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小知识# 姑娘擅自离职,需要赔偿公司找人顶岗的损失吗??#劳动法小知识#
王姑娘自2015年9月份开始到某酒店工作,任前台收银,每月基本工资为2650元,效益工资部分随用工单位效益情况及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
2018年1月26日,王姑娘在未通知公司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直未归。
后公司向王姑娘发短信,短信内容为:“王姑娘你好,你前天未到工作岗位突发短信离职,给酒店经营带来重大恶劣影响。这种擅自离职行为将面临单位的索赔并要求赔偿单位各种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接到短信通知后及时与公司联系,逾期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但王姑娘一直没有与公司联系,因王姑娘从事的是前台收银工作,公司为了正常经营,临时聘用孙某做前台接待工作,孙某的工资按天计算,每天350元。孙某工作共计30天,公司共向孙某支付10500元。
后公司申请仲裁,要求王姑娘赔偿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9000元。
本案经仲裁委审理后裁决王姑娘赔偿公司580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在合同期限内王姑娘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擅自离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在该案中,王姑娘擅自离职,因王姑娘从事的是前台收银工作,且又面临春节,公司临时找人替代王姑娘的工作,符合常理。公司的诉请于法有据,对其合理的损失本院应予支持。
公司要求王姑娘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根据孙某出具的证人证言和收到及公司提供的2018年1-2月的工资表及财务报表等证据,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此本院应予采信。但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公司按每天350元支付孙某的工资,高于前厅经理及办公室主任的工资,明显过高。根据公平原则,孙某的工资应按每天150元计算。孙某共计工作30天,工资应为4500元,故因王姑娘擅自离职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为1599元(4500元-2901元)。
综上法院判决王姑娘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599元。
王姑娘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期限内,王姑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属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担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认定用人单位的相关损失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赔偿责任问题,本文不做讨论,仅探讨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点:一是有违法行为,即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是损害事实,即劳动者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和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两方面的要求:(1)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违反上述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属于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期内,并不是劳动者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日期且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都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还对一些特定情形下劳动合同的解除作出了特别规定,也就是以下实务中被称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排除上述劳动者可以依法被迫解除合同情形,正常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实务中通常把握的是用人单位必须存在客观上的损失,【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期限内,王姑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属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担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认定用人单位的相关损失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姑娘自2015年9月份开始到某酒店工作,任前台收银,每月基本工资为2650元,效益工资部分随用工单位效益情况及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
2018年1月26日,王姑娘在未通知公司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直未归。
后公司向王姑娘发短信,短信内容为:“王姑娘你好,你前天未到工作岗位突发短信离职,给酒店经营带来重大恶劣影响。这种擅自离职行为将面临单位的索赔并要求赔偿单位各种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接到短信通知后及时与公司联系,逾期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但王姑娘一直没有与公司联系,因王姑娘从事的是前台收银工作,公司为了正常经营,临时聘用孙某做前台接待工作,孙某的工资按天计算,每天350元。孙某工作共计30天,公司共向孙某支付10500元。
后公司申请仲裁,要求王姑娘赔偿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9000元。
本案经仲裁委审理后裁决王姑娘赔偿公司580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在合同期限内王姑娘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擅自离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在该案中,王姑娘擅自离职,因王姑娘从事的是前台收银工作,且又面临春节,公司临时找人替代王姑娘的工作,符合常理。公司的诉请于法有据,对其合理的损失本院应予支持。
公司要求王姑娘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根据孙某出具的证人证言和收到及公司提供的2018年1-2月的工资表及财务报表等证据,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此本院应予采信。但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公司按每天350元支付孙某的工资,高于前厅经理及办公室主任的工资,明显过高。根据公平原则,孙某的工资应按每天150元计算。孙某共计工作30天,工资应为4500元,故因王姑娘擅自离职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为1599元(4500元-2901元)。
综上法院判决王姑娘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599元。
王姑娘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期限内,王姑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属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担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认定用人单位的相关损失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赔偿责任问题,本文不做讨论,仅探讨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点:一是有违法行为,即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是损害事实,即劳动者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和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两方面的要求:(1)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违反上述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属于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期内,并不是劳动者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日期且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都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还对一些特定情形下劳动合同的解除作出了特别规定,也就是以下实务中被称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排除上述劳动者可以依法被迫解除合同情形,正常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实务中通常把握的是用人单位必须存在客观上的损失,【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期限内,王姑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属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担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认定用人单位的相关损失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丰县“八孩女子”丈夫涉非法拘禁罪,3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徐州发布”微博账号10日消息,最近在网上引起热议的丰县“八孩女子”有了最新进展。
近日,经部、省、市公安机关对杨某侠、光某英(小花梅同母异父妹妹)与普某玛(已去世,小花梅母亲)生前遗物进行DNA检验比对,结果为普某玛与杨某侠、光某英符合母女关系,结合调查走访、组织辨认,认定杨某侠即是小花梅。
经公安机关侦查,董某民(男,55岁,丰县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桑某妞(女,48岁,云南省福贡县人)、时某忠(男,67岁,东海县人,桑某妞丈夫)涉嫌拐卖妇女罪,上述三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为保障杨某侠及其家人基本生活,丰县民政部门已对他们进行低保保障。教育部门依法依规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保障其子女受教育权利。妇联的爱心志愿者和镇、村干部帮助照顾其老人,对其子女进行关爱陪伴和生活照料。后期将根据对案件的处理情况,依法确定对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
徐州市委市政府联合调查组
2022年2月10日
非法拘禁罪
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主文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研字〔1999〕10号] [1999.09.09 发布] [1999.09.09 实施]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修订后《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主文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 [法发〔2017〕7号] [2017.03.09 发布] [2017.04.01 实施]: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
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2、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五、定性20.(第一款)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
六、共同犯罪21.(第二款)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七、一罪与数罪24.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淫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据“徐州发布”微博账号10日消息,最近在网上引起热议的丰县“八孩女子”有了最新进展。
近日,经部、省、市公安机关对杨某侠、光某英(小花梅同母异父妹妹)与普某玛(已去世,小花梅母亲)生前遗物进行DNA检验比对,结果为普某玛与杨某侠、光某英符合母女关系,结合调查走访、组织辨认,认定杨某侠即是小花梅。
经公安机关侦查,董某民(男,55岁,丰县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桑某妞(女,48岁,云南省福贡县人)、时某忠(男,67岁,东海县人,桑某妞丈夫)涉嫌拐卖妇女罪,上述三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为保障杨某侠及其家人基本生活,丰县民政部门已对他们进行低保保障。教育部门依法依规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保障其子女受教育权利。妇联的爱心志愿者和镇、村干部帮助照顾其老人,对其子女进行关爱陪伴和生活照料。后期将根据对案件的处理情况,依法确定对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
徐州市委市政府联合调查组
2022年2月10日
非法拘禁罪
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主文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研字〔1999〕10号] [1999.09.09 发布] [1999.09.09 实施]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修订后《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主文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 [法发〔2017〕7号] [2017.03.09 发布] [2017.04.01 实施]: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
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2、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五、定性20.(第一款)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
六、共同犯罪21.(第二款)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七、一罪与数罪24.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淫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F1赛事总监马西可能下课# 【BBC:FIA将保护赛事总监 马西或因压力过大主动离开】
#F1[超话]# BBC援引内部人士的话表示:FIA正计划引入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使得赛事总监能够在更为宽松和自由的环境下做决定。https://t.cn/A6ixWAOp #F1世界锦标赛#
“FIA正在引入一项支持赛事总监的架构,”这位人士表示。包括在赛事总监和车队领队之间引入缓冲,避免后者直接对前者展开游说或施加压力。迈凯伦车队的CEO扎克-布朗日前表示,F1应当向印地赛车一样,引入全职赛会干事制度。FIA正在认真地考虑这个提议。“FIA正在评估赛会干事的运作----他们是独立于赛事总监的,完全按照违反规则的行为来决定如何处罚。”
这位消息人士还透露,44岁的马西从赛事总监的岗位上离职完全有可能。很多F1内部人士已经认识到了马西采取了“一系列错误行动”,“在问题被曝光、个人被孤立以及压力太大的情况下,离职不失为一种缓冲”,他强调“在调查转向阿布扎比大奖赛的安全车事件后,马西自己也可能提出离职意向。”
新任FIA主席苏莱耶姆上任后任命彼得-拜尔担任单座赛车的负责人,目前马西和通巴西斯都向拜尔汇报工作。2月14日,拜尔将召集车队负责人会议。FIA最晚将在3月18日,也就是揭幕战巴林大奖赛开始前两天宣布调查结果。(LR)
#F1[超话]# BBC援引内部人士的话表示:FIA正计划引入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使得赛事总监能够在更为宽松和自由的环境下做决定。https://t.cn/A6ixWAOp #F1世界锦标赛#
“FIA正在引入一项支持赛事总监的架构,”这位人士表示。包括在赛事总监和车队领队之间引入缓冲,避免后者直接对前者展开游说或施加压力。迈凯伦车队的CEO扎克-布朗日前表示,F1应当向印地赛车一样,引入全职赛会干事制度。FIA正在认真地考虑这个提议。“FIA正在评估赛会干事的运作----他们是独立于赛事总监的,完全按照违反规则的行为来决定如何处罚。”
这位消息人士还透露,44岁的马西从赛事总监的岗位上离职完全有可能。很多F1内部人士已经认识到了马西采取了“一系列错误行动”,“在问题被曝光、个人被孤立以及压力太大的情况下,离职不失为一种缓冲”,他强调“在调查转向阿布扎比大奖赛的安全车事件后,马西自己也可能提出离职意向。”
新任FIA主席苏莱耶姆上任后任命彼得-拜尔担任单座赛车的负责人,目前马西和通巴西斯都向拜尔汇报工作。2月14日,拜尔将召集车队负责人会议。FIA最晚将在3月18日,也就是揭幕战巴林大奖赛开始前两天宣布调查结果。(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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