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先生于2019年6月13日入职L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6月13日至2022年6月12日,试用期限为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12月12日。张先生职务为地产总裁,工资标准为年薪274万元,其中固定部分税前174万元,绩效工资税前100万元。
2020年1月10日,张浩主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载明:甲方勒泰公司,乙方张浩。“现乙方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经甲方慎重考虑,同意乙方离职申请,现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共识:1.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于2020年1月10日解除。2.乙方工资结算到2020年1月10日,社保公积金终止于2020年2月……”落款处有勒泰公司公章,张浩签字,日期为2020年1月10日。员工离职申请/审批表显示:张浩预计离岗日期为2020年1月10日,离职原因说明处为个人原因,申请人确认处有张浩签字,确认日期为2020年1月10日。员工离职声明载明:“本人张浩……本人自愿与勒泰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现本人对在L公司期间的工作等是想做出如下承诺及保证……”。上述内容有公证书,张先生对公证书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员工离职申请/审批表、员工离职声明中的签字并非其签字。
在张先生与L公司人资负责人祁先生沟通过程中,张先生按祁先生要求将内容填写好之后以图片形式发送给了祁某某。
2020年12月8日,L公司人力口头通知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张先生在员工公寓的门禁卡就不能使用了。
2021年,张先生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L公司支付其工资、绩效奖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招待费、差旅费及车辆维修费垫付款、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共计369万余元。
该委经过审理,作出仲裁裁决:L公司向张先生支付14万余元。张先生及L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先生与L公司的劳动合同如何解除。
审理经过
张先生认为:不是自己因个人原因解除的劳动合同,而是L公司单方面解除的劳动合同,所以应当支付解除的经济补偿金。自己从业时间是13年,根据法律规定每年享受10天带薪年假,L勒泰公司应当支付4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自己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有加班事实。业务招待费、差旅费、车辆维修垫付款,在自己提交的与L公司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体现。公证书内容与微信聊天内容不符。聊天内容只是沟通的过程,双方没有进行最终的确认。
L公司认为: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1月10日张先生没有提供劳动,所以公司不应支付工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没有约定绩效工资。张先生没有完成其试用期期间的工作任务,工作没有达到承诺的标准,所以张先生无权要求绩效工资。张先生因为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员工离职申请表中离职原因栏张先生手写个人原因离职。张先生亲自写了员工离职声明,L公司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是由张先生提出,双方达成一致的,并且在解除协议书第5条中张先生自愿放弃补偿金、赔偿金等,所以不应当支付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张先生是2019年6月30日入职,到2020年1月10日未满1年,所以不享受年休假,要求未休年休假工资没有依据。加班工资问题,劳动合同书第6条约定,因为张先生工作性质特殊,如果加班应当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张先生没有申请加班也未提供加班的证据,所以加班费不应当得到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处理一节,首先,根据公证书中关于张先生与L公司祁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先生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员工离职申请/审批表、员工离职声明填写好的照片发送给了祁某某,张先生虽对上述材料中的签字存疑,要求进行鉴定,但其按照祁某某陈述的填写要求将内容填写好之后以图片形式发送给祁某某,即使并非其签字,但其亦以发送图片的事实行为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月10日解除。仲裁期间张先生亦陈述L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口头告知于2020年1月10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法院予以确认,张先生与L公司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月10日解除。
根据前述,张先生与L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了“……甲乙双方再无劳动纠纷,乙方自愿放弃本协议涉及和未提及的所有诉求,包括但不限于因劳动纠纷引起的其他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会保险和劳动报酬等问题,不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起诉,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故法院对张先生要求L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绩效工资、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其余内容不在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内,予以驳回。
张先生对审判结果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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