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点赞”埋炸弹,你一点开就完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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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刷单都是诈骗
案例一
去年11月份,王女士浏览网页看到一个“零投入、无风险、高收益”的刷单任务广告,便下载了APP,按照对方要求进行点赞、关注及垫付任务。一开始是小金额垫付任务,王女士成功提现不少佣金,尝到甜头的王女士便开始疯狂做任务,垫付任务金额也不断加大。在做完最后一次任务后,王女士账号内连本带利已经有50多万元,但提现却提示需缴纳20%的税。
王女士缴纳后,对方称王女士操作失误需再次转账。王女士没有迟疑,想尽快将钱提出又连续转账几次,但对方仍以各种理由让王女士继续转账。王女士终于意识到自己被骗了,损失了63万元。
案例二
1月1日,吴女士被别人拉进了微信群里,群里一位导师私聊说可以做任务赚钱,帮主播打榜,包赚包赔。吴女士就尝试转账了几次,也获得了返现。但后来做了几次就不能提现,对方以需要交税、解除风险等理由继续让吴女士转账。吴女士意识到被骗了,损失了5万元。
案例三
1月13日,黄女士被别人拉进了微信群里,群主在群里派发福利,黄女生按照对方要求随便地点了一下就获得了几个小红包。然后群主说让大家下载APP操作继续赚钱,黄女士下载后按照对方要求刷了几单,轻轻松松的赚了一些钱。紧接着,对方开始派大额单子,说组合任务全部完成才能提现。黄女士完成转账任务后发现仍没法提现,对方说黄女士操作失误需要继续充值才能提现,但黄女士充值后依旧提示没法提现。对方又称需要交保证金才能提现,黄女士感觉被骗了,损失13多万元。
套路解析
受害者加入“刷单兼职”后,骗子会派发任务让被骗者自行垫钱“刷单”。一开始,骗子会按照约定给一到两单的报酬。
等到受害者尝到甜头之后,骗子就会以“系统故障”“刷单延时”“填写错误”等借口要求被骗者多次刷单,而受害者垫付大量金额之后,骗子不会再支付报酬,更不会退还本金。
警方提醒
1. 凡是点赞刷单兼职,都违规违法,请勿参与!
2. 凡是点赞刷单兼职,都是诈骗!
3. 凡是要求下载APP参与点赞、刷单的,都是诈骗!
4. 如果遭遇不退还本金的,第一时间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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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
服务内容:薪酬外包服务。帮助企业代发薪酬、劳务费、工资、奖金、利润分成、提成、分红、年终奖等。 个税仅:0.5%-1.5% (核定征收)限9.8万元/人/月内
服务前:员工个税税率 3%-45%
服务后:企业综合税负控制在3%左右。
薪税筹划方案服务效果:
1、帮企业做到零风险用工(帮企业用工无双倍工资赔偿风险,无补交社-保风险)
2、帮企业降低社-保费支出
3、开具6%增值税专票
4、帮企业降低用工成本17600283963#灵活用工##税收政策##税收政策##灵活用工##灵活用工##税收政策##税收政策##灵活用工##两会# https://t.cn/R0RZnt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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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答辩状
(2022)鲁民申2363号
(此三审,共5个合同、四个法官;程序也正义)
答辩人(再审被申请人):凤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苏州路66号。
联系电话:15901065678
被答辩人(再审申请人):青岛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89号22号楼501。
被答辩人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3008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12月29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案号:(2022)鲁民申2363号,现答辩人即凤凰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凤凰置业®️)对万科物业此恶意缠诉予以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称有所谓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理由,完全不能成立。
(一)、被答辩人提交所谓的新证据是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1267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民申11489号民事裁定书。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是将另案12678号枉法裁判的“无因之果”“再拿来当因用”,且12678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理由”根本不是“新的证据”。
1、答辩人在(2020)鲁02民终12678号案件一审主张的收益分配款,一审没有支持的根本原因仅是因为每月具体金额被答辩人非法拒不提供收入账簿所致,所以法院才暂不支持。
而车位解约,是因为截止到2019年9月1日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车位收益分配款按合同要约计算也至少有4600万(且依法约定2倍),即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不当得利两倍”计算达到了9200万元,远远大于被答辩人自行索要的所谓1504万。
可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本没有审理查明,所以才不当判处的解约。
2、(2020)鲁02民终12678号案件裁判理由中所谓溯及力的提法是根本错误,既无法律支持、也不符合法理、更违背事实,是被答辩人雇佣的司法掮客山东海鲲律所与无良法官恶意勾结的枉法裁判。
且,即便如此其也不是判项,仅是所谓“裁判理由”,按最高法的规定此等判词“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可被答辩人将(2020)鲁02民终12678号民事判决书作为新的证据却是2021年4月6日作出,并依法于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答辩人于2021年4月8日收悉,被答辩人收到该判决书的时间最晚最晚也不会晚于2021年4月29日。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见,被答辩人所谓的“有新的证据”首先不是“新证据”;其次,被答辩人在此非要牵强附会说这是新证据,那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被答辩人再审申请书提起的时间是2021年12月29日,可见也早就超过了六个月的法律规定。
所以,应当依法直接径行予以驳回。
(二)、被答辩人所谓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一说完全错误。
答辩人依据查账权两审终审判决书,在生效后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被答辩人从一开始就藐视法律的严肃性拒不配合,在多方努力和干预下,答辩人才从2021年10月12日开始正式查账,至2021年11月3日(去除周六、周日)形成8份有效的笔录,强制执行被答辩人后效果显著。
可直到2021年12月29日被答辩人才想起来请求再审,并依据的是这个12678号枉法裁判的判决书,所以,其根本无法推翻本案。
答辩人认为足以推翻被答辩人“车位委托管理合同的收益分配款即12678号案”和“附加付款条件分期付款车位买卖合同即2894号案”,其均系枉法裁判。因为依法执行查账权查出了被答辩人仅青岛市福州路停车场就每季度约800万的收入(大于被答辩人的同要约的200万/月),该证据链被依法使用后完全可以向被答辩人讨要回来车位委托收益分配款及车位买卖合同不解约或赔偿了。
二、被答辩人再审理由第二条所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引用的依然是(2020)鲁02民终12678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理由,明显错误。这个查账权所谓再审已过了“207(六)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的法定时限了。
自2017年9月28日该等不良资产即车位交易以来,被答辩人就利用国企优势地位肆意违约,严重破坏市场经济。并雇佣司法掮客枉法裁判,浑然不顾及两年来答辩人数千万的投入,也不顾及车位当时可能贬值、灭失而由答辩人全部承担的巨大风险,同样不顾及第三人青岛慈善基金会获赠了115个车位的权益、11个车位买受人的权益、600个质权人的权益,就悍然枉法裁判为答辩人所谓违约、且不当的在“裁判理由”而非为判项的确定所谓溯及力的解除合同,如此枉法裁判,实为堪忧;
对车位的“委托万科物业管理的合同”是“附加付款条件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必须前置条件,语焉不详;
对被答辩人违约在先、七次违约、根本违约,并未提及。
综上,被答辩人违背契约精神、虚假诉讼,雇佣司法掮客、妨害证据,不断藐视法律的严肃性。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300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并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凤凰置业有限公司
2022年03月17日
附件:
1、民诉法第207/212条中关于申请再审的两种6个月内时效的规定;
2、最高院关于“裁判理由”“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的判例;
3、庭审直播网关于【(2021)鲁民撤7号】一案庭审笔录。 https://t.cn/R66p35Q
(2022)鲁民申2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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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答辩人提交所谓的新证据是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1267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民申11489号民事裁定书。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是将另案12678号枉法裁判的“无因之果”“再拿来当因用”,且12678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理由”根本不是“新的证据”。
1、答辩人在(2020)鲁02民终12678号案件一审主张的收益分配款,一审没有支持的根本原因仅是因为每月具体金额被答辩人非法拒不提供收入账簿所致,所以法院才暂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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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本没有审理查明,所以才不当判处的解约。
2、(2020)鲁02民终12678号案件裁判理由中所谓溯及力的提法是根本错误,既无法律支持、也不符合法理、更违背事实,是被答辩人雇佣的司法掮客山东海鲲律所与无良法官恶意勾结的枉法裁判。
且,即便如此其也不是判项,仅是所谓“裁判理由”,按最高法的规定此等判词“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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