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诗中的惊蛰节气硬核知识#】#惊蛰是唯一一个以声音为标志的节气# 昆虫在入冬后藏进土中、地下,叫做“蛰”,“惊蛰”即天上春雷隐隐,惊醒了蛰伏的昆虫,故古籍中用“蛰虫惊而出走”解释惊蛰之意。关于惊蛰的古诗有很多,你知道它们中包含了那些惊蛰知识吗?#踏青的季节到了#(央视网)#山青带你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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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仨》 作者:杨绛
该书讲述了一个单纯温馨的家庭几十年平淡无奇、相守相助、相聚相失的经历。作者杨绛以简洁而沉重的语言,回忆了先后离她而去的女儿钱瑗、丈夫钱锺书,以及一家三口那些快乐而艰难、爱与痛的日子。 杨绛先生在书中所说:人世间不会有小说或童话故事那样得结局:"从此,她们永远快快活活地一起过日子。”人间没有单纯得快乐,快乐总夹带着烦恼和忧虑。人间也没有永远,我们总以为自己永远活着,身边爱的人永远都在。总有一天,身边得人走散,我们就像日暮途穷得羁旅倦客,顾望徘徊。珍惜眼前人,是杨绛先生在这本书中给每个读者语重心长得忠告。
《我们仨》 作者:杨绛
该书讲述了一个单纯温馨的家庭几十年平淡无奇、相守相助、相聚相失的经历。作者杨绛以简洁而沉重的语言,回忆了先后离她而去的女儿钱瑗、丈夫钱锺书,以及一家三口那些快乐而艰难、爱与痛的日子。 杨绛先生在书中所说:人世间不会有小说或童话故事那样得结局:"从此,她们永远快快活活地一起过日子。”人间没有单纯得快乐,快乐总夹带着烦恼和忧虑。人间也没有永远,我们总以为自己永远活着,身边爱的人永远都在。总有一天,身边得人走散,我们就像日暮途穷得羁旅倦客,顾望徘徊。珍惜眼前人,是杨绛先生在这本书中给每个读者语重心长得忠告。
【535篇】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全文检索以“拐卖”为关键词,案件名称以“离婚”为关键词进行高级搜索,共显示535篇文书,见图1。
其中有一案子的一审法院是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徐某提出以下两个诉求:
(1)徐某与许某甲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2015年3月,原告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最后的判决是:不准离婚;
2016年4月,原告徐某第二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分隔夫妻共同财产;
然后,法院准予离婚。
至于财产分割,法院认为因为涉及拆迁安置房及补偿款,且房屋为男方婚前所有,涉及4名实际居住人,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应另行主张。
也就是说,离婚准许了,而财产分割要另外单独起诉。
见图2-4。
然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诉求有两个:
撤销一审判决;
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判决;
二审的结果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割线-----------------------------
在这一案件中,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不准属于预料之中,所幸第二次法院判离了,至于财产分割,因为涉及拆迁,法院让另行主张,这个我也能理解。
最让我吃惊的是二审法院的这段话:
“上诉人称其是被拐卖到句容被迫同居结婚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并于两年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如上诉人系被拐卖,在两年时间内其完全有机会离开或报警,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见图5。
再说得具体一点,是其中的两句话让我脊背发凉:
(1)“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请问我们的公安机关是用来干什么的呢?
(2)“两年时间内其完全有机会离开或报警”
这个就更扯了,那些被拐卖的妇女,她们难道不想离开或者不想报警吗?
她们难道不想吗?难道不想吗?不想吗?
我看不懂,但我大受震感。
#官方通报徐州丰县生育八孩女子情况#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组成立# #超能新星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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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一案子的一审法院是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徐某提出以下两个诉求:
(1)徐某与许某甲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2015年3月,原告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最后的判决是:不准离婚;
2016年4月,原告徐某第二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分隔夫妻共同财产;
然后,法院准予离婚。
至于财产分割,法院认为因为涉及拆迁安置房及补偿款,且房屋为男方婚前所有,涉及4名实际居住人,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应另行主张。
也就是说,离婚准许了,而财产分割要另外单独起诉。
见图2-4。
然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诉求有两个:
撤销一审判决;
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判决;
二审的结果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割线-----------------------------
在这一案件中,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不准属于预料之中,所幸第二次法院判离了,至于财产分割,因为涉及拆迁,法院让另行主张,这个我也能理解。
最让我吃惊的是二审法院的这段话:
“上诉人称其是被拐卖到句容被迫同居结婚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并于两年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如上诉人系被拐卖,在两年时间内其完全有机会离开或报警,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见图5。
再说得具体一点,是其中的两句话让我脊背发凉:
(1)“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请问我们的公安机关是用来干什么的呢?
(2)“两年时间内其完全有机会离开或报警”
这个就更扯了,那些被拐卖的妇女,她们难道不想离开或者不想报警吗?
她们难道不想吗?难道不想吗?不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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