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车之戒# 【醉驾超速肇事逃逸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6月27日22时许,司某醉酒后(酒精含量为217.75mg/100ml)驾驶豫A5**J2小型轿车在桥北乡杨庄村口东130米处,与同向在前行驶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轮电动车上一名乘坐人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司某弃车逃逸,还找来其妻子顶替。
经走访调查并结合周边视频资料、证人证言等,最终锁定司某醉酒后肇事逃逸犯罪事实,司某醉酒后驾车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目前,司某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酒是安全驾驶的大敌,驾驶人饮酒后,视力下降,视野变窄,反应迟钝,注意力分散,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下降,对光线、声音的反应时间延长,无法正确判断安全间距与行车速度,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和方向盘,不能准确接收和处理路面上的交通信息,遇突发情况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不论何时、何处、何种原因,切勿心存侥幸,切忌酒后开车,切勿以身试法。平原交警部门将持续加大对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再次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2020年6月27日22时许,司某醉酒后(酒精含量为217.75mg/100ml)驾驶豫A5**J2小型轿车在桥北乡杨庄村口东130米处,与同向在前行驶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轮电动车上一名乘坐人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司某弃车逃逸,还找来其妻子顶替。
经走访调查并结合周边视频资料、证人证言等,最终锁定司某醉酒后肇事逃逸犯罪事实,司某醉酒后驾车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目前,司某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酒是安全驾驶的大敌,驾驶人饮酒后,视力下降,视野变窄,反应迟钝,注意力分散,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下降,对光线、声音的反应时间延长,无法正确判断安全间距与行车速度,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和方向盘,不能准确接收和处理路面上的交通信息,遇突发情况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不论何时、何处、何种原因,切勿心存侥幸,切忌酒后开车,切勿以身试法。平原交警部门将持续加大对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再次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曝光台#【酒驾典型案例曝光】@河南交警
港区交警大队查处案例:
一、2020年6月20日22时10分,袁某峰(图一)驾驶牌号为豫A12XXX的小型汽车行至航空港石家村东西无名路与S223交叉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二、2020年06月28日22时35分许,商某(图二)驾驶豫Q01B**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州航空港区太湖路由东向西行至凌越街向南左转弯时,撞该路口的防撞桶、隔离水泥墩,后其又向后倒车撞常某驾驶的豫A170**号江淮牌重型厢式货车,此事故无人员伤亡。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经鉴定事发时商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3.76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商某对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7月1日商某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港区交警大队查处案例:
一、2020年6月20日22时10分,袁某峰(图一)驾驶牌号为豫A12XXX的小型汽车行至航空港石家村东西无名路与S223交叉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二、2020年06月28日22时35分许,商某(图二)驾驶豫Q01B**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州航空港区太湖路由东向西行至凌越街向南左转弯时,撞该路口的防撞桶、隔离水泥墩,后其又向后倒车撞常某驾驶的豫A170**号江淮牌重型厢式货车,此事故无人员伤亡。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经鉴定事发时商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3.76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商某对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7月1日商某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曝光台#【酒驾典型案例曝光】@河南交警
巩义交警大队查处案例:
一、2020年06月06日22时26分许,巩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民警在巩义市米河镇米刘路,发现一辆豫A8Z7XX白色长安牌小型客车行驶异常,即上前示意该男子停车接受检查,现场询问时民警发现驾驶员周某某(图一)满身酒气,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当时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周某某的进行了检测,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63mg/100ml。
民警告知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随后依法将其口头传唤至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并对周某某处以罚款1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二、2020年06月10日21时27分许,巩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巩义市米河镇米刘路,发现一辆豫A2YZXX白色一汽牌小型轿车行驶不正常,即上前示意该男子停车接受检查,现场询问时民警发现其满身酒气,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当时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张某某(图二)的进行了检测,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22mg/100ml。
民警告知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随后依法将其口头传唤至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并对张某某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巩义交警大队查处案例:
一、2020年06月06日22时26分许,巩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民警在巩义市米河镇米刘路,发现一辆豫A8Z7XX白色长安牌小型客车行驶异常,即上前示意该男子停车接受检查,现场询问时民警发现驾驶员周某某(图一)满身酒气,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当时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周某某的进行了检测,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63mg/100ml。
民警告知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随后依法将其口头传唤至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并对周某某处以罚款1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二、2020年06月10日21时27分许,巩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巩义市米河镇米刘路,发现一辆豫A2YZXX白色一汽牌小型轿车行驶不正常,即上前示意该男子停车接受检查,现场询问时民警发现其满身酒气,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当时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张某某(图二)的进行了检测,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22mg/100ml。
民警告知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随后依法将其口头传唤至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并对张某某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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