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 | 黑恶犯罪,一个都不放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一起速览反有组织犯罪法
1.规定有组织犯罪概念
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当中规定的犯罪,以及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黑社会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2.将恶势力组织上升为法律概念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3.认定信息网络领域黑恶犯罪
部分组织成员通过信息网络联络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即使相互未见面,彼此不熟识,不影响对犯罪组织的认定。
4.认定“软暴力”为有组织犯罪手段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机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其他手段,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反有组织犯罪法》六大亮点
1.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是该法的一大亮点。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为预防再犯罪,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2.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3.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4.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预防有组织犯罪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据王爱立介绍,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5.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具体包括: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6.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一起速览反有组织犯罪法
1.规定有组织犯罪概念
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当中规定的犯罪,以及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黑社会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2.将恶势力组织上升为法律概念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3.认定信息网络领域黑恶犯罪
部分组织成员通过信息网络联络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即使相互未见面,彼此不熟识,不影响对犯罪组织的认定。
4.认定“软暴力”为有组织犯罪手段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机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其他手段,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反有组织犯罪法》六大亮点
1.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是该法的一大亮点。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为预防再犯罪,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2.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3.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4.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预防有组织犯罪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据王爱立介绍,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5.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具体包括: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6.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简阳播报# 【反有组织犯罪法 | 黑恶犯罪,一个都不放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一起速览反有组织犯罪法
1.规定有组织犯罪概念
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当中规定的犯罪,以及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黑社会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2.将恶势力组织上升为法律概念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3.认定信息网络领域黑恶犯罪
部分组织成员通过信息网络联络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即使相互未见面,彼此不熟识,不影响对犯罪组织的认定。
4.认定“软暴力”为有组织犯罪手段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机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其他手段,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反有组织犯罪法》六大亮点
1.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是该法的一大亮点。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为预防再犯罪,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2.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3.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4.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预防有组织犯罪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据王爱立介绍,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5.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具体包括: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6.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寻乌县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一起速览反有组织犯罪法
1.规定有组织犯罪概念
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当中规定的犯罪,以及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黑社会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2.将恶势力组织上升为法律概念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3.认定信息网络领域黑恶犯罪
部分组织成员通过信息网络联络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即使相互未见面,彼此不熟识,不影响对犯罪组织的认定。
4.认定“软暴力”为有组织犯罪手段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机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其他手段,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反有组织犯罪法》六大亮点
1.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是该法的一大亮点。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为预防再犯罪,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2.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3.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4.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预防有组织犯罪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据王爱立介绍,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5.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具体包括: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6.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寻乌县人民法院)
【第55号公告!阻断传播链、管住社会面,#哈尔滨出台严格防控措施#】#哈尔滨第55号公告# 鉴于本轮输入性疫情形势极为严峻复杂,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全面提升全员核酸筛查质效,及时发现潜在阳性感染者,彻底切断社区传播链,用最短时间和最小成本实现社会面清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根据专家研判意见,市指挥部决定公告如下:
一、严格人员流动管理
1.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呼兰等7区内人员严格限制出主城区,确需出主城区进入哈市其他区县(市)的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凭“龙江健康码”绿码通行。
2.阿城、双城2区和巴彦、木兰、通河、依兰、方正、延寿、宾县7县(市)人员非必要不出本区县(市),确需出本区县(市)进入哈市其他区县(市)的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凭“龙江健康码”绿码通行。
3.应急、防疫、通勤、重要公务、民生保障等相关人员和车辆不受出入限制,但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凭“龙江健康码”绿码通行。确需外出就医的人员和车辆不受出入限制。
4.请广大市民群众非必要不离哈,确需离哈的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凭“龙江健康码”绿码出行。
二、严格交通出行管理
各类公共交通工具要严格执行“扫码、测温、戴口罩”(公交车、网约车、出租车无需测温)和消毒、通风、限流等措施,司乘人员要严格做好个人防护,车内乘客不得超过额定载客量的50%。
三、严格经营场所管理
1.除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早市、药店、加油(气)站、餐饮类企业(仅提供到店自取、外卖订餐服务)等民生基础保障类经营场所外,其他营业场所、门店一律暂停营业。
2.允许经营的场所要严格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错峰限流、日常消毒、员工健康监测并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上岗等各项防控措施。凡不按疫情防控规定执行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
3.全员核酸筛查期间,凡进入商场、超市、药店、农贸市场、早市等经营场所的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没有证明的禁止入内,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管理措施。
四、严格社区(村屯)管理
1.封控区实行区域封闭、足不出户、不出不进、服务上门;管控区倡导人员不出门,确有出门必要的严格实行人不出区、错峰取物、严禁聚集。
2.封控区、管控区以外小区(村屯)一律比照防范区管理,可根据实际减少出入口,严格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措施,非本小区(村屯)居民、车辆(应急保障、医疗救护、垃圾卫生清理等除外)禁止入内,确需进入小区(村屯)的外来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经严格登记批准后方可入内。
五、严格居家健康管理
1.凡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严格落实贴封条、足不出户、服务上门的管理措施。
2.凡居家健康监测人员要严格落实非必要不外出,不参加各类集体活动,不聚餐、不聚集的管理措施。
3.凡违反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和居家健康监测规定的人员,一律转为集中隔离,管控时间重新计算,费用自理。
六、严格核酸检测管理
1.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人员,均须按照社区(村屯)通知要求参加核酸检测,确保应检尽检、不落一人。
2.参加核酸检测人员要自觉服从现场管理,全程做好个人防护,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间距,不插队、不交谈、不聚集。
3.凡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参加核酸检测的人员,出现阳性病例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参加核酸检测的,发现后向所在单位通报。
七、严格快递物流管理
1.物流、快递、外卖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所有人员每日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2.物流、快递、外卖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住宅区,一律实行无接触配送方式。
3.凡需进入小区(村屯)使用智能快递柜、驿站等投送物流快递的,要严格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逐件消毒等措施,并严格查验投递人员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八、严格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
1.全员核酸筛查期间,哈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对所有进出通道进行严格管理,对所有进入人员严格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等措施,并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哈市各类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场所等窗口单位的业务,能够通过网上办、自助办的事项,全部采取“不见面”方式办理,如确需现场办理的,实行预约制,并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3.各类企业要切实负起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实行“两点一线”上下班模式。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群防群控方能筑牢防线。疫情面前,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响应市指挥部号召,自觉遵守各项疫情防控规定,凡不按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扩散风险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尚志、五常两市的疫情防控措施,按照当地指挥部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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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立
一、严格人员流动管理
1.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呼兰等7区内人员严格限制出主城区,确需出主城区进入哈市其他区县(市)的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凭“龙江健康码”绿码通行。
2.阿城、双城2区和巴彦、木兰、通河、依兰、方正、延寿、宾县7县(市)人员非必要不出本区县(市),确需出本区县(市)进入哈市其他区县(市)的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凭“龙江健康码”绿码通行。
3.应急、防疫、通勤、重要公务、民生保障等相关人员和车辆不受出入限制,但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凭“龙江健康码”绿码通行。确需外出就医的人员和车辆不受出入限制。
4.请广大市民群众非必要不离哈,确需离哈的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凭“龙江健康码”绿码出行。
二、严格交通出行管理
各类公共交通工具要严格执行“扫码、测温、戴口罩”(公交车、网约车、出租车无需测温)和消毒、通风、限流等措施,司乘人员要严格做好个人防护,车内乘客不得超过额定载客量的50%。
三、严格经营场所管理
1.除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早市、药店、加油(气)站、餐饮类企业(仅提供到店自取、外卖订餐服务)等民生基础保障类经营场所外,其他营业场所、门店一律暂停营业。
2.允许经营的场所要严格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错峰限流、日常消毒、员工健康监测并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上岗等各项防控措施。凡不按疫情防控规定执行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
3.全员核酸筛查期间,凡进入商场、超市、药店、农贸市场、早市等经营场所的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没有证明的禁止入内,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管理措施。
四、严格社区(村屯)管理
1.封控区实行区域封闭、足不出户、不出不进、服务上门;管控区倡导人员不出门,确有出门必要的严格实行人不出区、错峰取物、严禁聚集。
2.封控区、管控区以外小区(村屯)一律比照防范区管理,可根据实际减少出入口,严格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措施,非本小区(村屯)居民、车辆(应急保障、医疗救护、垃圾卫生清理等除外)禁止入内,确需进入小区(村屯)的外来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经严格登记批准后方可入内。
五、严格居家健康管理
1.凡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严格落实贴封条、足不出户、服务上门的管理措施。
2.凡居家健康监测人员要严格落实非必要不外出,不参加各类集体活动,不聚餐、不聚集的管理措施。
3.凡违反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和居家健康监测规定的人员,一律转为集中隔离,管控时间重新计算,费用自理。
六、严格核酸检测管理
1.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人员,均须按照社区(村屯)通知要求参加核酸检测,确保应检尽检、不落一人。
2.参加核酸检测人员要自觉服从现场管理,全程做好个人防护,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间距,不插队、不交谈、不聚集。
3.凡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参加核酸检测的人员,出现阳性病例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参加核酸检测的,发现后向所在单位通报。
七、严格快递物流管理
1.物流、快递、外卖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所有人员每日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2.物流、快递、外卖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住宅区,一律实行无接触配送方式。
3.凡需进入小区(村屯)使用智能快递柜、驿站等投送物流快递的,要严格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逐件消毒等措施,并严格查验投递人员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八、严格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
1.全员核酸筛查期间,哈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对所有进出通道进行严格管理,对所有进入人员严格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等措施,并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哈市各类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场所等窗口单位的业务,能够通过网上办、自助办的事项,全部采取“不见面”方式办理,如确需现场办理的,实行预约制,并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3.各类企业要切实负起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实行“两点一线”上下班模式。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群防群控方能筑牢防线。疫情面前,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响应市指挥部号召,自觉遵守各项疫情防控规定,凡不按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扩散风险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尚志、五常两市的疫情防控措施,按照当地指挥部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记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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