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轧死2岁儿子获百万保险赔偿,合法合理吗?
“养不教,父之过。”几百年来,无数中国小孩都背过这句名言,以至于我们都把“养而不教”当作父母最大的过失之一。
如果养而不教是父母的过失,父母应担责,那么养而不慎,甚至不慎至孩子死亡,父母又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如何看待父亲轧死2岁儿子获百万保险赔偿#
一
最近就有媒体报道一则新闻:
2020年8月,吴先生从家驾驶小型客车外出办事,车辆起步时,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辆旁边玩耍,不慎压到在车旁的小吴,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该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吴先生夫妇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的母亲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万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100万元,共计赔付111万元。
这一场“父之过”的悲剧因一纸判决的公开而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引发舆论哗然。这父亲未因其“过”担责反受益,众多读者为此错愕和不解——难道为人父母,就可以有过而不担责?就有了事实上的“法律豁免权”?公平吗?合法吗?合理吗?
不幸的是,世界上确实有一些事情可能是合法却不合理的。
从民事法律责任上看,这起事故中,孩子的父亲是加害人,也是受害人,如果用法律专业语言表述,就是“侵权责任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混同”。在其他受害人比如孩子的母亲放弃追究父亲责任的情况下,孩子的父亲在客观上确实依法免除了民事责任。
从刑事法律责任上看,孩子父亲的过失驾驶行为造成孩子死亡,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可能对其免予起诉,也可能在起诉后,法院基于孩子母亲等亲属的谅解判处孩子父亲缓刑(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而且,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没有罚金刑,这就意味着,孩子父亲未因其过失行为受到财产刑的处罚。
如果在孩子父母取得保险金后,孩子父亲未被判实刑,也肯定不会被判处罚金,那么孩子父亲在经济上不仅未受损,还获益了。说实话,这个客观结果,合法,但不尽合理,也不尽公平,也不符合善良者的心理预期。
二
我们对这一合法却不合理的事情,要无可奈何地忍受下去吗?
往大了想,如果不为过错付出代价,会不会出现“反向效仿”的极端情形——别有用心者以伤害或杀害孩子并伪造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
人类的历史告诉我们,永远不要低估人性阴暗与恶的程度。而制约人性之恶的有效方式之一,就是法律的惩罚。
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如何惩处失责父母,或许我们可以引以为鉴。
美国的许多州规定,禁止将一定年龄以下的的未成年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如马里兰州、佐治亚州、北卡罗莱纳州规定禁止父母将8岁以下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
年龄不是唯一标准,如果父母将一些心智不够成熟的子女以及身有残疾的子女单独留在家中,若发生意外事故,那么当地警察或儿童权利机构的人员就将登门“拜访”。
除了将子女单独留在家中外,父母的其他失责做法也可能触犯法律,被视为危害儿童罪。比如:车上载有儿童时酒后驾车、雇用有性侵前科的人看护儿童、孩子无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儿童看管;在子女面前制造毒品;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等。
如果父母因此被定罪,就将面临牢狱之灾或者缴纳高额的罚金。在这些法律规制之下,父母在照顾子女上的失责行为违法成本较高,会促使父母三思而后行。
英国则高度重视政府机构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强调教养、保护儿童不仅是父母的责任,更是国家的责任。依据1989年的《儿童法》,对儿童有害、会被判为有罪的行为包括了监护人的疏忽大意,即长期的、严重的忽视儿童或者疏于保护,使儿童受到明显伤害,比如导致儿童受冻、挨饿、营养不良等严重的疏忽。
而我国香港地区也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来保护儿童的利益。香港地区《侵害人身罪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的情况:
“任何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任何儿童或少年人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如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该儿童或少年人,或导致、促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
实践中香港也有类似的案例。一名年轻的母亲在商场搭手扶电梯时,不小心将三个月大的女婴跌落地,令其头部骨折。该名母亲因一项疏忽照顾儿童罪被判监禁一年八个月。这则案例跟本文所讨论的监护人过失行为一样,都是由于监护人的过失导致了儿童伤亡的结果。
三
有过,就应担责。然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监护人并未因其失责行为受到较为严厉的惩处,更多地倾向于从朴素的亲情和伦理角度从轻处罚,甚至简单地归之为“家事”,最后不了了之。
在笔者看来,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立法与司法的现状,借鉴国外的立法,对此进行一定的修正。
一是加强对失责父母的经济和刑事惩处。
对于犯交通肇事罪等失责犯罪的父母,在适用缓刑上应更为谨慎,而不能过于机械。我们还可以考虑增加设置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的罚金。如此就可以将失责父母获取的保险金收归国有,将其用于保护儿童的相关公益事业,更好地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二是细化监护人的失责违法犯罪情形。
我们可以考虑将下列情形认定为监护人的失责行为:
(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放任不管,不履行教养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养成不良恶习的;
(2)父母作为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
(3)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虐待、打骂体罚或其他人身侵害,造成身体伤害或影响身心健康的;
(4)监护人剥夺被监护人受教育权利,造成辍学的;
(5)监护人遗弃被监护人,使其脱离监护的;
(6)监护人死亡或丧失监护、抚养能力,不能保证未成年人权利实现的;
(7)监护人失踪、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
(8)监护人具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或不良嗜好,严重危害被监护人健康成长的;
(9)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认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对于具有以上违法情形的失责父母,相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作出一定惩处,比如发出“未成年人人身保护限制令”,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失责父母接触受害的未成年人。有些案例,轻则可以撤销其监护权,由其他顺位的监护人或相关政府部门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失责父母的刑事责任。
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不仅仅是父母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们应充分调动社会资源,使全社会共同参与到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的事业中来,如建立救助儿童基金会,并在各地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实现资源共享,相互支持;如借助学校、幼儿园、儿童医院的多方力量,对监护人进行深入教育,增强责任感,提升养育技能和意识;如组建一支由医护人员、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儿童救济队伍,成立专门组织管理儿童救济工作。
孩子不是父母的财产,也不是父母的附属品,其生命权应得到法律最大的尊重和最有力的保护。为人父母,不仅是道义,更是法律义务。如果我们对失责伤害孩子的行为听之任之,或只抱以同情,却没有实际惩罚,那么这样的悲剧恐将不时上演。
韩国电影《熔炉》的男主角有一句话解释了他对性侵幼儿的罪行不能保持沉默的原因:孩子遇到这种事的时候,当时我也在场,但是却无能为力,现在要是放弃的话,我也没有自信能做好松儿(男主角的孩子)的爸爸。
当小吴在车轮下遭遇不幸时,我们不在场,但一样无能为力,如果我们现在选择放弃或者遗忘,那么我们还有自信做好自己孩子的父母吗?我没有这种自信,我更相信法律,相信惩罚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变得更好而惩罚。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林立、郑琼)
“养不教,父之过。”几百年来,无数中国小孩都背过这句名言,以至于我们都把“养而不教”当作父母最大的过失之一。
如果养而不教是父母的过失,父母应担责,那么养而不慎,甚至不慎至孩子死亡,父母又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如何看待父亲轧死2岁儿子获百万保险赔偿#
一
最近就有媒体报道一则新闻:
2020年8月,吴先生从家驾驶小型客车外出办事,车辆起步时,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辆旁边玩耍,不慎压到在车旁的小吴,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该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吴先生夫妇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的母亲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万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100万元,共计赔付111万元。
这一场“父之过”的悲剧因一纸判决的公开而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引发舆论哗然。这父亲未因其“过”担责反受益,众多读者为此错愕和不解——难道为人父母,就可以有过而不担责?就有了事实上的“法律豁免权”?公平吗?合法吗?合理吗?
不幸的是,世界上确实有一些事情可能是合法却不合理的。
从民事法律责任上看,这起事故中,孩子的父亲是加害人,也是受害人,如果用法律专业语言表述,就是“侵权责任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混同”。在其他受害人比如孩子的母亲放弃追究父亲责任的情况下,孩子的父亲在客观上确实依法免除了民事责任。
从刑事法律责任上看,孩子父亲的过失驾驶行为造成孩子死亡,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可能对其免予起诉,也可能在起诉后,法院基于孩子母亲等亲属的谅解判处孩子父亲缓刑(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而且,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没有罚金刑,这就意味着,孩子父亲未因其过失行为受到财产刑的处罚。
如果在孩子父母取得保险金后,孩子父亲未被判实刑,也肯定不会被判处罚金,那么孩子父亲在经济上不仅未受损,还获益了。说实话,这个客观结果,合法,但不尽合理,也不尽公平,也不符合善良者的心理预期。
二
我们对这一合法却不合理的事情,要无可奈何地忍受下去吗?
往大了想,如果不为过错付出代价,会不会出现“反向效仿”的极端情形——别有用心者以伤害或杀害孩子并伪造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
人类的历史告诉我们,永远不要低估人性阴暗与恶的程度。而制约人性之恶的有效方式之一,就是法律的惩罚。
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如何惩处失责父母,或许我们可以引以为鉴。
美国的许多州规定,禁止将一定年龄以下的的未成年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如马里兰州、佐治亚州、北卡罗莱纳州规定禁止父母将8岁以下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
年龄不是唯一标准,如果父母将一些心智不够成熟的子女以及身有残疾的子女单独留在家中,若发生意外事故,那么当地警察或儿童权利机构的人员就将登门“拜访”。
除了将子女单独留在家中外,父母的其他失责做法也可能触犯法律,被视为危害儿童罪。比如:车上载有儿童时酒后驾车、雇用有性侵前科的人看护儿童、孩子无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儿童看管;在子女面前制造毒品;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等。
如果父母因此被定罪,就将面临牢狱之灾或者缴纳高额的罚金。在这些法律规制之下,父母在照顾子女上的失责行为违法成本较高,会促使父母三思而后行。
英国则高度重视政府机构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强调教养、保护儿童不仅是父母的责任,更是国家的责任。依据1989年的《儿童法》,对儿童有害、会被判为有罪的行为包括了监护人的疏忽大意,即长期的、严重的忽视儿童或者疏于保护,使儿童受到明显伤害,比如导致儿童受冻、挨饿、营养不良等严重的疏忽。
而我国香港地区也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来保护儿童的利益。香港地区《侵害人身罪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的情况:
“任何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任何儿童或少年人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如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该儿童或少年人,或导致、促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
实践中香港也有类似的案例。一名年轻的母亲在商场搭手扶电梯时,不小心将三个月大的女婴跌落地,令其头部骨折。该名母亲因一项疏忽照顾儿童罪被判监禁一年八个月。这则案例跟本文所讨论的监护人过失行为一样,都是由于监护人的过失导致了儿童伤亡的结果。
三
有过,就应担责。然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监护人并未因其失责行为受到较为严厉的惩处,更多地倾向于从朴素的亲情和伦理角度从轻处罚,甚至简单地归之为“家事”,最后不了了之。
在笔者看来,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立法与司法的现状,借鉴国外的立法,对此进行一定的修正。
一是加强对失责父母的经济和刑事惩处。
对于犯交通肇事罪等失责犯罪的父母,在适用缓刑上应更为谨慎,而不能过于机械。我们还可以考虑增加设置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的罚金。如此就可以将失责父母获取的保险金收归国有,将其用于保护儿童的相关公益事业,更好地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二是细化监护人的失责违法犯罪情形。
我们可以考虑将下列情形认定为监护人的失责行为:
(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放任不管,不履行教养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养成不良恶习的;
(2)父母作为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
(3)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虐待、打骂体罚或其他人身侵害,造成身体伤害或影响身心健康的;
(4)监护人剥夺被监护人受教育权利,造成辍学的;
(5)监护人遗弃被监护人,使其脱离监护的;
(6)监护人死亡或丧失监护、抚养能力,不能保证未成年人权利实现的;
(7)监护人失踪、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
(8)监护人具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或不良嗜好,严重危害被监护人健康成长的;
(9)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认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对于具有以上违法情形的失责父母,相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作出一定惩处,比如发出“未成年人人身保护限制令”,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失责父母接触受害的未成年人。有些案例,轻则可以撤销其监护权,由其他顺位的监护人或相关政府部门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失责父母的刑事责任。
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不仅仅是父母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们应充分调动社会资源,使全社会共同参与到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的事业中来,如建立救助儿童基金会,并在各地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实现资源共享,相互支持;如借助学校、幼儿园、儿童医院的多方力量,对监护人进行深入教育,增强责任感,提升养育技能和意识;如组建一支由医护人员、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儿童救济队伍,成立专门组织管理儿童救济工作。
孩子不是父母的财产,也不是父母的附属品,其生命权应得到法律最大的尊重和最有力的保护。为人父母,不仅是道义,更是法律义务。如果我们对失责伤害孩子的行为听之任之,或只抱以同情,却没有实际惩罚,那么这样的悲剧恐将不时上演。
韩国电影《熔炉》的男主角有一句话解释了他对性侵幼儿的罪行不能保持沉默的原因:孩子遇到这种事的时候,当时我也在场,但是却无能为力,现在要是放弃的话,我也没有自信能做好松儿(男主角的孩子)的爸爸。
当小吴在车轮下遭遇不幸时,我们不在场,但一样无能为力,如果我们现在选择放弃或者遗忘,那么我们还有自信做好自己孩子的父母吗?我没有这种自信,我更相信法律,相信惩罚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变得更好而惩罚。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林立、郑琼)
【好学校,意味着这里的学生要么品学兼优,要么家里非富即贵】这样的一群人和这群人背后的家庭,在这里汇聚成了一个优质的社会圈层。
所以学区房才会那么火,才会有那么家长不惜砸锅卖铁也要往里面钻!
这样做不仅是为了子女的考试升学,更重要的是把子女送入了一个好的圈层,是在为他们的未来铺埋伏笔和做长远的投资。
这样一来,孩子从小学开始,到初中、高中,大约12年左右时间里,他在一边读书求学的同时,一边也为自己打造了一个优质的资源库。
这个资源库的能量和威力,在未来某天甚至比一张薄薄的文凭更重要。
未来,你可以看到这样的一幅景象:他的名高毕业的同学,大多都考入了国内外的一些重点大学,毕业后大多也进入了比较好的企业或单位工作,或者继承家族企业,也或者自主创业。
十七八年后,当年的这群孩子,已是人到中年,他们先后成了各行各业的精英:
有党和国家的领导干部,有当地小有名气的企业家,有上市公司的高管,有大学教授,有中学校长,有三甲医院主任医生,有知名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等等。
中国是一个几千年的人情社会,只要你读书那会儿为人处事不太次,毕业后混得也还可以,求人办事时作为老同学几分薄面对方还是要给你的吧?更不论那些铁杆哥们了!
其实,人脉资源,除了有助于事业和方便日常生活之外,还有重要一点,在这里,你会遇到同样十分优秀的终生伴侣。
两个优秀男女的结合,大概率会诞生出一个让人非常羡慕的幸福家庭。同时,这样的家庭诞生出的下一代,一出生,就能跑赢周围大部分的同龄人。
再看看那些圈层质量差的人,一般娶嫁的对象的质量都不是很高,因为他们根本无法接触到优秀圈层里的人物,后面的浪漫故事也就无从开始。同时他们下一代翻盘逆袭的机会也比较小。
有些“聪明”女孩敏锐地看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哪怕是N多人拼团也要在朋友圈里拼出一个名媛形象来,以此接触金龟婿,靠近富二代的圈层。
优质圈层的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能让你保持较高的信息敏感度。
一般来说,差圈层的人获知一个当地的新政策、新法规、新条例,大多是靠腾讯新闻、今日头条或者当地相关的新闻媒体等等。
而身处精英圈层的人,他们因为有那个圈子,所以往往先你一步就得知了那些信息。
差圈层的人,你很难掌握最新、最及时的第一手信息,自然就很难吃到信息差带来的红利,更别说利用信息差来投机取巧赚第一桶金了。
等你都知道的事情,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了,毫无先机可言。
除了信息的敏感度外,另外一个就是信息的质量。
不论什么时候,我们的社会都永远存在两套话语体系。
一个是公开的、明面的、可以用来做官样文章的,是人人都可以得知的信息,但是这些信息很可能是一些不痛不痒、似是而非,甚而是一些虚假和错误的信息;
还有一个是隐秘的、私下的、只在一个小圈子里流传的,只被一撮人所获知的信息。
你不进入那个圈层,根本无法获取那些珍贵的信息,所以你也搞不清楚新闻报道里那些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只是和周围的人一样相信大家口口相传的东西。
差圈层的人只能活在核心信息的圈子之外,高质量的信息一定源于高质量的圈层。
天之道损有余以奉不足,人知道奉有余而损不足。这个社会就是这样,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典型的马太效应。
你进入一个好圈子后,后面的圈子只会越来越好,资源只会越来越丰富。相反,则只会越来越差。
加油吧,骚年!你不努力,你会很难,你的下一代会更难,下下一代会难上加难!
所以学区房才会那么火,才会有那么家长不惜砸锅卖铁也要往里面钻!
这样做不仅是为了子女的考试升学,更重要的是把子女送入了一个好的圈层,是在为他们的未来铺埋伏笔和做长远的投资。
这样一来,孩子从小学开始,到初中、高中,大约12年左右时间里,他在一边读书求学的同时,一边也为自己打造了一个优质的资源库。
这个资源库的能量和威力,在未来某天甚至比一张薄薄的文凭更重要。
未来,你可以看到这样的一幅景象:他的名高毕业的同学,大多都考入了国内外的一些重点大学,毕业后大多也进入了比较好的企业或单位工作,或者继承家族企业,也或者自主创业。
十七八年后,当年的这群孩子,已是人到中年,他们先后成了各行各业的精英:
有党和国家的领导干部,有当地小有名气的企业家,有上市公司的高管,有大学教授,有中学校长,有三甲医院主任医生,有知名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等等。
中国是一个几千年的人情社会,只要你读书那会儿为人处事不太次,毕业后混得也还可以,求人办事时作为老同学几分薄面对方还是要给你的吧?更不论那些铁杆哥们了!
其实,人脉资源,除了有助于事业和方便日常生活之外,还有重要一点,在这里,你会遇到同样十分优秀的终生伴侣。
两个优秀男女的结合,大概率会诞生出一个让人非常羡慕的幸福家庭。同时,这样的家庭诞生出的下一代,一出生,就能跑赢周围大部分的同龄人。
再看看那些圈层质量差的人,一般娶嫁的对象的质量都不是很高,因为他们根本无法接触到优秀圈层里的人物,后面的浪漫故事也就无从开始。同时他们下一代翻盘逆袭的机会也比较小。
有些“聪明”女孩敏锐地看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哪怕是N多人拼团也要在朋友圈里拼出一个名媛形象来,以此接触金龟婿,靠近富二代的圈层。
优质圈层的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能让你保持较高的信息敏感度。
一般来说,差圈层的人获知一个当地的新政策、新法规、新条例,大多是靠腾讯新闻、今日头条或者当地相关的新闻媒体等等。
而身处精英圈层的人,他们因为有那个圈子,所以往往先你一步就得知了那些信息。
差圈层的人,你很难掌握最新、最及时的第一手信息,自然就很难吃到信息差带来的红利,更别说利用信息差来投机取巧赚第一桶金了。
等你都知道的事情,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了,毫无先机可言。
除了信息的敏感度外,另外一个就是信息的质量。
不论什么时候,我们的社会都永远存在两套话语体系。
一个是公开的、明面的、可以用来做官样文章的,是人人都可以得知的信息,但是这些信息很可能是一些不痛不痒、似是而非,甚而是一些虚假和错误的信息;
还有一个是隐秘的、私下的、只在一个小圈子里流传的,只被一撮人所获知的信息。
你不进入那个圈层,根本无法获取那些珍贵的信息,所以你也搞不清楚新闻报道里那些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只是和周围的人一样相信大家口口相传的东西。
差圈层的人只能活在核心信息的圈子之外,高质量的信息一定源于高质量的圈层。
天之道损有余以奉不足,人知道奉有余而损不足。这个社会就是这样,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典型的马太效应。
你进入一个好圈子后,后面的圈子只会越来越好,资源只会越来越丰富。相反,则只会越来越差。
加油吧,骚年!你不努力,你会很难,你的下一代会更难,下下一代会难上加难!
古代,有个商人外出做生意时,在街边看到一只乌鸦被关在笼子里,那叫声可怜极了。于是商人买了这只乌鸦,随后将它放生。没想到,商人这一举动竟给自己带来灭顶之灾,结局令人慨叹。
这是怎么回事呢?事情得从头说起。
话说,这商人名叫李彦,是个心地善良之人。这天,他在南下进货的时候,听见叫得撕心裂肺的声音,找了会儿,发现是一只被关在笼子里的乌鸦。
李彦觉得乌鸦可怜极了,于是他上前对那个提着笼子的小孩问道:“这只乌鸦能否卖给我?”小孩道:“可以,不过要三锭银子。”
李彦立马应下,从腰包里拿出3锭银子交给小孩,拿到乌鸦后便将它放生。
李彦这举动被旁边一个名叫李立的马贩子看得一清二楚,他心下想道:“答应得那么爽快,还能随便掏出3锭银子买一只乌鸦又放生,一点都不心疼,定是个有钱又善良的人。”
下一秒,李立看见李彦身旁有一个皮箱,又知他是来此地进货,便猜到那皮箱里肯定有不少钱,于是他打起了坏主意。
李立朝着李彦走去,说道:“我看公子这马可累坏了,再这么下去,这匹马可就废了呀,公子要不考虑跟我租一匹马来分担货物?”
李彦听到这话,想着此次货物甚多,便立马答应下来。
随后,李立道:“我恰好要去城外办事,等下你出城的时候,我和你一块出去吧!”李彦是个爱结交好友的人,便同意了。
却说,他们出发后,李立一路上都在找话题,以消除李彦的戒备心。当他们聊得正欢时,恰巧来到一处荒无人烟的树林里,李立立马放慢脚步,走在李彦的后面,掏出他的棍子,朝着李彦的头砸了过去。
李彦被这一砸,顿时晕了过去。李立即刻在原地挖坑,将李彦给埋了。收拾干净后,便将李彦的皮箱拿走,以为人不知地不觉。
然而,无巧不成书,这一幕被李彦放生的那只乌鸦看得清清楚楚,仔仔细细。
次日,乌鸦一大早便到县衙里面到处乱串,在县令升堂时大叫,那叫声令人听了都觉得痛心。
县令见此,便开口对旁边的衙吏说道:“此乌鸦叫得如此令人心碎,定是有冤屈。”
没想到,县令刚说完,那乌鸦叫得更加悲凉,好像能听得懂县令讲的话。
县令讶异极了,对乌鸦说道:“若真是如我所说的一样,我便让衙吏跟着你去查看究竟。”
说罢,便吩咐一名衙役跟着乌鸦。吩咐完之后,乌鸦便开始往外飞,还不时回头看衙役走到哪里了。
最后,乌鸦带着衙役到城外的树林,来到埋着李彦的土堆面前停下,然后在那里哀嚎。
衙役见了这土堆,顿时明白此事不简单,于是加快脚步回到衙门,报告县令,乌鸦也跟了回来,在空中回旋惨叫。
县令听到衙役的汇报后,说道:“那定是冤屈之人了。”于是他带人一同到那土堆查看。挖开土堆一看,里面有一具身体,看着像才走不久。
随后,县令在那身体旁边发现了一条马鞭,由于没有其他线索,暂时无法断案,所以县令带着马鞭回到衙门。
当天晚上,县令做了一个梦。梦中有一个穿着朴素,但面相善良的人跪着对他说道:“求大人为我做主!”
县令问道:“你是何人?有何冤屈?”
那人道:“我叫李彦,昨日到此地进货,要离开的时候租了一匹马,走到城外时就遭到马主人的暗算。”
县令道:“马的主人是谁?”
李彦道:“此人非桃非李,非坐非行。”说罢,便消失了。
县令被惊醒,觉得此梦不简单,看着天也快亮了,于是他穿好衣服,坐在椅子上思考。
等到天亮时,县令立马升堂,然后对衙役们说道:“现在立马把城里出租马匹的人都抓起来。”
不久后,所有出租马匹的人都被抓来。县令问道:“你们当中有人害人性命,夺人钱财,还不速速招来!”
那几个人一同说道:“冤枉啊,县令老爷明察!”
县令又说道:“前日有个商人到此地进货,租了一匹马却遭到马主人暗算,那马鞭都落在那里,还不主动认罪?”
那些人还是不认,县令便让他们都上报自己的名字,当听到李立这个名字时,县令停顿了一会儿,捋着胡须思考:“非桃非李便是李,非行非坐便是立。”
想到这里,县令抬起头狠狠地盯着李立,然后放其他人离开,唯独将李立留了下来。
然而,到了这时候,李立还是嘴硬,说道:“为何县令老爷唯独留我下来,我是冤枉的呀!”
县令道:“哼!既然不如实招来,那便行刑,来人!上刑具!”
李立听到这话,顿时吓得瑟瑟发抖,慌乱之下,他便招了,说道:“我认我认,求县令老爷不要罚得太重。”然后将前日发生的事情一一招来。
最后,李立被判了斩刑。断案时,那乌鸦忽然飞到李立头上,对他猛啄一顿,啄得他头破血流,然后在所有人震惊的眼神中撞墙而亡。
所有人对乌鸦这一举动都感到惊异,县令道:“这是一只懂得感恩的乌鸦呀!人为鸦死,鸦为人亡。“
随后,县令命人把这只乌鸦埋着李彦旁边。
故事名为《乌鸦报恩传》,改编自《郭公案》。
--赞后关注,篇篇好看。
这是怎么回事呢?事情得从头说起。
话说,这商人名叫李彦,是个心地善良之人。这天,他在南下进货的时候,听见叫得撕心裂肺的声音,找了会儿,发现是一只被关在笼子里的乌鸦。
李彦觉得乌鸦可怜极了,于是他上前对那个提着笼子的小孩问道:“这只乌鸦能否卖给我?”小孩道:“可以,不过要三锭银子。”
李彦立马应下,从腰包里拿出3锭银子交给小孩,拿到乌鸦后便将它放生。
李彦这举动被旁边一个名叫李立的马贩子看得一清二楚,他心下想道:“答应得那么爽快,还能随便掏出3锭银子买一只乌鸦又放生,一点都不心疼,定是个有钱又善良的人。”
下一秒,李立看见李彦身旁有一个皮箱,又知他是来此地进货,便猜到那皮箱里肯定有不少钱,于是他打起了坏主意。
李立朝着李彦走去,说道:“我看公子这马可累坏了,再这么下去,这匹马可就废了呀,公子要不考虑跟我租一匹马来分担货物?”
李彦听到这话,想着此次货物甚多,便立马答应下来。
随后,李立道:“我恰好要去城外办事,等下你出城的时候,我和你一块出去吧!”李彦是个爱结交好友的人,便同意了。
却说,他们出发后,李立一路上都在找话题,以消除李彦的戒备心。当他们聊得正欢时,恰巧来到一处荒无人烟的树林里,李立立马放慢脚步,走在李彦的后面,掏出他的棍子,朝着李彦的头砸了过去。
李彦被这一砸,顿时晕了过去。李立即刻在原地挖坑,将李彦给埋了。收拾干净后,便将李彦的皮箱拿走,以为人不知地不觉。
然而,无巧不成书,这一幕被李彦放生的那只乌鸦看得清清楚楚,仔仔细细。
次日,乌鸦一大早便到县衙里面到处乱串,在县令升堂时大叫,那叫声令人听了都觉得痛心。
县令见此,便开口对旁边的衙吏说道:“此乌鸦叫得如此令人心碎,定是有冤屈。”
没想到,县令刚说完,那乌鸦叫得更加悲凉,好像能听得懂县令讲的话。
县令讶异极了,对乌鸦说道:“若真是如我所说的一样,我便让衙吏跟着你去查看究竟。”
说罢,便吩咐一名衙役跟着乌鸦。吩咐完之后,乌鸦便开始往外飞,还不时回头看衙役走到哪里了。
最后,乌鸦带着衙役到城外的树林,来到埋着李彦的土堆面前停下,然后在那里哀嚎。
衙役见了这土堆,顿时明白此事不简单,于是加快脚步回到衙门,报告县令,乌鸦也跟了回来,在空中回旋惨叫。
县令听到衙役的汇报后,说道:“那定是冤屈之人了。”于是他带人一同到那土堆查看。挖开土堆一看,里面有一具身体,看着像才走不久。
随后,县令在那身体旁边发现了一条马鞭,由于没有其他线索,暂时无法断案,所以县令带着马鞭回到衙门。
当天晚上,县令做了一个梦。梦中有一个穿着朴素,但面相善良的人跪着对他说道:“求大人为我做主!”
县令问道:“你是何人?有何冤屈?”
那人道:“我叫李彦,昨日到此地进货,要离开的时候租了一匹马,走到城外时就遭到马主人的暗算。”
县令道:“马的主人是谁?”
李彦道:“此人非桃非李,非坐非行。”说罢,便消失了。
县令被惊醒,觉得此梦不简单,看着天也快亮了,于是他穿好衣服,坐在椅子上思考。
等到天亮时,县令立马升堂,然后对衙役们说道:“现在立马把城里出租马匹的人都抓起来。”
不久后,所有出租马匹的人都被抓来。县令问道:“你们当中有人害人性命,夺人钱财,还不速速招来!”
那几个人一同说道:“冤枉啊,县令老爷明察!”
县令又说道:“前日有个商人到此地进货,租了一匹马却遭到马主人暗算,那马鞭都落在那里,还不主动认罪?”
那些人还是不认,县令便让他们都上报自己的名字,当听到李立这个名字时,县令停顿了一会儿,捋着胡须思考:“非桃非李便是李,非行非坐便是立。”
想到这里,县令抬起头狠狠地盯着李立,然后放其他人离开,唯独将李立留了下来。
然而,到了这时候,李立还是嘴硬,说道:“为何县令老爷唯独留我下来,我是冤枉的呀!”
县令道:“哼!既然不如实招来,那便行刑,来人!上刑具!”
李立听到这话,顿时吓得瑟瑟发抖,慌乱之下,他便招了,说道:“我认我认,求县令老爷不要罚得太重。”然后将前日发生的事情一一招来。
最后,李立被判了斩刑。断案时,那乌鸦忽然飞到李立头上,对他猛啄一顿,啄得他头破血流,然后在所有人震惊的眼神中撞墙而亡。
所有人对乌鸦这一举动都感到惊异,县令道:“这是一只懂得感恩的乌鸦呀!人为鸦死,鸦为人亡。“
随后,县令命人把这只乌鸦埋着李彦旁边。
故事名为《乌鸦报恩传》,改编自《郭公案》。
--赞后关注,篇篇好看。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