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在妈妈腹中脑出血超50毫升#,如何预防新生儿颅内出血?】
据陕视新闻,近日,一位怀孕37+6周的妈妈在孕检时发现胎儿颅内出血。医生检查发现,胎儿的出血在脑室内并破入蛛网膜下腔,出血量大,尽早干预可降低胎儿神经功能缺失。一旦拖延则会造成颅高压加重、甚至出现脑疝,最终导致新生儿夭折。
病情紧急,医院决定先由产科通过剖宫产娩出胎儿,之后立即接受手术治疗,清除血肿、降低颅压。不到一个小时,医生给小宝宝的脑室内放置引流管紧急救治,第一次从宝宝的小脑袋里引流出的积血就有50毫升,最终手术成功。医生介绍,胎儿的颅内出血通常由脑室壁血管畸形、脉络丛血管破裂所致,占脑出血病例的3.1%-8.6%,病死率超过40%。
新生儿颅内出血如何预防?
1、首先,定期进行产检。当发现胎位不正或是头盆不称时要重点监护,如果是患有糖尿病的孕妈妈应当积极治疗,以防巨大儿的产生或是低血糖引起抽筋导致胎儿脑部损伤。
2、其次,在怀孕末期要避免劳累过度,更要避免腹部外伤,预防早产儿的出现。
3、再次,分娩时要预防胎儿缺氧,尽量不使用催产素或中枢神经抑制的药物。最后,对早产儿、手术产及产时曾有窒息的新生儿,出生后要予以特殊护理并肌内注射维生素K,以预防颅内出血的发生。除此之外,还要注意如果预测孕妇有可能出现难产时,还要注意适当放宽剖腹产指征,预防产伤。
据陕视新闻,近日,一位怀孕37+6周的妈妈在孕检时发现胎儿颅内出血。医生检查发现,胎儿的出血在脑室内并破入蛛网膜下腔,出血量大,尽早干预可降低胎儿神经功能缺失。一旦拖延则会造成颅高压加重、甚至出现脑疝,最终导致新生儿夭折。
病情紧急,医院决定先由产科通过剖宫产娩出胎儿,之后立即接受手术治疗,清除血肿、降低颅压。不到一个小时,医生给小宝宝的脑室内放置引流管紧急救治,第一次从宝宝的小脑袋里引流出的积血就有50毫升,最终手术成功。医生介绍,胎儿的颅内出血通常由脑室壁血管畸形、脉络丛血管破裂所致,占脑出血病例的3.1%-8.6%,病死率超过40%。
新生儿颅内出血如何预防?
1、首先,定期进行产检。当发现胎位不正或是头盆不称时要重点监护,如果是患有糖尿病的孕妈妈应当积极治疗,以防巨大儿的产生或是低血糖引起抽筋导致胎儿脑部损伤。
2、其次,在怀孕末期要避免劳累过度,更要避免腹部外伤,预防早产儿的出现。
3、再次,分娩时要预防胎儿缺氧,尽量不使用催产素或中枢神经抑制的药物。最后,对早产儿、手术产及产时曾有窒息的新生儿,出生后要予以特殊护理并肌内注射维生素K,以预防颅内出血的发生。除此之外,还要注意如果预测孕妇有可能出现难产时,还要注意适当放宽剖腹产指征,预防产伤。
#孕产知识# 盆底肌损坏是怀孕引起的,还是分娩引起的?
怀孕时腹部为了容纳宝宝,膈肌向上,肋骨向外展开,腹直肌分离,而盆底向下,平均 2.5 公分,盆底会有一定程度的损伤。顺产时盆底被拉伸至极限,损伤更是在所难免。
其他潜在的产科风险因素包括:
● 多次分娩
● 分娩第二阶段产程过长
● 使用产前催产素
● 会阴撕裂伤
● 宝宝出生体重大于四千克
怀孕时腹部为了容纳宝宝,膈肌向上,肋骨向外展开,腹直肌分离,而盆底向下,平均 2.5 公分,盆底会有一定程度的损伤。顺产时盆底被拉伸至极限,损伤更是在所难免。
其他潜在的产科风险因素包括:
● 多次分娩
● 分娩第二阶段产程过长
● 使用产前催产素
● 会阴撕裂伤
● 宝宝出生体重大于四千克
医院违规使用催产素且未履行告知义务
基本案情:2012年7月28日,原告曾某在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出生,但被告违规使用催产素,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错过治疗康复的最佳时机,导致原告脑损伤。
2015年4月23日,经过司法鉴定,被告对原告出生导致脑损伤存在医疗过错。2015年9月8日经该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20年7月28日之前的医疗损害赔偿。但原告需要长期持续康复治疗,且眼睛出现了并发症状,脑部需长期康复治疗。2021年2月26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为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伤残八级。综上,原告为继续康复治疗,特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法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患者的医疗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曾某与被告县人民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曾于2015年4月23日经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被告县人民医院存在过错,该案于2015年9月8日经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县人民医院院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责任比例确定为30%。2021年2月26日,原告曾某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为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伤残评定为八级,无护理依赖。故原告曾某要求被告支付其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医药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82112.6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其超出部分的诉请,因其并未向本院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其因承担主张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院对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本案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本院无法组织调解。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彭圆超#健康##孕妇##法律咨询#
基本案情:2012年7月28日,原告曾某在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出生,但被告违规使用催产素,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错过治疗康复的最佳时机,导致原告脑损伤。
2015年4月23日,经过司法鉴定,被告对原告出生导致脑损伤存在医疗过错。2015年9月8日经该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20年7月28日之前的医疗损害赔偿。但原告需要长期持续康复治疗,且眼睛出现了并发症状,脑部需长期康复治疗。2021年2月26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为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伤残八级。综上,原告为继续康复治疗,特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法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患者的医疗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曾某与被告县人民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曾于2015年4月23日经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被告县人民医院存在过错,该案于2015年9月8日经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县人民医院院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责任比例确定为30%。2021年2月26日,原告曾某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为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伤残评定为八级,无护理依赖。故原告曾某要求被告支付其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医药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82112.6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其超出部分的诉请,因其并未向本院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其因承担主张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院对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本案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本院无法组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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