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苑|别除权
一、概念
别除权又称为破产优先受偿权,指债权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以其在破产程序开始前设定的担保物权对破产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权利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法律规定
1.《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3.《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担保权。”
4.《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规定:“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除外。”
三、立法目的
1.保障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2.在破产司法实践中,很多债务人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机器制造业等重资产企业,企业的大部分高价值的资产都被设定了抵押、质押等担保手续,用于融资再生产。如果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不加区别的均可以随时由担保权人实现担保权,拍卖、变卖担保物,则可能导致重整程序很快夭折,最终不可挽回的归于清算注销。所以破产法律对重整程序中担保权的实现予以暂停行使,并有条件的恢复行使,是合理的,目的在于尽量拯救有重整价值的企业,维护社会稳定。通常来说破产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财产都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如贸然处置,会使企业失去重获新生的基础而只能宣告破产。因此《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对此作出了规定。问题的关键在于有条件的恢复行使的判断标准要具体明确,杜绝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籍此损害担保权人的合法权利。
3.出于程序设计需要和立法目标,和解程序中担保权人权利行使不受限制。
4.针对实践中不仅存在担保权人任意行使优先受偿权,导致财产分离处置降低整体处置效益,损害普通债权人受偿权的情形,也经常发生普通债权人利用债权人会议决议阻却、破坏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现象,在《会议纪要》中作此规定,依法平衡保护担保权人与普通债权人的利益。
四、别除权的行使方式
别除权的行使应当通过管理人进行,管理人收取适当报酬。《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之后,权利人应当通过管理人行使其优先权。管理人报酬规定》第十三条对管理人的报酬比例进行了限制,报酬比例不得超过规定限制范围的百分之十。
五、别除权行使的特性
我国学界普遍认为,别除权的民法基础是担保物权,离开了担保物权,别除权就无从谈起。《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将别除权的客体锁定在了“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之上。破产程序建立在对破产人特定财产的基础上,《破产法》第1条规定了“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破产法的建立即是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别除权,针对的仅是破产人特定财产的一部分,与普通破产债权相比,别除权有其特殊之处,主要表现在:
1.最大限度维护享有别除权利益的人。毫无疑问,别除权人针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并且不属于《破产法》第16条禁止个别清偿的范畴,是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权利。别除权基于其担保物权的民事法律基础而产生,并且具有物权与债权的双重属性,别除权人的债权利益能够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最大限度维护。
2.别除权只包含特别优先权,而不包含一般优先权。优先权可以分为以债务人不特定财产受偿的一般优先权和以债务人特定财产受偿的特别优先权,前者典型的破产债权是破产费用,后者包括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破产费用就是典型的一般优先权。别除权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并不包含一般优先权。
3.别除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范围原则上是依担保法确定的。别除权的担保物和法定优先权限于特定财产,即使别除权人的债权在行使优先权后仍并获得完全清偿,也只能将剩余债务转为普通债权按比例获得清偿。若是该特定财产在行使权利灭失,别除权也随之消灭。但若是特定财产的灭失是因为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在追究责任人员赔偿责任时,别除权人可对获得的赔偿款继续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规范担保权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
担保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如何行使权利以及对其权利如何保护,是一个在理论和实践中都相当有争议并具研究价值的问题。破产程序中的担保权人以破产程序开始前对债务人特定财产成立担保物权为基础,是物权法、担保法等有关担保权利优先性和排他性效力在破产法上的延伸和认同,因此,在理论上,其可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优于其他债权人单独、及时受偿,以确保担保物权本身立法目的和制度价值得到实现。正如有学者指出,如果在债务人破产即丧失清偿能力最为严重时优先受偿权反而受到限制,则违背了立法之宗旨及当事人设立担保的本意。
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是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权人能否随时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此,主张担保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仍应受到破产清算程序约束的理由主要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担保财产也属于债务人财产或破产财产,即便是没有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人,也有权对管理人制定的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进行表决,这意味着担保财产应当由管理人统一进行管理和变价。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了破产财产整体处置的原则,因此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仅指担保权人对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主张担保权人可不受破产清算程序限制随时行使权利的观点认为:第一,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权不限于就变现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还应包括对担保财产实现的权利即变现权;第二,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程序中担保权暂停行使,但对清算程序中担保权的行使没有限制,如果担保物权的行使也要受到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的制约,将大大延缓破产程序的推进,从而使当前本已经非常突出的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冗长的问题更加突出;第三,在大力推进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况下,主要担保财产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和完全竞争的方式进行处置,可以衡平保护担保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利益。
一、概念
别除权又称为破产优先受偿权,指债权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以其在破产程序开始前设定的担保物权对破产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权利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法律规定
1.《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3.《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担保权。”
4.《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规定:“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除外。”
三、立法目的
1.保障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2.在破产司法实践中,很多债务人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机器制造业等重资产企业,企业的大部分高价值的资产都被设定了抵押、质押等担保手续,用于融资再生产。如果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不加区别的均可以随时由担保权人实现担保权,拍卖、变卖担保物,则可能导致重整程序很快夭折,最终不可挽回的归于清算注销。所以破产法律对重整程序中担保权的实现予以暂停行使,并有条件的恢复行使,是合理的,目的在于尽量拯救有重整价值的企业,维护社会稳定。通常来说破产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财产都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如贸然处置,会使企业失去重获新生的基础而只能宣告破产。因此《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对此作出了规定。问题的关键在于有条件的恢复行使的判断标准要具体明确,杜绝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籍此损害担保权人的合法权利。
3.出于程序设计需要和立法目标,和解程序中担保权人权利行使不受限制。
4.针对实践中不仅存在担保权人任意行使优先受偿权,导致财产分离处置降低整体处置效益,损害普通债权人受偿权的情形,也经常发生普通债权人利用债权人会议决议阻却、破坏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现象,在《会议纪要》中作此规定,依法平衡保护担保权人与普通债权人的利益。
四、别除权的行使方式
别除权的行使应当通过管理人进行,管理人收取适当报酬。《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之后,权利人应当通过管理人行使其优先权。管理人报酬规定》第十三条对管理人的报酬比例进行了限制,报酬比例不得超过规定限制范围的百分之十。
五、别除权行使的特性
我国学界普遍认为,别除权的民法基础是担保物权,离开了担保物权,别除权就无从谈起。《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将别除权的客体锁定在了“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之上。破产程序建立在对破产人特定财产的基础上,《破产法》第1条规定了“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破产法的建立即是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别除权,针对的仅是破产人特定财产的一部分,与普通破产债权相比,别除权有其特殊之处,主要表现在:
1.最大限度维护享有别除权利益的人。毫无疑问,别除权人针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并且不属于《破产法》第16条禁止个别清偿的范畴,是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权利。别除权基于其担保物权的民事法律基础而产生,并且具有物权与债权的双重属性,别除权人的债权利益能够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最大限度维护。
2.别除权只包含特别优先权,而不包含一般优先权。优先权可以分为以债务人不特定财产受偿的一般优先权和以债务人特定财产受偿的特别优先权,前者典型的破产债权是破产费用,后者包括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破产费用就是典型的一般优先权。别除权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并不包含一般优先权。
3.别除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范围原则上是依担保法确定的。别除权的担保物和法定优先权限于特定财产,即使别除权人的债权在行使优先权后仍并获得完全清偿,也只能将剩余债务转为普通债权按比例获得清偿。若是该特定财产在行使权利灭失,别除权也随之消灭。但若是特定财产的灭失是因为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在追究责任人员赔偿责任时,别除权人可对获得的赔偿款继续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规范担保权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
担保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如何行使权利以及对其权利如何保护,是一个在理论和实践中都相当有争议并具研究价值的问题。破产程序中的担保权人以破产程序开始前对债务人特定财产成立担保物权为基础,是物权法、担保法等有关担保权利优先性和排他性效力在破产法上的延伸和认同,因此,在理论上,其可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优于其他债权人单独、及时受偿,以确保担保物权本身立法目的和制度价值得到实现。正如有学者指出,如果在债务人破产即丧失清偿能力最为严重时优先受偿权反而受到限制,则违背了立法之宗旨及当事人设立担保的本意。
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是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权人能否随时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此,主张担保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仍应受到破产清算程序约束的理由主要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担保财产也属于债务人财产或破产财产,即便是没有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人,也有权对管理人制定的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进行表决,这意味着担保财产应当由管理人统一进行管理和变价。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了破产财产整体处置的原则,因此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仅指担保权人对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主张担保权人可不受破产清算程序限制随时行使权利的观点认为:第一,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权不限于就变现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还应包括对担保财产实现的权利即变现权;第二,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程序中担保权暂停行使,但对清算程序中担保权的行使没有限制,如果担保物权的行使也要受到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的制约,将大大延缓破产程序的推进,从而使当前本已经非常突出的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冗长的问题更加突出;第三,在大力推进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况下,主要担保财产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和完全竞争的方式进行处置,可以衡平保护担保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利益。
连平:央行上缴结存利润并不等同于降准
首发于第一财经
连平 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院院长、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长
王运金 植信投资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3月8日晚,人民银行公告今年依法向中央财政上缴结存利润,总额超过1万亿元,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有观点认为,此举相当于全面降准了0.5个百分点。但从行为性质、资金属性、作用途径和对央行资产负债表的影响等多个角度来看,上述观点有必要被质疑。
从行为性质来看,上缴结存利润是中央银行依法向中央财政缴纳利润的常规性操作,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形式列入中央财政,用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央银行依法上缴经营利润,以此来支持和配合中央财政,增加稳增长财力。而存款准备金制度是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调降存款准备金率具有多倍扩张基础货币的功能。央行将外汇储备经营的净利润上缴中央财政,本质上与央企将净利润上缴财政没什么两样。对于财政来说,央行上缴利润是财政收入,将其转为财政支出后就体现了财政的功能。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由央行上缴的1万亿元收入转为财政支出,就使得积极的财政政策力度明显加大,对宏观经济必然会产生扩张效应。但这种效应是积极财政政策的扩张效应,而非宽松货币政策的扩张效应。不能因为这1万亿元是央行上缴的,就说它具有降准的效应。那么请问由央企上缴的另外1万亿元或2万亿元是否具有降准效应呢?如果说央企上缴的利润也有降准效应,那么请问央企常规的经营利润上缴是否都具有降准效应?很显然,从货币政策功能的角度看,将央行上缴1万亿元结存利润等同为降准是不正确的。
从资金属性来看,央行利润上缴的1万亿元属于常规性财政收入,主要为央行过去几年的外汇储备经营收益,只是利润留存时间较久,积累资金数额较大。当前国内经济面临三重压力,稳增长要求财政发力,在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及时动用储备政策工具”的要求下,此时央行上缴结存利润用于财政支出是比较合适的时机。而降准所释放的长期资金,主要是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负债,所有权主要归属于居民与企事业单位。降准0.5个百分点所释放的资金只是恰好与央行多年结存的利润金额大致相等,二者的资金属性明显不同。
从作用途径来看,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直接作用对象为存款类金融机构,目的是调节市场流动性;而央行上缴利润将通过公共预算支出,目的是稳就业保民生。降准可为金融机构增加可用资金,从而扩大信贷投放规模,带来多倍的货币扩张,其效应会持续较长时间。而财政收入增加带来财政支出的扩大,其作用对象主要是实体经济尤其是重要领域或薄弱环节的相关经济实体。通过支持相关的经济主体,达到刺激需求和扩大供给的目的。尽管这种效应会在实体经济中持续一个阶段,但主要还是以首次实施对象为主。此次央行依法上缴的结存利润将主要用于留抵退税和增加对地方转移支付,帮助中小企业渡过困难时期,稳就业保民生。
从央行资产负债表的角度看。此次上缴的结存利润主要为央行过去几年的外汇储备经营收益,央行在结汇之后向中央财政上缴结存利润,在财政尚未提取资金之前,所有者权益减少1万亿元,负债端增加1万亿元。结存利润按月均衡上缴,央行资产负债保持稳定。在政府提取资金用于财政支出后,该1万亿元将形成了金融机构新的负债,这是任何扩张性财政政策都可能产生的结果。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后,存款类金融机构提取超额准备金或少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则会减少央行负债端的“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科目,资产端也会相应减少,央行资产负债表规模将会缩小。降准会扩大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的可用资金,基础货币投放带来多倍的货币扩张,具有较强的货币创造功能,会带来较为宽松的货币环境和信用环境。相应的,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将整体性地扩张。
按照央行上缴1万亿元结存利润相当于降准0.5个百分点的观点,财政有了这1万亿元资金的支持,近期就没有必要降准了。我们认为恰恰相反。通常财政资金注入的扩大会增加一定规模社会资金的投入需求。财政资金投入的规模越大就需要信贷和社融等流动性投放越多。只有这样,积极的财政政策才不会被打折扣,才能实现货币政策支持和配合财政政策的要求。
今年央行为支持积极财政政策发力,需更多地使用储备货币政策工具以达成宽货币和增信用的效果。当前在稳增长目标下,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宏观政策要增强有效性,提升积极财政政策的效能,加大稳健货币政策实施力度。今年财政支出规模较去年扩大2万亿元以上,专项债实际可用资金、减税降费力度均为去年的2倍多。“两新一重”等项目的政府资金投入将撬动较大规模的社会资金,形成更大的融资需求。为此,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扩大新增贷款规模”。今年降准仍是支持财政发力最直接有效的货币政策工具,未来仍具有一定的操作空间。
首发于第一财经
连平 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院院长、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长
王运金 植信投资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3月8日晚,人民银行公告今年依法向中央财政上缴结存利润,总额超过1万亿元,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有观点认为,此举相当于全面降准了0.5个百分点。但从行为性质、资金属性、作用途径和对央行资产负债表的影响等多个角度来看,上述观点有必要被质疑。
从行为性质来看,上缴结存利润是中央银行依法向中央财政缴纳利润的常规性操作,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形式列入中央财政,用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央银行依法上缴经营利润,以此来支持和配合中央财政,增加稳增长财力。而存款准备金制度是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调降存款准备金率具有多倍扩张基础货币的功能。央行将外汇储备经营的净利润上缴中央财政,本质上与央企将净利润上缴财政没什么两样。对于财政来说,央行上缴利润是财政收入,将其转为财政支出后就体现了财政的功能。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由央行上缴的1万亿元收入转为财政支出,就使得积极的财政政策力度明显加大,对宏观经济必然会产生扩张效应。但这种效应是积极财政政策的扩张效应,而非宽松货币政策的扩张效应。不能因为这1万亿元是央行上缴的,就说它具有降准的效应。那么请问由央企上缴的另外1万亿元或2万亿元是否具有降准效应呢?如果说央企上缴的利润也有降准效应,那么请问央企常规的经营利润上缴是否都具有降准效应?很显然,从货币政策功能的角度看,将央行上缴1万亿元结存利润等同为降准是不正确的。
从资金属性来看,央行利润上缴的1万亿元属于常规性财政收入,主要为央行过去几年的外汇储备经营收益,只是利润留存时间较久,积累资金数额较大。当前国内经济面临三重压力,稳增长要求财政发力,在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及时动用储备政策工具”的要求下,此时央行上缴结存利润用于财政支出是比较合适的时机。而降准所释放的长期资金,主要是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负债,所有权主要归属于居民与企事业单位。降准0.5个百分点所释放的资金只是恰好与央行多年结存的利润金额大致相等,二者的资金属性明显不同。
从作用途径来看,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直接作用对象为存款类金融机构,目的是调节市场流动性;而央行上缴利润将通过公共预算支出,目的是稳就业保民生。降准可为金融机构增加可用资金,从而扩大信贷投放规模,带来多倍的货币扩张,其效应会持续较长时间。而财政收入增加带来财政支出的扩大,其作用对象主要是实体经济尤其是重要领域或薄弱环节的相关经济实体。通过支持相关的经济主体,达到刺激需求和扩大供给的目的。尽管这种效应会在实体经济中持续一个阶段,但主要还是以首次实施对象为主。此次央行依法上缴的结存利润将主要用于留抵退税和增加对地方转移支付,帮助中小企业渡过困难时期,稳就业保民生。
从央行资产负债表的角度看。此次上缴的结存利润主要为央行过去几年的外汇储备经营收益,央行在结汇之后向中央财政上缴结存利润,在财政尚未提取资金之前,所有者权益减少1万亿元,负债端增加1万亿元。结存利润按月均衡上缴,央行资产负债保持稳定。在政府提取资金用于财政支出后,该1万亿元将形成了金融机构新的负债,这是任何扩张性财政政策都可能产生的结果。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后,存款类金融机构提取超额准备金或少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则会减少央行负债端的“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科目,资产端也会相应减少,央行资产负债表规模将会缩小。降准会扩大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的可用资金,基础货币投放带来多倍的货币扩张,具有较强的货币创造功能,会带来较为宽松的货币环境和信用环境。相应的,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将整体性地扩张。
按照央行上缴1万亿元结存利润相当于降准0.5个百分点的观点,财政有了这1万亿元资金的支持,近期就没有必要降准了。我们认为恰恰相反。通常财政资金注入的扩大会增加一定规模社会资金的投入需求。财政资金投入的规模越大就需要信贷和社融等流动性投放越多。只有这样,积极的财政政策才不会被打折扣,才能实现货币政策支持和配合财政政策的要求。
今年央行为支持积极财政政策发力,需更多地使用储备货币政策工具以达成宽货币和增信用的效果。当前在稳增长目标下,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宏观政策要增强有效性,提升积极财政政策的效能,加大稳健货币政策实施力度。今年财政支出规模较去年扩大2万亿元以上,专项债实际可用资金、减税降费力度均为去年的2倍多。“两新一重”等项目的政府资金投入将撬动较大规模的社会资金,形成更大的融资需求。为此,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扩大新增贷款规模”。今年降准仍是支持财政发力最直接有效的货币政策工具,未来仍具有一定的操作空间。
斯旺西近期出现回暖的迹象,目前已经远离了降级区,但球队后防线并不稳固,一旦遇上攻击凶悍的球队比较容易丢球。富勒姆本赛季在英冠联赛的表现独一档,球队就是冲着重回英超的目标去的,目前也是稳坐第一宝座,球队的异地作战能力不俗。由于双方实力存在着差距,但考虑到斯旺西坐拥着主场之利,未必没有一战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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