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眠夜
初聞不識曲終意
再聽也成曲終人
姹紫嫣紅豈是春
情有獨鍾倪一人
一些遗留的问题需要自己去处理好…
这也许是每个人心底的秘密
其实很多人都是口是心非
我也不会例外
周一与周三说那些话只是说说而已
并不是内心真实得想法
其实也是想要被重视
不要被忽略太久 …
看着或者 听着你与别人
谈笑风生
心里五味杂陈
是醋坛子打翻了吗
人性得弱点在此刻体现得淋漓尽致
人都是自私的
我想无论多么大方的人也不愿意听到或者看到自己喜欢的人与其他异性走得太近
矛盾的心理在内心生根发芽
明明你那么爱她
却又不敢让她留下
内心在苦苦挣扎
终于说出了那些 自己 都看不懂的言语
今天喝了酒
但是我比什么时候都清醒
还是尝试去道歉
可又有什么用呢
早知如此
何必当初
再也回不到原来
换回一句做普通朋友挺好
我只能默默放在心底
因为找不到回复的理由
是我太软弱了
还是我不够勇敢
我是多么希望再坚持一下
可我真得很无助
这些是我想要的结果吗
不
这肯定不是
确实是我不对
确实不应该来骚扰你
本就知道你不会对我这样有什么好感
总是一厢情愿也不好
毕竟感情得事情 不可强求
双向奔赴才有意义
谢谢
我一直都是走向了一个误区
你早点给我讲清楚就好了
不然我会产生了错觉
不管我是怎么喜欢你
又或者我对你有足够的好感
毕竟那只是我一厢情愿
我在这个局里
说不清也道不明
我重来没有想过要伤害你
不论你对我怎样
有缘认识那也是前世修来的福分
我一直都是希望你过得开心
这些都是自欺欺人的屁话而已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可笑至极
希望确实是真心地
但是希望能有我的加入
我一直挺相信缘分
因为相欠
所以相见
毕竟人与人相识真得是需要莫大的机缘
我也想要倍感珍惜
如果轻易就放弃一个人
那么只能说明没有诚意和真心❤
如果真心❤喜欢一个人
怎么可能说放手就能放得下呢
可我矛与盾的又说出那样的话
我想得到什么样得回应
自己也想不明白
终于体会到了那句箴言
语言才是最伤人的利器
我真是奇怪的人
明明放不开却又要说些放手的话
心中惆怅万分时分
最近抖音看到一句话
人这一生
最放不下的东西其实就两个字
"钱"和"情"
有些人为了钱 起早贪黑 当牛做马
而有些人为了情 掏心掏肺 望穿秋水
到头来 钱带不走 情留不下……
诚然如是
问世间情为何物 直教人生死相许
人世间什么最美丽
爱情它绝对是个奇迹
几米曾说过:
是你走得太快
还是我跟不上你得脚步
当你停下脚步时
那个人却已经转身离开
一个以为会挽留
一个以为不会走
这一转身却是一辈子
不要在一件别扭的事上纠缠太久
纠缠久了
会烦 会痛 会厌
会累 会神伤 会心碎
无论爱而不得
还是事与愿违
都是人生常态
明天生活还将继续
暂时冷却一段时间
大错已经铸成
后悔也无济于事
很喜欢毛不易得那首歌
像我这样的人
送给现在的自己
最后用这首歌歌词
结束本次内心
孤单 悲伤 追悔 矛盾
而甚是复杂的书写
像我這樣優秀的人
本該燦爛過一生
怎麼三十多年到頭來
還在人海裏浮沉
像我這樣聰明的人
早就告別了單純
怎麼還是用了一段情
去換一身傷痕
像我這樣迷茫的人
像我這樣尋找的人
像我這樣碌碌無為的人
你還見過多少人
像我這樣庸俗的人
從不喜歡裝深沉
怎麼偶爾聽到老歌時
忽然也晃了神
像我這樣懦弱的人
凡事都要留幾分
怎麼曾經也會為了誰
想過奮不顧身
像我這樣迷茫的人
像我這樣尋找的人
像我這樣碌碌無為的人
你還見過多少人
像我這樣孤單的人
像我這樣傻的人
像我這樣不甘平凡的人
世界上有多少人
像我這樣莫名其妙的人
會不會有人心疼
心疼… https://t.cn/RxBsCFp
初聞不識曲終意
再聽也成曲終人
姹紫嫣紅豈是春
情有獨鍾倪一人
一些遗留的问题需要自己去处理好…
这也许是每个人心底的秘密
其实很多人都是口是心非
我也不会例外
周一与周三说那些话只是说说而已
并不是内心真实得想法
其实也是想要被重视
不要被忽略太久 …
看着或者 听着你与别人
谈笑风生
心里五味杂陈
是醋坛子打翻了吗
人性得弱点在此刻体现得淋漓尽致
人都是自私的
我想无论多么大方的人也不愿意听到或者看到自己喜欢的人与其他异性走得太近
矛盾的心理在内心生根发芽
明明你那么爱她
却又不敢让她留下
内心在苦苦挣扎
终于说出了那些 自己 都看不懂的言语
今天喝了酒
但是我比什么时候都清醒
还是尝试去道歉
可又有什么用呢
早知如此
何必当初
再也回不到原来
换回一句做普通朋友挺好
我只能默默放在心底
因为找不到回复的理由
是我太软弱了
还是我不够勇敢
我是多么希望再坚持一下
可我真得很无助
这些是我想要的结果吗
不
这肯定不是
确实是我不对
确实不应该来骚扰你
本就知道你不会对我这样有什么好感
总是一厢情愿也不好
毕竟感情得事情 不可强求
双向奔赴才有意义
谢谢
我一直都是走向了一个误区
你早点给我讲清楚就好了
不然我会产生了错觉
不管我是怎么喜欢你
又或者我对你有足够的好感
毕竟那只是我一厢情愿
我在这个局里
说不清也道不明
我重来没有想过要伤害你
不论你对我怎样
有缘认识那也是前世修来的福分
我一直都是希望你过得开心
这些都是自欺欺人的屁话而已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可笑至极
希望确实是真心地
但是希望能有我的加入
我一直挺相信缘分
因为相欠
所以相见
毕竟人与人相识真得是需要莫大的机缘
我也想要倍感珍惜
如果轻易就放弃一个人
那么只能说明没有诚意和真心❤
如果真心❤喜欢一个人
怎么可能说放手就能放得下呢
可我矛与盾的又说出那样的话
我想得到什么样得回应
自己也想不明白
终于体会到了那句箴言
语言才是最伤人的利器
我真是奇怪的人
明明放不开却又要说些放手的话
心中惆怅万分时分
最近抖音看到一句话
人这一生
最放不下的东西其实就两个字
"钱"和"情"
有些人为了钱 起早贪黑 当牛做马
而有些人为了情 掏心掏肺 望穿秋水
到头来 钱带不走 情留不下……
诚然如是
问世间情为何物 直教人生死相许
人世间什么最美丽
爱情它绝对是个奇迹
几米曾说过:
是你走得太快
还是我跟不上你得脚步
当你停下脚步时
那个人却已经转身离开
一个以为会挽留
一个以为不会走
这一转身却是一辈子
不要在一件别扭的事上纠缠太久
纠缠久了
会烦 会痛 会厌
会累 会神伤 会心碎
无论爱而不得
还是事与愿违
都是人生常态
明天生活还将继续
暂时冷却一段时间
大错已经铸成
后悔也无济于事
很喜欢毛不易得那首歌
像我这样的人
送给现在的自己
最后用这首歌歌词
结束本次内心
孤单 悲伤 追悔 矛盾
而甚是复杂的书写
像我這樣優秀的人
本該燦爛過一生
怎麼三十多年到頭來
還在人海裏浮沉
像我這樣聰明的人
早就告別了單純
怎麼還是用了一段情
去換一身傷痕
像我這樣迷茫的人
像我這樣尋找的人
像我這樣碌碌無為的人
你還見過多少人
像我這樣庸俗的人
從不喜歡裝深沉
怎麼偶爾聽到老歌時
忽然也晃了神
像我這樣懦弱的人
凡事都要留幾分
怎麼曾經也會為了誰
想過奮不顧身
像我這樣迷茫的人
像我這樣尋找的人
像我這樣碌碌無為的人
你還見過多少人
像我這樣孤單的人
像我這樣傻的人
像我這樣不甘平凡的人
世界上有多少人
像我這樣莫名其妙的人
會不會有人心疼
心疼… https://t.cn/RxBsCFp
“菜刀是被偷走的,不应该赔偿!”江西新余,一女子从超市偷了两把菜刀,在大街上砍死了前男友女儿。事后,前男友一家觉得超市没有管理好菜刀,应该赔偿,遂把超市告上法庭,索赔32万余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
毛女士身患精神分裂症,曾经与赵某有过短暂的交往。两人在交往中总是会发生一些磕磕碰碰,赵某觉得难以忍受,便与其分手。
本来感情是你情我愿的事,赵某觉得分开后各自安好,分了也就分了,这本是正常的事。
但估计他万万没想到,自从其与毛女士分手那一刻,毛女士的心中就中下了杀人的种子。
事发当天,毛女士进入一家超市内,偷了两把既锃亮又锋利的菜刀,悄悄地放在手提包内后离开。
做好准备的毛女士,来到某家附近给其打电话,也不知道想说什么。但是赵某没有接电话,而是按下了挂断键。
这次,精神本来就不太正常的毛女士,又再次受到剧烈刺激,当时精神病就发作了,脑子里只有杀人泄愤的念头。
不巧的是,正在狂躁状态中的毛女士,发现赵某骑着电动车拉着其女儿刚好经过。
毛女士想都没想便从手提包内拿出菜刀,直接朝着赵某女儿砍去。赵某女儿头部、背部被砍中数刀,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本人也被砍伤。
事后,毛女士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
对于超市来说,刀是被偷走的,其自身也是受害者,压根没想过会有什么责任。
但是,毛某偷刀的事情在刑事案件办理中,被查了出来。赵某一家清楚地知道了凶器的来源。
这下,超市可就遭受了无妄之灾,被赵某一家告上了法院,连续经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三场官司!
赵某一家的索赔理由是,《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某一家认为,超市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没有管理好自己销售的菜刀,让毛某找机会偷走,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赵某女儿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方则感到这样的逻辑简直不可思议,菜刀是被毛某偷走的,其遭受了损失,本来就是受害者。
超市也肯定不想东西被偷走,发现了肯定要处理,但小偷要偷东西,这玩意谁防得住?所以不同意赔偿。
看到这里,大家觉得超市该赔偿吗?
从法律上讲,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确实对进入场所内的人员,负担着一个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个义务不是无限的,必须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比如说,超市地面湿滑、货架存在倾倒的隐患,超市没有及时地排除或者提示这些隐患,导致进入的人员受伤,这种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确实会产生赔偿的责任。
但是,就本案而言,超市的菜刀被偷到底在不在其安全保障的义务范围内呢?
相信,这都不需要作太多逻辑推理和理性分析,大多数人凭借自己朴素的价值观都会认为,超市本来就是受害者,小偷偷东西是超市也不愿意发生的事情,完全是个意外,让超市赔偿毫无道理。
事实上,很多人都觉得这是意外,超市无责,超市方也是这么想的,觉得索赔莫名其妙。
但是,令超市方意想不到的是,这个案子竟然一波三折,接连打了三场官司才尘埃落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疏于管理,致使菜刀被偷拿出去成为作案工具,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定超市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49408元。超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审虽然已是终审判决,但超市觉得如果按照这个结果,以后东西一被偷,出点事情就要担责,这还不天天都得胆战心惊的过,这生意没法做了!于是,超市咬咬牙,决定无论如何也要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必须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
本案案发地点并不在超市范围内,受害人也并非超市的顾客。超市安装有监控,且安排再多人值守或采取其他更加严密的防范措施,也不能杜绝偷盗行为的发生。
超市对售卖物品的管理已经尽到了一般人应尽的义务,菜刀被偷走,属于意外事件,超市自身也是受害者,以此认定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故,赵某女儿的死亡与超市菜刀被偷之间只构成条件因果关系,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二审判决超市承担责任属事实认定错误。
最后,再审法院撤销了一审、二审的判决,改判超市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发生后,有人认为这家人不告毛女士,反而去告超市,是想两头拿钱占便宜。
实际上应该不是这样的,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填平原则”,损失多少就只能赔偿多少,不会因为责任人的增加而增加,责任人多了只会影响到各责任人之间承担的份额而已。
这家人之所以起诉超市,而不是毛某,估计是毛某没有什么财产,缺乏赔偿能力。
可能想着超市肯定是有财产的,就把超市给告了,想着多少能拿到点赔偿。没想到,最后还是偷鸡不成蚀把米,竹篮打水一场空!
对此, 你怎么看?
(来源:裁判文书网)
毛女士身患精神分裂症,曾经与赵某有过短暂的交往。两人在交往中总是会发生一些磕磕碰碰,赵某觉得难以忍受,便与其分手。
本来感情是你情我愿的事,赵某觉得分开后各自安好,分了也就分了,这本是正常的事。
但估计他万万没想到,自从其与毛女士分手那一刻,毛女士的心中就中下了杀人的种子。
事发当天,毛女士进入一家超市内,偷了两把既锃亮又锋利的菜刀,悄悄地放在手提包内后离开。
做好准备的毛女士,来到某家附近给其打电话,也不知道想说什么。但是赵某没有接电话,而是按下了挂断键。
这次,精神本来就不太正常的毛女士,又再次受到剧烈刺激,当时精神病就发作了,脑子里只有杀人泄愤的念头。
不巧的是,正在狂躁状态中的毛女士,发现赵某骑着电动车拉着其女儿刚好经过。
毛女士想都没想便从手提包内拿出菜刀,直接朝着赵某女儿砍去。赵某女儿头部、背部被砍中数刀,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本人也被砍伤。
事后,毛女士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
对于超市来说,刀是被偷走的,其自身也是受害者,压根没想过会有什么责任。
但是,毛某偷刀的事情在刑事案件办理中,被查了出来。赵某一家清楚地知道了凶器的来源。
这下,超市可就遭受了无妄之灾,被赵某一家告上了法院,连续经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三场官司!
赵某一家的索赔理由是,《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某一家认为,超市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没有管理好自己销售的菜刀,让毛某找机会偷走,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赵某女儿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方则感到这样的逻辑简直不可思议,菜刀是被毛某偷走的,其遭受了损失,本来就是受害者。
超市也肯定不想东西被偷走,发现了肯定要处理,但小偷要偷东西,这玩意谁防得住?所以不同意赔偿。
看到这里,大家觉得超市该赔偿吗?
从法律上讲,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确实对进入场所内的人员,负担着一个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个义务不是无限的,必须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比如说,超市地面湿滑、货架存在倾倒的隐患,超市没有及时地排除或者提示这些隐患,导致进入的人员受伤,这种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确实会产生赔偿的责任。
但是,就本案而言,超市的菜刀被偷到底在不在其安全保障的义务范围内呢?
相信,这都不需要作太多逻辑推理和理性分析,大多数人凭借自己朴素的价值观都会认为,超市本来就是受害者,小偷偷东西是超市也不愿意发生的事情,完全是个意外,让超市赔偿毫无道理。
事实上,很多人都觉得这是意外,超市无责,超市方也是这么想的,觉得索赔莫名其妙。
但是,令超市方意想不到的是,这个案子竟然一波三折,接连打了三场官司才尘埃落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疏于管理,致使菜刀被偷拿出去成为作案工具,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定超市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49408元。超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审虽然已是终审判决,但超市觉得如果按照这个结果,以后东西一被偷,出点事情就要担责,这还不天天都得胆战心惊的过,这生意没法做了!于是,超市咬咬牙,决定无论如何也要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必须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
本案案发地点并不在超市范围内,受害人也并非超市的顾客。超市安装有监控,且安排再多人值守或采取其他更加严密的防范措施,也不能杜绝偷盗行为的发生。
超市对售卖物品的管理已经尽到了一般人应尽的义务,菜刀被偷走,属于意外事件,超市自身也是受害者,以此认定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故,赵某女儿的死亡与超市菜刀被偷之间只构成条件因果关系,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二审判决超市承担责任属事实认定错误。
最后,再审法院撤销了一审、二审的判决,改判超市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发生后,有人认为这家人不告毛女士,反而去告超市,是想两头拿钱占便宜。
实际上应该不是这样的,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填平原则”,损失多少就只能赔偿多少,不会因为责任人的增加而增加,责任人多了只会影响到各责任人之间承担的份额而已。
这家人之所以起诉超市,而不是毛某,估计是毛某没有什么财产,缺乏赔偿能力。
可能想着超市肯定是有财产的,就把超市给告了,想着多少能拿到点赔偿。没想到,最后还是偷鸡不成蚀把米,竹篮打水一场空!
对此, 你怎么看?
“菜刀是被偷走的,不应该赔偿!”江西新余,一女子从超市偷了两把菜刀,在大街上砍死了前男友女儿。事后,前男友一家觉得超市没有管理好菜刀,应该赔偿,遂把超市告上法庭,索赔32万余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
毛女士身患精神分裂症,曾经与赵某有过短暂的交往。两人在交往中总是会发生一些磕磕碰碰,赵某觉得难以忍受,便与其分手。
本来感情是你情我愿的事,赵某觉得分开后各自安好,分了也就分了,这本是正常的事。
但估计他万万没想到,自从其与毛女士分手那一刻,毛女士的心中就中下了杀人的种子。
事发当天,毛女士进入一家超市内,偷了两把既锃亮又锋利的菜刀,悄悄地放在手提包内后离开。
做好准备的毛女士,来到某家附近给其打电话,也不知道想说什么。但是赵某没有接电话,而是按下了挂断键。
这次,精神本来就不太正常的毛女士,又再次受到剧烈刺激,当时精神病就发作了,脑子里只有杀人泄愤的念头。
不巧的是,正在狂躁状态中的毛女士,发现赵某骑着电动车拉着其女儿刚好经过。
毛女士想都没想便从手提包内拿出菜刀,直接朝着赵某女儿砍去。赵某女儿头部、背部被砍中数刀,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本人也被砍伤。
事后,毛女士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
对于超市来说,刀是被偷走的,其自身也是受害者,压根没想过会有什么责任。
但是,毛某偷刀的事情在刑事案件办理中,被查了出来。赵某一家清楚地知道了凶器的来源。
这下,超市可就遭受了无妄之灾,被赵某一家告上了法院,连续经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三场官司!
赵某一家的索赔理由是,《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某一家认为,超市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没有管理好自己销售的菜刀,让毛某找机会偷走,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赵某女儿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方则感到这样的逻辑简直不可思议,菜刀是被毛某偷走的,其遭受了损失,本来就是受害者。
超市也肯定不想东西被偷走,发现了肯定要处理,但小偷要偷东西,这玩意谁防得住?所以不同意赔偿。
看到这里,大家觉得超市该赔偿吗?
从法律上讲,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确实对进入场所内的人员,负担着一个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个义务不是无限的,必须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比如说,超市地面湿滑、货架存在倾倒的隐患,超市没有及时地排除或者提示这些隐患,导致进入的人员受伤,这种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确实会产生赔偿的责任。
但是,就本案而言,超市的菜刀被偷到底在不在其安全保障的义务范围内呢?
相信,这都不需要作太多逻辑推理和理性分析,大多数人凭借自己朴素的价值观都会认为,超市本来就是受害者,小偷偷东西是超市也不愿意发生的事情,完全是个意外,让超市赔偿毫无道理。
事实上,很多人都觉得这是意外,超市无责,超市方也是这么想的,觉得索赔莫名其妙。
但是,令超市方意想不到的是,这个案子竟然一波三折,接连打了三场官司才尘埃落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疏于管理,致使菜刀被偷拿出去成为作案工具,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定超市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49408元。超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审虽然已是终审判决,但超市觉得如果按照这个结果,以后东西一被偷,出点事情就要担责,这还不天天都得胆战心惊的过,这生意没法做了!于是,超市咬咬牙,决定无论如何也要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必须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
本案案发地点并不在超市范围内,受害人也并非超市的顾客。超市安装有监控,且安排再多人值守或采取其他更加严密的防范措施,也不能杜绝偷盗行为的发生。
超市对售卖物品的管理已经尽到了一般人应尽的义务,菜刀被偷走,属于意外事件,超市自身也是受害者,以此认定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故,赵某女儿的死亡与超市菜刀被偷之间只构成条件因果关系,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二审判决超市承担责任属事实认定错误。
最后,再审法院撤销了一审、二审的判决,改判超市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发生后,有人认为这家人不告毛女士,反而去告超市,是想两头拿钱占便宜。
实际上应该不是这样的,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填平原则”,损失多少就只能赔偿多少,不会因为责任人的增加而增加,责任人多了只会影响到各责任人之间承担的份额而已。
这家人之所以起诉超市,而不是毛某,估计是毛某没有什么财产,缺乏赔偿能力。
可能想着超市肯定是有财产的,就把超市给告了,想着多少能拿到点赔偿。没想到,最后还是偷鸡不成蚀把米,竹篮打水一场空!
对此, 你怎么看?
欢迎留言评论(浩子说法)
(来源:裁判文书网)
毛女士身患精神分裂症,曾经与赵某有过短暂的交往。两人在交往中总是会发生一些磕磕碰碰,赵某觉得难以忍受,便与其分手。
本来感情是你情我愿的事,赵某觉得分开后各自安好,分了也就分了,这本是正常的事。
但估计他万万没想到,自从其与毛女士分手那一刻,毛女士的心中就中下了杀人的种子。
事发当天,毛女士进入一家超市内,偷了两把既锃亮又锋利的菜刀,悄悄地放在手提包内后离开。
做好准备的毛女士,来到某家附近给其打电话,也不知道想说什么。但是赵某没有接电话,而是按下了挂断键。
这次,精神本来就不太正常的毛女士,又再次受到剧烈刺激,当时精神病就发作了,脑子里只有杀人泄愤的念头。
不巧的是,正在狂躁状态中的毛女士,发现赵某骑着电动车拉着其女儿刚好经过。
毛女士想都没想便从手提包内拿出菜刀,直接朝着赵某女儿砍去。赵某女儿头部、背部被砍中数刀,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本人也被砍伤。
事后,毛女士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
对于超市来说,刀是被偷走的,其自身也是受害者,压根没想过会有什么责任。
但是,毛某偷刀的事情在刑事案件办理中,被查了出来。赵某一家清楚地知道了凶器的来源。
这下,超市可就遭受了无妄之灾,被赵某一家告上了法院,连续经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三场官司!
赵某一家的索赔理由是,《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某一家认为,超市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没有管理好自己销售的菜刀,让毛某找机会偷走,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赵某女儿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方则感到这样的逻辑简直不可思议,菜刀是被毛某偷走的,其遭受了损失,本来就是受害者。
超市也肯定不想东西被偷走,发现了肯定要处理,但小偷要偷东西,这玩意谁防得住?所以不同意赔偿。
看到这里,大家觉得超市该赔偿吗?
从法律上讲,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确实对进入场所内的人员,负担着一个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个义务不是无限的,必须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比如说,超市地面湿滑、货架存在倾倒的隐患,超市没有及时地排除或者提示这些隐患,导致进入的人员受伤,这种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确实会产生赔偿的责任。
但是,就本案而言,超市的菜刀被偷到底在不在其安全保障的义务范围内呢?
相信,这都不需要作太多逻辑推理和理性分析,大多数人凭借自己朴素的价值观都会认为,超市本来就是受害者,小偷偷东西是超市也不愿意发生的事情,完全是个意外,让超市赔偿毫无道理。
事实上,很多人都觉得这是意外,超市无责,超市方也是这么想的,觉得索赔莫名其妙。
但是,令超市方意想不到的是,这个案子竟然一波三折,接连打了三场官司才尘埃落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疏于管理,致使菜刀被偷拿出去成为作案工具,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定超市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49408元。超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审虽然已是终审判决,但超市觉得如果按照这个结果,以后东西一被偷,出点事情就要担责,这还不天天都得胆战心惊的过,这生意没法做了!于是,超市咬咬牙,决定无论如何也要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必须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
本案案发地点并不在超市范围内,受害人也并非超市的顾客。超市安装有监控,且安排再多人值守或采取其他更加严密的防范措施,也不能杜绝偷盗行为的发生。
超市对售卖物品的管理已经尽到了一般人应尽的义务,菜刀被偷走,属于意外事件,超市自身也是受害者,以此认定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故,赵某女儿的死亡与超市菜刀被偷之间只构成条件因果关系,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二审判决超市承担责任属事实认定错误。
最后,再审法院撤销了一审、二审的判决,改判超市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发生后,有人认为这家人不告毛女士,反而去告超市,是想两头拿钱占便宜。
实际上应该不是这样的,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填平原则”,损失多少就只能赔偿多少,不会因为责任人的增加而增加,责任人多了只会影响到各责任人之间承担的份额而已。
这家人之所以起诉超市,而不是毛某,估计是毛某没有什么财产,缺乏赔偿能力。
可能想着超市肯定是有财产的,就把超市给告了,想着多少能拿到点赔偿。没想到,最后还是偷鸡不成蚀把米,竹篮打水一场空!
对此, 你怎么看?
欢迎留言评论(浩子说法)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