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厦门发布第1号通告#】3月16日,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2022〕第1号通告,全文如下↓↓
为科学精准防控疫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月27日(含)以来有泉州市旅居史的,应立即主动向所在社区、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告,实施14天(7+7)居家健康监测,并于第1、3、5、7、14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前7天除了外出核酸检测外,严格足不出户;后7天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可“点对点”出行、上班,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外出检测时要严格做好个人防护,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就近选择检测点。抵厦已超14天、未曾核酸检测的,必须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二、 全市各类公共场所、营业场所经营管理者必须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设置健康防控岗,严查“三码”,即扫场所码、验健康码、查行程码,严格执行戴口罩、测体温、一米线和场所通风、清洁消毒等措施。
三、对不主动申报、瞒报、谎报旅居史等涉疫信息,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厦门日报)
为科学精准防控疫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月27日(含)以来有泉州市旅居史的,应立即主动向所在社区、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告,实施14天(7+7)居家健康监测,并于第1、3、5、7、14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前7天除了外出核酸检测外,严格足不出户;后7天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可“点对点”出行、上班,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外出检测时要严格做好个人防护,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就近选择检测点。抵厦已超14天、未曾核酸检测的,必须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二、 全市各类公共场所、营业场所经营管理者必须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设置健康防控岗,严查“三码”,即扫场所码、验健康码、查行程码,严格执行戴口罩、测体温、一米线和场所通风、清洁消毒等措施。
三、对不主动申报、瞒报、谎报旅居史等涉疫信息,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厦门日报)
#无锡疫情# 【#3月15日江苏无锡新增2例本土无症状# 详细轨迹公布】3月15日0-24时,无锡市在外地来(返)锡人员核酸筛查中发现2例无症状感染者。详细情况如下:
无症状感染者①:3月15日凌晨,江阴市疾控中心对集中隔离点一名外省来澄重点人员核酸检测时,初筛结果阳性。15日上午,经我市疾控中心复核为阳性,随即转运至市定点医院诊疗。15日下午,经市级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无症状感染者②:3月15日下午,我市在外省市返锡人员核酸筛查中发现“10人混检”初筛阳性,随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立即开展管控隔离、新冠抗原试剂快速检测、单人单管核酸检测等工作。经我市疾控中心复核,一名结果为阳性,随即将其转运至定点医院诊疗。15日夜,经市级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接报后,市、区(县)两级迅速开展流调溯源、核酸采样和隔离管控,严格落实相关场所及环境消杀等防疫措施。截至3月15日24时,已排查该两名无症状感染者密接231人、次密215人,均已落实集中隔离,已出结果104人,均为阴性,其余结果待出;已采集相关场所物品和环境样本311份,已出结果211份,均为阴性,其余结果待出。
请所有涉疫地区来(返)锡人员,务必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报备,并主动配合落实核酸检测等各项防控措施。对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及瞒报、谎报个人相关情况的,将严肃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疫情期间,广大市民要切实履行个人防疫责任,如发现自己与已公布的无症状感染者轨迹有时空交集的,务必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或单位报告。要继续增强防范意识,做好戴口罩、勤洗手、多通风、规范消毒、保持社交距离等日常防护,主动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附:
无症状感染者①主要轨迹
3月12日
14:00-13日7:30入住福建省泉州市滨海酒店
3月13日
9:45-11:14从泉州乘坐ZH8506航班到达苏南硕放国际机场
13:00入住梁溪区全季酒店(解放东路851号)
14:00-15:00可道面馆(崇宁路28号)、喜久便利店(崇宁路12号),后返回酒店未外出
3月14日
10:00乘网约车前往江阴,途径高铁无锡东站曾进卫生间(途中主动向属地报备有泉州旅居行程轨迹)
12:00在江阴市梅园大街和乐途路交界空旷处被闭环转运至集中隔离点
无症状感染者②主要轨迹
3月11日
20:00前在锡正常上下班
20:00自驾至上海崇明区长兴岛开元名庭酒店
3月12日
中午在上海就餐
14:00开元名庭酒店
16:50自驾返回无锡家中
18:22麦库大厦
18:40阳光城市花园阳光购物广场
19:00返回家中,后未外出
3月13日
8:45东亭学士路老爷叔面馆,后前往锡山区采样点采样
9:30-14:35锡山区尼可超声波有限公司
14:42-14:46山东单县羊肉汤店(皮革城商业街T3-120)
14:46-17:35锡山区尼可超声波有限公司
17:35-19:10源玺足道会馆
19:30返回家中,后未外出
3月14日
8:00-13:00锡山区尼可超声波有限公司
13:00中邦城市花园小区门口的小余锅贴店用餐
14:00-15:00锡山区无锡德众超声技术有限公司
15:00-19:00锡山区尼可超声波有限公司
19:25-19:30新吴区陆氏生鲜超市
19:30返回家中
21:00在中邦城市花园小区内跑步
3月15日
7:00核酸采样,随后至梁溪区康通快餐店用餐
8:00-13:00锡山区尼可超声波有限公司
13:00返回家中,后被转运至集中隔离点
无锡市新冠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指挥部
2022年3月16日
无症状感染者①:3月15日凌晨,江阴市疾控中心对集中隔离点一名外省来澄重点人员核酸检测时,初筛结果阳性。15日上午,经我市疾控中心复核为阳性,随即转运至市定点医院诊疗。15日下午,经市级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无症状感染者②:3月15日下午,我市在外省市返锡人员核酸筛查中发现“10人混检”初筛阳性,随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立即开展管控隔离、新冠抗原试剂快速检测、单人单管核酸检测等工作。经我市疾控中心复核,一名结果为阳性,随即将其转运至定点医院诊疗。15日夜,经市级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接报后,市、区(县)两级迅速开展流调溯源、核酸采样和隔离管控,严格落实相关场所及环境消杀等防疫措施。截至3月15日24时,已排查该两名无症状感染者密接231人、次密215人,均已落实集中隔离,已出结果104人,均为阴性,其余结果待出;已采集相关场所物品和环境样本311份,已出结果211份,均为阴性,其余结果待出。
请所有涉疫地区来(返)锡人员,务必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报备,并主动配合落实核酸检测等各项防控措施。对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及瞒报、谎报个人相关情况的,将严肃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疫情期间,广大市民要切实履行个人防疫责任,如发现自己与已公布的无症状感染者轨迹有时空交集的,务必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或单位报告。要继续增强防范意识,做好戴口罩、勤洗手、多通风、规范消毒、保持社交距离等日常防护,主动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附:
无症状感染者①主要轨迹
3月12日
14:00-13日7:30入住福建省泉州市滨海酒店
3月13日
9:45-11:14从泉州乘坐ZH8506航班到达苏南硕放国际机场
13:00入住梁溪区全季酒店(解放东路851号)
14:00-15:00可道面馆(崇宁路28号)、喜久便利店(崇宁路12号),后返回酒店未外出
3月14日
10:00乘网约车前往江阴,途径高铁无锡东站曾进卫生间(途中主动向属地报备有泉州旅居行程轨迹)
12:00在江阴市梅园大街和乐途路交界空旷处被闭环转运至集中隔离点
无症状感染者②主要轨迹
3月11日
20:00前在锡正常上下班
20:00自驾至上海崇明区长兴岛开元名庭酒店
3月12日
中午在上海就餐
14:00开元名庭酒店
16:50自驾返回无锡家中
18:22麦库大厦
18:40阳光城市花园阳光购物广场
19:00返回家中,后未外出
3月13日
8:45东亭学士路老爷叔面馆,后前往锡山区采样点采样
9:30-14:35锡山区尼可超声波有限公司
14:42-14:46山东单县羊肉汤店(皮革城商业街T3-120)
14:46-17:35锡山区尼可超声波有限公司
17:35-19:10源玺足道会馆
19:30返回家中,后未外出
3月14日
8:00-13:00锡山区尼可超声波有限公司
13:00中邦城市花园小区门口的小余锅贴店用餐
14:00-15:00锡山区无锡德众超声技术有限公司
15:00-19:00锡山区尼可超声波有限公司
19:25-19:30新吴区陆氏生鲜超市
19:30返回家中
21:00在中邦城市花园小区内跑步
3月15日
7:00核酸采样,随后至梁溪区康通快餐店用餐
8:00-13:00锡山区尼可超声波有限公司
13:00返回家中,后被转运至集中隔离点
无锡市新冠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指挥部
2022年3月16日
#上海如闻律师事务所# 夫妻共同购房须知
上次我们分享了在未办理婚姻登记前,情侣共同购房的几种情形,那么婚后购房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1、房屋由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的,一般视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1]。
2、房屋由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或夫妻双方共同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登记在双方或一方名下的,房屋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2]。
3、对房屋的出资存在上述第2条情况,但房屋登记在婚生未成年子女名下的,除有证据证明双方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外,该房屋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2]。
4、对房屋的出资存在上述第2条情况,但房屋登记在夫妻与子女名下或一方与子女名下的,该房屋一般认定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如对共有方式未进行约定,则应推定为共同共有,在离婚分割时,因未成年子女未出资,其所获份额将低于均等分割的水平[3]。
5、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如未对房屋权属进行明确约定,该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4]。
6、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婚后除有充分证据证明由出资方以婚前个人财产还贷外,一般认定为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在离婚分割时,应认定房屋归出资方所有,房屋剩余贷款归属于其个人债务,另一方婚后参与还贷的款项及房产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方需进行补偿[5]
(2021) 沪0112民初27210号,周某与汪某所有权纠纷
周某、汪某原系夫妻,2020年8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周某认为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进行分割,要求确认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拍卖的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房屋的拍卖款中15916216.87元为周某所有。
汪某辩称,系争房屋是其婚前购买,以其名义贷款,婚后由其偿还贷款。其与周某婚后有夫妻协议,因周某不愿意承担汪某的所有债务,故房屋贷款债务由汪某承担,与周某无关,所以其认为房屋拍卖款不应该给周某。
法院最终经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为汪某婚前购买,登记于汪某名下,以汪某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虽然在双方婚后,相关银行贷款仍通过被告银行账户进行归还,汪某在庭审中也辩称其与周某婚后有夫妻协议,但汪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观点,同时也不能仅根据银行贷款系通过被告银行账户予以归还,即认定婚后系争房屋贷款为汪某一人归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投资收益等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归还的本金及利息296364.86元应认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双方就该不动产的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现系争房屋已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拍卖,拍卖所得款项扣除相关税费、剩余贷款、执行款、执行费后剩余款项2702597.04元应归汪某所有,由汪某对周某进行补偿。
最终法院酌定汪某支付周某88万元。
小编总结:不少人认为,既然登记了自己的名字,房屋理应有一半属于自己,但在司法实践中,登记为共同共有,并不当然的意味着要将房屋进行均等分割。在离婚分割时,法院会结合财产、对子女的照顾以及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进行。为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及债务进行书面约定。
[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3]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上次我们分享了在未办理婚姻登记前,情侣共同购房的几种情形,那么婚后购房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1、房屋由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的,一般视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1]。
2、房屋由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或夫妻双方共同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登记在双方或一方名下的,房屋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2]。
3、对房屋的出资存在上述第2条情况,但房屋登记在婚生未成年子女名下的,除有证据证明双方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外,该房屋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2]。
4、对房屋的出资存在上述第2条情况,但房屋登记在夫妻与子女名下或一方与子女名下的,该房屋一般认定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如对共有方式未进行约定,则应推定为共同共有,在离婚分割时,因未成年子女未出资,其所获份额将低于均等分割的水平[3]。
5、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如未对房屋权属进行明确约定,该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4]。
6、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婚后除有充分证据证明由出资方以婚前个人财产还贷外,一般认定为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在离婚分割时,应认定房屋归出资方所有,房屋剩余贷款归属于其个人债务,另一方婚后参与还贷的款项及房产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方需进行补偿[5]
(2021) 沪0112民初27210号,周某与汪某所有权纠纷
周某、汪某原系夫妻,2020年8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周某认为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进行分割,要求确认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拍卖的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房屋的拍卖款中15916216.87元为周某所有。
汪某辩称,系争房屋是其婚前购买,以其名义贷款,婚后由其偿还贷款。其与周某婚后有夫妻协议,因周某不愿意承担汪某的所有债务,故房屋贷款债务由汪某承担,与周某无关,所以其认为房屋拍卖款不应该给周某。
法院最终经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为汪某婚前购买,登记于汪某名下,以汪某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虽然在双方婚后,相关银行贷款仍通过被告银行账户进行归还,汪某在庭审中也辩称其与周某婚后有夫妻协议,但汪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观点,同时也不能仅根据银行贷款系通过被告银行账户予以归还,即认定婚后系争房屋贷款为汪某一人归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投资收益等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归还的本金及利息296364.86元应认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双方就该不动产的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现系争房屋已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拍卖,拍卖所得款项扣除相关税费、剩余贷款、执行款、执行费后剩余款项2702597.04元应归汪某所有,由汪某对周某进行补偿。
最终法院酌定汪某支付周某88万元。
小编总结:不少人认为,既然登记了自己的名字,房屋理应有一半属于自己,但在司法实践中,登记为共同共有,并不当然的意味着要将房屋进行均等分割。在离婚分割时,法院会结合财产、对子女的照顾以及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进行。为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及债务进行书面约定。
[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3]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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