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的是,上海交大疫情竟被被冲上了热搜。话题下面,竟然都是学生们在为自己的学校发声,清一色的夸赞与感恩!
这是疫情期间最温暖的故事之一。13号,上海多所高校启动校园准封闭管理。随后上海交大疫情就上了热搜,大概这个热搜,就是为了要让上海交大成为其他被防控学校的榜样的吧。
学生的纷纷晒出了学校的伙食,老师和志愿者们无私的付出,学校井然有序的日常,很感人!
上海,加油!上海交大,加油!
这是疫情期间最温暖的故事之一。13号,上海多所高校启动校园准封闭管理。随后上海交大疫情就上了热搜,大概这个热搜,就是为了要让上海交大成为其他被防控学校的榜样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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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乐乐娱乐法日历# 热词:明星商演:时间短收益高,风险同样也不少
1 明星商演是什么?
“商演”即商业演出,指的是明星或表演团体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参加的演出活动,并由主办单位出售门票并支付报酬,或是由主办单位以“赞助”的名义支付报酬。经常关注娱乐动态的朋友们在不少明星的微博或其他社交平台上可以发现诸如“合作请联系xx(联系方式)”的字样,其实这里的“合作”主要便是活动主办单位邀约明星参加商业演出。
商业演出不同于演唱会,一场明星演唱会往往需要大型的表演场地并制定完善的表演流程,表演曲目众多,这就意味着主办单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歌手作为销量保证,举办一场演唱会也能获得巨大收入,并将因此获得一波宣传的机会。而商业演出的规模和时长远远少于演唱会,明星的商演报价也从几十万到百余万不等。尽管参加商演的收入不及演唱会,但是商业演出由于其时间短、收益高的特点,往往为各位艺人所青睐。例如,近日齐秦被曝商演报价为四首歌100万元,平均每首歌可以获得25万元的收入。可见,档期安排较满的明星,其收入无疑十分丰厚。如今,商演已经成为明星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
另一方面,不同于明星的商业广告代言,商业演出可以以更低的成本“借”到明星的热度,使商家可以通过明星的知名度为自己做一次宣传。因此,不少商家在筹办大型活动时都会邀请明星前来演出,商演市场需求不断。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娱乐产业的成熟,明星商演也越来越常见。在各种不同“咖位”不同领域的艺人飞往全国各地进行商演的同时,商演主办方和明星发生纠纷的事件也不时发生。明星在短时间高收益的商演中并不总能和主办方达成愉快合作,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今天我们就来看看艺人们在商演中可能会遭遇哪些风险吧。
2 商演被宣传为演唱会?合作需防范主办方“猫腻”
虽然商业演出和明星演唱会在规模、时长和明星报酬上存在巨大差别,但是现实中却有一些商演主办方有意将“商演”作为“演唱会”加以宣传,借此抬高票价并吸引粉丝购买。
例如,2018年歌手邓紫棋被曝“演唱会耍大牌”。观众称,邓紫棋在中山的演唱会上只唱了四首歌就退场,不少粉丝大失所望。而邓紫棋方在发现问题后立刻澄清,原来活动主办单位邀请邓紫棋一方参加的只是商业演出,却对外宣称为邓紫棋的演唱会,并声称邓紫棋会演唱6-8首歌,借此误导粉丝和购票者。其后,邓紫棋的经纪公司发表声明谴责主办方篡改演出形式及进行误导性宣传的行为,并声明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那么,主办方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首先,主办方在对外售票和宣传的过程中涉及篡改演出形式误导购票者,这一行为有违商业信用,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主办单位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同时这一行为也违反了《营业性商业演出条例》第48条中商演广告不得误导欺骗公众的规定。对此,主办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购票者和经纪公司可以将这一行为反映至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同时,对于受到误导而误信其为演唱会的消费者,由于其购票行为已经与主办单位订立了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因欺诈而归于无效或可撤销。主办单位的行为实际上不属于合同违约,而是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之责任。
对于艺人而言,邓紫棋一方在与主办单位订立演出合同后,可能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条款。对于主办单位虚假宣传致使艺人声誉下降的,艺人在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这次事件对于艺人参加商业演出而言起到了提醒的作用。艺人不仅应当按照演出合同进行相应的表演,也需要对主办单位加以考察,尤其是对于主办单位的演出宣传等加以注意,以避免类似事件损害自己的声誉。
3 主办方除了虚假宣传,还可能威胁艺人人身安全?
由于明星商演合作的主办单位数量众多,其资质良莠不齐,如果不是长期合作对象,艺人团队很难对主办单位进行细致考察。同时,很多主办单位不懂行业规则或者合同意识淡漠,甚至缺乏对艺人的尊重。艺人与主办单位发生矛盾的现象并不少见,其中更有甚者会上升为对艺人人身安全的威胁。
2016年的胡夏商演事件便是艺人人身安全遭遇风险的典型案例。胡夏在参加商演的过程中按照合约约定演唱完指定歌曲后,却被主办方阻止离场。最终胡夏被迫在现场演唱赞助企业主题曲,多次演唱后方得以离场。
参加商演的艺人居然被主办单位以如此粗暴的方式限制人身自由并强迫演唱歌曲,此次事件因此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事实上,艺人及其团队在参加商演时并不了解主办单位,很有可能被主办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通常,对于部分在合同义务之外的要求,艺人往往会在合理的限度内接受。而在合同的框架之下,艺人可以拒绝主办方提出的额外要求,主办方若因此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构成合同违约。若主办单位强迫艺人演唱合同约定之外的曲目,并不构成演出合同的违约,但艺人方可以主张主办单位侵犯其人身自由等其他权利。
在胡夏事件中,主办方强迫胡夏演唱其他歌曲,并不构成合同违约,但是构成对艺人人身自由的侵犯。同时,强迫演唱企业主题曲和强迫道歉的行为,属于对艺人的侮辱,侵害艺人的名誉权。此次事件中胡夏可以报警解决困境或者在事后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演出单位应当保障演出人员的安全,维护演出现场秩序。对于演出中艺人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可以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4 小结
虽然商业演出形式简单快捷且收益较高并因此受到许多艺人的青睐,但是商业的过程中也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上文所提到的邓紫棋和胡夏的商演纠纷是明星商演中遭遇风险的典型案例。对于艺人和经纪团队而言,商演虽然频繁,但是仍然要对主办单位加以考察,提前规避可能的风险,既是对自身的人身权利也是对粉丝合法权益的尊重与保护。
1 明星商演是什么?
“商演”即商业演出,指的是明星或表演团体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参加的演出活动,并由主办单位出售门票并支付报酬,或是由主办单位以“赞助”的名义支付报酬。经常关注娱乐动态的朋友们在不少明星的微博或其他社交平台上可以发现诸如“合作请联系xx(联系方式)”的字样,其实这里的“合作”主要便是活动主办单位邀约明星参加商业演出。
商业演出不同于演唱会,一场明星演唱会往往需要大型的表演场地并制定完善的表演流程,表演曲目众多,这就意味着主办单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歌手作为销量保证,举办一场演唱会也能获得巨大收入,并将因此获得一波宣传的机会。而商业演出的规模和时长远远少于演唱会,明星的商演报价也从几十万到百余万不等。尽管参加商演的收入不及演唱会,但是商业演出由于其时间短、收益高的特点,往往为各位艺人所青睐。例如,近日齐秦被曝商演报价为四首歌100万元,平均每首歌可以获得25万元的收入。可见,档期安排较满的明星,其收入无疑十分丰厚。如今,商演已经成为明星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
另一方面,不同于明星的商业广告代言,商业演出可以以更低的成本“借”到明星的热度,使商家可以通过明星的知名度为自己做一次宣传。因此,不少商家在筹办大型活动时都会邀请明星前来演出,商演市场需求不断。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娱乐产业的成熟,明星商演也越来越常见。在各种不同“咖位”不同领域的艺人飞往全国各地进行商演的同时,商演主办方和明星发生纠纷的事件也不时发生。明星在短时间高收益的商演中并不总能和主办方达成愉快合作,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今天我们就来看看艺人们在商演中可能会遭遇哪些风险吧。
2 商演被宣传为演唱会?合作需防范主办方“猫腻”
虽然商业演出和明星演唱会在规模、时长和明星报酬上存在巨大差别,但是现实中却有一些商演主办方有意将“商演”作为“演唱会”加以宣传,借此抬高票价并吸引粉丝购买。
例如,2018年歌手邓紫棋被曝“演唱会耍大牌”。观众称,邓紫棋在中山的演唱会上只唱了四首歌就退场,不少粉丝大失所望。而邓紫棋方在发现问题后立刻澄清,原来活动主办单位邀请邓紫棋一方参加的只是商业演出,却对外宣称为邓紫棋的演唱会,并声称邓紫棋会演唱6-8首歌,借此误导粉丝和购票者。其后,邓紫棋的经纪公司发表声明谴责主办方篡改演出形式及进行误导性宣传的行为,并声明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那么,主办方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首先,主办方在对外售票和宣传的过程中涉及篡改演出形式误导购票者,这一行为有违商业信用,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主办单位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同时这一行为也违反了《营业性商业演出条例》第48条中商演广告不得误导欺骗公众的规定。对此,主办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购票者和经纪公司可以将这一行为反映至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同时,对于受到误导而误信其为演唱会的消费者,由于其购票行为已经与主办单位订立了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因欺诈而归于无效或可撤销。主办单位的行为实际上不属于合同违约,而是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之责任。
对于艺人而言,邓紫棋一方在与主办单位订立演出合同后,可能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条款。对于主办单位虚假宣传致使艺人声誉下降的,艺人在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这次事件对于艺人参加商业演出而言起到了提醒的作用。艺人不仅应当按照演出合同进行相应的表演,也需要对主办单位加以考察,尤其是对于主办单位的演出宣传等加以注意,以避免类似事件损害自己的声誉。
3 主办方除了虚假宣传,还可能威胁艺人人身安全?
由于明星商演合作的主办单位数量众多,其资质良莠不齐,如果不是长期合作对象,艺人团队很难对主办单位进行细致考察。同时,很多主办单位不懂行业规则或者合同意识淡漠,甚至缺乏对艺人的尊重。艺人与主办单位发生矛盾的现象并不少见,其中更有甚者会上升为对艺人人身安全的威胁。
2016年的胡夏商演事件便是艺人人身安全遭遇风险的典型案例。胡夏在参加商演的过程中按照合约约定演唱完指定歌曲后,却被主办方阻止离场。最终胡夏被迫在现场演唱赞助企业主题曲,多次演唱后方得以离场。
参加商演的艺人居然被主办单位以如此粗暴的方式限制人身自由并强迫演唱歌曲,此次事件因此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事实上,艺人及其团队在参加商演时并不了解主办单位,很有可能被主办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通常,对于部分在合同义务之外的要求,艺人往往会在合理的限度内接受。而在合同的框架之下,艺人可以拒绝主办方提出的额外要求,主办方若因此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构成合同违约。若主办单位强迫艺人演唱合同约定之外的曲目,并不构成演出合同的违约,但艺人方可以主张主办单位侵犯其人身自由等其他权利。
在胡夏事件中,主办方强迫胡夏演唱其他歌曲,并不构成合同违约,但是构成对艺人人身自由的侵犯。同时,强迫演唱企业主题曲和强迫道歉的行为,属于对艺人的侮辱,侵害艺人的名誉权。此次事件中胡夏可以报警解决困境或者在事后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演出单位应当保障演出人员的安全,维护演出现场秩序。对于演出中艺人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可以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4 小结
虽然商业演出形式简单快捷且收益较高并因此受到许多艺人的青睐,但是商业的过程中也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上文所提到的邓紫棋和胡夏的商演纠纷是明星商演中遭遇风险的典型案例。对于艺人和经纪团队而言,商演虽然频繁,但是仍然要对主办单位加以考察,提前规避可能的风险,既是对自身的人身权利也是对粉丝合法权益的尊重与保护。
#本该是神仙打架却成为“屌丝互掐”官司的背后是第三方测评行业乱象#
近日,两家消费领域第三方测评机构的名誉权纠纷登上热搜。产品测评是否涉及虚假宣传掐架的背后,是第三方测评机构的商业化变现问题,而根源则是测评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方测评一般是指由生产厂家和政府部门之外的较专业的第三方对产品的各项功能进行测试对比,告诉消费者几款同性质产品的优劣所在。第三方测评因更为生动、形象、全面吸引用户广泛关注,更能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从这个角度看,独立于各方之外、客观公正是“第三方”的应有之义。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消费需求品质的提升必然带来第三方测评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而现在却出现了第三方测评机构互相撕扯的局面,相互揭短,接出了部分第三方测评机构中的乱象。
乱象一,在理念上,违背测评的服务属性,测评机构本应当是一个专业化的检测单位,但是很多测评机构扩大外延,变成了企业信息传播平台。这些机构以评带测,用测助评,把检测服务异化成为传播服务。目的是在公正公平的包装下,让企业不仅购买测服务,还要用更多的费用购买有倾向性的检测结果。在这样导向的驱使下,测评自然失去了公正性。
乱象二,在行为上,进行夸大宣传。一方面,刻意渲染测评的作用,声称自己的测评结果,不仅可以描述产品的质量,还可以成为企业产品市场上的通行证, 解决所有营销问题。另一方面,测评企业本身资质复杂。一些测评机构还有会展、咨询,甚至家政、教育等业务,这样相互依托的多头生意的测评机构,很难保证测评结果的可靠。
乱象三,在套路上,钻法规的空白,做广告式的测评设计。为企业量身定制测评产品或测评项目,专说企业的好,规避企业的短。当企业拿着有偏向性的测评结果,去做违法宣传的时候,测评机构又会说,这个企业检测的被优选的项目是真实的。规避了法规的监管。
乱象四,在市场上,同行之间不正当竞争,互相揭短恶搞。这场官司中“某测评机构因商业诋毁被罚10万”“某评测被指收费推荐”“ 法院认定某测评被控侵权视频内容,部分言论确有客观依据,并未断章取义、宣传渲染、误导性解读”这些第三方测评机构中的撕扯,足以起到了误导消费甚至扰乱市场的作用。
乱象五,在身份上,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指导企业滥用测评结果。为了让测评结果有更多倾向性,不少厂商会提前免费向测评机构提供某款产品,或支付一笔“广告费”,甚至入股第三方测评机构。而测评机构面对利益也就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不仅为企业出有偏向性测评结果,还为企业提供使用不公正测评结果的渠道,甚至出面为给钱的企业宣传。
梳理这些乱象,可以看到一个不光彩的产业链:测评企业以“第三方”的身份和“全包圆”的服务吸引企业——企业给予测评机构资助甚至入股测评机构——测评机构为企业量身定制测评产品——企业以有利于自己品牌的测评结果用于营销宣传——竟品企业投资的测评机构指责同行有失公正——两家服务于相互竞争企业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对簿公堂。最终,企业营销用错了方式,测评机构屁股做错了地方。测评失去了公信力。部分测评企业的“脏”成就了测评行业的“污”。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第三方测评机构显然是具有影响力能够影响交易的单位。还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发布有失公正的测评显然是误导了消费者。所以,这些测评机构的黑操作肯定是违法了。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个法条用到恶意互撕的测评机构身上也是对路。
市场监管总局去年11月份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要求通过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这也意味着,未来通过测评推荐商品很可能被定义为“广告”,从而失去了测评机构所标榜的客观公正。
第三方测评机构的乱象源于监管的缺失。要想改变,还需监管部门强力出手。一是制定出响应的政策,禁止第三方测评机构为有利益关联的企业及提供服务;二是以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对第三方测评机构包括其上游的企业和下游的媒体进行监管,并适时进行专项整治。三是发挥检测机构“国家队”的权威作用,组织隶属监管部门的检测机构对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对消费着进行引导。净化测评市场的乱象。测评是高品质产品的背书,是高质量生活的保障,小康社会期待的测评行业神仙打架式的健康发展,而不是相互撕扯的行业乱象。廉价测评机构的官司已经表明,“老鼠屎”现象已经在第三方测评行业中出现,只有行业自省、监管跟进、社会共治,才能够让测评行业健康发展。
而作为企业,应当切记,在为自己的产品去伪存真之前,先要对测评机构验明正身。因为你选择的“第三方”很可能已经把屁股坐歪了。
(图片来源于网络)
晓理
近日,两家消费领域第三方测评机构的名誉权纠纷登上热搜。产品测评是否涉及虚假宣传掐架的背后,是第三方测评机构的商业化变现问题,而根源则是测评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方测评一般是指由生产厂家和政府部门之外的较专业的第三方对产品的各项功能进行测试对比,告诉消费者几款同性质产品的优劣所在。第三方测评因更为生动、形象、全面吸引用户广泛关注,更能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从这个角度看,独立于各方之外、客观公正是“第三方”的应有之义。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消费需求品质的提升必然带来第三方测评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而现在却出现了第三方测评机构互相撕扯的局面,相互揭短,接出了部分第三方测评机构中的乱象。
乱象一,在理念上,违背测评的服务属性,测评机构本应当是一个专业化的检测单位,但是很多测评机构扩大外延,变成了企业信息传播平台。这些机构以评带测,用测助评,把检测服务异化成为传播服务。目的是在公正公平的包装下,让企业不仅购买测服务,还要用更多的费用购买有倾向性的检测结果。在这样导向的驱使下,测评自然失去了公正性。
乱象二,在行为上,进行夸大宣传。一方面,刻意渲染测评的作用,声称自己的测评结果,不仅可以描述产品的质量,还可以成为企业产品市场上的通行证, 解决所有营销问题。另一方面,测评企业本身资质复杂。一些测评机构还有会展、咨询,甚至家政、教育等业务,这样相互依托的多头生意的测评机构,很难保证测评结果的可靠。
乱象三,在套路上,钻法规的空白,做广告式的测评设计。为企业量身定制测评产品或测评项目,专说企业的好,规避企业的短。当企业拿着有偏向性的测评结果,去做违法宣传的时候,测评机构又会说,这个企业检测的被优选的项目是真实的。规避了法规的监管。
乱象四,在市场上,同行之间不正当竞争,互相揭短恶搞。这场官司中“某测评机构因商业诋毁被罚10万”“某评测被指收费推荐”“ 法院认定某测评被控侵权视频内容,部分言论确有客观依据,并未断章取义、宣传渲染、误导性解读”这些第三方测评机构中的撕扯,足以起到了误导消费甚至扰乱市场的作用。
乱象五,在身份上,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指导企业滥用测评结果。为了让测评结果有更多倾向性,不少厂商会提前免费向测评机构提供某款产品,或支付一笔“广告费”,甚至入股第三方测评机构。而测评机构面对利益也就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不仅为企业出有偏向性测评结果,还为企业提供使用不公正测评结果的渠道,甚至出面为给钱的企业宣传。
梳理这些乱象,可以看到一个不光彩的产业链:测评企业以“第三方”的身份和“全包圆”的服务吸引企业——企业给予测评机构资助甚至入股测评机构——测评机构为企业量身定制测评产品——企业以有利于自己品牌的测评结果用于营销宣传——竟品企业投资的测评机构指责同行有失公正——两家服务于相互竞争企业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对簿公堂。最终,企业营销用错了方式,测评机构屁股做错了地方。测评失去了公信力。部分测评企业的“脏”成就了测评行业的“污”。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第三方测评机构显然是具有影响力能够影响交易的单位。还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发布有失公正的测评显然是误导了消费者。所以,这些测评机构的黑操作肯定是违法了。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个法条用到恶意互撕的测评机构身上也是对路。
市场监管总局去年11月份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要求通过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这也意味着,未来通过测评推荐商品很可能被定义为“广告”,从而失去了测评机构所标榜的客观公正。
第三方测评机构的乱象源于监管的缺失。要想改变,还需监管部门强力出手。一是制定出响应的政策,禁止第三方测评机构为有利益关联的企业及提供服务;二是以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对第三方测评机构包括其上游的企业和下游的媒体进行监管,并适时进行专项整治。三是发挥检测机构“国家队”的权威作用,组织隶属监管部门的检测机构对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对消费着进行引导。净化测评市场的乱象。测评是高品质产品的背书,是高质量生活的保障,小康社会期待的测评行业神仙打架式的健康发展,而不是相互撕扯的行业乱象。廉价测评机构的官司已经表明,“老鼠屎”现象已经在第三方测评行业中出现,只有行业自省、监管跟进、社会共治,才能够让测评行业健康发展。
而作为企业,应当切记,在为自己的产品去伪存真之前,先要对测评机构验明正身。因为你选择的“第三方”很可能已经把屁股坐歪了。
(图片来源于网络)
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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