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城关注# 【2022年滁州市明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招聘公告】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明湖新区作为建设集文化、旅游、康体、商务、办公为一体的特色功能新区,致力打造滁州城市建设新名片、产城融合新高地、生态环境新标杆、社会治理新试点。滁州市明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属明湖新区管理的国有企业,主要是负责新区内投资、融资、建设、运行等职能。为保障公司运行,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一、招聘计划
具体岗位详见附件:《2022年度滁州市明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招聘人员岗位计划表》。
二、招聘条件
招聘对象除满足岗位要求条件之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一)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
(二)现役军人;
(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四)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
本次公开招聘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一)报名
本次招聘采用网上报名方式。
1.报名时间: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31日24时截止报名,逾期报名视为无效。
2.报名方式:应聘人员须提交以下报名资料扫描件至指定邮箱(337485379@qq.com):
(1)报名材料:报名表(写明工作经历)、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获表彰证书等证明材料(按顺序扫描至一个PDF文件中)。
(2)报名人员每人限报1个专业岗位。
(3)本次招聘不收取任何报名费用。
(4)报考人员填写的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报考条件和所报考的岗位要求相一致。凡弄虚作假或虽通过资格审查但实际情况与报考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并通报至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5)招聘岗位规定的专业要求等有关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招聘单位负责解释。
(二)招聘过程
1.资格筛选
报名截止后,招聘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筛选,资格筛选后由招聘单位在4月8日前电话通知面试人员,没有进入面试的不再另行通知。
2.面试
面试主要考察应试者综合理论水平、专业业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线60分)。按照应试人员的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与岗位招聘数按2: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3.考察
考察由招聘单位组织,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核实被考察对象报名资格条件(各项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工作经历是否真实)、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等方面的情况。考察通过谈心谈话、广泛听取意见、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最终按1:1比列等额确定体检人员。
4.体检
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招聘单位负责。 对体检或考察出现缺额的,由招聘单位按照程序和时限确定递补人员。
5.公示
具体拟录用人员名单将在相关部门媒体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录用管理和待遇
(一)录用手续 公示期满合格人员,招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拟录用人员未按期到岗的,视为自动放弃录用资格。
(二)录用待遇 采取企业化用工方式,对录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按照公司薪酬制度执行。试用期结束经考核合格后转为正式聘用人员,考核不合格不予聘用。正式聘用人员本科学历不低于8万元/年(含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研究生学历或具备二级以上建筑师、二级以上结构师、注册城乡规划师、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师、注册会计师的不低于12万元/年(含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副总经理岗位和财务主管岗位工资待遇按照公司薪酬制度执行。聘用单位按规定为正式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每年年底由聘用单位组织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关系。
咨询、监督举报电话:0550-3835537,(滁州市明湖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30
)https://t.cn/A66Xq9Ab
滁州市明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3月21日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明湖新区作为建设集文化、旅游、康体、商务、办公为一体的特色功能新区,致力打造滁州城市建设新名片、产城融合新高地、生态环境新标杆、社会治理新试点。滁州市明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属明湖新区管理的国有企业,主要是负责新区内投资、融资、建设、运行等职能。为保障公司运行,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一、招聘计划
具体岗位详见附件:《2022年度滁州市明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招聘人员岗位计划表》。
二、招聘条件
招聘对象除满足岗位要求条件之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一)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
(二)现役军人;
(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四)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
本次公开招聘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一)报名
本次招聘采用网上报名方式。
1.报名时间: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31日24时截止报名,逾期报名视为无效。
2.报名方式:应聘人员须提交以下报名资料扫描件至指定邮箱(337485379@qq.com):
(1)报名材料:报名表(写明工作经历)、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获表彰证书等证明材料(按顺序扫描至一个PDF文件中)。
(2)报名人员每人限报1个专业岗位。
(3)本次招聘不收取任何报名费用。
(4)报考人员填写的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报考条件和所报考的岗位要求相一致。凡弄虚作假或虽通过资格审查但实际情况与报考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并通报至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5)招聘岗位规定的专业要求等有关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招聘单位负责解释。
(二)招聘过程
1.资格筛选
报名截止后,招聘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筛选,资格筛选后由招聘单位在4月8日前电话通知面试人员,没有进入面试的不再另行通知。
2.面试
面试主要考察应试者综合理论水平、专业业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线60分)。按照应试人员的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与岗位招聘数按2: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3.考察
考察由招聘单位组织,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核实被考察对象报名资格条件(各项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工作经历是否真实)、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等方面的情况。考察通过谈心谈话、广泛听取意见、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最终按1:1比列等额确定体检人员。
4.体检
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招聘单位负责。 对体检或考察出现缺额的,由招聘单位按照程序和时限确定递补人员。
5.公示
具体拟录用人员名单将在相关部门媒体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录用管理和待遇
(一)录用手续 公示期满合格人员,招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拟录用人员未按期到岗的,视为自动放弃录用资格。
(二)录用待遇 采取企业化用工方式,对录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按照公司薪酬制度执行。试用期结束经考核合格后转为正式聘用人员,考核不合格不予聘用。正式聘用人员本科学历不低于8万元/年(含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研究生学历或具备二级以上建筑师、二级以上结构师、注册城乡规划师、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师、注册会计师的不低于12万元/年(含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副总经理岗位和财务主管岗位工资待遇按照公司薪酬制度执行。聘用单位按规定为正式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每年年底由聘用单位组织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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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明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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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员工作失误,多汇款23万余元,法院三次判决银行败诉!
云南宣威,李先生到银行给他人汇款,给了柜员25918元,却将凭证错填为259180元,银行柜员未审核清楚,导致给第三人多汇款233262元,第三人将钱取出后,拒绝归还钱款,银行无奈,只能将李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先生归还不当得利。
(案例来源:云南曲靖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事发当天,李先生要给客户龙某某打货款25918元,却多填了个0,银行柜员审核、记账失误,错误向李先生指定的龙某某账户多记入233262元。
当天下午,李先生发现多汇款的事,便让会计去银行工作人员反映情况,但银行工作人员态度差,没把会计的话当回事。
晚上查账点库时,银行柜员发现记账失误,导致短款,经系统内查询,发现记账款项已被李先生指定的第三人龙某某取走。
银行在向龙某某索取钱款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龙某某告到了当地区法院。
当地区法院认为:“银行与李先生存在委托存款关系,李先生在银行处先获得该笔存款,银行理应向李先生追索,而非向龙某某索赔。”于是,当地法院判决银行败诉。
就这样,自以为胜券在握的银行败诉一次,无奈之下,银行只能回本地,将李先生告到了一审法院。
银行表示,由于先生在办理存款时错填金额及银行工作人员审核、高账失误,使先生所欠债务被“溢价”清偿。
在此情形下,李先生不但获得了债务被清偿的利益,同时还获得向龙某某请求返还的债权利益,李先生应为法律上的不当得利获得者。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合法主张。
李先生辩称:
1.我到原告处存款的事实过程是符合的,但不是我委托原告存款,而是龙某某委托我办无卡存款手续;
2.我不存在任何不当得利;
3.当天办理存款后,我回家发现有错误,当即由会计向银行有关人员反映,但银行态度蛮横,不理会计,造成款项被龙某某取走。
4.当天办理存款时,双方都确认款项是25918元,我还问业务人员为何手续费是100元,但银行柜员未予回应。
《民法典》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通常情况下,要构成不当得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方获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获得的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本案中,银行因工作失误,损失存款233262元,是当之无愧的利益受损害者,这一点双方都没有争议,唯一有争议的是李先生是否是233262元的不当得利获得者?
从当日的存款过程看,尽管李先生在填写存款凭条中将金额错填为259180元,但李先生实际交付的钱财是25918元,银行工作人员也进行了清点。
因此,此行为并不能必然导致259180元的款项进入龙某某的账上!
而导致259180元的款项进入龙某某账上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审核、记账失误造成。
由于该笔存款的账户不是李先生本人的,而是龙某某的,从收到银行交付的业务回单时起,李先生与其办理无卡存款业务所产生的结果即脱离关系,不能实际控制该笔款项。
因此,李先生不是本案233262元的不当得利获得者,银行如果想要起诉,应当起诉龙某某。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银行不服,继续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判决,认为银行诉讼主体错误。
这可真是奇闻一件,银行连败三次,也恰恰反映了司法的公正性,有网友可能会问,三个法院都判决银行败诉,难道龙某某不用归还钱款了吗?
其实不然!
银行在第一次起诉时,被龙某某所在的法院驳回,按理说是可以提出上诉的,可银行却直接换了诉讼主体,回到本地起诉李先生,最终被两级法院驳回。
这时候,银行是可以将龙某某列为被告,重新起诉的,龙某某作为不当得利的获益者,必须予以归还钱款。
最后,银行作为相对强势的一方,在本案中却犯了明显的错误,通过本案,也提醒银行的工作人员,工作一定要细心、认真。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以案普法)
云南宣威,李先生到银行给他人汇款,给了柜员25918元,却将凭证错填为259180元,银行柜员未审核清楚,导致给第三人多汇款233262元,第三人将钱取出后,拒绝归还钱款,银行无奈,只能将李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先生归还不当得利。
(案例来源:云南曲靖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事发当天,李先生要给客户龙某某打货款25918元,却多填了个0,银行柜员审核、记账失误,错误向李先生指定的龙某某账户多记入233262元。
当天下午,李先生发现多汇款的事,便让会计去银行工作人员反映情况,但银行工作人员态度差,没把会计的话当回事。
晚上查账点库时,银行柜员发现记账失误,导致短款,经系统内查询,发现记账款项已被李先生指定的第三人龙某某取走。
银行在向龙某某索取钱款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龙某某告到了当地区法院。
当地区法院认为:“银行与李先生存在委托存款关系,李先生在银行处先获得该笔存款,银行理应向李先生追索,而非向龙某某索赔。”于是,当地法院判决银行败诉。
就这样,自以为胜券在握的银行败诉一次,无奈之下,银行只能回本地,将李先生告到了一审法院。
银行表示,由于先生在办理存款时错填金额及银行工作人员审核、高账失误,使先生所欠债务被“溢价”清偿。
在此情形下,李先生不但获得了债务被清偿的利益,同时还获得向龙某某请求返还的债权利益,李先生应为法律上的不当得利获得者。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合法主张。
李先生辩称:
1.我到原告处存款的事实过程是符合的,但不是我委托原告存款,而是龙某某委托我办无卡存款手续;
2.我不存在任何不当得利;
3.当天办理存款后,我回家发现有错误,当即由会计向银行有关人员反映,但银行态度蛮横,不理会计,造成款项被龙某某取走。
4.当天办理存款时,双方都确认款项是25918元,我还问业务人员为何手续费是100元,但银行柜员未予回应。
《民法典》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通常情况下,要构成不当得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方获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获得的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本案中,银行因工作失误,损失存款233262元,是当之无愧的利益受损害者,这一点双方都没有争议,唯一有争议的是李先生是否是233262元的不当得利获得者?
从当日的存款过程看,尽管李先生在填写存款凭条中将金额错填为259180元,但李先生实际交付的钱财是25918元,银行工作人员也进行了清点。
因此,此行为并不能必然导致259180元的款项进入龙某某的账上!
而导致259180元的款项进入龙某某账上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审核、记账失误造成。
由于该笔存款的账户不是李先生本人的,而是龙某某的,从收到银行交付的业务回单时起,李先生与其办理无卡存款业务所产生的结果即脱离关系,不能实际控制该笔款项。
因此,李先生不是本案233262元的不当得利获得者,银行如果想要起诉,应当起诉龙某某。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银行不服,继续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判决,认为银行诉讼主体错误。
这可真是奇闻一件,银行连败三次,也恰恰反映了司法的公正性,有网友可能会问,三个法院都判决银行败诉,难道龙某某不用归还钱款了吗?
其实不然!
银行在第一次起诉时,被龙某某所在的法院驳回,按理说是可以提出上诉的,可银行却直接换了诉讼主体,回到本地起诉李先生,最终被两级法院驳回。
这时候,银行是可以将龙某某列为被告,重新起诉的,龙某某作为不当得利的获益者,必须予以归还钱款。
最后,银行作为相对强势的一方,在本案中却犯了明显的错误,通过本案,也提醒银行的工作人员,工作一定要细心、认真。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以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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