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等不纳入基本医保】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1号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胡静林

2020年7月30日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自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用药需求;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用药保障水平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分级管理,明确各层级职责和权限;坚持专家评审,适应临床技术进步,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动态管理;坚持中西药并重,充分发挥中药和西药各自优势。

第五条 《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中药饮片五部分组成。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增补的药品单列。为维护临床用药安全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医保支付条件进行限定。

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体系,制定和调整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使用和支付的原则、条件、标准及程序等,组织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药品目录》并编制统一的医保代码,对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国家《药品目录》调整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制定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政策措施,负责《药品目录》的监督实施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国家《药品目录》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省级医保支付范围,按规定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药品目录》及相关政策的实施,按照医保协议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用药行为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及时结算和支付医保费用,并承担相关的统计监测、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 《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 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以及按国家标准炮制的中药饮片,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按规定纳入《药品目录》。

第八条 以下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第九条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一)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二)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三)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四)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五)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一)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二)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

(三)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第十一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保药品保障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承受能力、目录管理重点等因素,确定当年《药品目录》调整的范围和具体条件,研究制定调整工作方案,依法征求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对企业申报且符合当年《药品目录》调整条件的药品纳入该年度调整范围。

第十二条 建立《药品目录》准入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以下简称支付标准)衔接机制。除中药饮片外,原则上新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同步确定支付标准。

独家药品通过准入谈判的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非独家药品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按照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其他非独家药品根据准入竞价等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支付标准按照政府定价确定。

第十三条 中药饮片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调整,其他药品的调整程序主要包括企业申报、专家评审、谈判或准入竞价、公布结果。

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统称企业)申报制度。根据当年调整的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必要的资料。提交资料的具体要求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组织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等方面专家,对符合当年《药品目录》调整条件的全部药品进行评审,并提出如下药品名单:

(一)建议新增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经专家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或政府定价药品,可直接纳入《药品目录》;其他药品按规定提交药物经济学等资料。

(二)原《药品目录》内建议直接调出的药品。该类药品直接从《药品目录》中调出。

(三)原《药品目录》内建议可以调出的药品。该类药品按规定提交药物经济学等资料。

(四)原《药品目录》内药品建议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其中缩小限定支付范围或者扩大限定支付范围但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影响较小的,可以直接调整;扩大限定支付范围且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影响较大的,按规定提交药物经济学等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组织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等方面专家开展谈判或准入竞价。其中独家药品进入谈判环节,非独家药品进入企业准入竞价环节。谈判或者准入竞价成功的,纳入《药品目录》或调整限定支付范围;谈判或者准入竞价不成功的,不纳入或调出《药品目录》,或者不予调整限定支付范围。

第十七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确定并印发《药品目录》,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八条 原则上谈判药品协议有效期为两年。协议期内,如有谈判药品的同通用名药物(仿制药)上市,医保部门可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也可以将该通用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协议期满后,如谈判药品仍为独家,周边国家及地区的价格等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未调整限定支付范围或虽然调整了限定支付范围但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影响较小的,根据协议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出(以医保部门统计为准)与谈判前企业提交的预算影响分析进行对比,按相关规则调整支付标准,并续签协议。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对于因更名、异名等原因需要对药品的目录归属进行认定的,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程序进行认定后发布。

第二十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国家医保药品代码,按照医保药品分类和代码规则建立药品编码数据库。原则上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三章 《药品目录》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原则上按照支付标准直接挂网采购。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在价格不高于谈判支付标准的情况下,按规定挂网采购。其他药品按照药品招采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满足临床需要的前提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须优先配备和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逐步建立《药品目录》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备联动机制,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药品目录》调整结果及时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四章 医保用药的支付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

(二)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

(三)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

(四)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

(五)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或治疗费用较低的药品。“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的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纳入“乙类药品”管理。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国家规定纳入《药品目录》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纳入“乙类药品”管理。

中药饮片的“甲乙分类”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

“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省级或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支付标准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基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依据药品的支付标准以及医保支付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药品费用。支付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医保用药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综合运用协议、行政、司法等手段,加强《药品目录》及用药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管,提升医保用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提高医保用药管理能力,确保医保用药安全合理。

第二十九条 将《药品目录》和相关政策落实责任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内容,强化用药合理性和费用审核,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将医保药品备药率、非医保药品使用率等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挂钩。加强定点医药机构落实医保用药管理政策,履行药品配备、使用、支付、管理等方面职责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建立目录内药品企业监督机制,引导企业遵守相关规定。将企业在药品推广使用、协议遵守、信息报送等方面的行为与《药品目录》管理挂钩。

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加强专家管理,完善专家产生、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机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利益回避、保密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于调入或调出《药品目录》的药品,专家应当提交评审结论和报告。逐步建立评审报告公开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西药部分,收载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中成药部分,收载中成药和民族药。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收载谈判协议有效期内的药品。

中药饮片部分,收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饮片,并规定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饮片。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参照本暂行办法,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药品目录》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临时调整或授权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临时调整医保药品支付范围。

第三十六条 原则上《药品目录》不再新增OTC药品。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链接: https://t.cn/A6UG2BRx

【国家医保局: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等不纳入基本医保】
https://t.cn/A6U4ZCld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1号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胡静林
2020年7月30日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自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用药需求;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用药保障水平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分级管理,明确各层级职责和权限;坚持专家评审,适应临床技术进步,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动态管理;坚持中西药并重,充分发挥中药和西药各自优势。
第五条 《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中药饮片五部分组成。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增补的药品单列。为维护临床用药安全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医保支付条件进行限定。

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体系,制定和调整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使用和支付的原则、条件、标准及程序等,组织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药品目录》并编制统一的医保代码,对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国家《药品目录》调整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制定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政策措施,负责《药品目录》的监督实施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国家《药品目录》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省级医保支付范围,按规定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药品目录》及相关政策的实施,按照医保协议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用药行为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及时结算和支付医保费用,并承担相关的统计监测、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 《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 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以及按国家标准炮制的中药饮片,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按规定纳入《药品目录》。
第八条 以下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第九条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一)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二)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三)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四)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五)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一)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二)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
(三)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第十一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保药品保障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承受能力、目录管理重点等因素,确定当年《药品目录》调整的范围和具体条件,研究制定调整工作方案,依法征求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对企业申报且符合当年《药品目录》调整条件的药品纳入该年度调整范围。
第十二条 建立《药品目录》准入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以下简称支付标准)衔接机制。除中药饮片外,原则上新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同步确定支付标准。
独家药品通过准入谈判的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非独家药品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按照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其他非独家药品根据准入竞价等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支付标准按照政府定价确定。
第十三条 中药饮片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调整,其他药品的调整程序主要包括企业申报、专家评审、谈判或准入竞价、公布结果。
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统称企业)申报制度。根据当年调整的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必要的资料。提交资料的具体要求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组织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等方面专家,对符合当年《药品目录》调整条件的全部药品进行评审,并提出如下药品名单:
(一)建议新增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经专家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或政府定价药品,可直接纳入《药品目录》;其他药品按规定提交药物经济学等资料。
(二)原《药品目录》内建议直接调出的药品。该类药品直接从《药品目录》中调出。
(三)原《药品目录》内建议可以调出的药品。该类药品按规定提交药物经济学等资料。
(四)原《药品目录》内药品建议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其中缩小限定支付范围或者扩大限定支付范围但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影响较小的,可以直接调整;扩大限定支付范围且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影响较大的,按规定提交药物经济学等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组织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等方面专家开展谈判或准入竞价。其中独家药品进入谈判环节,非独家药品进入企业准入竞价环节。谈判或者准入竞价成功的,纳入《药品目录》或调整限定支付范围;谈判或者准入竞价不成功的,不纳入或调出《药品目录》,或者不予调整限定支付范围。
第十七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确定并印发《药品目录》,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八条 原则上谈判药品协议有效期为两年。协议期内,如有谈判药品的同通用名药物(仿制药)上市,医保部门可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也可以将该通用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协议期满后,如谈判药品仍为独家,周边国家及地区的价格等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未调整限定支付范围或虽然调整了限定支付范围但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影响较小的,根据协议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出(以医保部门统计为准)与谈判前企业提交的预算影响分析进行对比,按相关规则调整支付标准,并续签协议。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对于因更名、异名等原因需要对药品的目录归属进行认定的,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程序进行认定后发布。
第二十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国家医保药品代码,按照医保药品分类和代码规则建立药品编码数据库。原则上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三章 《药品目录》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原则上按照支付标准直接挂网采购。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在价格不高于谈判支付标准的情况下,按规定挂网采购。其他药品按照药品招采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满足临床需要的前提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须优先配备和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逐步建立《药品目录》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备联动机制,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药品目录》调整结果及时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四章 医保用药的支付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
(二)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
(三)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
(四)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
(五)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或治疗费用较低的药品。“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的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纳入“乙类药品”管理。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国家规定纳入《药品目录》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纳入“乙类药品”管理。
中药饮片的“甲乙分类”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
“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省级或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支付标准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基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依据药品的支付标准以及医保支付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药品费用。支付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医保用药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综合运用协议、行政、司法等手段,加强《药品目录》及用药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管,提升医保用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提高医保用药管理能力,确保医保用药安全合理。
第二十九条 将《药品目录》和相关政策落实责任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内容,强化用药合理性和费用审核,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将医保药品备药率、非医保药品使用率等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挂钩。加强定点医药机构落实医保用药管理政策,履行药品配备、使用、支付、管理等方面职责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建立目录内药品企业监督机制,引导企业遵守相关规定。将企业在药品推广使用、协议遵守、信息报送等方面的行为与《药品目录》管理挂钩。
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加强专家管理,完善专家产生、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机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利益回避、保密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于调入或调出《药品目录》的药品,专家应当提交评审结论和报告。逐步建立评审报告公开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西药部分,收载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中成药部分,收载中成药和民族药。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收载谈判协议有效期内的药品。
中药饮片部分,收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饮片,并规定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饮片。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参照本暂行办法,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药品目录》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临时调整或授权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临时调整医保药品支付范围。
第三十六条 原则上《药品目录》不再新增OTC药品。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注意!港口拥堵船期延误,近期外贸出货或受影响!
#外贸# #港口# #集装箱# 来源:全球纺织网
全球纺织网国际站 #新闻视点#
https://t.cn/Aipjz2Uz
随着全球多个国家实施解封计划,贸易情况日渐恢复,这也导致航行的船舶利用率逐渐提高,从而将港口的活动值推向了高峰。根据国际港口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orts and Harbours)日前发布的最新Covid-19港口晴雨表报告,由于停航潮的影响,欧洲和北美的主要集装箱港口不得不面对比以往任何时候还要多的柜子。

欧洲、北美码头和堆场作业量达到高峰

该报告称:“欧洲和北美的主要集装箱港口都报告说,每次挂靠的超大型集装箱船(ULCS)的平均货运量显著增加,一些枢纽的运量高达10,000 teu。这使得码头和堆场作业活动都达到了高峰,并开始影响陆路作业,尤其是卡车进出港。一些港口报告说,码头和码头闸门需要几天时间才能恢复正常,丢失的货物数量也在上升。”

报告补充说:“一些港口的工作人员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因为这些高峰有时会影响资源的分配。”报告还指出,港口出入道路的拥挤进一步加剧了这些问题。

拉各斯港口拥堵,船公司支付大额费用

据报道,目前用作尼日利亚海关仓库的Ikorodu码头(ILT)装有货物清关文件,称为海关处理中心(CPC)。2018年由海关总署署长,CGC,Hameed Ali上校将其转换为仓库。

从拉各斯的母港,包括阿帕帕,锡坎岛和PTML海关地区司令部,大约将有800个加班集装箱和1000辆加班车转移到了ILT。据《先锋海事报告》(Vanguard Maritime Report)表示,他们正在努力向进口商及其代理商开放该场所以清理其集装箱和车辆。

目前拉各斯港口依然处于严重拥堵中,由于港口码头的拥堵状况加剧,尼日利亚的班轮公司目前要花费近50天的等待时间,才能进入拉各斯的该国海港卸货。尼日利亚托运人理事会(NSC)执行秘书哈桑·贝洛(Hassan Bello)表示,港口严重拥堵,原因是由于货主未能交付货物,大多数码头记录了95%的堆场占用率。

言外之意,轮船在拉各斯安全停泊处每次呼叫的最低费用为20,000至100,000美元,由私人安全公司Ocean Ocean Solutions Ltd(OMSL)管理,以等待轮船进入尼日利亚港口。

检查显示,作为拉各斯安全锚地,它的每日费用约为2,000美元,而港口拥堵加剧可能是由于尼日利亚港口经商便利性的恶化。

贝洛说:“目前,港口正处在拥堵之中,船运公司每天要支付数千美元。在尼日利亚水域,轮船的等待时间已长达50天,这正在影响经商成本。”

苏伊士运河给予车辆承运人通行费回扣

7月13日,伊士运河管理局(SCA)宣布,从西北欧港口驶往新加坡和向东港口的车辆承运人将获得8%的运河通行费回扣。

为了有资格获得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返利,船只不得致电任何中间港口。这是苏伊士运河宣布的一系列回扣中的最新一笔。

石油价格的暴跌以及随之而来的船用燃料价格的上涨,导致一些集装箱运输路线使回程途中经由好望角开往亚洲的航程更长,因为额外的燃料成本低于支付通行苏伊士运河的通行费。

“考虑到航运市场和全球经济的最新状况,并根据苏伊士运河管理局(SCA)灵活的营销政策,考虑了SCA及其客户的互惠互利,SCA决定增加对集装箱的激励措施船只通过苏伊士运河”,当局在通函中说。

附言:

此前,从2020年5月1日至6月30日,从西北欧和丹吉尔经苏伊士运河到达亚洲的集装箱船将获得17%的通行费回扣。

对于从诺福克港口出发并在北美东海岸以北并向东前往马来西亚巴生港口的船只,通过苏伊士运河将在此期间获得60%的回扣。从诺福克以南的港口到巴生港将获得75%的回扣。对于发往科伦坡和巴生港之间的船只,可享受回扣。将为65%。

暴雨袭击南非海岸,开普敦港口已关闭

7月13日,暴风雨的天气和极其恶劣的海况使得海浪都超过了9米高,干扰了开普敦港口进出船只的航行。港口当局Transnet 表示正在密切监视状况,以确定何时恢复操作是安全的。

考虑到在这种情况下集装箱船只的危险,外面停泊的船只驶向南方,远离海岸。这是许多星期以来第一次,目前只有一艘名为Methane Julia Julia Louise的油轮停泊在外部停泊处。

7月14日,有5艘船被推迟进入港口停泊,到12点,所有船舶的航行都被搁置。

港口当局说,安全仍然是Transnet的头等大事,我们将继续密切监视局势并相应地调整计划,并在安全的情况下允许船只进入开普敦港口。此外,在所有龙门起重机和货物操作设备安全固定的情况下,港口码头内部的操作也已停止。

恶劣的天气预计将持续到7月16日星期四。

Transnet称,沿海岸更东边的东开普省的伊丽莎白港和Ngqura港口也受到了大风的侵扰,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员工和财产安全。

吉大港取消对中国船只14天检疫靠港

截至目前,孟加拉国当局认为中国疫情状况得到了很好的控制确认为一个安全的国家。吉大港当局撤销了对所有来自中国的船舶的检疫令。

几个月以来,所有从中国来的船舶(平均航程为11天)都要接受检疫,以适应全球14天的检疫要求。这些船舶一般抵达后要等3-4天才能获准靠港停泊。

自7月12日起,吉大港取消这一限制,船舶到港可立即靠泊。

  

据孟加拉国《金融快报》4月底报道,由于新冠疫情影响,孟加拉国吉大港面临集装箱货物严重积压问题。孟加拉国商务部要求成衣制造商们尽快将各家进口货物搬进自己仓库,避免积压在海港和空港。

孟加拉国商务部纺织部门宣布,积压在吉大港将近50%集装箱属于孟加拉国成衣制造协会和孟加拉国纺织产业出口协会的下属会员企业。当时吉大港积压标准集装箱超过51000个,远远超过36000个集装箱港口容量。

DCSA发布船舶时间表标准

由九个集装箱生产线组成的联盟为交换集装箱船时间表制定了新标准,旨在使货运代理,港口和托运人更轻松地以数字方式访问船上到达和离开的信息。

该标准于7月14日发布,是数字集装箱运输协会(DCSA)的9个成员最新开发和发布的。DCSA是一个中立的非营利性组织,于2019年中期成立,旨在向班轮运输行业发布数字标准建议。该小组还正在制定电子提单标准。

DCSA首席执行官Thomas Bagge 在3月份的虚拟JOC El Dorado会议上说,DCSA成员承诺,即使有一个客户要求,也必须实施任何商定的标准。有些人可能会独立于要求标准而采用标准。

Bagge在一份声明中说:“运营船舶时间表是集装箱航运业运作的核心。如果我们想在集装箱运输过程中提高有效性和效率,就必须对它们进行数字化处理。例如,船期表标准将使港口运营商能够根据船的确切到达时间和出发日期来优化其运营活动。

日程变更的路径

所有承运人都没有统一的方式来发布和修改其船期表,从而给依赖于该信息的当事方带来行政和运营负担。

DCSA标准旨在允许集装箱运输公司以通用格式数字发布和更新时间表,从而使合作伙伴和运营服务提供商可以订阅承运人的供稿,以自动接收更新或根据需要检索更新。

DCSA表示,船舶时间表标准可从DCSA网站免费下载。

DCSA成员包括马士基航运公司,CMA CGM,赫伯罗特,地中海航运公司,ONE,Evergreen Line,HMM,Yang Ming和Zim Integrated Shipping Services。

全球最大集装箱船HMM在香港停靠

HMM的24,000 teu集装箱船系列是有史以来最大的集装箱船,继续在世界各港口掀起波澜。本周末,随着HMM格但斯克的到来,轮到了香港。

香港海港联盟(HKSPA)在葵青7号航站楼迎来了24,000 teu HMM格但斯克号。该船已部署在亚洲-欧洲贸易中,并于6月29日从韩国釜山开始航行。

香港国际货柜码头(HIT)董事总经理伦纳德·冯(Leonard Fung)表示:“我们很高兴在如此艰难的时刻迎接这艘世界上最大的船舶的首航。对于香港海事行业和HIT而言,这是一个重大事件,标志着我们对我们的产品充满信心,并让我们抓住了未来的机会。

澳大利亚码头工人罢工,4大码头受影响

据悉,上周,澳大利亚DP World Australia旗下的四个码头将开启更多的“劳工行动”,这将给澳大利亚的集装箱供应链带来更多的挑战,其中包括恶劣天气、船期延误和港口拥堵。

DP World公司对客户说,澳大利亚海事联盟(Maritime Union of Australia)将于周六在弗里曼特尔(Fremantle)和悉尼码头,周二在墨尔本和布里斯班码头重启“受保护的工业行动”(PIA)。

该码头运营商称此举“令人遗憾”,因为PIA包括停工,限制员工从事超出正常级别的工作,如加班、轮班、晚接电话以及提前或延迟上班时间。

澳大利亚集装箱运输联盟(CTAA)负责人Neil Chambers说:“在劳工行动期间,现实可能是卡车周转时间更长和码头的卡车拥堵。”

“最近几天由于天气恶劣,港口和陆上交通的拥挤以及船期的变更,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保持集装箱运输已经变得更加困难。”

他举例说,天气原因导致了大量的船期更改,而这反过来又增加了陆上集装箱物流操作的压力,增加了集装箱吞吐量的激增,缩短了规划时间。

在澳大利亚港口的几个空集装箱堆场都出现了卡车排队延误的现象,当堆场的容量与航运公司直接输送给堆场的数量不匹配时,这种延误就会更频繁,尤其是在高峰时期。”

小结

麦肯锡在题为“ Covid-19之后的全球货运量:下一步是什么?”的报告中指出, 新冠疫情可能会比最近发生的任何其他危机更深,更长时间地冲击全球物流和贸易行业。报告显示,到2020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全球不受限制的贸易需求可能下降高达13%至22%。相比之下,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贸易量最严重的季度下降约为5%。

麦肯锡援引各种情况表示,贸易量将需要15到48个月才能恢复到2019年第四季度的水平,损失的价值将相当于2019年总贸易量的8%至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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