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
关于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2022年第46号)
目前国内疫情点多、面广、频发,德尔塔和奥密克戎变异株叠加流行,疫情输入和扩散风险加大,防控形势严峻。为切实筑牢“外防输入”严密防线,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全县居民的身体健康,现就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通告如下:
一、严格来(返)汤人员管理
(一)及时主动报备行程
近14天内有本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地市旅居史的来(返)汤人员、与公布的阳性病例行动轨迹有集人员、同时空伴随人员及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人员,请立即向所在村(社区)和单位主动报备(报备方法:下载安馨办APP或点击链接https://t.cn/A66M2dVe并配合做好测温扫码、核酸证明查验、隔离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不主动报备者,不配合查验核酸证明和隔离医学观察者,健康码将直接赋码,并依据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动核酸检测
1.省外来(返)汤人员需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汤。乘坐火车、汽车等入汤,及入住宾馆未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由车站或宾馆登记后推送相关辖区,健康码赋黄码,核酸检测结果无异常后,健康码调整为绿码。
2.中高风险地区所属地市人员入汤后健康码即赋黄码,黄码人员允许返回居住地,未解除黄码前,除核酸检测外非必要不外出,落实72小时内进行2次核酸检测(三天两检),按照规定完成核酸检测且结果无异常者,健康码调整为绿码。
3.尚未调整中高风险地区但有本土疫情的地级市中,非管控区域的人员入汤,全部实行“落地查”措施,即入汤后24小时内均须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者,健康码赋黄码,并落实“三天两检”措施。
4.上述人员中,经流行病学调查研判需要管控的高风险人员仍需遵守属地疫情防控措施。
(三)主动健康监测
1.汤阴县域外来(返)汤人员抵汤后,需加强自身健康监测,7日内不聚餐、不聚会。
2.时刻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立即前往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如实向接诊医生告知近期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过程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广大居民如接到流行病学调查,提示本人是密接、次密接后,请立即停止参加人员聚集活动、立即停止前往人员密集场所,立刻向本人所在地村(社区)报告,做好个人防护,按照工作人员要求落实措施。
二、严格公共场所疫情防控管理
(一)全县商场超市、餐饮机构、宾馆酒店、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扫码测温、通风消毒、佩戴口罩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设置流动监督员,监督、劝导人员科学规范佩戴口罩,经劝阻无效且影响公共秩序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全县各旅游景区、影剧院和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馆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原则上室内接待人员上限不得超过容载量的50%,室外不超过容载量的75%。
(三)各单位(场所)要认真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做到有防护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应急预案、有预留隔离场所;落实好员工行踪管理、健康监测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须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在醒目位置摆放或悬挂疫情防控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公示牌,上岗员工必须完成疫苗全程接种。游艺娱乐场所和上网服务场所、洗浴中心等密闭公共场所需建立员工核酸检测台账,所有从业人员每7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三、严格聚集性活动管理
(一)非经贸类活动一律暂停举办。
(二)确需举办的活动按照“一事一报”“谁举办谁负责”原则, 50人以内活动要制定防控方案,自觉严格执行防控措施;50人以上活动须提前10日按要求向县乡两级疫情防控部门申报。经同意举办的聚集性活动,要在属地疫情防控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进行。未经审批的线下活动一律不得举办。
(三)倡导减少家庭聚会,家庭聚餐聚会不超过10人。
(四)倡导“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确需举办的缩小规模,须向属地村(社区)报备,承办宴会不超过5桌(每桌不超过10人)。
(五)麻将馆、棋牌室、农村集会、庙会及人员聚集的商业性营销、促销等活动暂停开放和举办。
(六)所有人员聚集性活动必须事前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出具后无异常方可举办。
四、严格个人健康管理
(一)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请时刻保持良好的个人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在商场、超市、酒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配合做好戴口罩、扫码测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进入公共场所时,要主动配合扫码(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入内。非必要不邮购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物品,收发邮件快递时,务必做好个人防护,避免用手触碰口、眼、鼻。选购、加工冷链食品时,应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避免用手直接接触,要生熟分开、煮熟煮透,并做好手部卫生。
(二)时刻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请佩戴口罩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请广大居民及时关注官方发布的疫情信息和中高风险地区变化信息,非必要不出省、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及发生本土疫情的城市,减少跨市、县流动;如确需出行,请务必提前了解当地疫情防控措施,及时关注自身健康码状态,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返汤前主动报备。
五、做好疫苗接种
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预防新冠肺炎最安全、最有效的手段,也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目前,我县各接种点疫苗充足,请符合接种条件的居民尽快接种,已完成全程接种满6个月的,尽快接受加强免疫;家中有3-11岁无接种禁忌儿童未完成两针免疫的家长朋友,尽快带领孩子完成全程免疫,做到“应接尽接”;60岁以上老人为易感人群,无明显接种禁忌的,应尽快接种,筑牢全民免疫屏障。
六、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将依法严厉查处以下20种行为。
(一)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二)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隔离(监测)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按要求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
(四)经过疫情防控服务站,拒不配合查验工作,强行通过的;
(五)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控范围内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六)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七)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
(八)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
(九)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十)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十一)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十二)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
(十三)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十四)单位企业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
(十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及其他涉疫产品的;
(十六)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防疫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
(十七)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懈怠,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十八)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
(十九)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二十)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交通运输、文广体旅、网信等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每个公民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让我们齐心协力,群防群控,共同筑牢全民防疫的坚实屏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视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
汤阴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3月16日 #河南县域发布# https://t.cn/z8A63o6
关于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2022年第46号)
目前国内疫情点多、面广、频发,德尔塔和奥密克戎变异株叠加流行,疫情输入和扩散风险加大,防控形势严峻。为切实筑牢“外防输入”严密防线,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全县居民的身体健康,现就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通告如下:
一、严格来(返)汤人员管理
(一)及时主动报备行程
近14天内有本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地市旅居史的来(返)汤人员、与公布的阳性病例行动轨迹有集人员、同时空伴随人员及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人员,请立即向所在村(社区)和单位主动报备(报备方法:下载安馨办APP或点击链接https://t.cn/A66M2dVe并配合做好测温扫码、核酸证明查验、隔离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不主动报备者,不配合查验核酸证明和隔离医学观察者,健康码将直接赋码,并依据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动核酸检测
1.省外来(返)汤人员需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汤。乘坐火车、汽车等入汤,及入住宾馆未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由车站或宾馆登记后推送相关辖区,健康码赋黄码,核酸检测结果无异常后,健康码调整为绿码。
2.中高风险地区所属地市人员入汤后健康码即赋黄码,黄码人员允许返回居住地,未解除黄码前,除核酸检测外非必要不外出,落实72小时内进行2次核酸检测(三天两检),按照规定完成核酸检测且结果无异常者,健康码调整为绿码。
3.尚未调整中高风险地区但有本土疫情的地级市中,非管控区域的人员入汤,全部实行“落地查”措施,即入汤后24小时内均须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者,健康码赋黄码,并落实“三天两检”措施。
4.上述人员中,经流行病学调查研判需要管控的高风险人员仍需遵守属地疫情防控措施。
(三)主动健康监测
1.汤阴县域外来(返)汤人员抵汤后,需加强自身健康监测,7日内不聚餐、不聚会。
2.时刻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立即前往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如实向接诊医生告知近期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过程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广大居民如接到流行病学调查,提示本人是密接、次密接后,请立即停止参加人员聚集活动、立即停止前往人员密集场所,立刻向本人所在地村(社区)报告,做好个人防护,按照工作人员要求落实措施。
二、严格公共场所疫情防控管理
(一)全县商场超市、餐饮机构、宾馆酒店、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扫码测温、通风消毒、佩戴口罩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设置流动监督员,监督、劝导人员科学规范佩戴口罩,经劝阻无效且影响公共秩序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全县各旅游景区、影剧院和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馆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原则上室内接待人员上限不得超过容载量的50%,室外不超过容载量的75%。
(三)各单位(场所)要认真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做到有防护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应急预案、有预留隔离场所;落实好员工行踪管理、健康监测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须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在醒目位置摆放或悬挂疫情防控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公示牌,上岗员工必须完成疫苗全程接种。游艺娱乐场所和上网服务场所、洗浴中心等密闭公共场所需建立员工核酸检测台账,所有从业人员每7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三、严格聚集性活动管理
(一)非经贸类活动一律暂停举办。
(二)确需举办的活动按照“一事一报”“谁举办谁负责”原则, 50人以内活动要制定防控方案,自觉严格执行防控措施;50人以上活动须提前10日按要求向县乡两级疫情防控部门申报。经同意举办的聚集性活动,要在属地疫情防控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进行。未经审批的线下活动一律不得举办。
(三)倡导减少家庭聚会,家庭聚餐聚会不超过10人。
(四)倡导“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确需举办的缩小规模,须向属地村(社区)报备,承办宴会不超过5桌(每桌不超过10人)。
(五)麻将馆、棋牌室、农村集会、庙会及人员聚集的商业性营销、促销等活动暂停开放和举办。
(六)所有人员聚集性活动必须事前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出具后无异常方可举办。
四、严格个人健康管理
(一)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请时刻保持良好的个人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在商场、超市、酒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配合做好戴口罩、扫码测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进入公共场所时,要主动配合扫码(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入内。非必要不邮购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物品,收发邮件快递时,务必做好个人防护,避免用手触碰口、眼、鼻。选购、加工冷链食品时,应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避免用手直接接触,要生熟分开、煮熟煮透,并做好手部卫生。
(二)时刻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请佩戴口罩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请广大居民及时关注官方发布的疫情信息和中高风险地区变化信息,非必要不出省、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及发生本土疫情的城市,减少跨市、县流动;如确需出行,请务必提前了解当地疫情防控措施,及时关注自身健康码状态,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返汤前主动报备。
五、做好疫苗接种
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预防新冠肺炎最安全、最有效的手段,也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目前,我县各接种点疫苗充足,请符合接种条件的居民尽快接种,已完成全程接种满6个月的,尽快接受加强免疫;家中有3-11岁无接种禁忌儿童未完成两针免疫的家长朋友,尽快带领孩子完成全程免疫,做到“应接尽接”;60岁以上老人为易感人群,无明显接种禁忌的,应尽快接种,筑牢全民免疫屏障。
六、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将依法严厉查处以下20种行为。
(一)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二)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隔离(监测)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按要求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
(四)经过疫情防控服务站,拒不配合查验工作,强行通过的;
(五)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控范围内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六)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七)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
(八)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
(九)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十)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十一)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十二)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
(十三)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十四)单位企业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
(十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及其他涉疫产品的;
(十六)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防疫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
(十七)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懈怠,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十八)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
(十九)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二十)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交通运输、文广体旅、网信等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每个公民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让我们齐心协力,群防群控,共同筑牢全民防疫的坚实屏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视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
汤阴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3月16日 #河南县域发布# https://t.cn/z8A63o6
【#汤阴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
关于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2022年第46号)
目前国内疫情点多、面广、频发,德尔塔和奥密克戎变异株叠加流行,疫情输入和扩散风险加大,防控形势严峻。为切实筑牢“外防输入”严密防线,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全县居民的身体健康,现就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通告如下:
一、严格来(返)汤人员管理
(一)及时主动报备行程
近14天内有本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地市旅居史的来(返)汤人员、与公布的阳性病例行动轨迹有集人员、同时空伴随人员及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人员,请立即向所在村(社区)和单位主动报备(报备方法:下载安馨办APP或点击链接https://t.cn/A66M2dVe并配合做好测温扫码、核酸证明查验、隔离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不主动报备者,不配合查验核酸证明和隔离医学观察者,健康码将直接赋码,并依据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动核酸检测
1.省外来(返)汤人员需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汤。乘坐火车、汽车等入汤,及入住宾馆未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由车站或宾馆登记后推送相关辖区,健康码赋黄码,核酸检测结果无异常后,健康码调整为绿码。
2.中高风险地区所属地市人员入汤后健康码即赋黄码,黄码人员允许返回居住地,未解除黄码前,除核酸检测外非必要不外出,落实72小时内进行2次核酸检测(三天两检),按照规定完成核酸检测且结果无异常者,健康码调整为绿码。
3.尚未调整中高风险地区但有本土疫情的地级市中,非管控区域的人员入汤,全部实行“落地查”措施,即入汤后24小时内均须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者,健康码赋黄码,并落实“三天两检”措施。
4.上述人员中,经流行病学调查研判需要管控的高风险人员仍需遵守属地疫情防控措施。
(三)主动健康监测
1.汤阴县域外来(返)汤人员抵汤后,需加强自身健康监测,7日内不聚餐、不聚会。
2.时刻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立即前往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如实向接诊医生告知近期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过程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广大居民如接到流行病学调查,提示本人是密接、次密接后,请立即停止参加人员聚集活动、立即停止前往人员密集场所,立刻向本人所在地村(社区)报告,做好个人防护,按照工作人员要求落实措施。
二、严格公共场所疫情防控管理
(一)全县商场超市、餐饮机构、宾馆酒店、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扫码测温、通风消毒、佩戴口罩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设置流动监督员,监督、劝导人员科学规范佩戴口罩,经劝阻无效且影响公共秩序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全县各旅游景区、影剧院和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馆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原则上室内接待人员上限不得超过容载量的50%,室外不超过容载量的75%。
(三)各单位(场所)要认真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做到有防护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应急预案、有预留隔离场所;落实好员工行踪管理、健康监测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须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在醒目位置摆放或悬挂疫情防控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公示牌,上岗员工必须完成疫苗全程接种。游艺娱乐场所和上网服务场所、洗浴中心等密闭公共场所需建立员工核酸检测台账,所有从业人员每7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三、严格聚集性活动管理
(一)非经贸类活动一律暂停举办。
(二)确需举办的活动按照“一事一报”“谁举办谁负责”原则, 50人以内活动要制定防控方案,自觉严格执行防控措施;50人以上活动须提前10日按要求向县乡两级疫情防控部门申报。经同意举办的聚集性活动,要在属地疫情防控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进行。未经审批的线下活动一律不得举办。
(三)倡导减少家庭聚会,家庭聚餐聚会不超过10人。
(四)倡导“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确需举办的缩小规模,须向属地村(社区)报备,承办宴会不超过5桌(每桌不超过10人)。
(五)麻将馆、棋牌室、农村集会、庙会及人员聚集的商业性营销、促销等活动暂停开放和举办。
(六)所有人员聚集性活动必须事前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出具后无异常方可举办。
四、严格个人健康管理
(一)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请时刻保持良好的个人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在商场、超市、酒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配合做好戴口罩、扫码测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进入公共场所时,要主动配合扫码(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入内。非必要不邮购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物品,收发邮件快递时,务必做好个人防护,避免用手触碰口、眼、鼻。选购、加工冷链食品时,应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避免用手直接接触,要生熟分开、煮熟煮透,并做好手部卫生。
(二)时刻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请佩戴口罩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请广大居民及时关注官方发布的疫情信息和中高风险地区变化信息,非必要不出省、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及发生本土疫情的城市,减少跨市、县流动;如确需出行,请务必提前了解当地疫情防控措施,及时关注自身健康码状态,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返汤前主动报备。
五、做好疫苗接种
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预防新冠肺炎最安全、最有效的手段,也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目前,我县各接种点疫苗充足,请符合接种条件的居民尽快接种,已完成全程接种满6个月的,尽快接受加强免疫;家中有3-11岁无接种禁忌儿童未完成两针免疫的家长朋友,尽快带领孩子完成全程免疫,做到“应接尽接”;60岁以上老人为易感人群,无明显接种禁忌的,应尽快接种,筑牢全民免疫屏障。
六、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将依法严厉查处以下20种行为。
(一)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二)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隔离(监测)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按要求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
(四)经过疫情防控服务站,拒不配合查验工作,强行通过的;
(五)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控范围内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六)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七)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
(八)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
(九)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十)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十一)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十二)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
(十三)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十四)单位企业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
(十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及其他涉疫产品的;
(十六)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防疫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
(十七)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懈怠,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十八)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
(十九)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二十)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交通运输、文广体旅、网信等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每个公民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让我们齐心协力,群防群控,共同筑牢全民防疫的坚实屏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视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
汤阴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3月16日
关于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2022年第46号)
目前国内疫情点多、面广、频发,德尔塔和奥密克戎变异株叠加流行,疫情输入和扩散风险加大,防控形势严峻。为切实筑牢“外防输入”严密防线,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全县居民的身体健康,现就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通告如下:
一、严格来(返)汤人员管理
(一)及时主动报备行程
近14天内有本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地市旅居史的来(返)汤人员、与公布的阳性病例行动轨迹有集人员、同时空伴随人员及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人员,请立即向所在村(社区)和单位主动报备(报备方法:下载安馨办APP或点击链接https://t.cn/A66M2dVe并配合做好测温扫码、核酸证明查验、隔离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不主动报备者,不配合查验核酸证明和隔离医学观察者,健康码将直接赋码,并依据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动核酸检测
1.省外来(返)汤人员需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汤。乘坐火车、汽车等入汤,及入住宾馆未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由车站或宾馆登记后推送相关辖区,健康码赋黄码,核酸检测结果无异常后,健康码调整为绿码。
2.中高风险地区所属地市人员入汤后健康码即赋黄码,黄码人员允许返回居住地,未解除黄码前,除核酸检测外非必要不外出,落实72小时内进行2次核酸检测(三天两检),按照规定完成核酸检测且结果无异常者,健康码调整为绿码。
3.尚未调整中高风险地区但有本土疫情的地级市中,非管控区域的人员入汤,全部实行“落地查”措施,即入汤后24小时内均须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者,健康码赋黄码,并落实“三天两检”措施。
4.上述人员中,经流行病学调查研判需要管控的高风险人员仍需遵守属地疫情防控措施。
(三)主动健康监测
1.汤阴县域外来(返)汤人员抵汤后,需加强自身健康监测,7日内不聚餐、不聚会。
2.时刻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立即前往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如实向接诊医生告知近期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过程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广大居民如接到流行病学调查,提示本人是密接、次密接后,请立即停止参加人员聚集活动、立即停止前往人员密集场所,立刻向本人所在地村(社区)报告,做好个人防护,按照工作人员要求落实措施。
二、严格公共场所疫情防控管理
(一)全县商场超市、餐饮机构、宾馆酒店、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扫码测温、通风消毒、佩戴口罩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设置流动监督员,监督、劝导人员科学规范佩戴口罩,经劝阻无效且影响公共秩序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全县各旅游景区、影剧院和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馆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原则上室内接待人员上限不得超过容载量的50%,室外不超过容载量的75%。
(三)各单位(场所)要认真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做到有防护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应急预案、有预留隔离场所;落实好员工行踪管理、健康监测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须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在醒目位置摆放或悬挂疫情防控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公示牌,上岗员工必须完成疫苗全程接种。游艺娱乐场所和上网服务场所、洗浴中心等密闭公共场所需建立员工核酸检测台账,所有从业人员每7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三、严格聚集性活动管理
(一)非经贸类活动一律暂停举办。
(二)确需举办的活动按照“一事一报”“谁举办谁负责”原则, 50人以内活动要制定防控方案,自觉严格执行防控措施;50人以上活动须提前10日按要求向县乡两级疫情防控部门申报。经同意举办的聚集性活动,要在属地疫情防控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进行。未经审批的线下活动一律不得举办。
(三)倡导减少家庭聚会,家庭聚餐聚会不超过10人。
(四)倡导“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确需举办的缩小规模,须向属地村(社区)报备,承办宴会不超过5桌(每桌不超过10人)。
(五)麻将馆、棋牌室、农村集会、庙会及人员聚集的商业性营销、促销等活动暂停开放和举办。
(六)所有人员聚集性活动必须事前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出具后无异常方可举办。
四、严格个人健康管理
(一)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请时刻保持良好的个人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在商场、超市、酒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配合做好戴口罩、扫码测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进入公共场所时,要主动配合扫码(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入内。非必要不邮购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物品,收发邮件快递时,务必做好个人防护,避免用手触碰口、眼、鼻。选购、加工冷链食品时,应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避免用手直接接触,要生熟分开、煮熟煮透,并做好手部卫生。
(二)时刻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请佩戴口罩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请广大居民及时关注官方发布的疫情信息和中高风险地区变化信息,非必要不出省、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及发生本土疫情的城市,减少跨市、县流动;如确需出行,请务必提前了解当地疫情防控措施,及时关注自身健康码状态,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返汤前主动报备。
五、做好疫苗接种
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预防新冠肺炎最安全、最有效的手段,也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目前,我县各接种点疫苗充足,请符合接种条件的居民尽快接种,已完成全程接种满6个月的,尽快接受加强免疫;家中有3-11岁无接种禁忌儿童未完成两针免疫的家长朋友,尽快带领孩子完成全程免疫,做到“应接尽接”;60岁以上老人为易感人群,无明显接种禁忌的,应尽快接种,筑牢全民免疫屏障。
六、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将依法严厉查处以下20种行为。
(一)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二)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隔离(监测)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按要求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
(四)经过疫情防控服务站,拒不配合查验工作,强行通过的;
(五)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控范围内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六)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七)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
(八)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
(九)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十)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十一)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十二)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
(十三)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十四)单位企业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
(十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及其他涉疫产品的;
(十六)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防疫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
(十七)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懈怠,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十八)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
(十九)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二十)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交通运输、文广体旅、网信等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每个公民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让我们齐心协力,群防群控,共同筑牢全民防疫的坚实屏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视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
汤阴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3月16日
【宣法•工作时讯】立足地方发展大局 谱写民生福祉新篇章 ——点击2021年宣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关键词(https://t.cn/A6ivPHoc)
勇立潮头敢为先,奋楫扬帆谋新篇。
2021年以来,宣州法院将服务大局意识贯穿于行政审判工作始终,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守护舌尖上的安全,打造优质营商环境,为支持和助推地方区域发展提供硬核司法助力,努力当好民生福祉的“守护者”。
成效用数据说话:2021年,该院行政审判庭共计受理行政案件173件,其中行政诉讼147件,行政赔偿案件5件,国家赔偿案件1件。受理非诉审查行政案件20件,审结20件,裁定准予执行17件,全力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关键词一: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争议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产生和形成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尤其是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和不断推进,特别是由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不断增多,若机械裁判,很可能“案结事未了、官了民不了”,甚至可能会引发持续不断的涉诉涉访问题。虽然不适用调解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但行政有边界,解纷无藩篱。为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宣州法院将“协调”、“和解”等贯穿于行政审判的全过程,对于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况积极加强释明引导,尽量减少出现“诉判脱节”“判非所诉”等现象,努力促使双方形成“协调和解撤诉”的模式。在确认行政主体涉诉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宣州法院建议行政主体改变原行政行为,同时引导原告采取能够更直接实现其诉讼目的和诉讼利益的途径维权,在与被告或第三人和解后主动撤诉。
2020年8月30日,某镇政府作为征收人与乐某签订了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被征收人乐某应得各类征收补偿金额46960元,其本人应在2020年9月10日前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交付。协议签订后,乐某交付了被征收房屋,但该镇政府未履行支付补偿安置费义务,乐某诉至该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该院多方努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该镇政府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乐某房屋补偿款46960元,乐某撤回起诉。
该院还妥善化解了4件政府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案件。因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经与被征收人多轮协商后,均未能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行政协议。为此,相关部门依法申请宣州区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受理后审查了区政府提交的相关材料,发现并无明显不当之处,但考虑到一旦准许执行将会直接涉及被征收人的重大财产处置,甚至可能会引发持续不断的涉诉涉访问题。经对该几起案件的风险评估和研判,该院行政审判庭三名承办法官多次实地勘察了被征收人的房屋,当面征询了被征收人的意见,耐心对相关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进行了通俗易懂的解释和说明。期间,为最大程度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该院要求相关只能部门尽可能在不违反法律及补偿安置政策的前提下,给予被征收人最大程度的补偿,最终该4案的被征收人均顺利与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
关键词二: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
一年来,宣州法院裁定准许执行2件环保部门以被执行人违反相关环保法律规定为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分别为未经批准擅自贮存施工弃土、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生活垃圾(飞灰)填埋场项目的行为,以实际行动贯彻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2019年1月,环保部门经调查发现本市某电力公司生活垃圾(飞灰)填埋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于2017年7月开工建设,并于2017年10月建成投入使用。该公司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生活垃圾(飞灰)填埋场项目,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2020年4月24日,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2020年2月17日,宣州区环保部门经调查发现某运输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将其他市区地铁弃土转运至本市区一村落贮存,违反了《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1年2月23日,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宣州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前述两环保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立即裁定准许执行前述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与此同时,该院裁定准许执行了多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污水处理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备违法占用土地的案件,有效保护了十分珍惜有限的土地资源。
关键词三:守护好舌尖上的安全
一年来,宣州法院裁定准予执行3件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辖区某小吃店、某便利店、某蜂业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监管部门以被执行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生产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由进行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同时还审结了一起关于食品安全的行政诉讼案件,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0年11月13日,某连锁超市购进某食品公司生产的散称蔬菜饼饼干30㎏,经检测判定该产品“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国标要求。后市场监管部门对该连锁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向该超市送达上述批次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2021年8月10日,该局决定没收该连锁超市违法所得67.2元,罚款5000元。作为前述饼干生产方的某食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该院经审理认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向某连锁超市送达该检测报告,并告知其对检验结论有复检的权利,然该连锁超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也未提交该批次产品的检测报告,故监管部门依法对该连锁超市因经营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的饼干和从事食品经营的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故驳回了原告诉请。
关键词四:打造优质营商环境
一年来,宣州法院对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予以惩戒,对明显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予以纠正。该院裁定不准许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执行的一起非诉审查案件,虽然被执行人销售的某品牌口罩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销售无标识商品的违法行为,但监管部门未在法定期间内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条件,故未准许执行。同时,裁定准许该部门对另一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因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口子牌五年口子窖白酒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院还受理了一起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市场监管部门及第三人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登记案。原告主张2021年4月9日被告对第三人作出以下变更公示:市场主体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变成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投资人由蒋某变成原告,因原告对上述行为完全不知情,并主张被告作出变更登记涉及的材料所加盖的原告公司公章应系伪造,要求撤销登记。后经鉴定,证实第三人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上所加盖的原告公司公章确系伪造,被告作出的前述变更登记行为显然欠缺事实根据,依法应予撤销,经该院协调,被告主动撤销前述变更登记,该案以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结案。
勇立潮头敢为先,奋楫扬帆谋新篇。
2021年以来,宣州法院将服务大局意识贯穿于行政审判工作始终,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守护舌尖上的安全,打造优质营商环境,为支持和助推地方区域发展提供硬核司法助力,努力当好民生福祉的“守护者”。
成效用数据说话:2021年,该院行政审判庭共计受理行政案件173件,其中行政诉讼147件,行政赔偿案件5件,国家赔偿案件1件。受理非诉审查行政案件20件,审结20件,裁定准予执行17件,全力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关键词一: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争议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产生和形成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尤其是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和不断推进,特别是由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不断增多,若机械裁判,很可能“案结事未了、官了民不了”,甚至可能会引发持续不断的涉诉涉访问题。虽然不适用调解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但行政有边界,解纷无藩篱。为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宣州法院将“协调”、“和解”等贯穿于行政审判的全过程,对于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况积极加强释明引导,尽量减少出现“诉判脱节”“判非所诉”等现象,努力促使双方形成“协调和解撤诉”的模式。在确认行政主体涉诉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宣州法院建议行政主体改变原行政行为,同时引导原告采取能够更直接实现其诉讼目的和诉讼利益的途径维权,在与被告或第三人和解后主动撤诉。
2020年8月30日,某镇政府作为征收人与乐某签订了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被征收人乐某应得各类征收补偿金额46960元,其本人应在2020年9月10日前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交付。协议签订后,乐某交付了被征收房屋,但该镇政府未履行支付补偿安置费义务,乐某诉至该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该院多方努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该镇政府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乐某房屋补偿款46960元,乐某撤回起诉。
该院还妥善化解了4件政府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案件。因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经与被征收人多轮协商后,均未能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行政协议。为此,相关部门依法申请宣州区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受理后审查了区政府提交的相关材料,发现并无明显不当之处,但考虑到一旦准许执行将会直接涉及被征收人的重大财产处置,甚至可能会引发持续不断的涉诉涉访问题。经对该几起案件的风险评估和研判,该院行政审判庭三名承办法官多次实地勘察了被征收人的房屋,当面征询了被征收人的意见,耐心对相关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进行了通俗易懂的解释和说明。期间,为最大程度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该院要求相关只能部门尽可能在不违反法律及补偿安置政策的前提下,给予被征收人最大程度的补偿,最终该4案的被征收人均顺利与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
关键词二: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
一年来,宣州法院裁定准许执行2件环保部门以被执行人违反相关环保法律规定为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分别为未经批准擅自贮存施工弃土、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生活垃圾(飞灰)填埋场项目的行为,以实际行动贯彻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2019年1月,环保部门经调查发现本市某电力公司生活垃圾(飞灰)填埋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于2017年7月开工建设,并于2017年10月建成投入使用。该公司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生活垃圾(飞灰)填埋场项目,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2020年4月24日,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2020年2月17日,宣州区环保部门经调查发现某运输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将其他市区地铁弃土转运至本市区一村落贮存,违反了《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1年2月23日,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宣州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前述两环保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立即裁定准许执行前述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与此同时,该院裁定准许执行了多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污水处理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备违法占用土地的案件,有效保护了十分珍惜有限的土地资源。
关键词三:守护好舌尖上的安全
一年来,宣州法院裁定准予执行3件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辖区某小吃店、某便利店、某蜂业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监管部门以被执行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生产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由进行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同时还审结了一起关于食品安全的行政诉讼案件,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0年11月13日,某连锁超市购进某食品公司生产的散称蔬菜饼饼干30㎏,经检测判定该产品“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国标要求。后市场监管部门对该连锁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向该超市送达上述批次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2021年8月10日,该局决定没收该连锁超市违法所得67.2元,罚款5000元。作为前述饼干生产方的某食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该院经审理认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向某连锁超市送达该检测报告,并告知其对检验结论有复检的权利,然该连锁超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也未提交该批次产品的检测报告,故监管部门依法对该连锁超市因经营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的饼干和从事食品经营的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故驳回了原告诉请。
关键词四:打造优质营商环境
一年来,宣州法院对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予以惩戒,对明显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予以纠正。该院裁定不准许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执行的一起非诉审查案件,虽然被执行人销售的某品牌口罩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销售无标识商品的违法行为,但监管部门未在法定期间内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条件,故未准许执行。同时,裁定准许该部门对另一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因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口子牌五年口子窖白酒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院还受理了一起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市场监管部门及第三人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登记案。原告主张2021年4月9日被告对第三人作出以下变更公示:市场主体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变成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投资人由蒋某变成原告,因原告对上述行为完全不知情,并主张被告作出变更登记涉及的材料所加盖的原告公司公章应系伪造,要求撤销登记。后经鉴定,证实第三人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上所加盖的原告公司公章确系伪造,被告作出的前述变更登记行为显然欠缺事实根据,依法应予撤销,经该院协调,被告主动撤销前述变更登记,该案以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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