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留学生死亡事件##剑桥渣女#

这是一位剑桥朋友的来信,我原文转发。另外,这位朋友提出蛊惑澄清她要我投资的地产,也就是她违规改装的那套房产,我目前才得知,我只知道她当初要我投资的地产就是目前他们居住的房屋后花园34.7平米的项目,她说这是戴劲的legacy。

等了很久终于等到了她的“澄清”
说实话,这个澄清,是意料之中,又是意料之外。
意料之中,是因为澄清的很多内容,是很多网友意料之中的,避重就轻的回答。
意料之外,是因为没想到竟然有人会蠢到这个地步,完全被牵着鼻子走。
我觉得古某可恨,又可怜。
可恨是因为古作为已婚妇女,搞婚外情,还以此为荣,微博向大众炫耀,当情人死亡时,觉得错误都是他人,而并不是自己的,继续在微博靠缅怀情人吸粉。
可怜是因为古某的智商并不够用。怕是读个博士用光了所有智商,以至于现在之只能靠卖挂历为生。
古某虚荣心很强,向来喜欢炫耀,小到“嘘嘘”,“贴肉肉”,大到“火锅鱼”,“豪宅”,她自己说出的话,炫耀出来的东西,都有粉丝截图留下了证据,炫耀越多,漏洞越大,最后窟窿戳的太多,大成了片,就不好补。
其实剑桥熟悉古的人,都知道古于2017年买了投资房,然而这套房子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更多,剑桥善良的人本来并不忍心再去扒这一层。但没办法,古非要自己爆出来。
很明显阿凯用的就是老得掉牙的激将法。话说炫富的人最怕什么?不就是怕别人说她穷嘛!像古这种类型的人,你说别的她一点都不怕,唯独就怕别人说她穷。毕竟“投资人”,“财富相对自由”的人设是她吸粉的一个手段。

古某的这套房子在剑桥的Arbury区,Redfern Close。那套房产公开交易资料显示,房产购于2017年11月2日,是古和孙通过贷款花45万镑买下的这个房子。此时正是她和戴班长的热恋期。
这套房产所曝光出来的问题如下:
1、税务问题。
现在已经有一些英国的网友对古进行税务举报,现在古自爆又多了一套房,这套房于2020年装修过,后又于2020年底拿出卖,也就是说,戴班长出事后的时间,她在同时装修两套房,英国人工和材料成本高,装修很花钱,好担心又有网友对她是否有更多卖挂历的钱没有交税,产生质疑。不过,举报古偷税漏税问题的网友,请你们不要急,要相信古,给她点时间,她后期可能会以V-log的 形式,把她的收入和完税证明拍出来!她不拍就给她催更,她会自证“清白”。
古某现在的住房,是以on chain的方式购买的,也就是说是需要把Neville Road的房子卖了,用卖的钱再加贷款,买现在的房子,On chain的方式很繁琐,因为其要求卖房子和买房子必须在同一天,这需要房产交易律师和旧房的买家律师以及新房的卖家律师同时交涉,协调可能的日期。一般在英国有第二套房子的人,不会采取这么紧张和繁琐的交易方式。当然繁琐归繁琐,这种方式,会巧妙地避开二套房的印花税。按照2018年的印花税的税率,若只有一套房,按照搬家来算的印花税只有8000英镑,而买新房会导致有两套的印花税是26800英镑,足足多了了近两万英镑。我相信,如果古在印花税没有搞小动作,后期也会以V-log的形式晒出来给大家看的,我们拭目以待。
2、违反房产法案进行一房多租
古在购买了这个房子后,在并没有申请到HMO(一房多租)的情况下把房产分租给不同的人住,而不是整套出租,这违背了英国的房产法案,也给周围邻居生活带来了困扰。古曾经试图申请HMO,但是被周边邻居群起反对,邻居们还请了当地的议员来写信反对此事。
3、自己有房不住,让戴劲花钱在其他地方租大房子给古和孙住
古现在自己爆了她有多余的住宅,可是古明明有多余的住宅,却在新房的装修期,让戴劲出钱租房子,他本来租一个小的公寓就行了,古非要戴出钱租下三卧室的房子,给古和孙去住,还要帮古在出租房房置东西。这给戴增加了很多经济负担。

古跟戴父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究竟是不是这套,还是希望她能剖出证据,给出微信记录和她给戴父发的文件。最好能拍个VLOG.
这套房子原本侧面有车库和拐角的花园,古某确实申请到的规划许可,可以把这一部分单独建一套小独栋。然而,财富相对自由的古,20几万镑的建设成本,你不能自己建吗?干嘛东拼西凑地借钱呢?找戴父借钱,是因为你觉得戴父比你更加“财富相对自由”吗?
假设戴父真的给古投了钱,古会不会承诺10%的汇报呢?这个回报会给几年呢?几年会还给本金呢?这个大家都不好去猜测。 但是,如果古是财富相对自由且不贪钱财的,首先还是会归还戴劲的遗物,毕竟戴父要了这么久。希望古华丽丽的“律师团队“给古讲下英国的遗嘱法案和盗窃法案。

另外,
两年的博后确实是临时工,不是永久教职或者永久研究岗位,做博后你就在简历写做博后,不要夸大到诺奖是你同事,在CE(剑桥大学技术转化中心)做底层文员,你就写文员,不要写“剑桥大学企业中心有史以来唯一的中国人“。吹牛吹的过头,只会让人觉得滑稽。同样
和戴班长有四手联弹,并不代表你是“钢琴家“;
和郎朗蹭了照片,并不代表你和朗朗是“多年好友”;
准本考试和试图考取飞行员证书,并不代表你是“飞行员“;
用贷款多买了一套房,并不代表你是“财富自由“;
去了纳米比亚和西澳,并不代表你是“旅行家“。
阿凯的文章,抨击的就是这种夸大阿凯的文章,都是实锤。

当然,你的所有的澄清都是避重就轻,对于网友最关心的,你和戴班长的关系,以及戴班长生前最后时光的最真实的状态,这些是最你需要澄清的!请直接回答。

人最蠢的行为,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自己在网上吹的牛,撒的谎,炫耀的事实,下过的诅咒,最后成了网友们嘲笑的对象,不能埋怨冤枉了你。

山东威海,70岁老人上公交车,被司机推动摔倒,要求赔偿4万元。公交公司说,司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应司机负责,老人已70岁,不应有误工费,法院这么判了。

70岁的胡某等候乘坐公交车时,因乘车问题,与公交司机牛某发生争执。牛某与胡某先后上车过程中,牛某用手推了胡某胸部一下,胡某向后摔倒受伤。

胡某到医院,住院治疗9天。

2021年6月,司法鉴定所对胡某的鉴定意见为,误工期4个月,护理期60天。

其后胡某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37286.77元。

胡某为证实其误工的计算依据,提交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胡某称因其年龄超过65周岁,该证被收回)、中医研究院颁发的专业岗位证书照片打印件、某诊所出具的证明、某健康管理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胡某为该公司监事)。

为核实诊所证明的真实性,法院对诊所合伙人进行了调查。

合伙人在调查笔录中称“让胡某到诊所临时帮忙,主要从事针灸,不开具药方,每月给他现金,不履行任何手续。”

经质证,公交公司对诊所的证明及调查笔录均提出异议,诊所证明不能证实胡某在诊所工作,也不能证明胡某工资为5000元,应当提供工资流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已过期,无从医资格;专业岗位证书不予认可,不能证实胡某的主张;对健康管理公司登记信息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胡某在该公司上班。

胡某称他是城镇居民,现在文登那边,管着两个村的公共卫生,一个季度2000元,其他时间干零活,每小时20元,一个月能挣三四千元,发生交通事故前也在文登干这活,2017年底在诊所帮忙,干到出事有四五个月,最多一个月5600元,其他月是四千五六。

经质证,公交公司认为胡某住址在乳山,治疗也在乳山,应以配偶或者儿子护理,儿媳住威海,护理不合理。

经质证,公交公司认为公安卷宗笔录证明,胡某在村干村医之后去威海住几年,又回到村居住,证明胡某没有误工。也证明胡某用脚踹车和辱骂司机的过错行为在先,其他两证人笔录也证明胡某有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胡某因乘车问题,与公交司机牛某发生争执,被牛某致伤。该纠纷发生在牛某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其因此对胡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公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查明的事实看,胡某存在辱骂等行为,对此次纠纷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认定公交公司承担70%、胡某自负30%的责任。

胡某并非退休人员,从胡某提交的证据看,其收入并非来自农村承包土地的收入,胡某在农村干过村医,在诊所工作过,还有企业监事经历,有一技之长,故胡某要求其误工费损失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计算,予以支持。

对胡某护理费损失,胡某提交的护理人员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公交公司称由胡某儿媳护理不合理等辩解理由不当,不予采信。

法院对胡某的损失认定为:

医疗费8176.07元;
伙食补助费900元;
误工费13916.38元;
护理费6958.19元;
鉴定费980元。

共计30930.64元。

最后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21651.45元(30930.64×70%)。

2022年1月,公交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公交公司认为,本案非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公交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胡某因自身原因耽误坐车,牛某正常将车停靠在站点,胡某与牛某发生争执,牛某推倒胡某并非履行职务行为,胡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和牛某承担。

事发时,胡某已超过70岁,不应赔偿其误工损失。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是否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实施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行为人的行为与工作职责的关联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为人的监督管理职责;行为人的获利归属;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

牛某在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与胡某发生纠纷,其原因也与其驾驶车辆的行为相关,发生纠纷的时间和地点均是在牛某履行职务的过程中。

因此,牛某的行为应当认定是职务行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误工费系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法律并无从年龄上限制误工费的相关规定。能否支持误工费,应以事故发生前,受害人是否具备劳动能力,能否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以及受害人是否因受伤导致收入减少作为判断标准。

根据在案证据,胡某在事发前有在诊所工作,在企业担任监事,且有一技之长,一审判决根据胡某的主张,认定其误工费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计算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确认。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案例来源:威海中院。

山东威海,70岁老人上公交车,被司机推动摔倒,要求赔偿4万元。公交公司说,司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应司机负责,老人已70岁,不应有误工费,法院这么判了。

70岁的胡某等候乘坐公交车时,因乘车问题,与公交司机牛某发生争执。牛某与胡某先后上车过程中,牛某用手推了胡某胸部一下,胡某向后摔倒受伤。

胡某到医院,住院治疗9天。

2021年6月,司法鉴定所对胡某的鉴定意见为,误工期4个月,护理期60天。

其后胡某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37286.77元。

胡某为证实其误工的计算依据,提交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胡某称因其年龄超过65周岁,该证被收回)、中医研究院颁发的专业岗位证书照片打印件、某诊所出具的证明、某健康管理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胡某为该公司监事)。

为核实诊所证明的真实性,法院对诊所合伙人进行了调查。

合伙人在调查笔录中称“让胡某到诊所临时帮忙,主要从事针灸,不开具药方,每月给他现金,不履行任何手续。”

经质证,公交公司对诊所的证明及调查笔录均提出异议,诊所证明不能证实胡某在诊所工作,也不能证明胡某工资为5000元,应当提供工资流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已过期,无从医资格;专业岗位证书不予认可,不能证实胡某的主张;对健康管理公司登记信息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胡某在该公司上班。

胡某称他是城镇居民,现在文登那边,管着两个村的公共卫生,一个季度2000元,其他时间干零活,每小时20元,一个月能挣三四千元,发生交通事故前也在文登干这活,2017年底在诊所帮忙,干到出事有四五个月,最多一个月5600元,其他月是四千五六。

经质证,公交公司认为胡某住址在乳山,治疗也在乳山,应以配偶或者儿子护理,儿媳住威海,护理不合理。

经质证,公交公司认为公安卷宗笔录证明,胡某在村干村医之后去威海住几年,又回到村居住,证明胡某没有误工。也证明胡某用脚踹车和辱骂司机的过错行为在先,其他两证人笔录也证明胡某有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胡某因乘车问题,与公交司机牛某发生争执,被牛某致伤。该纠纷发生在牛某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其因此对胡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公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查明的事实看,胡某存在辱骂等行为,对此次纠纷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认定公交公司承担70%、胡某自负30%的责任。

胡某并非退休人员,从胡某提交的证据看,其收入并非来自农村承包土地的收入,胡某在农村干过村医,在诊所工作过,还有企业监事经历,有一技之长,故胡某要求其误工费损失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计算,予以支持。

对胡某护理费损失,胡某提交的护理人员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公交公司称由胡某儿媳护理不合理等辩解理由不当,不予采信。

法院对胡某的损失认定为:

医疗费8176.07元;
伙食补助费900元;
误工费13916.38元;
护理费6958.19元;
鉴定费980元。

共计30930.64元。

最后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21651.45元(30930.64×70%)。

2022年1月,公交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公交公司认为,本案非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公交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胡某因自身原因耽误坐车,牛某正常将车停靠在站点,胡某与牛某发生争执,牛某推倒胡某并非履行职务行为,胡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和牛某承担。

事发时,胡某已超过70岁,不应赔偿其误工损失。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是否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实施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行为人的行为与工作职责的关联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为人的监督管理职责;行为人的获利归属;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

牛某在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与胡某发生纠纷,其原因也与其驾驶车辆的行为相关,发生纠纷的时间和地点均是在牛某履行职务的过程中。

因此,牛某的行为应当认定是职务行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误工费系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法律并无从年龄上限制误工费的相关规定。能否支持误工费,应以事故发生前,受害人是否具备劳动能力,能否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以及受害人是否因受伤导致收入减少作为判断标准。

根据在案证据,胡某在事发前有在诊所工作,在企业担任监事,且有一技之长,一审判决根据胡某的主张,认定其误工费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计算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确认。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案例来源:威海中院。(木白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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