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行动##跟我学法# 【关于死缓、无期徒刑的三个问题】
1、死缓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很多人就问两年期满是不是就要执行死刑?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刑法》第50条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两年考验期内如果再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就减为无期徒刑。如果两年内故意犯罪,由最高院核准后才能执行死刑。两年期满后再故意犯罪,除非新罪应判处死刑外,无论如何不能对旧罪执行死刑,但两年考验期重新计算。
2、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身自由,那么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不是一辈子都要在监狱服刑?答案同样是否定的。根据最高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服刑2年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减刑。
3、死缓、无期徒刑实际至少要服刑多少年?由于死缓、无期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执行之前羁押的时间不算入服刑时间。所以进一步再分三种情况来解答。第一种是对死缓没有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在死缓两年考验期满后正常情况就可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经过两年可减为有期徒刑,所以理论上实际服刑至少为17年(2+2+13)+服刑前羁押的时间。第二种情况是对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服刑刑期不得少于25年;死缓限制减刑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服刑刑期不能少于20年。所以对死缓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服刑刑期理论上最少是25年或20年+服刑前羁押时间。第三种是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无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而无期徒刑减刑至少要服刑两年后才有减刑机会。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服刑刑期理论上最短时间是15年(2+13)+服刑前羁押时间。而不论是死缓还是无期徒刑,经过漫长的审判程序,服刑前的羁押时间少则两三年,多则四五年也有可能。 https://t.cn/RyhTzPu
1、死缓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很多人就问两年期满是不是就要执行死刑?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刑法》第50条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两年考验期内如果再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就减为无期徒刑。如果两年内故意犯罪,由最高院核准后才能执行死刑。两年期满后再故意犯罪,除非新罪应判处死刑外,无论如何不能对旧罪执行死刑,但两年考验期重新计算。
2、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身自由,那么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不是一辈子都要在监狱服刑?答案同样是否定的。根据最高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服刑2年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减刑。
3、死缓、无期徒刑实际至少要服刑多少年?由于死缓、无期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执行之前羁押的时间不算入服刑时间。所以进一步再分三种情况来解答。第一种是对死缓没有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在死缓两年考验期满后正常情况就可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经过两年可减为有期徒刑,所以理论上实际服刑至少为17年(2+2+13)+服刑前羁押的时间。第二种情况是对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服刑刑期不得少于25年;死缓限制减刑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服刑刑期不能少于20年。所以对死缓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服刑刑期理论上最少是25年或20年+服刑前羁押时间。第三种是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无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而无期徒刑减刑至少要服刑两年后才有减刑机会。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服刑刑期理论上最短时间是15年(2+13)+服刑前羁押时间。而不论是死缓还是无期徒刑,经过漫长的审判程序,服刑前的羁押时间少则两三年,多则四五年也有可能。 https://t.cn/RyhTzPu
#颜小江说法##公证法#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颜小江请你来学法##请你参与志愿者普法宣传#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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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小江说法##公证法#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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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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