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庭审直播 433万网友在线“围观”】
为进一步促进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11月9日上午10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联合一点资讯,打造新一期《阳光庭审看吉林》庭审直播活动,让群众感受司法零距离。
本案原告阮某君与被告刘某花、第三人刘某志原系朋友关系,刘某花与刘某志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9月16日,阮某君在银行取款10.5万元,并将其中10万元存入刘某花银行账户中,阮某君称是刘某花向其借款,因双方之间关系较好,未要求刘某花向其出具借条。2018年9月份,刘某志在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水屯营村承包工程,阮某君带工人到工程地施工,期间工程款均由发包方向刘某志支付,工人工资也由刘某志发放。工程结束后,刘某志向工人支付部分劳动报酬,但阮某君并未获得劳动报酬。后阮某君多次要求刘某花及刘某志偿还10万元款项,但刘某花和刘某志认为该10万元系刘某志和阮某君合伙用于该工程的投资款,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现因该工程亏损,双方投入没有收回,故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在开庭过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依据就主张的事实,充分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庭审气氛庄严、秩序井然。同时在直播中还邀请了北华大学法学院于杰教授和丰满区人大代表黄玉华与群众一起进行案件分析,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
本次庭审依托多家新媒体平台面向群众进行直播,活动时长80分钟,在线观看人数高达433万余人,获点赞量3万余次。让群众感受到了审判工作的真实氛围,通过庭审案例了解到法律的规定及适用,有效促进了司法公开,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
此次庭审是今年《阳光庭审看吉林》活动的第6次直播,既是推进司法公开的必要支撑,更是创新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生动实践。(李婷 丁美佳)
为进一步促进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11月9日上午10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联合一点资讯,打造新一期《阳光庭审看吉林》庭审直播活动,让群众感受司法零距离。
本案原告阮某君与被告刘某花、第三人刘某志原系朋友关系,刘某花与刘某志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9月16日,阮某君在银行取款10.5万元,并将其中10万元存入刘某花银行账户中,阮某君称是刘某花向其借款,因双方之间关系较好,未要求刘某花向其出具借条。2018年9月份,刘某志在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水屯营村承包工程,阮某君带工人到工程地施工,期间工程款均由发包方向刘某志支付,工人工资也由刘某志发放。工程结束后,刘某志向工人支付部分劳动报酬,但阮某君并未获得劳动报酬。后阮某君多次要求刘某花及刘某志偿还10万元款项,但刘某花和刘某志认为该10万元系刘某志和阮某君合伙用于该工程的投资款,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现因该工程亏损,双方投入没有收回,故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在开庭过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依据就主张的事实,充分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庭审气氛庄严、秩序井然。同时在直播中还邀请了北华大学法学院于杰教授和丰满区人大代表黄玉华与群众一起进行案件分析,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
本次庭审依托多家新媒体平台面向群众进行直播,活动时长80分钟,在线观看人数高达433万余人,获点赞量3万余次。让群众感受到了审判工作的真实氛围,通过庭审案例了解到法律的规定及适用,有效促进了司法公开,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
此次庭审是今年《阳光庭审看吉林》活动的第6次直播,既是推进司法公开的必要支撑,更是创新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生动实践。(李婷 丁美佳)
奖励10-15万!看到此人请报警!吉林监狱一罪犯利用收工时间逃脱
10月18日晚,一份《悬赏通告》在吉林人的朋友圈转发。根据通报显示,2021年10月18日18时许,吉林监狱罪犯朱贤健利用收工时间,通过攀爬AB门雨棚翻至监墙,强行进行脱逃,下落不明。华商报-二三里资讯获悉,确有逃犯脱逃,目前现在正在全力搜索。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朱贤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8日被逮捕。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3)728号起诉书指控朱贤健犯偷越国境罪、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0日提起公诉。
2013年7月21日凌晨1时许,朱贤健非法越境到中国境内。2013年7月22日10时许,朱贤健在图们市红光乡集中村,以盗窃为目的,采取破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全某某住处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全某某发现,为抗拒抓捕,用刀捅伤全某某的背部后,抢走全某某身上的挎包,包内有人民币1482元、6个糖块、5个存折、2张身份证、红色布兜子、一把扇子。经鉴定,被害人全某某因外伤致双侧血气胸伴呼吸困难、失血性休克,系重伤。案发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从朱贤健处扣押赃款人民币1388元、尖刀3把,并返还给被害人全某某人民币1388元。
2013年7月22日凌晨3时许,朱贤健在图们市红光乡集中村,以溜门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冯某某住处,窃取了OPPOA121手机一部、男式棕色折叠钱包一个、蓝色运动鞋一双。经鉴定,盗窃物品价值折合人民币401.50元。当日12时许,朱贤健在图们市红光乡集中村,以盗窃为目的,采取破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曹某某住处,窃取了香烟六盒、白色短袖、黑色短裤、一个挎包、一把折叠刀、绿色毛巾、袜子、两罐啤酒等物品之后,在逃离途中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经鉴定,盗窃物品价值折合人民币45.7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从被告人朱贤健处扣押OPPOA121手机一部,并返还给被害人冯某某。
2014年3月2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决,朱贤健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犯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0元,驱逐出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6,000.00元,驱逐出境。刑期止2024年10月21日。
2017年6月7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朱贤健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将罪犯朱贤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4月21日止)。2020年4月10日,朱贤健再次获得减刑八个月,刑期将于2023年8月21日止。
(华商报记者 刘媛媛)
10月18日晚,一份《悬赏通告》在吉林人的朋友圈转发。根据通报显示,2021年10月18日18时许,吉林监狱罪犯朱贤健利用收工时间,通过攀爬AB门雨棚翻至监墙,强行进行脱逃,下落不明。华商报-二三里资讯获悉,确有逃犯脱逃,目前现在正在全力搜索。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朱贤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8日被逮捕。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3)728号起诉书指控朱贤健犯偷越国境罪、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0日提起公诉。
2013年7月21日凌晨1时许,朱贤健非法越境到中国境内。2013年7月22日10时许,朱贤健在图们市红光乡集中村,以盗窃为目的,采取破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全某某住处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全某某发现,为抗拒抓捕,用刀捅伤全某某的背部后,抢走全某某身上的挎包,包内有人民币1482元、6个糖块、5个存折、2张身份证、红色布兜子、一把扇子。经鉴定,被害人全某某因外伤致双侧血气胸伴呼吸困难、失血性休克,系重伤。案发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从朱贤健处扣押赃款人民币1388元、尖刀3把,并返还给被害人全某某人民币1388元。
2013年7月22日凌晨3时许,朱贤健在图们市红光乡集中村,以溜门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冯某某住处,窃取了OPPOA121手机一部、男式棕色折叠钱包一个、蓝色运动鞋一双。经鉴定,盗窃物品价值折合人民币401.50元。当日12时许,朱贤健在图们市红光乡集中村,以盗窃为目的,采取破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曹某某住处,窃取了香烟六盒、白色短袖、黑色短裤、一个挎包、一把折叠刀、绿色毛巾、袜子、两罐啤酒等物品之后,在逃离途中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经鉴定,盗窃物品价值折合人民币45.7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从被告人朱贤健处扣押OPPOA121手机一部,并返还给被害人冯某某。
2014年3月2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决,朱贤健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犯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0元,驱逐出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6,000.00元,驱逐出境。刑期止2024年10月21日。
2017年6月7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朱贤健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将罪犯朱贤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4月21日止)。2020年4月10日,朱贤健再次获得减刑八个月,刑期将于2023年8月21日止。
(华商报记者 刘媛媛)
【无罪!吉林金哲红案再审终获改判,曾4判死缓已入狱23年】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金哲红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金哲红无罪。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9日作出(1996)吉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金哲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1997年12月1日作出(1997)吉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4日作出(1998)吉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金哲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10月21日作出(1998)吉刑终字第25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9日作出(2000)吉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金哲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金哲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并于同年8月23日作出(2000)吉刑终字第226号刑事裁定,核准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吉刑初字第98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金哲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金哲红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1)吉刑监字第41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其申诉。金哲红不服,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吉刑监2号再审决定,由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10月15日,本院召开了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申请调取证据、提供新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排除非法证据、是否公开审理等问题听取检辩双方意见,并对在案证据进行了梳理,归纳出本案争议焦点。10月24日本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查明:1995年9月10日17时许,吉林省吉林市双河镇二社村民被害人李某乘火车去吉林市口前镇,途经长岗站下车,在双河镇黑石村租乘被告人金哲红驾驶的摩托车前往双河镇后失踪。1995年9月29日8时许,双河镇村民南秉七在新立屯北吉沈铁路南侧树林内发现一具女尸。经公安机关现场寻访、调查,李某亲友辨认,确认死者为李某。经鉴定,李某系右前额受外力打击,昏迷状态下吸入大量泥沙,阻塞气管、支气管,使气管强痉挛收缩引起窒息而死亡。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金哲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依据是金哲红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但是,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金哲红作案的相关证据,金哲红的作案时间、作案工具和作案动机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不能确认;金哲红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链条,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以及新闻媒体记者旁听了该案的公开宣判。
宣判后,合议庭向原审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出席公开宣判的检察人员送达了判决书,并就有关问题作了释明。据悉,该案后续的国家赔偿等工作将依法启动。
来源:吉林高法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9日作出(1996)吉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金哲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1997年12月1日作出(1997)吉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4日作出(1998)吉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金哲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10月21日作出(1998)吉刑终字第25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9日作出(2000)吉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金哲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金哲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并于同年8月23日作出(2000)吉刑终字第226号刑事裁定,核准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吉刑初字第98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金哲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金哲红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1)吉刑监字第41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其申诉。金哲红不服,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吉刑监2号再审决定,由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10月15日,本院召开了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申请调取证据、提供新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排除非法证据、是否公开审理等问题听取检辩双方意见,并对在案证据进行了梳理,归纳出本案争议焦点。10月24日本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查明:1995年9月10日17时许,吉林省吉林市双河镇二社村民被害人李某乘火车去吉林市口前镇,途经长岗站下车,在双河镇黑石村租乘被告人金哲红驾驶的摩托车前往双河镇后失踪。1995年9月29日8时许,双河镇村民南秉七在新立屯北吉沈铁路南侧树林内发现一具女尸。经公安机关现场寻访、调查,李某亲友辨认,确认死者为李某。经鉴定,李某系右前额受外力打击,昏迷状态下吸入大量泥沙,阻塞气管、支气管,使气管强痉挛收缩引起窒息而死亡。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金哲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依据是金哲红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但是,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金哲红作案的相关证据,金哲红的作案时间、作案工具和作案动机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不能确认;金哲红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链条,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以及新闻媒体记者旁听了该案的公开宣判。
宣判后,合议庭向原审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出席公开宣判的检察人员送达了判决书,并就有关问题作了释明。据悉,该案后续的国家赔偿等工作将依法启动。
来源:吉林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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