一年来人民法院审结高空抛物、偷盗窨井盖等犯罪案件296件。
2021年1月4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年近七旬的庾某娴在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被告黄某辉楼下时,住在35楼的黄某辉家小孩从自家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导致庾某娴惊吓、摔倒被送入医院治疗。
庾某娴住院治疗22天后才出院,其后又因伤情反复入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某娴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黄某辉除前期支付1万元外,拒绝支付剩余治疗费,庾某娴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辉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黄某辉向庾某娴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案例五:破坏名胜古迹?公益诉讼“亮剑”!
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被破坏谁来管?
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一年来,指导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5554件,“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备受瞩目”。
这些案件中,去年9月宣判的河北省首例长城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被最高法工作报告列为“一体化保护长城遗迹和历史、环境风貌”的一个典型。
保护万里长城,不仅是政府的职责,还是全体公民的应尽义务。
1996年,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易县的“明长城-紫荆关段”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易县某光石料加工有限公司石料加工厂开采原料、破碎、筛分,造成遗迹周围大片林地裸露空化,对古长城遗迹以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检察机关以该石料加工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9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修复环境或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生态功能损失费用、向社会公众道歉、承担鉴定费用。
目前,被告公司主动缴纳赔偿金,并已着手做好后续准备工作,计划于2022年春天进行补植复绿环境修复。
案例六:未成年人文身不是私事和家事
2021年6月1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决被告章某停止为未成年人文身,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一段时间以来,看似小众的文身,已悄然在未成年人群体中风行,切实带来了不良影响。
文身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家长无奈,还因为难以清除易留疤痕,影响着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两高报告对未成年人文身一事给予关注:“审理文身店给未成年人文身”“江苏、浙江等地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推动禁止为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文身”。
未成年文身不只是私事和家事,而是整个社会的事,这一案件系适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判决的首例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案件。
2017年6月以来,章某在江苏省沭阳县经营的文身馆先后为40余名未成年人文身,并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为7名未成年人清除文身。
检察机关认为,章某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危害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影响其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5月,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宿迁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章某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紧扣个案公正,体现法治进步。这一个个案例,讲的是新时代公正司法的故事,体现的是国法天理人情的统一,是新时代法治的进步和直抵人心的公平正义。对每一个“小案”,讲好背后的法治故事,阐释蕴含其中的法理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春风化雨,润物无声,才能更好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来源 | 新华视点
翻开今年的两高报告,未成年人文身案、“茶颜悦色”奶茶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案、网络博主恣意侮辱卫国戍边烈士案、“颜值检测”软件窃取个人信息案……这些司法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群众身边,连着民心,厚积公平正义。
一个案例胜千言。这样的民生“小案”蕴含怎样的法理情?释放出哪些法治信号?
案例一:严惩!网络博主亵渎英雄墓碑
英雄烈士,是民族的精神火炬。他们为保山河无恙以身报国,名誉、荣誉不容侵犯。
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提到,“审理侵害英烈名誉荣誉、亵渎英雄墓碑等案件”;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网络博主恣意侮辱卫国戍边烈士,新疆检察机关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提起公诉。
以法治维护英烈权益、捍卫英烈荣光。
2021年7月15日,旅游博主李某在新疆皮山县康西瓦烈士陵园对着烈士墓碑进行不雅摆拍,并先后将照片在其微信朋友圈及新媒体个人账号公布,在网络上传播扩散后引发社会公众强烈反应,造成恶劣影响。
李某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
通过网络平台“消费烈士”,既伤害了全社会、全民族的共同情感,又损害了英烈精神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此案的判决以强烈的震慑作用和效果警示世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无论“大V”“小V”,无论以何种方式侮辱和诽谤英烈名誉、亵渎英烈,司法机关将以“零容忍”、必追责的态度,依法严厉查处。
案例二:“茶颜悦色”VS“茶颜观色”,谁正宗?
近年来,奶茶品牌“茶颜悦色”凭借“新中式茶饮”的概念声名鹊起,受到年轻人追捧。然而,伴随着品牌的走红,一些商家以假乱真“傍名牌”的现象也日益突出。
今年的最高法工作报告,“点名”了去年广受关注的“茶颜悦色”奶茶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案,明确“对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裁”。
仅有一字之差的“茶颜悦色”和“茶颜观色”之间,是一场持久的知识产权争夺战。2019年,“茶颜观色”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茶颜悦色”,要求赔偿各类损失21万元。法院经过审理,于2020年4月驳回这一诉讼请求。
2021年,“茶颜悦色”发起反击,以“茶颜观色”擅自使用与其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近似的标识为由,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78万元。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茶颜观色”广告宣传中的店招、室内标语海报、饮品菜单、集点卡等共计十一项元素与“茶颜悦色”装潢相同或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茶颜观色”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70万元。
案例三:“颜值检测”App盗窃个人信息?严惩不贷!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手机App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频频引发群众“吐槽”。今年的两高报告,均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提出明确要求。
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提到“颜值检测”软件窃取个人信息案:
2020年6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某制作了一款黑客软件,伪装成“颜值检测”软件在网上发布。这款软件表面上声称对带有脸部元素的照片自动评分并判断肤质,实际却暗中获取安装者的手机照片。
截至案发,被告人通过该软件窃取安装者手机相册照片共计1751张,其中含有100余条人脸信息、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重要个人信息。
2020年9月,被告人在暗网论坛购买所谓“社工库资料”并转存于网盘,并于2021年2月将网盘链接分享至qq群。经鉴定,去除无效数据并进行合并去重后,该资料包含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100万余条。
2021年8月10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四:高空抛物咋整治?违反公序良俗要付出应有代价
2021年,我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最高法工作报告指出,一年来人民法院审结高空抛物、偷盗窨井盖等犯罪案件296件。
2021年1月4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年近七旬的庾某娴在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被告黄某辉楼下时,住在35楼的黄某辉家小孩从自家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导致庾某娴惊吓、摔倒被送入医院治疗。
庾某娴住院治疗22天后才出院,其后又因伤情反复入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某娴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黄某辉除前期支付1万元外,拒绝支付剩余治疗费,庾某娴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辉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黄某辉向庾某娴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案例五:破坏名胜古迹?公益诉讼“亮剑”!
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被破坏谁来管?
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一年来,指导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5554件,“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备受瞩目”。
这些案件中,去年9月宣判的河北省首例长城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被最高法工作报告列为“一体化保护长城遗迹和历史、环境风貌”的一个典型。
保护万里长城,不仅是政府的职责,还是全体公民的应尽义务。
1996年,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易县的“明长城-紫荆关段”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易县某光石料加工有限公司石料加工厂开采原料、破碎、筛分,造成遗迹周围大片林地裸露空化,对古长城遗迹以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检察机关以该石料加工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9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修复环境或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生态功能损失费用、向社会公众道歉、承担鉴定费用。
目前,被告公司主动缴纳赔偿金,并已着手做好后续准备工作,计划于2022年春天进行补植复绿环境修复。
案例六:未成年人文身不是私事和家事
2021年6月1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决被告章某停止为未成年人文身,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一段时间以来,看似小众的文身,已悄然在未成年人群体中风行,切实带来了不良影响。
文身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家长无奈,还因为难以清除易留疤痕,影响着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两高报告对未成年人文身一事给予关注:“审理文身店给未成年人文身”“江苏、浙江等地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推动禁止为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文身”。
未成年文身不只是私事和家事,而是整个社会的事,这一案件系适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判决的首例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案件。
2017年6月以来,章某在江苏省沭阳县经营的文身馆先后为40余名未成年人文身,并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为7名未成年人清除文身。
检察机关认为,章某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危害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影响其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5月,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宿迁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章某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紧扣个案公正,体现法治进步。这一个个案例,讲的是新时代公正司法的故事,体现的是国法天理人情的统一,是新时代法治的进步和直抵人心的公平正义。对每一个“小案”,讲好背后的法治故事,阐释蕴含其中的法理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春风化雨,润物无声,才能更好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来源 | 新华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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