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杨颖在一众85花中,凭借不俗的颜值依旧有着超高人气。很多人都知道她是初代混血嫩模,拥有四分之一的德国血统,2003年就在香港娱乐圈崭露头角。
但自从杨颖大火后,整容两个字就一直围绕着她,甚至还有黑粉称她为“换头宝”。
后来她为了证明自己没有整容还去做了医院鉴定,但因为她现在的模样与之前的照片差距实在太大,因此大多数人并不怎么相信她没有整容。
近日,一段关于杨颖2007年的视频曝光,当时她是在节目中当模特拍摄妆效。可以看出那会儿还是高中生的杨颖,顶着一张素颜,在视频镜头中的颜值长相与现在的差距并不算太大,透着一股青涩稚气却又很漂亮。
因为照片其实有时候会有角度的原因,会令人感觉不同的角度人会有区别,但视频则可以比较直观地看出,那个时期的杨颖对比现在并不算是彻底“换头”,但还是看出做了一些调整。
2007年时的杨颖,她的双眼皮还不是现在的欧式大双眼皮,所以整体看着没有现在的眼睛大,但却还是比较自然的,是亚洲典型的扇形小双眼皮。
从山根和鼻部状态来看,对比早期出道时的鼻梁高度,她的鼻子也是有所微调。07年时杨颖的山根处变高,鼻头更加精致,整体状态和现在是差不多的。
而这个时期杨颖的下颌面和嘴部的调整,则是比较明显的。刚出道时期的杨颖,下巴后缩明显、嘴唇也很大,导致她的下颌面和“精致”二字扯不上啥关系。
所以她07年时期已经对下颌部位进行了调整,同时她还做了牙齿矫正,通过下颌的调整与唇部的微调,杨颖的下颌面逐渐有了精致的轮廓感。
可以说,07年的杨颖已然有了面部微调,但整体的颜值五官是有种青涩稚气的美,即使没有化很浓的妆容,也依然能看出少女青春的美感,而且那时她的面部轮廓和现在的颜值对比,其实差距真不大,只是从扇形小双眼皮变成了欧式大双眼皮,山根也变得更高。
但很多人都觉得杨颖的颜值巅峰期是2009年左右,也就是她拍《矮仔多情》、《全城热恋》的时候。
那时刚满20岁的杨颖,面部五官的轮廓感更流畅,还有着精致娇艳的混血感,脸型也是恰到好处的瓜子脸,满脸胶原蛋白的少女气息,一下子就让她美名远播。
不过之后几年,她为了追求上镜更好看精致,不仅越来越瘦,还让瓜子脸变成了有些尖锐的小V脸。
接着就是变成了欧式大双眼皮,还开了眼角,所以她的眼睛就显得十分大。以至于杨颖在镜头前表情一用劲儿,就仿佛在凶狠地瞪人,颜值输出不稳定。
但看了杨颖15年前的视频,虽然她的面部有微调,但“换头”传言就夸张了。不得不说,杨颖的美商很高,知道如何填补自身的不足,所以20出头那会儿的她真真是天使颜值。
现在的她也很美,却多了几分成熟,偶尔还有些疲态,希望她的颜值惊艳感能稳定输出吧,切忌:微调虽好,可不能贪杯哦~
但自从杨颖大火后,整容两个字就一直围绕着她,甚至还有黑粉称她为“换头宝”。
后来她为了证明自己没有整容还去做了医院鉴定,但因为她现在的模样与之前的照片差距实在太大,因此大多数人并不怎么相信她没有整容。
近日,一段关于杨颖2007年的视频曝光,当时她是在节目中当模特拍摄妆效。可以看出那会儿还是高中生的杨颖,顶着一张素颜,在视频镜头中的颜值长相与现在的差距并不算太大,透着一股青涩稚气却又很漂亮。
因为照片其实有时候会有角度的原因,会令人感觉不同的角度人会有区别,但视频则可以比较直观地看出,那个时期的杨颖对比现在并不算是彻底“换头”,但还是看出做了一些调整。
2007年时的杨颖,她的双眼皮还不是现在的欧式大双眼皮,所以整体看着没有现在的眼睛大,但却还是比较自然的,是亚洲典型的扇形小双眼皮。
从山根和鼻部状态来看,对比早期出道时的鼻梁高度,她的鼻子也是有所微调。07年时杨颖的山根处变高,鼻头更加精致,整体状态和现在是差不多的。
而这个时期杨颖的下颌面和嘴部的调整,则是比较明显的。刚出道时期的杨颖,下巴后缩明显、嘴唇也很大,导致她的下颌面和“精致”二字扯不上啥关系。
所以她07年时期已经对下颌部位进行了调整,同时她还做了牙齿矫正,通过下颌的调整与唇部的微调,杨颖的下颌面逐渐有了精致的轮廓感。
可以说,07年的杨颖已然有了面部微调,但整体的颜值五官是有种青涩稚气的美,即使没有化很浓的妆容,也依然能看出少女青春的美感,而且那时她的面部轮廓和现在的颜值对比,其实差距真不大,只是从扇形小双眼皮变成了欧式大双眼皮,山根也变得更高。
但很多人都觉得杨颖的颜值巅峰期是2009年左右,也就是她拍《矮仔多情》、《全城热恋》的时候。
那时刚满20岁的杨颖,面部五官的轮廓感更流畅,还有着精致娇艳的混血感,脸型也是恰到好处的瓜子脸,满脸胶原蛋白的少女气息,一下子就让她美名远播。
不过之后几年,她为了追求上镜更好看精致,不仅越来越瘦,还让瓜子脸变成了有些尖锐的小V脸。
接着就是变成了欧式大双眼皮,还开了眼角,所以她的眼睛就显得十分大。以至于杨颖在镜头前表情一用劲儿,就仿佛在凶狠地瞪人,颜值输出不稳定。
但看了杨颖15年前的视频,虽然她的面部有微调,但“换头”传言就夸张了。不得不说,杨颖的美商很高,知道如何填补自身的不足,所以20出头那会儿的她真真是天使颜值。
现在的她也很美,却多了几分成熟,偶尔还有些疲态,希望她的颜值惊艳感能稳定输出吧,切忌:微调虽好,可不能贪杯哦~
阑尾切除手术,伤残九级后损失赔偿费用计算
基本案情:2018年9月19日原告王某因持续性腹痛一天入住甲医院外一科住院治疗18天,入院时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9月21日甲医院在连续硬膜外麻醉下行“开腹探查+阑尾切除术”。2018年10月7日出院时诊断为慢性阑尾炎。
鉴定意见:认定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鉴定意见评定王某致残程度九级,后续治疗以实际发生为准,误工期为24个月,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150日。发生鉴定费2280元。
法院判决:虽然原告为老年男性,阑尾周围炎症较重,手术比较困难,可是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其医务人员更应该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尽量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原告自愿承担10%的民事责任,系当事人的诉讼处分行为,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在2019年3月31日赴乙医院住院治疗7天,花费医疗费4116.73元和在2020年9月8日赴乙医院住院治疗13天,花费医疗费41616.3元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上述二次住院与原告的病情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上述二次住院费用。因医疗费属于财产损失,索赔时应该遵循损失填平原则,医保已报销的医疗费受害人不可再要求侵权人赔偿,否则将得到双重赔偿。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应由医保部门依法向侵权人追偿医保已报销的医疗费。故被告辩称医疗费中应扣减医保报销费用和其他疾病治疗产生的费用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按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原告王某1955年2月18日出生,于2020年9月17日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其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为15年,原告受伤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其为失地农民,未能充分享有社会保险待遇且受伤之前仍在从事建筑行业工作,其误工费计算标准可参照建筑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标准计算。原告的各项损失包括:一、医疗费29263.01元;二、残疾赔偿金112803元(37601元/年×15年×20%);三、误工费114954元(57477元/年×24月);四、护理费17538元(42677元/年÷365天×150天);五、营养费2250元(15元/天×150天);六、住院伙食补助费9140元(80元/天×73天+100元/天×33天);七、鉴定费4280元(二次);八、被扶养人生活费31706.4元(26422元/年×18年×20%÷3);九、交通费酌定1万元;十、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合计341934.41元,由被告甲医院承担90%为307740.97元。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许诺#健康##医疗纠纷##法律咨询##医疗#
基本案情:2018年9月19日原告王某因持续性腹痛一天入住甲医院外一科住院治疗18天,入院时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9月21日甲医院在连续硬膜外麻醉下行“开腹探查+阑尾切除术”。2018年10月7日出院时诊断为慢性阑尾炎。
鉴定意见:认定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鉴定意见评定王某致残程度九级,后续治疗以实际发生为准,误工期为24个月,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150日。发生鉴定费2280元。
法院判决:虽然原告为老年男性,阑尾周围炎症较重,手术比较困难,可是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其医务人员更应该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尽量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原告自愿承担10%的民事责任,系当事人的诉讼处分行为,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在2019年3月31日赴乙医院住院治疗7天,花费医疗费4116.73元和在2020年9月8日赴乙医院住院治疗13天,花费医疗费41616.3元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上述二次住院与原告的病情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上述二次住院费用。因医疗费属于财产损失,索赔时应该遵循损失填平原则,医保已报销的医疗费受害人不可再要求侵权人赔偿,否则将得到双重赔偿。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应由医保部门依法向侵权人追偿医保已报销的医疗费。故被告辩称医疗费中应扣减医保报销费用和其他疾病治疗产生的费用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按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原告王某1955年2月18日出生,于2020年9月17日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其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为15年,原告受伤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其为失地农民,未能充分享有社会保险待遇且受伤之前仍在从事建筑行业工作,其误工费计算标准可参照建筑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标准计算。原告的各项损失包括:一、医疗费29263.01元;二、残疾赔偿金112803元(37601元/年×15年×20%);三、误工费114954元(57477元/年×24月);四、护理费17538元(42677元/年÷365天×150天);五、营养费2250元(15元/天×150天);六、住院伙食补助费9140元(80元/天×73天+100元/天×33天);七、鉴定费4280元(二次);八、被扶养人生活费31706.4元(26422元/年×18年×20%÷3);九、交通费酌定1万元;十、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合计341934.41元,由被告甲医院承担90%为307740.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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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印发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科技局、民政局、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行政审批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2022年3月7日
小编就其中重点内容进行了摘编
一起来看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
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以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学科类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二)本标准所称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以中小学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及与其升学考试相关的延伸类项目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三)本标准所称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实施体育类(相关专项运动技能)、艺术类(音乐、舞蹈、戏剧戏曲、美术等)、科技类(编程、机器人、创客等)等有助于中小学生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机构名称
(一)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应与市场监管、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
(二)培训机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1.行政区划:一般市辖区采用“设区市+市辖区”结构(如“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旗(县、市)采用“旗(县、市)”结构。
2.字号:由两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 ,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3.行业表述: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学校或中心”。表述中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如“英语培训”“围棋培训”“舞蹈培训”等。
4.组织形式:一般称“学校”“中心”“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按照具体登记类型选取使用,不得使用“总”字。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办学场所(地)
(一)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地)(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
(二)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地)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三)培训机构场所(地)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办学场所(地)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医院太平间、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1.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的2/3。体育类(除棋牌)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舞蹈、戏剧戏曲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其他类培训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2.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4层及以下;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5层及以下,舞蹈、戏剧戏曲类培训教室层高不低于3.5米。
3.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等不得作为培训办学场地。
4.招收寄宿学员的,要具备满足需要的住宿条件,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读、生活与活动场所,学员人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5.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6.所有教学及生活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食品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合格证明材料。
7.教学场地等公共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五)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地)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能共同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培训项目内容及时间
(一)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五育并举,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二)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项目,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和自治区教育厅《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定指引(试行)》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三)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超纲、超范围开展培训,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旗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四)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五)线下培训机构严禁开展线上培训活动。
(六)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收费
培训机构收费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要求。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
其他
(一)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学科类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体育类培训机构由体育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艺术类培训机构由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科技类培训机构由科技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暂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
(二)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盟市可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设置标准,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指导所属旗县(市、区)组织实施。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批和监管办法。
(三)面向各类人群(包括中小学生)提供体育、文化、科技等服务的申办者,按照原有管理体制申请设立。
(四)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滑雪等)培训的机构,须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五)本标准实施前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必须在2年内按照本标准要求,重新进行审核登记。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对培训机构上一年度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年检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
(六)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七)面向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学生的培训机构设置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内教办发〔2018〕276号)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网站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科技局、民政局、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行政审批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2022年3月7日
小编就其中重点内容进行了摘编
一起来看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
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以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学科类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二)本标准所称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以中小学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及与其升学考试相关的延伸类项目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三)本标准所称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实施体育类(相关专项运动技能)、艺术类(音乐、舞蹈、戏剧戏曲、美术等)、科技类(编程、机器人、创客等)等有助于中小学生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机构名称
(一)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应与市场监管、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
(二)培训机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1.行政区划:一般市辖区采用“设区市+市辖区”结构(如“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旗(县、市)采用“旗(县、市)”结构。
2.字号:由两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 ,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3.行业表述: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学校或中心”。表述中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如“英语培训”“围棋培训”“舞蹈培训”等。
4.组织形式:一般称“学校”“中心”“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按照具体登记类型选取使用,不得使用“总”字。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办学场所(地)
(一)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地)(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
(二)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地)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三)培训机构场所(地)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办学场所(地)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医院太平间、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1.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的2/3。体育类(除棋牌)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舞蹈、戏剧戏曲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其他类培训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2.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4层及以下;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5层及以下,舞蹈、戏剧戏曲类培训教室层高不低于3.5米。
3.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等不得作为培训办学场地。
4.招收寄宿学员的,要具备满足需要的住宿条件,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读、生活与活动场所,学员人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5.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6.所有教学及生活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食品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合格证明材料。
7.教学场地等公共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五)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地)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能共同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培训项目内容及时间
(一)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五育并举,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二)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项目,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和自治区教育厅《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定指引(试行)》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三)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超纲、超范围开展培训,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旗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四)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五)线下培训机构严禁开展线上培训活动。
(六)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收费
培训机构收费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要求。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
其他
(一)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学科类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体育类培训机构由体育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艺术类培训机构由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科技类培训机构由科技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暂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
(二)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盟市可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设置标准,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指导所属旗县(市、区)组织实施。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批和监管办法。
(三)面向各类人群(包括中小学生)提供体育、文化、科技等服务的申办者,按照原有管理体制申请设立。
(四)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滑雪等)培训的机构,须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五)本标准实施前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必须在2年内按照本标准要求,重新进行审核登记。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对培训机构上一年度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年检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
(六)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七)面向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学生的培训机构设置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内教办发〔2018〕276号)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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