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 结婚十余年在村里未分得田地 官方回应】
您好!我是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接庄街道中辛村村民,我结婚生子四口人,结婚十多年了,老婆和两个孩子在村里一直没有分到田地,现在村里的情况是出嫁没迁户口的正常有土地,去世的老人等等也有土地,娶进来的老婆有了孩子就没有土地,我老婆户口迁移我本村了,在娘家没有土地,来到我本村也没土地了,这样不公平吧!希望能还我们一个公道?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您所在的接庄街道中辛村于1998年12月完成了村集体土地承包,当年参与承包的户数为150户,共计670人,承包土地亩数为1027亩,承包期限为30年(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一、关于您反映的结婚十余年妻子孩子未分得田地问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中辛村自1999年以来,没有重新分包土地,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经核实,中辛村不存在以上3种情况,没有多余的土地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
二、关于您反映的出嫁女及去世老人仍有地的问题。
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您反映的本村出嫁女没迁出户口依然承包土地的情况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即土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符合法律规定。
有户无地群众,属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成特定的社会矛盾现象,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由所在村委会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商议研究。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您到接庄街道办事处进行详细咨询。联系电话:0537-2616335。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监督,希望您一如既往地监督我们的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您好!我是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接庄街道中辛村村民,我结婚生子四口人,结婚十多年了,老婆和两个孩子在村里一直没有分到田地,现在村里的情况是出嫁没迁户口的正常有土地,去世的老人等等也有土地,娶进来的老婆有了孩子就没有土地,我老婆户口迁移我本村了,在娘家没有土地,来到我本村也没土地了,这样不公平吧!希望能还我们一个公道?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您所在的接庄街道中辛村于1998年12月完成了村集体土地承包,当年参与承包的户数为150户,共计670人,承包土地亩数为1027亩,承包期限为30年(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一、关于您反映的结婚十余年妻子孩子未分得田地问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中辛村自1999年以来,没有重新分包土地,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经核实,中辛村不存在以上3种情况,没有多余的土地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
二、关于您反映的出嫁女及去世老人仍有地的问题。
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您反映的本村出嫁女没迁出户口依然承包土地的情况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即土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符合法律规定。
有户无地群众,属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成特定的社会矛盾现象,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由所在村委会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商议研究。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您到接庄街道办事处进行详细咨询。联系电话:0537-2616335。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监督,希望您一如既往地监督我们的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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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接庄街道中辛村村民,我结婚生子四口人,结婚十多年了,老婆和两个孩子在村里一直没有分到田地,现在村里的情况是出嫁没迁户口的正常有土地,去世的老人等等也有土地,娶进来的老婆有了孩子就没有土地,我老婆户口迁移我本村了,在娘家没有土地,来到我本村也没土地了,这样不公平吧!希望能还我们一个公道?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您所在的接庄街道中辛村于1998年12月完成了村集体土地承包,当年参与承包的户数为150户,共计670人,承包土地亩数为1027亩,承包期限为30年(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一、关于您反映的结婚十余年妻子孩子未分得田地问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中辛村自1999年以来,没有重新分包土地,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经核实,中辛村不存在以上3种情况,没有多余的土地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
二、关于您反映的出嫁女及去世老人仍有地的问题。
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您反映的本村出嫁女没迁出户口依然承包土地的情况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即土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符合法律规定。
有户无地群众,属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成特定的社会矛盾现象,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由所在村委会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商议研究。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您到接庄街道办事处进行详细咨询。联系电话:0537-2616335。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监督,希望您一如既往地监督我们的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您好!我是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接庄街道中辛村村民,我结婚生子四口人,结婚十多年了,老婆和两个孩子在村里一直没有分到田地,现在村里的情况是出嫁没迁户口的正常有土地,去世的老人等等也有土地,娶进来的老婆有了孩子就没有土地,我老婆户口迁移我本村了,在娘家没有土地,来到我本村也没土地了,这样不公平吧!希望能还我们一个公道?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您所在的接庄街道中辛村于1998年12月完成了村集体土地承包,当年参与承包的户数为150户,共计670人,承包土地亩数为1027亩,承包期限为30年(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一、关于您反映的结婚十余年妻子孩子未分得田地问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中辛村自1999年以来,没有重新分包土地,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经核实,中辛村不存在以上3种情况,没有多余的土地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
二、关于您反映的出嫁女及去世老人仍有地的问题。
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您反映的本村出嫁女没迁出户口依然承包土地的情况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即土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符合法律规定。
有户无地群众,属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成特定的社会矛盾现象,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由所在村委会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商议研究。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您到接庄街道办事处进行详细咨询。联系电话:0537-2616335。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监督,希望您一如既往地监督我们的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临沂爆料# 网友爆料: 我是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水岸华庭小区业主,刚交的新房,我家在2022年2月27日装饰时发现主卧、二个次卧、餐厅(客厅以吊顶看不到了)房顶多道裂纹每个房间都有一道至二道从南到北的,半道的小裂纹特别多。去找他们就说给修一下,我问在裂缝呢,(我家是干装饰公司的我们知道这种裂缝修完,还会在裂的)他们说保质期内在给维修,意思过了保质期就不管了!他们也承认是质量问题!我们希望他们给维修后以后在出问题我不自己拿钱维修!希望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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