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寨断想
——三八节活动
这9999级台阶我登到了1299级,那时候快正午12点,于是我就坐在山间的小桌边,吹着凉风晒着太阳,等着继续向上的姐妹们下山的时候与我汇合。[微风][微风][微风]
她们最高的一个登上了4999级[音乐][虎爪比心],佩服。我不敢,平常没有锻炼的我不敢逞强,因为即使我努力爬了上去,我还得一步一个台阶走下山。[汗]山中空气真的很好,很有世外桃源的感觉,不同的时空不同的你。#摄影[超话]# https://t.cn/AigyPq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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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们最高的一个登上了4999级[音乐][虎爪比心],佩服。我不敢,平常没有锻炼的我不敢逞强,因为即使我努力爬了上去,我还得一步一个台阶走下山。[汗]山中空气真的很好,很有世外桃源的感觉,不同的时空不同的你。#摄影[超话]# https://t.cn/AigyPqLc
休息时断想:非法狩猎国家保护鸟类至其死亡案件的涉Law分析
一、案情简述
于某私自购买捕鸟网,在自家院子里,捕捉国家保护鸟类,造成该鸟死亡的案件。
二、法律适用
1、依据刑法第341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止工具狩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2、关于“情节严重”,刑法修正案十一第6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对于使用禁止工具方法狩猎的,属于情节严重。
二、证成与分析
1、本案中,于某购买使用禁止的狩猎工具和方法,在自家中非法狩猎受国家保护鸟类,并在家中死亡,给国家造成损失,符合非法狩猎罪构成要件,即情节严重情形,成立非法狩猎罪。
2、本案中,于某还涉嫌过失毁坏财物罪,虽然其不受我国刑法规则,但于某总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三、结论
1、于某构成非法狩猎罪。
2、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分析,匆匆成就;心揣浅陋,仅资分享。
说明:以上分析与结果与判决结果略有差异。 https://t.cn/zRozTOC
一、案情简述
于某私自购买捕鸟网,在自家院子里,捕捉国家保护鸟类,造成该鸟死亡的案件。
二、法律适用
1、依据刑法第341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止工具狩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2、关于“情节严重”,刑法修正案十一第6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对于使用禁止工具方法狩猎的,属于情节严重。
二、证成与分析
1、本案中,于某购买使用禁止的狩猎工具和方法,在自家中非法狩猎受国家保护鸟类,并在家中死亡,给国家造成损失,符合非法狩猎罪构成要件,即情节严重情形,成立非法狩猎罪。
2、本案中,于某还涉嫌过失毁坏财物罪,虽然其不受我国刑法规则,但于某总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三、结论
1、于某构成非法狩猎罪。
2、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分析,匆匆成就;心揣浅陋,仅资分享。
说明:以上分析与结果与判决结果略有差异。 https://t.cn/zRozTOC
休息时断想:行政机关处罚决定,切不能一概而论
一、小苏经营小本生意买卖,由于食品质量不合格,仍然出售,该行为触犯食安法第125条、第148条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首先,由于小苏被市监管局查实的不合格的出售食品,有正规途径来源,手续齐全;其次,作为经营小本生意的小苏,虽然负有对进货食品的注意、查验等食品质量把关义务,毕竟不能要求小苏的义务与正规渠道质量保证义务相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纠正违法,处罚与教育结合,何况小苏从正规渠道进货而被市场监督局发现食品质量不合格,因此依据食安法第125条规定,货值一万元以下,罚款5000~10000元,基于小苏主观上一贯合法经营,受到小区消费者好评;客观上,小苏经营食品是从正规渠道进货,有合法手续,仅仅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虽然这个义务与上家大型企业过于抠克和主要责任不规则于进货经营小苏身上。因此,从经营者小苏主客观相符性上,以及处罚与教育结合上,对于小本生意经营者小苏科处如此“重刑”,与法与理,难以服众。
三、依据食安法第4条责任主体规定,生产经营者,对售出食品,承担首负责任,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食品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损害赔偿或侵权损害赔偿,生产者或经营者,根据食品质量不合格归属原则,有无过错责任一方向有过错责任一方追偿。
四、小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采用向作出行政处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甚至行政诉讼等形式,主张撤销该行政处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按照食安法第148条规定,按消费者给付对价10倍或损失3倍赔偿金,增加赔偿金不足1000元,为1000元。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退回给付对价外。经营者小苏对不特定消费者诉求,按上述法律规定赔偿。
以上分析,匆匆成就;心揣浅陋,仅资分享。 https://t.cn/zRozTOC
一、小苏经营小本生意买卖,由于食品质量不合格,仍然出售,该行为触犯食安法第125条、第148条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首先,由于小苏被市监管局查实的不合格的出售食品,有正规途径来源,手续齐全;其次,作为经营小本生意的小苏,虽然负有对进货食品的注意、查验等食品质量把关义务,毕竟不能要求小苏的义务与正规渠道质量保证义务相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纠正违法,处罚与教育结合,何况小苏从正规渠道进货而被市场监督局发现食品质量不合格,因此依据食安法第125条规定,货值一万元以下,罚款5000~10000元,基于小苏主观上一贯合法经营,受到小区消费者好评;客观上,小苏经营食品是从正规渠道进货,有合法手续,仅仅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虽然这个义务与上家大型企业过于抠克和主要责任不规则于进货经营小苏身上。因此,从经营者小苏主客观相符性上,以及处罚与教育结合上,对于小本生意经营者小苏科处如此“重刑”,与法与理,难以服众。
三、依据食安法第4条责任主体规定,生产经营者,对售出食品,承担首负责任,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食品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损害赔偿或侵权损害赔偿,生产者或经营者,根据食品质量不合格归属原则,有无过错责任一方向有过错责任一方追偿。
四、小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采用向作出行政处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甚至行政诉讼等形式,主张撤销该行政处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按照食安法第148条规定,按消费者给付对价10倍或损失3倍赔偿金,增加赔偿金不足1000元,为1000元。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退回给付对价外。经营者小苏对不特定消费者诉求,按上述法律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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