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52.用人者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西政考研[超话]##考研复试##法硕##法硕[超话]##西政法硕##2022法硕##三林法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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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西政考研[超话]##考研复试##法硕##法硕[超话]##西政法硕##2022法硕##三林法硕#
【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51.简析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答: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条件包括: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必须是在客观上可以确定的人;而要约的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的某个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2)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非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表示不属于要约。
(3)要约内容应具体确定。要约一经相对人承诺即导致合同成立。因此,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至少应包含拟订立合同的必备条款,以供相对人考虑是否承诺。
(4)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是一方向他方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相同之处是:(1)由特定人向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发出。(2)均属于意思表示,故应具备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1)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在于获得对方的承诺以成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引出对方的要约。(2)条件不同,要约的条件如前所述要约邀请无须具备前述条件,如无须内容具体确定只要邀请人足以确定即可。(3)效力不同,要约人须受要约约束;要约邀请本身没有法律效力,故请人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一般来讲,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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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1.简析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答: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条件包括: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必须是在客观上可以确定的人;而要约的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的某个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2)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非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表示不属于要约。
(3)要约内容应具体确定。要约一经相对人承诺即导致合同成立。因此,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至少应包含拟订立合同的必备条款,以供相对人考虑是否承诺。
(4)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是一方向他方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相同之处是:(1)由特定人向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发出。(2)均属于意思表示,故应具备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1)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在于获得对方的承诺以成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引出对方的要约。(2)条件不同,要约的条件如前所述要约邀请无须具备前述条件,如无须内容具体确定只要邀请人足以确定即可。(3)效力不同,要约人须受要约约束;要约邀请本身没有法律效力,故请人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一般来讲,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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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50.简述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和类型
答: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另方财产受损的事实。法学通说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即指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两种情形。前者是指财产或权利范围的增加或扩大,如取得所有权,后者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如没有支出本应由自己支出的费用。
(2)另一方受有损失。该损失可以是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可能是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3)一方获益和另一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一方受益是一方受损的原因。
(4)获益没有合法根据。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是否基于给付行为,可以将不当得利分为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和基于给付以外的原因而发生不当得利两种类型。1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本为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的履行债务的行为,但在该目的或者原因欠缺时,另一方因该给付所取得的利益就是没有合法根据的。典型者为非债清偿,即一方为履行义务而向对方给付,而该义务自始不存在。但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在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时并不构成不当得利:一是道德义务的给付;二是履行未到期债务;三是明知没有义务而交付;四是因不法原因交付财产。
2.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主要包括:(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不当得利:(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不当得利;(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不当得利;(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西政考研[超话]##法硕##法硕[超话]##西政法硕##考研[超话]##2022法硕##2022法硕考研[超话]##三林法硕#
NO.50.简述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和类型
答: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另方财产受损的事实。法学通说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即指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两种情形。前者是指财产或权利范围的增加或扩大,如取得所有权,后者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如没有支出本应由自己支出的费用。
(2)另一方受有损失。该损失可以是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可能是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3)一方获益和另一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一方受益是一方受损的原因。
(4)获益没有合法根据。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是否基于给付行为,可以将不当得利分为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和基于给付以外的原因而发生不当得利两种类型。1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本为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的履行债务的行为,但在该目的或者原因欠缺时,另一方因该给付所取得的利益就是没有合法根据的。典型者为非债清偿,即一方为履行义务而向对方给付,而该义务自始不存在。但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在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时并不构成不当得利:一是道德义务的给付;二是履行未到期债务;三是明知没有义务而交付;四是因不法原因交付财产。
2.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主要包括:(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不当得利:(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不当得利;(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不当得利;(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西政考研[超话]##法硕##法硕[超话]##西政法硕##考研[超话]##2022法硕##2022法硕考研[超话]##三林法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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