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超市促消费活动惠企惠民】3月23日下午,记者在永盛成超市神华店看到,鸡蛋、土豆等货品上方标示着“政府补贴”等字样,价格也均低于市场价0.5元/每斤销售。当日,青山区在零售业领域推出的系列促消费活动正式启动,活动旨在全面推进零售行业消费升级,优化消费环境,促进零售业繁荣,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有效提振消费市场,带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
此次青山区投入专项资金50万元,在辖区内超市组织开展“青山区2022年‘约惠鹿城礼享够购’超市促消费活动”,以永盛成超市、永辉超市、沃尔玛文化路分店3家限额以上超市为主体,选定鸡蛋、土豆、白菜、西红柿、黄瓜等几种生活必需品作为补贴商品。各超市可选取其中几种以低于市场价0.5-1元/每斤的价格限量销售,带动超市客流,提升消费市场活跃度。对于企业让利的部分,政府以价格补贴的形式通过专项资金给企业兑付。
当天,居民刘静在永盛成超市神华店买了不少鸡蛋、土豆,“鸡蛋、土豆家里常吃,也能放得住,这几天便宜了我就多买点,感觉挺实惠,也特别感谢政府能给予我们普通百姓日常消费品上的补贴。”
永盛成采购总监赵立兴表示,此次活动永盛成30家店参与了促销活动,活动时段客流有所增加,对企业稳健发展起到助力作用。“青山区政府的这次活动力度很大,可以有效拉动消费,真正做到惠民,让利于民。活动将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消费市场的影响和冲击,在促进消费的同时达到惠企惠民的目的。”(记者:樊佳疑)
此次青山区投入专项资金50万元,在辖区内超市组织开展“青山区2022年‘约惠鹿城礼享够购’超市促消费活动”,以永盛成超市、永辉超市、沃尔玛文化路分店3家限额以上超市为主体,选定鸡蛋、土豆、白菜、西红柿、黄瓜等几种生活必需品作为补贴商品。各超市可选取其中几种以低于市场价0.5-1元/每斤的价格限量销售,带动超市客流,提升消费市场活跃度。对于企业让利的部分,政府以价格补贴的形式通过专项资金给企业兑付。
当天,居民刘静在永盛成超市神华店买了不少鸡蛋、土豆,“鸡蛋、土豆家里常吃,也能放得住,这几天便宜了我就多买点,感觉挺实惠,也特别感谢政府能给予我们普通百姓日常消费品上的补贴。”
永盛成采购总监赵立兴表示,此次活动永盛成30家店参与了促销活动,活动时段客流有所增加,对企业稳健发展起到助力作用。“青山区政府的这次活动力度很大,可以有效拉动消费,真正做到惠民,让利于民。活动将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消费市场的影响和冲击,在促进消费的同时达到惠企惠民的目的。”(记者:樊佳疑)
#青春成师# 3月23日教育与心理学院、初等教育学院学生团学组织各部门工作人员在线上进行了“一心移疫”大赛最终评选[打call][打call]本次评选包含文美类和多媒体类,最终王婉玉团队获得一等奖;唐于棋团队和邓露萍团队获得二等奖;刘静团队、王芷龄团队和刘信梅个人获得三等奖。
恭喜以上团队和个人在本次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鼓掌][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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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理由是什么?二审中,对于辩护律师的意见二审法官是如何认定的?】
关于上诉人祝某某的辩护人在二审阶段提交的材料所涉及的祝某某是否参与相关公司注册成立、银行账户开立、具体事务的经营管理、资金调拨审批、山东文志公司与中外建金融公司资金往来等内容与认定祝某某是否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否与相关公司存在实质联系等,或无无直接因果关系、缺乏关联性,或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确认。
关于上诉人曹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曹某某所谓对他人的检举揭发属于其到案后对自己所参与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一审法院考虑到曹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曹某某在二审阶段无其他从宽情节;曹某某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的主犯,依法应当责令其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故曹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祝某某及其辩护人刘东某、刘静某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同案犯的供述、证人田某1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商信息查询材料、借款服务协议等书证能够证明,案发期间本案融资端中外建金融公司是中外建城开公司全资子公司,项目端山东文志公司由中外建城开公司的子公司控股,祝某某既是中外建城开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亦是山东文志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中外建金融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虽然由曹某某负责,但曹某某就该公司事务向祝某某请示汇报,祝某某对于项目融资、资金流向明确知晓,与融资端及项目端公司具有实质联系,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外建金融公司与山东文志公司间的资金往来并非单纯的企业间民事借贷关系,二者系企业集团内的关联公司,融资端中外建金融公司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归集的赃款以借款形式提供给项目端山东文志公司使用,虽然山东文志公司向中外建金融公司使用的账户转入过钱款,但该钱款并未完全由中外建金融公司实际控制用于归还本案投资人,该钱款实质属于集团内部资金占用、调配、过账,在本案投资人经济损失尚未弥补的情况下,冻结、查封在案的项目端山东文志公司财产,应在其违法所得范围内用于执行发还投资人。
故祝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https://t.cn/A6yn254b
关于上诉人祝某某的辩护人在二审阶段提交的材料所涉及的祝某某是否参与相关公司注册成立、银行账户开立、具体事务的经营管理、资金调拨审批、山东文志公司与中外建金融公司资金往来等内容与认定祝某某是否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否与相关公司存在实质联系等,或无无直接因果关系、缺乏关联性,或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确认。
关于上诉人曹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曹某某所谓对他人的检举揭发属于其到案后对自己所参与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一审法院考虑到曹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曹某某在二审阶段无其他从宽情节;曹某某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的主犯,依法应当责令其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故曹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祝某某及其辩护人刘东某、刘静某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同案犯的供述、证人田某1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商信息查询材料、借款服务协议等书证能够证明,案发期间本案融资端中外建金融公司是中外建城开公司全资子公司,项目端山东文志公司由中外建城开公司的子公司控股,祝某某既是中外建城开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亦是山东文志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中外建金融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虽然由曹某某负责,但曹某某就该公司事务向祝某某请示汇报,祝某某对于项目融资、资金流向明确知晓,与融资端及项目端公司具有实质联系,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外建金融公司与山东文志公司间的资金往来并非单纯的企业间民事借贷关系,二者系企业集团内的关联公司,融资端中外建金融公司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归集的赃款以借款形式提供给项目端山东文志公司使用,虽然山东文志公司向中外建金融公司使用的账户转入过钱款,但该钱款并未完全由中外建金融公司实际控制用于归还本案投资人,该钱款实质属于集团内部资金占用、调配、过账,在本案投资人经济损失尚未弥补的情况下,冻结、查封在案的项目端山东文志公司财产,应在其违法所得范围内用于执行发还投资人。
故祝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https://t.cn/A6yn25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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