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城要闻# 【普兰店区慈善总会关于防疫专项款物接收及使用情况的公示】#发现莲城之美#汇大爱共克疫情,集小善共渡难关。自本轮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截至3月23日0时,普兰店区慈善总会通过微信转账、银行汇款等渠道累计接收社会各界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专项捐款804,081.00元,已拨付使用665,000.00元,待拨付139,081.00元;接收物资折价约1,133,960.00元,已陆续按照捐赠方意愿发放到位。尚未使用的善款将根据捐赠方意愿和普兰店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及时拨付。按照捐赠方意愿,首批拨付使用全区各级人大代表专项防疫捐款505,000.00元,其中定向丰荣街道防疫援助150,000.00元、太平街道150,000.00元、铁西街道100,000.00元、皮口街道100,000.00元、乐甲街道5,000.00元。按照捐赠方意愿,拨付使用大连华枝正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专项防疫捐款100,000.00元,定向经济开发区防疫援助。按照捐赠方意愿,拨付使用大连世纪鼎盛实业有限公司专项防疫捐款60,000.00元,其中定向丰荣街道防疫援助30,000.00元、太平街道30,000.00元。为全力配合做好全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区慈善总会开通捐赠热线:18840935928、13478406429,随时接收社会各界爱心捐赠。非常时期倡导“不见面、云捐赠”渠道如下:
1、银行汇款
开户单位:大连市普兰店区慈善总会
开户银行:大连银行普兰店支行
捐款账号:805101213001296
2、微信转账:识别二维码后,请务必备注姓名、单位、定向谁使用、手机号码!以便后续补开捐赠收据!
区慈善总会将持续依法依规依程序公开透明后续防疫专项款物接收和使用情况,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大连市普兰店区慈善总会
2022年3月23日
1、银行汇款
开户单位:大连市普兰店区慈善总会
开户银行:大连银行普兰店支行
捐款账号:805101213001296
2、微信转账:识别二维码后,请务必备注姓名、单位、定向谁使用、手机号码!以便后续补开捐赠收据!
区慈善总会将持续依法依规依程序公开透明后续防疫专项款物接收和使用情况,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大连市普兰店区慈善总会
2022年3月23日
#案件播报# 【线上发款暖人心,战“疫”执行不停歇】3月22日,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线上微信转账方式向一名申请执行人发放了执行款,兑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7年至2018年,被执行人汤某某在成县各乡镇承包修建自建房的工程,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受雇为汤某某干活,年底结算后,汤某某以无钱支付为由未向王某某支付劳动报酬,仅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汤某某亦未支付该款,王某某诉至本院。经本院调解,汤某某承诺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王某某支付劳动报酬,但汤某某并未按期支付,王某某遂申请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汤某某在西安务工,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与被执行人汤某某沟通督促其尽快交款,后汤某某家属主动将执行款交至法院。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通知申请执行人来办理领款手续,但申请执行人表示其在外地打工,可以让其妻子代为领款。
3月22日,因疫情防控形势的需要,本县辖区内公共交通停止运营,申请执行人妻子打来电话表示因其在偏远乡镇居住,无法前来领款。承办法官当即决定通过线上方式向王某某发放执行款。在身份核对无误后,承办法官通过线上方式向王某某发放了执行款,王某某对成县法院便民、高效、安全的执行方式表示了感谢。
为贯彻落实市、县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成县人民法院严格落实防疫制度,对当前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力求做到防疫工作出效果、执行办案不耽搁。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同时,执行局创新工作方式,提高疫情期间工作效率。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启线上办案,最大限度利用“电话线”“互联网”双线合并,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求,努力将疫情给执行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https://t.cn/A66a0svD
案情简介:
2017年至2018年,被执行人汤某某在成县各乡镇承包修建自建房的工程,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受雇为汤某某干活,年底结算后,汤某某以无钱支付为由未向王某某支付劳动报酬,仅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汤某某亦未支付该款,王某某诉至本院。经本院调解,汤某某承诺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王某某支付劳动报酬,但汤某某并未按期支付,王某某遂申请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汤某某在西安务工,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与被执行人汤某某沟通督促其尽快交款,后汤某某家属主动将执行款交至法院。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通知申请执行人来办理领款手续,但申请执行人表示其在外地打工,可以让其妻子代为领款。
3月22日,因疫情防控形势的需要,本县辖区内公共交通停止运营,申请执行人妻子打来电话表示因其在偏远乡镇居住,无法前来领款。承办法官当即决定通过线上方式向王某某发放执行款。在身份核对无误后,承办法官通过线上方式向王某某发放了执行款,王某某对成县法院便民、高效、安全的执行方式表示了感谢。
为贯彻落实市、县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成县人民法院严格落实防疫制度,对当前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力求做到防疫工作出效果、执行办案不耽搁。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同时,执行局创新工作方式,提高疫情期间工作效率。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启线上办案,最大限度利用“电话线”“互联网”双线合并,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求,努力将疫情给执行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https://t.cn/A66a0svD
“没有发生关系,只是修个水龙头!”
宁夏固原,男子称自己被一租户拦住要求帮忙修理水龙头,在商议维修费用时,被不明身份2人员强行带派出所,随后派出所以嫖娼为由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他交了400元现金并微信转账支付900元后离开。
3年后,他因事调取档案时,发现自己档案上记载了嫖娼违法记录,他认为公安机关对其处罚没有事实依据,并且程序也违法,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处罚。
庭审上,公安机关为了证明自己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提供了对男子的询问笔录,证明其承认与一名叫焦姓的女子谈妥以50元的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并提交了分别提交了对焦姓女子和案外人王某的询问笔录,以证明男子是经王某介绍,与焦某进行非法交易。
随后还提交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代收罚款凭证等以证明处罚程序合法。
公安机关认为男子谈妥嫖娼事宜后尚未发生关系,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中“情节较轻的”,对其处以200元罚款并无不当。
但是细心的男子发现,公安机关提供的对其的询问笔录系伪造,所有卷宗中的他的签名均不是他本人的。同时庭审上,他还指出自己明明交了1300元,但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显示的却是200元,银行代收罚款凭证交款的人也并非自己。
而面对男子的质问,公安机关哑口无言,最终法院认为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公安机关对男子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的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前告知笔录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签名均不是男子书写,属于无事实依据,且程序违法,依法支持男子的诉求,撤销公安机关对其的处罚。#安律说法#
民事案件,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原告需要对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像本案这类“民告官”的案件,被告则负举证责任。
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在于,行政机关有调查取证的主动权,在证据的收集和提供方面明显处于优势,另一方面在于具体行政行为大都基于行政机关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相对人难以提供足以证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各种证据。
同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还可使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减少行政争议及行政案件的数量,提高执法水平。
也正是因此,即便男子没有任何证据,在公安机关证据存在问题的情况下,男子仍会胜诉。
有人说,男子如果说了谎,那不是放过了坏人吗?
确实存在这种可能!
但是要知道有时候放过坏人,比冤枉好人更可怕!“不冤枉一个好人”是正义的底线,要知道只有不冤枉好人,才能保障更多普通公民的安全。
这事你怎么看?(安律说法)
宁夏固原,男子称自己被一租户拦住要求帮忙修理水龙头,在商议维修费用时,被不明身份2人员强行带派出所,随后派出所以嫖娼为由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他交了400元现金并微信转账支付900元后离开。
3年后,他因事调取档案时,发现自己档案上记载了嫖娼违法记录,他认为公安机关对其处罚没有事实依据,并且程序也违法,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处罚。
庭审上,公安机关为了证明自己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提供了对男子的询问笔录,证明其承认与一名叫焦姓的女子谈妥以50元的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并提交了分别提交了对焦姓女子和案外人王某的询问笔录,以证明男子是经王某介绍,与焦某进行非法交易。
随后还提交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代收罚款凭证等以证明处罚程序合法。
公安机关认为男子谈妥嫖娼事宜后尚未发生关系,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中“情节较轻的”,对其处以200元罚款并无不当。
但是细心的男子发现,公安机关提供的对其的询问笔录系伪造,所有卷宗中的他的签名均不是他本人的。同时庭审上,他还指出自己明明交了1300元,但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显示的却是200元,银行代收罚款凭证交款的人也并非自己。
而面对男子的质问,公安机关哑口无言,最终法院认为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公安机关对男子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的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前告知笔录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签名均不是男子书写,属于无事实依据,且程序违法,依法支持男子的诉求,撤销公安机关对其的处罚。#安律说法#
民事案件,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原告需要对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像本案这类“民告官”的案件,被告则负举证责任。
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在于,行政机关有调查取证的主动权,在证据的收集和提供方面明显处于优势,另一方面在于具体行政行为大都基于行政机关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相对人难以提供足以证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各种证据。
同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还可使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减少行政争议及行政案件的数量,提高执法水平。
也正是因此,即便男子没有任何证据,在公安机关证据存在问题的情况下,男子仍会胜诉。
有人说,男子如果说了谎,那不是放过了坏人吗?
确实存在这种可能!
但是要知道有时候放过坏人,比冤枉好人更可怕!“不冤枉一个好人”是正义的底线,要知道只有不冤枉好人,才能保障更多普通公民的安全。
这事你怎么看?(安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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