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道家#
顺天应人,适时而动
《周易》有言:“天地革而四时成,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革之事大矣哉!”
夏桀、商纣暴虐无度。商汤、周武顺乎天道,合于民心,放桀诛纣,革故鼎新,改变旧制。
曾仕强说:“中国人讲求天人合一,其实就是要顺天应人,顺乎天理而适应人情。”
所谓顺天,就是按照天道的客观规律办事,要重视存在、顺应自然、尊重规律,循“道”守义。
应人,就是要讲人性、讲人品、讲人情,就是正确的为人处事,激发人的内生动力,这样就会有事业的成功和生活的幸福。
诸葛亮文韬武略,为刘备建立蜀汉立下了不世奇功,是中国历史上流传千古的一代名相。
但纵观其一生,诸葛亮倾尽才华,鞠躬尽瘁,把自己活活累死,也只是帮蜀汉维持了几十年光景。
就是因为当时的“时势”在曹魏而不在蜀汉。地理上,曹操雄踞北方,拥有最广阔的土地和最丰富的资源;
人才上,拥有最多的人口,最多的谋士和将领;
当时的汉室,气数已尽,所谓正统也不过是顶腐烂的帽子。
恢复汉室,听起来很美,可行性几乎没有。
而且蜀魏百姓均已厌战,长年战争难得一时平静,而诸葛亮却要连年北伐,也是逆天而行。
所以司马光说:“诸葛亮自负才能,逆天而行,自取败之也。”
诸葛亮的朋友司马徽也说:“卧龙虽得其主,不得其时。”
顺天并不是宿命论,不是听天由命,而是要顺天道,懂借势,顺势而为,以得天时;
正道而行,唯善唯德,以得地利;
顺应人心,可以利己但不能损人,经营好人脉,做顺应人心的的事,以得人和。
惶惶大势,顺之者事半功倍;世道人心,应乎者方能成事。
顺天应人,适时而动
《周易》有言:“天地革而四时成,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革之事大矣哉!”
夏桀、商纣暴虐无度。商汤、周武顺乎天道,合于民心,放桀诛纣,革故鼎新,改变旧制。
曾仕强说:“中国人讲求天人合一,其实就是要顺天应人,顺乎天理而适应人情。”
所谓顺天,就是按照天道的客观规律办事,要重视存在、顺应自然、尊重规律,循“道”守义。
应人,就是要讲人性、讲人品、讲人情,就是正确的为人处事,激发人的内生动力,这样就会有事业的成功和生活的幸福。
诸葛亮文韬武略,为刘备建立蜀汉立下了不世奇功,是中国历史上流传千古的一代名相。
但纵观其一生,诸葛亮倾尽才华,鞠躬尽瘁,把自己活活累死,也只是帮蜀汉维持了几十年光景。
就是因为当时的“时势”在曹魏而不在蜀汉。地理上,曹操雄踞北方,拥有最广阔的土地和最丰富的资源;
人才上,拥有最多的人口,最多的谋士和将领;
当时的汉室,气数已尽,所谓正统也不过是顶腐烂的帽子。
恢复汉室,听起来很美,可行性几乎没有。
而且蜀魏百姓均已厌战,长年战争难得一时平静,而诸葛亮却要连年北伐,也是逆天而行。
所以司马光说:“诸葛亮自负才能,逆天而行,自取败之也。”
诸葛亮的朋友司马徽也说:“卧龙虽得其主,不得其时。”
顺天并不是宿命论,不是听天由命,而是要顺天道,懂借势,顺势而为,以得天时;
正道而行,唯善唯德,以得地利;
顺应人心,可以利己但不能损人,经营好人脉,做顺应人心的的事,以得人和。
惶惶大势,顺之者事半功倍;世道人心,应乎者方能成事。
如果用四个词来概括近一周的生活,那便是工作、吃饭、睡觉和关注东航事故进展。除了了解最新进展外,我还看了很多空难记录、行业资讯还有一些业内人士的分享,看着看着,我感觉自己抑郁了。和许多人一样,我过往坐飞机从未想过可能发生飞机失事的情况,空难于我而言是个新词。我记忆中,空中的云大朵大朵软绵绵的,空中的朝夕阳绝美,即便困了也想要睁着眼睛好好看。记忆里的机组人员也都是精神满满,各个都是技术过硬的高富帅白富美,虽然这些感知有些局限,但我对这个行业是真的充满了敬畏。当然如今也是一样,敬畏不减,只是与此同时能更接地气的去了解一些行业的现状和民航从业者的生活。原来,与许多行业一样,疫情之下航空业也面临着寒冬,航空人也面临着各式压力。我突然想起前两天某个航空集团旗下酒店想要聊包房买断的事,当时我觉得不可理喻,这年头还有哪个单位愿意搞真硬包真硬损?但现在理解了。疫情对经济的影响方方面面,一环连着一环,我们得多一些思考和理解,也要多一些上进和改变。我期待复苏的各行各业,也期待一个更好的自己。
北京,贾女士花费520万元的巨款购买了崭新的劳斯莱斯,事后发现里程表的公里数被调整过,相差了几千公里。贾女士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520万,并三倍赔偿1381万。官司打了三年多,她能赢吗?
(案例来源:北京中院)
这是一起大额商品三倍索赔的标致性案件,事发于2014年,官司起起伏伏打了几年。
贾女士在商场上叱咤风云多年,事业有了不小的成就,觉得也到了提升一下自身品味的时候了,这样更有利于做生意。
于是,就花费520万元的巨款向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劳斯莱斯,其中部分是保险、税费等,车辆价格为460余万。
毕竟是几百万的东西,贾女士购车时还是很谨慎的,多次询问车况,销售公司均答复称,这是一辆全新车,没有任何问题。
贾女士便爽快付款,把车买了下来。可是,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车才开了不到两千公里就出了问题,开去维修时,却被告知超过了5000公里,已经脱保,原因是车辆里程变可能被调整过。
新车怎么会跑了5000多公里呢,而且还调了里程表,这是拿旧车当新车卖给自己呢!这不就是欺诈吗?
这下,贾女士真是生气了,一纸诉状就把销售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520万,三倍赔偿1381万。
销售公司到了法院上还是咬死这就是一辆新车,没有对贾女士进行过任何的欺诈。
法庭上,通过调取劳斯莱斯中国公司和经销商提供的资料,查明该车于2013年3月从英国进口至中国广州, 6月运至北京,当时北京分公司有意自用,后出售给了经销商,当时的公里数为4938公里。
经销商又转手卖给了贾女士购车的销售公司,时间是2013年12月,当时的行驶里程为5095公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所以,消费者能否得到三倍赔偿,关键就在于商家是否有欺诈行为。那么,本案中,销售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呢?
法律上讲的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使消费者陷入错误的认识,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具体到本案中,一辆新的汽车,里程数应当为0,而贾女士购买的这辆劳斯莱斯,实际上已经跑了5000多公里。
而销售公司在出售该车时向贾女士承诺,这是一辆新车,销售公司的这一陈述就属于虚假或者不真实的情况。
接下来,只需要查明商家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就能够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就本案而言,商家从经销商处接车是,车辆的里程变已经显示跑了5095公里,车接回来后,在销售公司的控制下,车辆的里程表又变回了0公里。
显然,这一过程中,车辆的里程表被调整了。从这些事实中,我们就可以推断出销售公司是明知该车已经跑了5000多公里的,还故意地调表,其主观上就有着要把旧车当新车卖的故意。
因此,销售公司在卖车时使用调表的方法,故意告知贾女士是新车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符合退一赔三的条件。
这一回合下来,销售公司一看,在事实面前,再想否认不知情已经不大可能,那怎么办呢?
销售公司马上又辩称,车辆状况一直很好,从未发现任何质量问题,也没发生过交通事故,三倍的高额赔偿不公平。
但是,我们要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所以要规定欺诈的情况下退一赔三,要保护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
所以,退一赔三的规定并不以商品是否存在问题或者是否造成实际损失等为前提。
也就是说,就算商品是合格的,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也没有给消费者造成任何损失,只要商家销售时,有欺诈的行为,消费者都可以据此要求退一赔三。
因此,商家这样的辩解显然是无力的,并不能成为其免责的事由。
不过,本案涉及的赔偿金额毕竟太高,三倍赔偿对销售公司的影响也很大,很可能让公司一夜之间陷入困境,一审时法院也很慎重,希望双方能够协商,以双方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贾女士的诉求。
贾女士不服,又上诉至中院,这次,中院按照严格的法律裁判规则,作出了判决。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销售公司退还贾女士购车款,并三倍赔偿1381万元,贾女士返还车辆给销售公司。
因标的额巨大,双方争议高达1900余万,判决下来可能会导致权利义务失衡,甚至让当事人陷入困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都是非常慎重,光审理此案就花了三年多的时间。
二审后,法院还是作出了支持消费者三倍赔偿的诉求,这也充分说明了,消费者的权利不容侵犯。
商品无论贵贱,商家都应当如实地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故意隐瞒真相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最终得不偿失!
对此,您怎么看?
欢迎留言评论(皓子说法)
(案例来源:北京中院)
这是一起大额商品三倍索赔的标致性案件,事发于2014年,官司起起伏伏打了几年。
贾女士在商场上叱咤风云多年,事业有了不小的成就,觉得也到了提升一下自身品味的时候了,这样更有利于做生意。
于是,就花费520万元的巨款向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劳斯莱斯,其中部分是保险、税费等,车辆价格为460余万。
毕竟是几百万的东西,贾女士购车时还是很谨慎的,多次询问车况,销售公司均答复称,这是一辆全新车,没有任何问题。
贾女士便爽快付款,把车买了下来。可是,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车才开了不到两千公里就出了问题,开去维修时,却被告知超过了5000公里,已经脱保,原因是车辆里程变可能被调整过。
新车怎么会跑了5000多公里呢,而且还调了里程表,这是拿旧车当新车卖给自己呢!这不就是欺诈吗?
这下,贾女士真是生气了,一纸诉状就把销售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520万,三倍赔偿1381万。
销售公司到了法院上还是咬死这就是一辆新车,没有对贾女士进行过任何的欺诈。
法庭上,通过调取劳斯莱斯中国公司和经销商提供的资料,查明该车于2013年3月从英国进口至中国广州, 6月运至北京,当时北京分公司有意自用,后出售给了经销商,当时的公里数为4938公里。
经销商又转手卖给了贾女士购车的销售公司,时间是2013年12月,当时的行驶里程为5095公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所以,消费者能否得到三倍赔偿,关键就在于商家是否有欺诈行为。那么,本案中,销售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呢?
法律上讲的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使消费者陷入错误的认识,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具体到本案中,一辆新的汽车,里程数应当为0,而贾女士购买的这辆劳斯莱斯,实际上已经跑了5000多公里。
而销售公司在出售该车时向贾女士承诺,这是一辆新车,销售公司的这一陈述就属于虚假或者不真实的情况。
接下来,只需要查明商家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就能够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就本案而言,商家从经销商处接车是,车辆的里程变已经显示跑了5095公里,车接回来后,在销售公司的控制下,车辆的里程表又变回了0公里。
显然,这一过程中,车辆的里程表被调整了。从这些事实中,我们就可以推断出销售公司是明知该车已经跑了5000多公里的,还故意地调表,其主观上就有着要把旧车当新车卖的故意。
因此,销售公司在卖车时使用调表的方法,故意告知贾女士是新车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符合退一赔三的条件。
这一回合下来,销售公司一看,在事实面前,再想否认不知情已经不大可能,那怎么办呢?
销售公司马上又辩称,车辆状况一直很好,从未发现任何质量问题,也没发生过交通事故,三倍的高额赔偿不公平。
但是,我们要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所以要规定欺诈的情况下退一赔三,要保护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
所以,退一赔三的规定并不以商品是否存在问题或者是否造成实际损失等为前提。
也就是说,就算商品是合格的,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也没有给消费者造成任何损失,只要商家销售时,有欺诈的行为,消费者都可以据此要求退一赔三。
因此,商家这样的辩解显然是无力的,并不能成为其免责的事由。
不过,本案涉及的赔偿金额毕竟太高,三倍赔偿对销售公司的影响也很大,很可能让公司一夜之间陷入困境,一审时法院也很慎重,希望双方能够协商,以双方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贾女士的诉求。
贾女士不服,又上诉至中院,这次,中院按照严格的法律裁判规则,作出了判决。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销售公司退还贾女士购车款,并三倍赔偿1381万元,贾女士返还车辆给销售公司。
因标的额巨大,双方争议高达1900余万,判决下来可能会导致权利义务失衡,甚至让当事人陷入困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都是非常慎重,光审理此案就花了三年多的时间。
二审后,法院还是作出了支持消费者三倍赔偿的诉求,这也充分说明了,消费者的权利不容侵犯。
商品无论贵贱,商家都应当如实地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故意隐瞒真相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最终得不偿失!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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