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每日新增阳性病例数快速下降 23日首次降为个位数】24日,在深圳举行的疫情防控发布会上,市卫生健康委二级巡视员、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新闻发言人林汉城表示,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每日新增阳性病例数快速下降,昨天首次降为个位数、仅新增9例,社会面初筛阳性病例数仅有1例,全市疫情形势总体可控。
3月23日0-24时,深圳新增9例病例。其中,1例在社区筛查中发现,1例在重点区域筛查中发现,1例在重点人群筛查中发现,6例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5例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4例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上述新增病例均已转送至市第三人民医院隔离治疗,情况稳定。新增病例的基本情况已经在深圳卫健委公众号上公布。目前,我们正在有序开展流调溯源、隔离管控、核酸检测、医疗救治等处置工作。
3月23日0-24时,深圳新增9例病例。其中,1例在社区筛查中发现,1例在重点区域筛查中发现,1例在重点人群筛查中发现,6例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5例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4例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上述新增病例均已转送至市第三人民医院隔离治疗,情况稳定。新增病例的基本情况已经在深圳卫健委公众号上公布。目前,我们正在有序开展流调溯源、隔离管控、核酸检测、医疗救治等处置工作。
#郴州# 【北湖区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贯彻“内防扩散、外防输入”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科学精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民履行疫情防控法定义务的通告》要求,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各类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各宾旅馆、KTV、酒吧、网吧、电影院、商超等密闭经营场所的人员,须严格落实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扫场所码(查验健康码行程码),以及详细登记身份信息、电话号码、现居住地址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上述经营场所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公安机关将视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二、旅馆业在经营旅馆住宿业务时,应当指定人员劝导住宿人员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每日扫场所码(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核查住宿人员本人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房间号,并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其它措施,将住宿登记信息及时传送到公安机关。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和疫情发生地,或健康码行程码异常,或有发热、咳嗽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的住宿人员,应引导至本宾旅馆临时留观点,并迅速向市疾控中心和属地公安派出所、村(社区)报告。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工作人员及旅馆业单位,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三、对于明知可能感染新冠病毒的人员,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和组织、参与聚集性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从中高风险地区、红黄码或有本土病例报告但未调整风险等级的地区来(返)乡人员,不主动向所在单位或村(社区)申报,故意隐瞒本人或亲属居住史、旅游史、途径史、务工史、与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接触史、与有新冠可疑症状人员接触史等信息;或拒不接受体温检测、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的防控、检疫、管控、隔离等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于有下列违反疫情防控措施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或居家健康监测人员,不遵守规定,未落实核酸检测、隔离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等措施,在隔离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期间擅自脱管外出,不主动向所在单位或村(社区)上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程轨迹等涉疫信息的;
2.拒绝执行疫情防控工作措施,拒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体温检测、拒不配合扫场所码(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拒不配合进行实名登记、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在涉疫货物调查中,不主动申报、不如实提供涉疫货物信息和接触涉疫货物人员信息的;
3.在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中,故意拒绝接听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人员的电话,辱骂、侮辱流行病学调查员,隐瞒健康状况、核酸检测情况、行程轨迹、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的;
4.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要求,未按规定落实“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擅自举办、参加聚集性活动,擅自开展文化旅游体育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5.在疫情防控咨询服务点等防控区域,不配合检查,不服从调度指挥,驾车闯卡、绕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检查等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职责的;
6.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疫情防控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消防车等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7.伪造、变造或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通行证等证明文件的;
8.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规定,销售(含网上销售)退烧、止咳、抗菌、抗病毒药品的;
9.出租房屋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不按规定落实治安责任、拒绝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
10.编造虚假涉疫信息,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积极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是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特此通告。
北湖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3月18日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贯彻“内防扩散、外防输入”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科学精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民履行疫情防控法定义务的通告》要求,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各类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各宾旅馆、KTV、酒吧、网吧、电影院、商超等密闭经营场所的人员,须严格落实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扫场所码(查验健康码行程码),以及详细登记身份信息、电话号码、现居住地址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上述经营场所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公安机关将视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二、旅馆业在经营旅馆住宿业务时,应当指定人员劝导住宿人员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每日扫场所码(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核查住宿人员本人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房间号,并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其它措施,将住宿登记信息及时传送到公安机关。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和疫情发生地,或健康码行程码异常,或有发热、咳嗽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的住宿人员,应引导至本宾旅馆临时留观点,并迅速向市疾控中心和属地公安派出所、村(社区)报告。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工作人员及旅馆业单位,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三、对于明知可能感染新冠病毒的人员,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和组织、参与聚集性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从中高风险地区、红黄码或有本土病例报告但未调整风险等级的地区来(返)乡人员,不主动向所在单位或村(社区)申报,故意隐瞒本人或亲属居住史、旅游史、途径史、务工史、与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接触史、与有新冠可疑症状人员接触史等信息;或拒不接受体温检测、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的防控、检疫、管控、隔离等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于有下列违反疫情防控措施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或居家健康监测人员,不遵守规定,未落实核酸检测、隔离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等措施,在隔离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期间擅自脱管外出,不主动向所在单位或村(社区)上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程轨迹等涉疫信息的;
2.拒绝执行疫情防控工作措施,拒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体温检测、拒不配合扫场所码(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拒不配合进行实名登记、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在涉疫货物调查中,不主动申报、不如实提供涉疫货物信息和接触涉疫货物人员信息的;
3.在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中,故意拒绝接听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人员的电话,辱骂、侮辱流行病学调查员,隐瞒健康状况、核酸检测情况、行程轨迹、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的;
4.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要求,未按规定落实“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擅自举办、参加聚集性活动,擅自开展文化旅游体育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5.在疫情防控咨询服务点等防控区域,不配合检查,不服从调度指挥,驾车闯卡、绕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检查等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职责的;
6.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疫情防控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消防车等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7.伪造、变造或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通行证等证明文件的;
8.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规定,销售(含网上销售)退烧、止咳、抗菌、抗病毒药品的;
9.出租房屋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不按规定落实治安责任、拒绝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
10.编造虚假涉疫信息,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积极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是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特此通告。
北湖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3月18日
【深圳每日新增阳性病例数快速下降 23日首次降为个位数】24日,在深圳举行的疫情防控发布会上,市卫生健康委二级巡视员、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新闻发言人林汉城表示,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每日新增阳性病例数快速下降,昨天首次降为个位数、仅新增9例,社会面初筛阳性病例数仅有1例,全市疫情形势总体可控。
3月23日0-24时,深圳新增9例病例。其中,1例在社区筛查中发现,1例在重点区域筛查中发现,1例在重点人群筛查中发现,6例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5例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4例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上述新增病例均已转送至市第三人民医院隔离治疗,情况稳定。新增病例的基本情况已经在深圳卫健委公众号上公布。目前,我们正在有序开展流调溯源、隔离管控、核酸检测、医疗救治等处置工作。https://t.cn/A66SnMRs
3月23日0-24时,深圳新增9例病例。其中,1例在社区筛查中发现,1例在重点区域筛查中发现,1例在重点人群筛查中发现,6例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5例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4例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上述新增病例均已转送至市第三人民医院隔离治疗,情况稳定。新增病例的基本情况已经在深圳卫健委公众号上公布。目前,我们正在有序开展流调溯源、隔离管控、核酸检测、医疗救治等处置工作。https://t.cn/A66SnM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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