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意公司政策和措施可以作为被迫解除的事由吗?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9年6月20日入职青岛汇信互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联公司)处,从事技术总监岗位。
2020年2月17日,陈某自愿离职,在离职面谈记录表中,陈某勾选的离职原因是不满意公司政策和措施。
后陈某向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互联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工资差额,该委支持其部分请求后,用人单位不服,诉至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我司已建立合法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有权依据制度进行考核,陈某就职期间未达到考核标准,我司有权据此核减其绩效工资。另外,劳动者是自动离职,与是否足额支付工资无关,我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辩称:我离职的真实原因是因为公司没有足额支付我绩效工资,但在离职面谈记录表中,并没有未足额支付的工资的离职选项,所以我选择了一个相近选项,即不满意公司政策和措施。
【法院认为】
关于是否应支付工资差额问题。陈某与青岛汇信互联技术有限公司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3000元,试用期结束后为每月15000元。但在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陈某的每月实发工资中,除扣公积金、扣保险、个税外,另外扣除了绩效工资等。青岛汇信互联技术有限公司对此解释为,绩效工资根据月度工作情况由上级主管评定,因此该公司有权决定陈某的绩效工资数额,也有权扣除相应的绩效工资。对此,法院认为,青岛汇信互联技术有限公司扣除陈某的绩效工资,应当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扣发的依据,未提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仲裁裁决的该部分裁决内容予以支持。
关于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陈某在填写离职原因时,选择的是“不满意公司政策和措施”,在备注处及下方空白处没有对离职原因作详细解释说明。陈某称其真实意思是因为扣发绩效工资,对公司仅依据领导意思就决定绩效工资多少的考核制度无法认同,并且其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员,很难预判其选择的离职原因具体代表的意义。法院认为,“不满意公司政策和措施”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虽系不同的离职理由,但汇信公司提交的离职面谈记录表系公司制作,离职原因选项中并无“拖欠工资”之类的备选项,陈某的表述虽然比较模糊,但考虑到离职前公司确实以制度为由克扣了部分工资,法院认为,青岛汇信互联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
用人单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9年6月20日入职青岛汇信互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联公司)处,从事技术总监岗位。
2020年2月17日,陈某自愿离职,在离职面谈记录表中,陈某勾选的离职原因是不满意公司政策和措施。
后陈某向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互联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工资差额,该委支持其部分请求后,用人单位不服,诉至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我司已建立合法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有权依据制度进行考核,陈某就职期间未达到考核标准,我司有权据此核减其绩效工资。另外,劳动者是自动离职,与是否足额支付工资无关,我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辩称:我离职的真实原因是因为公司没有足额支付我绩效工资,但在离职面谈记录表中,并没有未足额支付的工资的离职选项,所以我选择了一个相近选项,即不满意公司政策和措施。
【法院认为】
关于是否应支付工资差额问题。陈某与青岛汇信互联技术有限公司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3000元,试用期结束后为每月15000元。但在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陈某的每月实发工资中,除扣公积金、扣保险、个税外,另外扣除了绩效工资等。青岛汇信互联技术有限公司对此解释为,绩效工资根据月度工作情况由上级主管评定,因此该公司有权决定陈某的绩效工资数额,也有权扣除相应的绩效工资。对此,法院认为,青岛汇信互联技术有限公司扣除陈某的绩效工资,应当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扣发的依据,未提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仲裁裁决的该部分裁决内容予以支持。
关于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陈某在填写离职原因时,选择的是“不满意公司政策和措施”,在备注处及下方空白处没有对离职原因作详细解释说明。陈某称其真实意思是因为扣发绩效工资,对公司仅依据领导意思就决定绩效工资多少的考核制度无法认同,并且其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员,很难预判其选择的离职原因具体代表的意义。法院认为,“不满意公司政策和措施”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虽系不同的离职理由,但汇信公司提交的离职面谈记录表系公司制作,离职原因选项中并无“拖欠工资”之类的备选项,陈某的表述虽然比较模糊,但考虑到离职前公司确实以制度为由克扣了部分工资,法院认为,青岛汇信互联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
用人单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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